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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豫建城〔2007〕4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建设局,项城市、固始县公用事业局: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二○○七年五月十四日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当地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分申请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施行。

市、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六条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可优先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该项目。

第八条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审定和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特许经营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2014年2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

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第六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 )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附件1 XXX安备字(20XX)第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二○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报送。

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随本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等;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其他有关资料。

三、涉及企业质资、人员资格等证书(证件)内容报送备案资料时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加章),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由安全监督机构留存。

四、本表一式5份,安全监督机构2份,建设、施工、监理各1份,由安全监督机构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统一编号,备案审批后与安全监督告知书一起发还申请单位。

一、基本情况注:1、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栏仅针对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填写。

2、表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栏仅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填写。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创建目标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样本)为了确保(项目名称)施工生产安全,我作为(企业名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做出如下承诺: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公司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项目上得到认真落实。

二、加强项目班子建设和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施工技术难度和工程管理需要等情况,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委派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和满足数量条件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和职责;加强对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应不低于日历天数80%),确保项目安全保证体系运转正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水利资源(河道、沟渠、水库、地下水)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凡需打井的单位,必须报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乱打机井,盲目开采,过量开采。
城市水利资源,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严加保护,防止污染。
第三十三条 城市区域内所有历史形成的坑塘、河道、沟渠,属于城市的泄洪、排水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填、乱占,破坏排水系统;已占用者,当地政府必须妥善处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必须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之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优美、市容整洁、安定文明、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20120(颁布时间)
19820401(实施时间)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981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2年4月1日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凡已征、拨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卖。对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因建设计划变更,在二年内未进行建设者,除特殊原因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同意保留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计划。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实施。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公民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

第九条 从事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运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1.20•【字号】•【施行日期】198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81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2年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1982年4月1日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必须制定城市建设规划。

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之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优美、市容整洁、安定文明、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城市建设。

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五条城市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和规划区内农业社队等单位及所有居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第七条城市规划要认真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

各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特点制定各项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要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考虑战备的需要。

第八条城市规划经过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同时要向群众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1990年12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0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三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四)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h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h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2(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二次修改2018年7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三次修改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四次修改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五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计划。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实施。

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公民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河南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试行规定-

河南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试行规定-

河南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试行规定正文:---------------------------------------------------------------------------------------------------------------------------------------------------- 河南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试行规定(1982年4月1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使市政工程设施更好地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涵、排水管道、河湖坑塘、路灯、堤坊、交通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公安、环保等单位,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并充分发挥区、街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建立专群结合的管理网,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

(二)道路管理第四条要保证道路完好、交通安全、路容整洁。

1、市内道路严禁铁轮车通行。

全重二十吨以上的载货车和履带式车辆,需要通行或横过路面时,必须经市城建和公安部门批准。

2、严禁各种车辆装载物拖刮路面。

非经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在路面上试刹车。

禁止一切车辆在人行道上和路肩上行驶和乱停乱放。

3、凡城市道路、人行道、城市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临街空地,不许占用和设置路障,不许进行任何作业,不许围墙搭盖和堆放物品。

如十分必需,又是短时间占用,应向城建和公安部门办理批准占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者,按应交纳占用费加倍罚款。

在占用期间,由占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各种车辆因故障需卸下所载物品,可将物品暂置路侧无碍交通处,并限二十四小时内运走,过期由公安和城建部门按无主物资处理。

5、凡因地上、地下各种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人行道塌陷变形时,由设施所有单位立即修复。

所有各种管道的检查井、阀门井盖等均应与路面保持平整。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1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2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当地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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