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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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人,该逾期承诺仍具有效力;因传递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承诺已因承诺逾期而失效4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只要撤回承诺的通知消息,先于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

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一方当事明显预见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的缺陷或对方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救济:1修理更换重做2减价(买方)3继续履行4解除合同5赔偿损失

免责:不可抗力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风险的转移:1交付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一方违约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违约方承担3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海上路货)指卖方已将货物装上开往某一目的地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寻找适当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进行销售的货物。

国际贸易术语:指以不同的交易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产品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含义是在约定的地方(如果该地在双方间达成一致)卖方向承运人或是买方指定的另一个人发货,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向承运人交付时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准备好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进口清关手续,对进出口活动负责,以及办理一切海关手续

B.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码头上或驳船上),即完成交货,从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并且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卖方被要求将货物交至船只上或者获得已经这样交付装运的货物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卖方应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的运费,卖方须订立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合同

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单:是一种用于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功能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收货证明3所有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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