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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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我是一名在政法机关工作十余年后调到县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的新兵,接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届满两年。在强大的、无形的工作
压力下,身心疲惫之余,感触颇深。现谈谈愚己的一些意见和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全国同仁的普遍关注。
一、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弊端
(一)安全与生产倒置。所谓“安全生产”,字面理解就是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意味着安全是生产经营活
动的重要前提,可以理解为“先安全、再生产”。可除了危化类、
矿山等极少部分企业必须履行前置安全审批程序外,大量工矿商贸
企业都是先生产,再补安全课。这可以说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的致命“硬伤”,造成了多种不利局面:其一,因为没有明确的安
全要求,企业从成本角度出发,往往会忽略安全投入以降低原始成本,“安全起点”低,安全隐患广泛而大量存在。其二,因没安全
照样可以先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显滞后于生产经营活动,出
现安全管理的“空档期”。其三,因诸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如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安全文化、应急预案备案等工作)由我们主推,并层层量化工作指标,一是导致了基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完成各项
量化指标疲于应付,工作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导致了企业认为我们
与中介类公司有利益瓜葛、是利益共同体等,部门形象受损之余,
与我们之间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部门权威严重受挫,安全管理效
果大打折扣。其四,让因人情而出现的“干预”有了“说词”(比如:“某某企业没达到这个标准没事,某某某企业却要整改、处罚?你
们看能不能通融通融?”),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量化指标推进举步为艰。
(二)权利与责任失衡。社会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权力大,什么生产经营单位都能管,其实此管非彼管,此管并非权力而是超
越常规的责任。近年来,安监线因所谓的“监管不力”被问责的案
例屡见不鲜,因责任难以承受而集体辞职的事件亦偶有所闻,因高
度紧张导致出现周末、节假日、夜晚电话恐惧症的不在少数。常常
听到我们内部这样议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如履薄冰,
能否顺利过关更多靠的是运气。”今年我市党政机构领导换届,很
多岗位多人竞争,唯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人问津,这都是权、责不对应的真实写照。一是责任超限。我们不怕承担责任,但有些
责任已经超越了我们的权力范围,如消防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建筑事故责任、特种设备事故责任等等,这绝对不符合权责对应的
原则,更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原则。二是责任偏失。从事政法
工作多年,从没听说哪个地方刑事发案超过多少、重大恶性案件超
过多少、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低过多少,要追究公安部门
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党委政府部门工作多年,从未听说哪个地方领
导干部出问题数量超过多少,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不力责任,
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和反贪部门监督不力责任。愚己之见,社会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界定有
所偏失,导致权、责不相对应,责任被无限扩大化。造成界定偏失
的核心原因,是混淆了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两类责任”)。愚己之见,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事前(事故发生前)阶段:主要职能应界定为监督检查(必须量化指标)、严格把关(行政审批领域)、责令整改、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应急管理等;在事中(事故发生时)阶段,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组织救援、避险;在事后(事故发生后)阶段,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协助灾后重建,查处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等。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以上
职责,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负责按法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详见下文),并为此负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二、今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改进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国策,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坚
持从根源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再走哪类行业(问题)突出便重点整治哪类行业(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路,以三个“规范”为抓手,变被动为主动。
1、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国家应将企业主体责任精细化、法制化,统一规范、出台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生产标准,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标准》等等,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标准》,将企业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安全文化、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安全
生产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培训等诸多安全生产管理举措有机整合到《安全生产标准》中,对所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管理硬件(人、物、环境)、管理软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规范等)予以规范,并通过立法予以固定和保障。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创新,不再搞谁创新谁推行,避免出现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避免有“假工作之名,谋私己之利”之嫌,避免让社会误解我们的创新与经济利益挂钩,避免企业与我们之间对立。有创新之举一律按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并采纳之后,创新者不论身份国家一律予以奖励,创新之举一律纳入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并利用《安全生产报》这个平台,定期公平《安全生产标准》变动情况。要严格坚持全国“一盘棋”,不分区域、不搞试点,有效避免因政策差异导致企业迁到异地求宽松、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