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
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二)短期驻外人员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四条异地就医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按《办法》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目录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7.12
•【字号】成人社办发〔2017〕105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
知
成人社办发〔2017〕105号
各区(市)县人社局,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
(二)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
(三)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成府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医疗保险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发文号:成劳社办[2007]244号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7-10-19是否有效:有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现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成都市城乡居民保险政策解读
成都市城乡居民保险政策解读
成都市城乡居民保险政策是指适用于成都市区内的城乡居民的保险政策。
该政策旨在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该政策,成都市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费用由居民个人、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有一定差异。
城乡居民按年度支付保险费用,缴费标准根据居民家庭收入和户籍所在地确定。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居民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就医、基本医疗保健药品、基本医疗保健辅助器具等。
居民在就医时,可以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实现医保结算,减轻自费负担。
此外,成都市的城乡居民还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等。
居民在享受这些待遇时,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保险政策也有一些限制和规定。
例如,居民需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参保、缴费和报销申请;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时需要选择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申请材料。
总之,成都市城乡居民保险政策的出台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了医疗费用压力,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居民在享受这一政策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其具体要求和限制,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疗保健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市政府令第154、155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医报[2009] 9号)收悉。
对你们所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第一部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个体参保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入院前3日内”是指办理住院手续的前3日。
例如:李某5号办理入院手续,在2号至5号这个期间,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医院发生的门诊阳性特殊检查费(以发票记载时间为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三、《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特殊检查”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X线造影、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伽马照相、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白血病残留病灶检测、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动态心电图、动态脑电图、纤维支气管镜检、胃镜、肠镜、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等诊疗设备检查。
四、《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仅指手术项目本身,不包含麻醉、材料、护理、监测等相关费用。
五、《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不间断缴费,是指在2009年1月前,已在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成都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提供参考和理解。
以下是本文档的章节内容。
第一章:介绍
1.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背景与目的
1.2 本文档的目标与意义
第二章:参保范围
2.1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
2.2 参保条件与要求
2.3 参保的流程和方式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3.1 医疗保险的基本待遇包括什么
3.2 特殊疾病和特殊待遇的规定
3.3 各种医疗服务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第四章:报销规定
4.1 报销的申请与审核流程
4.2 报销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
4.3 报销金额的计算与发放方式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
5.1 临时居住地就医的规定和流程
5.2 异地就医的报销规定和申请流程
5.3 停薪留职期间医疗保障方式
第六章:违规行为和处罚
6.1 违规参保和就医行为的认定标准
6.2 监督、检查与处罚
附件:
附件一: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格
附件二:重要通知:关于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公告
附件三: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清单
注释:
1.基本医疗保险:成都市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2.参保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成都市居民,包括城镇职工、城
乡居民等。
3.报销比例: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与个人支付的比例。
4.临时居住地:参保人在非户籍所在地的暂时居住地。
5.停薪留职:工人因特殊原因暂停发放工资,但保持职位关系。
全文结束,附件中请查阅相关文档内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
成都市社会保险局联系。
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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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联网申请
三、确认信息写入(变更申请) 城职 -kc40kc --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治疗方案申请信息 城乡
-KC80K2 修改KC40KC上一条记录的结束时间为本次的开始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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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联网申请
三、确认信息写入(变更申请) 城职 -kc40ke --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治疗方案信息 城乡
-KC80K3 修改KC40Ke上一条记录的结束时间为本次的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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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病种
第一类:
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 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 相情感障碍
门特
相关病种
第二类: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 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 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 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门特
医院联网申请
三、确认信息写入(初次申请) 城职 -kc52k1 --特殊疾病病种申请信息 城乡
- KC80K5 特殊疾病病种信息 修改【审批通过标志】【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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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联网申请
三、确认信息写入(初次申请) 城职 -kc40k2 --特殊疾病人员档案信息 城乡
-kc80k1 特殊疾病人员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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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病种
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 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 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 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癔症、焦虑症、 强迫症
门特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原则
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 定”管理原则
成都市医疗保险规定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六条(缴费标准)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按月共同缴纳,从业年龄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月缴纳:(一)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5%;(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雇主和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5%;(三)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或雇主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四)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9.5%;也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4%,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成都:医保新政或可拉动消费
市的“ 3
000
亿俱乐
部
” ,
全 市实现 财政
收 人 2 8 6 6. 亿 元 。 2 0 0 8 年 成 都 财 政 预 算
支 出的安排重 点就包 括要 完善覆 盖城
乡的 公 共 财 政 支 出保 障体 系 , 继 续 向
关注 民生 的各项 惠 民行动 、 政策 、 措施
倾斜 。
成都此 次提高 医保待遇 的另一 背
的 医保 待遇 , 成都 医保再 一 次走在 了
全 国前 列。 此 次调整, 受益 的是 全体
参保 人 , 即 城 乡居 民都 能 享 受到相 同
的待遇 。 这 首先得益 于成都财政 的财
大 气粗 , 而 在财政 捉襟 见 肘 的地 区 , 这
一 经 验恐 怕 无 力适 用。 2007 年, 成都
G D P 达 到 3 3 2 4 4. 亿 元 , 跻 身 国 内 大 城
展 体 制 , 包 括 城 乡一 体 劳 动 力就 业 体
制及相 关服 务体 系 、 社会保 障体 系 、 义
务教育体 系 、 公 共 卫 生体 系等 。 成都统
筹城 乡发 展 , 要 求城 与 乡在 医疗服 务
等社会事业 方面 , 进一 步缩小差距 。 医
疗 服 务 全 覆 盖 , 这 个 最 重 要 的 问题 , 成
金抗风 险能 力 。 居 民个人缴 费降低 , 财
政补助增加, 这表明 了成都政府为民
谋利的诚意 , 值 得称赞 。
2007 年 6 月, 国 家发 展 和 改 革委
员会批准重庆、 成都 为统 筹城 乡综合
配 套 改革试验 区 。 试验 区 的机制创 新
问题 要 求创新 统 筹城 乡的社 会 事 业 发
成都市医保规章制度
成都市医保规章制度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适用范围1. 依法在成都市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2. 已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缴费关系;3. 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之间;4. 在市内单位工作。
(二)保险待遇1.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享受门诊、住院、生育等政策性补助;3. 生育津贴和临时生育补贴。
(三)参保费用1. 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2. 社区医疗机构、居民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
(四)医务人员管理1. 提高医保支付比例,鼓励医务人员参保;2. 对参保医务人员实行终身受益。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适用范围1. 成都市户籍居民;2. 城乡居民;3.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的自然人。
(二)保险待遇1.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享受门诊、住院、生育等政策性补助。
(三)缴费标准1. 民族地区和民族地区所在城市居民医保费为当地城镇职工医保费的药后不高500元;2. 民族地区必须本人出具及以上《健康档案》由基层卫生机构审核;3. 村民报销金融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对接,城市地区民族地区由当地医保机构对接。
三、大病保险(一)适用范围1. 成都市户籍居民;2. 城乡居民;3. 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的居民。
(二)保险待遇1. 大病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2. 大病保险享受政府给予或免费的大病治疗;3. 贫困地区大病保险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纪检机制1. 对涉嫌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建立举报和奖励机制;2. 对医保资金使用管理不当、虚报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医保管理。
四、其他医疗保障(一)优抚1. 受国家政策优抚的对象,享受优抚医疗补助;2. 参加统一管理的优抚体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享受优抚医疗帮扶。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可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进行征缴:(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在所属学校或托幼机构按规定缴费参保。
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学校或托幼机构所属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二)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计生帮扶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区(市)县民政、残联、计生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和确认,并按时将资助对象的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其中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保险费的应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其他城乡居民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缴费参保。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劳动保障所等单位负责其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第四条区(市)县应在每年9月1日前,公布本区(市)县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40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55号令)第三十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住院起付标准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元。
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二、关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按第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三)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参保的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四)将按成办发〔2009〕33号文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三、关于施行日期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本通知实施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①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单位职工的计算基数是以职工的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
②个体人员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个体人员的计算是以个体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2)个人账户的计算公式:
不满50岁的职工
满50岁—59岁的职工
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2% +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0.01% ×本人实 足年龄
患者住院时怎样办理入院手续
(1)在社保定点医院、参保人员住院可持入院证、身份证和社保卡直接 办理入院手续;实行计账式住院。
(所谓计账式住院;是指属于医保报销的费 用记帐,属于自已负担的费用由入院时,向 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自费预付金支付)
(2)特殊情况、外伤住院可以全额垫付现金,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局基 本医疗处报销。
1.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确定: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16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保机 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 ②.一级医院为200元; ③.二级医院为400元; ④.三级医院为800元; ⑤.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
起付标准按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次数计算:
①.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能低于 160元。
(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100% 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依据《三个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 施目录》 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即自费。自费费用则完全由个人承担,基 本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比例的规定: (1)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 范围
参保 方式
缴费 资料
缴费 标准
缴费 时间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成府发[20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0年12月11日成府发[200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统筹层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成府发[2009]5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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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
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业务经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
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补助)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参保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政部门组织参保;(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四)散居儿童由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保,并统一代收保险费;(五)除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对象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参保。
第十条(缴费时间)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新生儿满月入户后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的保险有效期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十三条(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下同),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35%;(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三)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四)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第十四条(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一)住院医疗费;(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三)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第十五条(不予支付情形)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按第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4万元;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5万元;按第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6万元;参保学生儿童为8万元。
第十七条(门诊补助)非学生儿童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元,门诊定额补助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生育补助)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800元。
第十九条(医疗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审核和结算时间的管理方式。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异地医疗)参保人员因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风险储备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风险储备金。
风险储备金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超支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参保人员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预付医疗费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服务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另行制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核算办法,统筹使用资金,分城乡明细记账,分类统计数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个人违规责任)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