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实用范文】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事件 的发 生 ,维 护 教 育 学 会 良好 的 社 会 形 象 ,坚 持 为
中小 学 和 教 师 服 务 .树 立 教 育 学 会 的 权 威 。 同 时 ,县 级 教 育 学 会 要 不 断 加 强 自身 建 设 。 一 是 要 建 立 健 全 常
“ 受教育 已经从 自然 权利 发 展 为法律 权 利 ;从 不平
等 的特权发 展 为普遍 的平 权 ;从 义 务性 规范 发展 成 为 以 权利 为本位 的 、权利 与 义务 统一 的法 律 规范 ;从 个 人权
利发 展成为 民族 的 、国家 的乃 至全人类 的共 同权 利。 ”
业 、民族 、种 族 、宗 教信 仰 等 ,都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 ,都依 法 受到 中 国法律 的保护 ,享有 宪 法 和法 律规 定
的权 利 ,同 时必须 履 行 宪法 和法 律 义 务 。我 国公 民在 法 律面 前一律 平等 ,法 律不 承认特 殊公 民。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公 民 依 照 宪 法 规 定 在政 治 、人 身 、经济 、社 会 、文 化等 方 面享 有 的 主要权 利 ,它是 公 民最 主要 的 ,也是 必 不 可少 的权 利 。而受 教育 权是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之一 。现 行 宪 法 第 4 6条 规 定我 国公 民 享 有 育 学 会 建设 不 仅 仅 是 学 会 的事 ,而 是 事 关 基 础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全 局 的 大 事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必 须 引起 高
规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学 会 的 管 理 ,提 高 学 会 1作 的 =
质 量 和 水 平 ;二 是 要 深 入 学 校 和 社 会 ,广 泛 接 触 社 会 各 界 和深 入 教 学 一 线 ,及 时 了解 本 地 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措施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措施近年来,中国在教育领域的投资日益增加,不仅建设了大量优质的教育资源,且积极推行多项政策,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教育服务。
本文将就这些措施展开阐述,以期更加完善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机制。
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中国政府对受教育权利保障的基本法规之一。
从2006年开始全面实施的义务教育阶段,不仅有国家投入不断增加的资金和财政扶持,更有各省市自治区及基层政府加大教育投入、落实保障计划等多项措施,确保每个儿童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从而获得基本的教育技能。
2.少年儿童福利法少年儿童福利法也是中国政府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所制定的法律。
其中针对儿童受教育的规定明确提出,必须保障每个儿童享有平等接受教育、受教育权利,并禁止学龄儿童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或无法接受教育的情况。
在具体实施方面,少年儿童福利法的相关规定无疑将更多关爱和照顾给予到了那些有特殊困难和需要的儿童身上。
3.“两免一补”政策针对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家庭,中国政府推行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的学生,可实行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午餐,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生活费的补贴。
在教育投入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提供的资金通常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训等大项,而“两免一补”政策则更关注到了基层家庭,让更多孩子有机会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4.义务教育阶段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中国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央政府将专项资金用于师资培训,不断提升义务教育教师的培训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同时在地方方面,各省市自治区及基层政府也加大了对教师的培训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师资培训的形式和内容,让教师们能够对学生的责任和义务有更深刻的认识。
5.高等教育普及计划中国政府还推出了高等教育普及计划,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接受到高等教育。
2003年至目前,中央和地方共计投入5万亿元用于支持和发展高等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旨在规定和保障国家的教育制度、教育质量、教育公平以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该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鼓励并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
同时,教育应当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增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教育应当遵循全面发展人的思想、道德、文化、智力、身体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国家发展各类教育,建立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均衡的教育资源,确保教育公平。
国家还要制定并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建立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机制,保障教育的质量。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学校录取和安全管理的原则。
三、学生权益保护: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财产权益、学习权利等等。
学生受教育期间,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选择教育的自由。
国家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的发展,并加强对特殊教育学生的关爱和指导。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惩戒学生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四、教师的权益保障:教育法在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教师职业道德应当得到尊重。
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的自由和学术研究的权利,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建议。
国家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聘,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家长的教育责任:教育法规定,家庭是培养下一代的基本单位,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家长有义务保障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
同时,家长要积极与学校合作,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共同促进子女的全面发展。
六、教育对外开放:教育法鼓励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支持外国人在中国开展教育活动。
同时,国家还加强对留学人员的培养和管理,促进中外学术交流。
考点20、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1)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 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 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1.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是( B )
A. 期末考试后,小明所在学校取消了张榜排名的做法
B. 新学期,父亲让小明每天上午在家帮忙干农活,下午去上 学
C. 学校开设了多种多样的活动课,明从中得到锻炼
D. 某企业为家庭贫困的小明等数名学生提供助学金 2.八年级学生小淘辍学离校,校、镇领导多次 上门做思想工作未果,镇政府对小淘强制执行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责令其立刻返校上学,并对其家长罚款1000元,镇政府处罚 小淘家长的法律依据是( A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7.四年前,带着父母的祝福和叮咛走进了初中校园,开始了初中生活。 四年来,教室里,装满欢歌笑语,我们在合作与快乐中不断进步;校 园里,留下成长足迹,我们在竞争与挫折中走向成熟。在即将离开母 校的日子里,我们更加相信“那间教室放飞的是希望”。我想大声对 您说:“今天,我以母校为荣;明天,我将成为母校的骄傲!” (1)学校和家长都在维护青少年的哪一项权利?(2分) (2)试从教育对公民个人发展影响的角度谈谈你对“那间教室放飞的 是希望”这句话的理解。(6分) (1)受教育权。 (2)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2分)公民只有通过接 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 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
1、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2、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
4、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
6、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二)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初三第11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周村一中朱明一、要点记忆1、依法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
目前,我国在教育方面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5项权利、4项义务。
4、义务教育的含义、意义。
5、义务教育具有3个基本特征: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免费性。
6、免费性是指免收学费,不是免费教育。
7、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8、国家的责任;(略)。
学校的责任:(略)。
9、社会的责任:捐资助学,尊师重教、拒招童工,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场地设施。
10、家庭的责任:保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1、国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最主要的是提供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
12、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
14、国家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有三项:(略)。
15、青少年要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和享有的受教育权利。
怎样自觉的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第一、要坚持是自己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第二、要全面发展自己;第三、要自觉的维护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第四、要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
二、课堂巩固与提高(一)单项选择题:1.在下列选项中,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A.抚养子女B.赡养父母C.通信D.受教育2.义务教育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由_________保证推行和实施的。
()A.公民自觉性B.社会舆论C.说服教育D.国家强制力3.在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中,作为制定教育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是()A.义务教育法 B.教师法C.教育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4.在我国,青少年上学读书,接受教育,这()A.是权利,不是义务B.是义务,不是权利C.既是权利,也是义务D.与权利、义务无关5.以下选项不符合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的是()A.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B.国家必须举办学校,筹措经费帮助贫困学生C.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D.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1、D2、D3、C4、C5、D(二)材料分析题:1、材料一:在2005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突出强调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 / 13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范文最新推荐------------------------------------------------------ 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宪法 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关于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本条规定基本保留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由于国家发展各类学校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内容,在本法第19条有关国家教育制度的内容中已有规定,因此在本条就不再作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比如,有人提出,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有人提出,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即使认可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有人又提出,根据宪法的规定,受教育的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等等。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
(1) 马燕在异常艰苦的的条件下,执著追求受教育的权 ) 马燕在异常艰苦的的条件下, 难以实现时,她积极争取, 利。当马燕的受教育权利 难以实现时,她积极争取,决不 放弃;当马燕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时, 放弃;当马燕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时,她下定决 心,努 力学习。 力学习。 给我们的启示: 积极争取、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给我们的启示 : 积极争取 、 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 珍惜 受教育的机会; 全面发展自己; 受教育的机会;努力学 习,全面发展自己;在完成规定年 限的义务教育的基础上, 限的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 育,积极 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学习(这一条要引导学生弄清为什么) 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学习(这一条要引导学生弄清为什么) (2)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的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必 )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的的权利, 须要履行的义务。逃学、 辍学不仅对自己不利, 须要履行的义务。逃学、 辍学不仅对自己不利,而且是一种 违法的行为。如果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违法的行为。如果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 要受到法律 的制裁和惩罚的。对于这些同学,要树立正确地学习态度, 的制裁和惩罚的。对于这些同学,要树立正确地学习态度, 提高学习兴趣,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提高学习兴趣,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作为公民, 作为公民 , 法律在受教育方面赋予了我们那些具 体的权利呢? 请同学们自主阅读教材42页相关连 体的权利呢 ? 请同学们自主阅读教材 页相关连 接中的内容, 做一个大体的了解。 接中的内容 , 做一个大体的了解 。 如果同学们还 想多了解这方面知识, 想多了解这方面知识 , 课下可以和同学一起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为什么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为什么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阅读教材陈章良的事例: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编者按:小编为大家收集发布了初二政治教案: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识结构
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什幺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1.受教育既是公
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
的义务
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初三政治复习知识:受教育权
初三政治复习知识:受教育权当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的权利。
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初三政治《受教育权》的复习知识点以供大家学习。
初三政治复习知识:受教育权1、受教育权:(1)含义: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国家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
2、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1)在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只有受教育、掌握知识本领,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
因此,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教育的重要性)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②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其实质是以科技和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③我国实现现代化,关键在科技,基础是教育。
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3、义务教育:(1)含义: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①免费性: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免收学杂费。
②普遍性:指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要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③强制性: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
4、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常见行为有:(1)有的家长让子女辍学打丁;(2)学校随意开除学生;(3)老师随意令学生停课;(4)有的学生在危房上课;(5)有的企业招用童工;(6)有的教育场地被非法占用;(7)有的不法分子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学生学习等。
5、如何维护受教育权利:当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的权利。
如:①用已知的法律知识尽量说服对方停止侵权行为;②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寻求帮助;③必要时去人民法院起诉等。
6、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小编希望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我国为了保证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接受教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让我国的未成年人更好地接受教育。
但是很多人对法律的了解很少,对一些规定不是很清楚,有人要问了,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的小编将为你详细解答。
一、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有何规定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
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
在《总则》。
《教育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益
教育机会的平等:推行义 务教育,保障所有适龄儿
童都能接受基础教育
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强教 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 量,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
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7
教育法对教师权益的保护
教师权益的定义和内容
教师权益的内容:包括教育教 学权、学术自由权、人格尊严 权、劳动报酬权等
教师权益的定义:教师在教育 教学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教育法对教师权益的保护:明 确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对教师权益的保护措施: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
待遇,保障教师权益的实现
教育法对教师权益的保障措施
教师享有平等权、人格 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基本权利
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 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 权等职业权利
教育法规定教师工资待 遇、福利待遇、社会保 障等经济权益
教师权益的实现途径: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师待遇,提高教师地位; 加强教师管理,规范教师行为 教师权益的维护:教师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维权;社会应关注教师权益,形成良 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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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
的基础教育
义务教育的性质:公 益性、普及性、强制
性
义务教育的年限:一 般为9年,包括小学和
初中
义务教育的保障:国 家保障义务教育的实 施,包括经费、师资、
教材等方面的保障
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包括大学、学院、专科学 校等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应 当保障学生的学术自由和研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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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教育法对教育公平的促进
教育公平的定义和意义
教育公平: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 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材料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材料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材料包括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利,保障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益。
2. 教育法律法规:各国根据宪法确定的教育权利,在立法层面制定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受教育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教育的普及、公平原则,确保公民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受教育机会。
3. 教育计划和政策文件:政府制定的教育计划和政策文件是落实教育权利的具体行动方案。
这些文件包括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扶贫计划等,旨在提供公民受教育的各种保障措施,包括教育经费的投入、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资源配置等。
4. 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各国建立了相应的教育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监察机关、教育部门、教育评估机构等,负责监督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 国际文件和国际承诺:各国签署和批准的国际文件和国际承诺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材料。
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等,都明确提出了保障人们受教育权利的要求。
这些材料共同构成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民享有平等、普及和质量的受教育权益。
公民受教育权研究
2023公民受教育权研究CATALOGUE目录•受教育权基本概念•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保障和提升公民受教育权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01受教育权基本概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质量合理的教育资源和机会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过程公正和教育质量优良三个基本方面。
受教育权的定义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
受教育权是国家义务。
受教育权是社会权利。
受教育权的法律特征受教育权的意义提高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
02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为本,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普及中等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和创造力。
”教育法教育法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了详细的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VS学校和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家庭和社会家庭和社会也应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公民接受教育的机会。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实践行政救济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如向教育局投诉学校不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等。
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如起诉学校侵犯自己的受教育权。
在诉讼过程中,公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03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1公民受教育权的总体实现状况23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内涵逐步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认同。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实现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受教育权的实践进展不断加快,教育公平性和普及程度逐渐提高。
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受教育权实现水平存在显著差异。
城市与农村地区受教育权实现水平存在明显差距。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概述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国家在立法和政策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同时,公民也应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以提升个人素质和社会价值。
本文将对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相关政策和公民履行受教育义务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政策法律保障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在我国宪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开展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全民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这一条款确保了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国家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教育法》等,为公民提供了接受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的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规定了教育的性质、目标、基本要求和实施机制,确保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经费保障为了确保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得到有效落实,国家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支出。
教育经费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基础教育经费的增加:国家加大对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全体公民都能接受普惠教育。
- 高等教育经费的增加: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国家也逐步增加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以提高公民的学历和专业素质。
- 贫困地区教育经费的保障:为了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贫政策,确保贫困地区公民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公民教育权利保护机制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公民教育权利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教育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其中包括: - 教育监督机构:国家教育部门设立了教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以保障公民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 学生权益保护机构:学校设立了学生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保障学生免受欺凌、歧视等。
公民履行受教育义务的重要性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不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发展,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和提升社会整体素质。
个人发展受教育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个人发展的重要途径。
教育平等权
五、建议
1、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减少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政府要加 大教育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的教育投入。 2、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政策。 3、重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平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中 高考加分政策,逐步确立中高考加分的统一标准,完善高校招 生管理制度。 4、完善立法,明确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建立教育平 等权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确保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5、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 6、允许合理差别,但要确立合理差别对待的标准。
2、受教育的待遇平等,即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条件(包括 教育教学的设施、教师)和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这就要 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 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平等的 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使每一个人的受教育权都能得 到公平的保障。 3、平等受教育权要求法律提供平等而有效的保护,未经法 律允许不受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其他主体干涉。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 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 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 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 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 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 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 桃报李? 焦点问题: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 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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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别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依照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进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青年就学。
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青年同意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进展并保障公民同意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舞进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同意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同意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同意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青年、少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同意教育制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同意职业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
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同意终身教育制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打算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格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赋予的处分别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恭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适应;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治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爱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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