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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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餐饮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总投资比(%):

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总投资比(%):

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股东未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由股东会决议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三月份定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

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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