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最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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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加强现场监测和评估,及时掌 握事故动态和危害程度,为科 学决策提供依据。
救援力量建设及协作机制
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建 设,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
技能水平。
建立完善的救援协作机制,实现 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之间的信息
共享和资源整合。
加强与社会救援力量的合作与协 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格局。
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02
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 消防设施和安全警示标
志。
04
运输环节安全要求与措施
运输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 安全措施,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 和包装方式。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 况下能够及时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
控制。
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和作 业环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 应急处置措施,规范员工的操作
行为,降低事故风险。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
01
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水
平,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02 03
考核评估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 地进行处置。
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
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和方法
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力量赶赴 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情况,采 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疏散人 员、封锁现场、切断事故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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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2202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放射性、致窒息等性能,对人类、动物、植物、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总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储存和运输单位的管理要求、使用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生产与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与处罚等内容。

细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企业的注册和备案要求、储存和运输设施的基本要求、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等。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都提出了要求和规范,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危化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处置活动中采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危险源,防控事故风险。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化品按照其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气体、危险物质混合物等八大类。

危化品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危化品的包装、容器、标签和说明书等应当标明相应的危险性等级、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识和颜色警示。

第三章危化品的生产和储存第六条从事危化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危化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危化品的分类分区要求,完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四章危化品的销售和使用第九条从事危化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销售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确保销售的危化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从事危化品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掌握危化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措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循产品使用说明,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第五章危化品的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危化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危化品的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发展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危化品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1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助燃性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设施和环境有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监、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国务院交通、铁路、民用航空、农业标准应当按照化学品危险特性识别和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并上岗;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1)安全监察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公布和调整,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的安全状况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项目(含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签发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登记。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高毒化学品采购许可证和高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化学品,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总依据。

该法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从而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人员、设备、场所等安全条件。

该条例还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注册、备案、许可等管理要求,保证了危险化学品的合法安全管理。

除了以上两个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一些相关的配套文件,如《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

这些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有助于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危险化学品是一把“双刃剑”,在生产和使用中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源头上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其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

然而,单纯依靠法律法规还不够,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加强自律,严格履行企业安全责任,提高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以降低危险化学品带来的风险。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实施。

只有政府、企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本法依据宪法,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
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引起火灾、爆炸、毒性、腐蚀等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危险化学品根据其性质、危险特性和应急措施需求分为六大类。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贮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要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域和
环境敏感区域通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包括预案制定、应急组织、应急
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
规定实施安全管理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并可以处以罚款。

以上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全文,希望广大企业和
个人认真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危险化学品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以下是中
国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了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等方面的规定。

- 条例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标志的使用,以及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
- 该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流程,以及具体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 这些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条例》
- 该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职责和
权限,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等内容。

- 条例强调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迅速和协调,并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处置程序和责任追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这两部法律也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互补充。

此外,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地方规章和标准,以进一步细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以上是中国目前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请企业和个人在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时务必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本)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本)

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置和公路运输的监视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购置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答应管理制度。

购置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本方法申请获得《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未获得上述答应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答应证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按照本方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置和公路运输答应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答应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创办理答应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络、号码和____,并监视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置和公路运输答应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置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道路等内容。

数据库的工程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

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置、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消费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置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成册发给购置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2023年法规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2023年法规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2023年法规1. 概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等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件主要针对2023年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相关法规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指导企业和相关人员合法合规使用危险化学品。

2. 危险化学品定义及分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物质。

危险化学品分为16个类别,具体分类及编号见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及危险性公示通则》。

3.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合理控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具体规定如下:3.1 生产、储存环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储存条件等因素,制定储存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3.2 使用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式、使用条件等,并严格执行。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3 运输环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容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并制定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并对运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4 废弃环节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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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2013年5月1日施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2012年9月1日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3号) ,2012年8月1日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0日施行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014年9月29日施行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014年8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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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 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46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 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 通知》(国办发〔2011〕4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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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监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 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2014年11月1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机构条件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91号),2014年9 月4日
危险化学品最新法律法规
E-Mail:
1
主要内容
近三年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及规范要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与企业安全管理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 产安全十条规定》与安全生产
2
近三年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及规范要目
3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 施行。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2013年9 月18日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年8月29日施行
6
三、部门规章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2013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 3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5月1 日施行。
4
二、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591号), 2011年12月1日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 ), 2014年5月23日
10
四、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监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2013年7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2013年6月2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号),2014年8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 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 2014年7月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2014年7月1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2013年2月5日(14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2011年6月21日(60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
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2013年1月15日(3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 录种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09〕116号)2009年6月12日(1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 施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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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2012年6月1日施行 (原总局27号令废止)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1年1月1日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2007年6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397号令 ),2004年2月1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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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章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015年2月15日施 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8月1 日施行(原总局23号令废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2 年4月1日施行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2012年3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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