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2、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3、为什么说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第二章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2、经济主权原则的含义含义:(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3、有约必守原则的含义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国善意履行。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否则其要就其国际侵权或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301条款:是美国在经济方面的霸权立法。
以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和几经修订和扩充的十条条款,统称“301条款”,主要内容是美国可单方确认外国的某立法或政策违反了其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其有权不顾国内法或国际法准则之规定,可采取单边性强制性报复措施,迫使其改正或赔偿,旨在保证美能充分占领其他国家国内市场。
(攻他国市场)201条款: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及修订扩充的四条条款。
主要内容是美国确认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数量增加到足以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同类产业,美总统有权采一切可行适当措施如限制进口数量加收额外关税帮助国内产业展开竞争。
(固本国壁垒)赫尔原则:非互惠的普惠制待遇: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第三章1.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三个: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三) 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惠制(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5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实体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6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7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邀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邀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9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0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2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1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内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内法调整对象:国内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交叉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内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发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发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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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公约和惯例的区别:国际公约是由国家批准或参加的,对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可以把某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加诸当事人身上,当事人必须遵守.国际惯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仅对采用惯例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4.CISG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5.要约的构成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至少有名称数量和价格3要约送达受约人是生效,必须标明要约人愿意受其约束6.承诺的条件:1承诺要又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7.国际货物运输:是指成语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某一地点的运输8.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2运输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3运输合同的证明形式是货运提单4调整运输合同的法律统一程度较高9.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10.提单的作用: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11.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2.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13.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14.国际投资法的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主题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3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4调整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又包括国际方面.15.投资总额: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16.国际投资法的作用:1保护国际投资2鼓励国际投资3管理外国投资17.股权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按股份承担义务行使权力;有一定的管理机构)18.契约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19.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20.BOT特点:1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规模宏大投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2投资融资方式特殊性传统股本投资+项目融资3投资结构的特殊性4特许权协议性质的特殊性21.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据自己的征税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22.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各正一次水的现象.23.逃税: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24.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25.逃税手段:1不向税务机构报送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3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26.避税手段: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27.一般国内法措施: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强化税务审查制度3实行评估所的制度28.特殊国内法措施:1防止跨国联署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2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3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29.国际合作: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2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3在税收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30.下列两种情况的要约不能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火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 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 )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 )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笔记
国际经济法笔记1. 嘿,你想了解国际经济法吗?这可就像一场全球商业的大游戏规则呢。
比如说,甲国的公司想把商品卖到乙国,那得遵守哪些规定?这里面就全是国际经济法在起作用。
它就像一个超级裁判,管着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
你要是不按规则来,就像在足球比赛里手球了一样,肯定要受罚的。
2.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可广啦。
它涵盖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好多方面。
就拿贸易来说吧,就像两个人在市场上摆摊卖东西,只不过这个市场是全世界。
各国之间的关税怎么定?进口配额是多少?这就好比两个摊主商量,你从我的摊子上拿多少货合适,我给你啥优惠条件一样。
这时候国际经济法就出来说话啦,告诉大家公平合理的标准是啥。
3. 投资这块在国际经济法里也是个大头。
想象一下,你要到国外去开个大工厂。
那你不能就这么莽撞地去啊,得知道当地的法律咋对待外国投资者吧。
比如说,丙国吸引外资,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像税收减免啥的。
但同时也有一些限制,就像你去朋友家做客,朋友欢迎你,但也会告诉你一些家里的规矩。
这就是国际经济法要告诉我们的,在不同国家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4.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法里就像宝贝一样被保护着。
你写了本超级棒的小说,或者发明了一个超厉害的小玩意儿,你肯定不想被别人随便抄袭或者盗用吧。
这时候,国际经济法就像一个超级保镖,站在你的知识产权前面。
比如说丁国的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就使用了戊国公司的专利技术,那就像小偷在光天化日下偷东西,国际经济法就会来主持公道,让侵权者受到惩罚。
5. 咱再说说国际经济纠纷的解决。
这就像两个小孩吵架了,得找个大人来评理。
在国际上,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国家或者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仲裁就是一种常见的办法。
就像找一个大家都信得过的老爷爷来判断谁对谁错。
这个老爷爷得懂国际经济法,按照这个规则来判断。
比如说,有两个跨国公司因为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分歧,他们就可以找一个国际仲裁机构,这个机构就会依据国际经济法来判定到底是谁违背了约定。
国际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一、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广义:还包括个人、法人、企业团体之间的关系。
狭义:政府、国际组织之间。
3.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二、主体(一)自然人:市场经济国家:凡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充当主体计划经济国家:自然人一般不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我国94年自然人可以充当主体)(二)法人:(最积极、最活跃、最普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合法成立的法人都可以计划经济国家:审批制(严格审查)被动到主动(我国曾出现小企业挂靠大企业出口,94年后改为登记制)(三)国家:具有特殊性(主权象征)国家主权豁免权:绝对豁免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豁免相对豁免论:国家作为经济主体活动时,为平等主体(四)国际经济组织(有独立机构)三、渊源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单边、双边区域性、世界性国际惯例:(任意性明显):选用:可以依双方意思进行修改不选用:可以但一方不可以强迫另一方使用。
联合国大会规范性文件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发展中国家:订立专门涉外法律发达国家:国内民商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事务四、基本原则(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一)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对自然资源有永久权力2.对国内经济活动有管理监督的权力3.对国外资产可以进行国家征用(二)公平互利原则不分大小强弱,地位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有合作基础和合作发展潜质五、作用(从中国视角)1、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2、从法律上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3、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外经济合作4、及时为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5、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第二章(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概说一、概说二、概念:广义:不仅包括纯粹国际货物买卖,还包括保险、支付等。
狭义:单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三、国际货物贸易法律组成(一)国际贸易条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四、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1.概括式: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①营业地是公约成员国②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成员国法律货物:排除7种后,为有形动产买卖合同:仅限于买卖合同2.排除式:(7种)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合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约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只管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FCA:卖方在指定的地方或范围内,将已办完报关手续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的或选择的承运人掌管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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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
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仍具有效力;因传递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承诺已因承诺逾期而失效4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只要撤回承诺的通知消息,先于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一方当事明显预见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的缺陷或对方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救济:1修理更换重做2减价(买方)3继续履行4解除合同5赔偿损失免责:不可抗力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风险的转移:1交付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一方违约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违约方承担3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海上路货)指卖方已将货物装上开往某一目的地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寻找适当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进行销售的货物。
国际贸易术语:指以不同的交易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产品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含义是在约定的地方(如果该地在双方间达成一致)卖方向承运人或是买方指定的另一个人发货,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向承运人交付时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准备好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进口清关手续,对进出口活动负责,以及办理一切海关手续B.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码头上或驳船上),即完成交货,从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并且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卖方被要求将货物交至船只上或者获得已经这样交付装运的货物——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卖方应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的运费,卖方须订立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合同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单:是一种用于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功能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收货证明3所有权凭证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清洁提单——承运人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条件下装船)不清洁提单3收货人抬头-记名提单空白提单指示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运费已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6装船日期与提单的记载日期-正常提单、预借提单:货物还未装船时,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提单中记载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承运人的责任适航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时间:开航前和开航时;状态: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适当、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程度:克尽职责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对其雇佣人员,包括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行为免责。
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特点:代表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对船东利益的保护2、《维斯比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特点:(1)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规定了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10,000个金法郎个SDR)或毛重每公斤30个金法郎(2个SDR);(2)索赔与诉讼时效:除1年时效外,期满后承运人仍可有3个月向第三者追偿(3)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3、《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特点: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
(1)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2)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收货到交货(3)提高赔偿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835个SDR或毛重每公斤2.5个SDR (4)延长诉讼时效:2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货物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必须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只能因近因赔偿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如海啸、地震、飓风等;2、意外事故,如触礁、碰撞、失踪等;3、外来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外来原因和由战争、罢工、暴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等。
海上损失: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共同利益),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由各方共同补偿、共同分摊。
共同海损构成要件:1危险是现实存在的真实的正在发生的2目的的为了船和货的共同安全3措施是有意义的合理的故意而为的4牺牲和费用是额外的特殊的。
保险险别:1、基本险(1)平安险——全部损失、共同海损、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单独费用(2)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平安险+一般附加险2、特别险别(1)一般附加险偷窃;淡水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2)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海盗险保险责任起讫:原则:仓对仓: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到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间。
例外:如果货物在目的港卸离轮船时起算,满60天,不论货物是否进入仓库,保险责任宣告终止。
除外责任:1被保险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殊性,市价跌落和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