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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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给当事人带来的责任
辩论主义的第一层含义衍生出了主张责任的概 念。
具体而言,在辩论主义下,只要是未被当事人 主张的主要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 反过来说,为了使主要事实能够作为判决的基 础,当事人就必须对其进行主张;
如果该当事人未主张该主要事实,那么就会使 该事实不能成为判决的基础,进而使该当事人 遭受不利益。
对抗制与职权进行
英国法的变化
在案件分配阶段,法院不仅将案件分配 给案件管理轨道之一,而且就案件将要 采取的各个步骤的时间表做ຫໍສະໝຸດ Baidu指示。
法院能就允许在审理中提出的证据做出 指示,这一点尤其适用于专家证据的使 用。
关于审理日期,法官所关注的是越快越 好。法院会就确保不出现可以避免的拖 延,而做出必要的裁定。
即使当事人主张了此项事实,但诉讼的结果是 未能证明该事实确实存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 果仍由当事人承担。这就是证明责任。
辩论主义(也称为辩论原则、提 出原则或者当事人主义)表明:
当事人双方应当提出判决的事实基础( 包括证据手段);他们对此负全部责任 。
因此法院的判决只允许以当事人在诉讼 中提起的那些事实为基础(也即原则上 在言词辩论中提起的事实,因此有“辩 论主义”的说法)。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主义类型:当事 人主义?职权主义?
民事诉讼进行所涉及的两个层 面
“审判对象的形成”:包括原告提出 的请求、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被 告提出的抗辩事实和证据在内的, 法官作出法律判断所需要的基础材 料的从无到有,从不确定到确定的 过程。
程序进行是指:诉讼程序呈现出一 种连续不断的、承前启后的延展态 势。
实体方面的形成——辩论主义
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的 事实,必须由某一方当事人的辩论中做 出明确的主张,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
法院应将双方当事人无所争议的主要事 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就这一意义 而言,法院也受其约束(自认);
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主义事实,当事人负 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法院对案 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 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依职权 调查证据。
不仅了解过去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的纠纷事实,而且 还需要把将来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调整纳入视野之内, 给予照顾;
不仅考虑所谓客观上发生并存在的事实,而且还掌握 当事人的感情、情绪等心理的、精神上的因素,并对 症下药式地做出适当对应;
不是把信息的了解和纠纷的处理仅仅限定在当事人双 方,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把周围一定范围的其他 人和事都纳入处理过程中,以寻求最佳的解决;
一中院第三次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
纠纷妥善解决的两种类型
纠纷的“妥善解决”,是指以一定社会 中被视为正义的规范及秩序为前提,并 通过做出某种符合这些规范或秩序理念 的安排才达到冲突的结束。
纠纷的解决是否具有正确性、妥当性, 主要看是否符合作为前提的一定规范, 并直接取决于这种规范的具体内容。
第一种类型
辩论主义给当事人带来的责任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6条中有明文的体现 ,“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得到判断的事项,裁 判所不得进行判决”。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主张某一要件事实的 存在,因法院不能自行将此事实作为审判对象 并做出判断,由此而带来的未发生特定法律效 果的等不利后果就只能由该当事人承担。是为 主张责任。
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基本问题
公正与效率 什么是公正? 为什么要求效率? 如何平衡公正与效率?
世界杯上的镜头还记得吗?
英德误判主裁看进球慢镜时脱口而出: 我的天呐!
如何看待裁判中的错误?
世界足联主席说,误判是世界杯的 一部分。
民事诉讼是否能容忍误判?
北京地铁轧断腿案
2005年11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无过错, 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年吴华林上诉败诉。
纠纷的解决以把握并确认了一定的事实,并在 此基础上适用一定规范做出谁胜谁负的结论为 满足;
为了达到这种一般性、普遍性,作为前 提的规范本身往往被要求必须是明确的 、可视的,没有太大的选择余地,在适 用上鼓励的也不是随机应变的灵活性而 是严格遵照规范的依法性。
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是通向实体正义的桥梁 正当程序使程序的结果具有正当性 一些英美学者从传统的“自然主义”和
传统的辩论主义所考虑的是法院与当事 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原告与被告之间 的关系。
程序进行方面
程序的动态和延展,需要具有推进程序 权能的相关主体能动地、不失时机地将 程序推进到下一个阶段。
由参与诉讼的哪一部分主体作为推动程 序延展或进行的主力,是民事诉讼法在 实体形成方面以外必须解决的另一个关 键性的问题。
不仅仅停留在确认纠纷事实并按照作为前提的规范做 出谁胜谁负的结论,而且往往还进一步积极地教育当 事人,使他们能够心悦诚服地采取正确的态度和行动 。
第二种类型
对于双方当事人将来关系的调整,原则上并不 考虑;
纠纷的解决集中在所谓客观地发生了的并存在 的事实上;
严格地把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发生的纠纷与 周围其他的人和事区别开来;
“正当程序”理念出发,对法律程序本 身的公证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 探讨。他们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 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 ,这些价值有: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 人的人格尊严等。
民事诉讼中的主义
诉讼主义的作用在于说明法律中根 本就没有规定的或者是仅仅在具体 的规则中得到表现的程序法的基本 方针,以便能根据它来解决法律没 有对之做出规定的具体问题
2006年11月,吴申请再审,案件发回重审。2008年 1月8日,西城法院判定吴华林胜诉,他获得了地铁有 史以来的最高赔偿80万元。
去年9月,因地铁公司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获得支持, 市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去年12月18日,西城法院 更改了4年前的判决,认定吴华林存在重大过错,从 公平原则出发,地铁公司应给予吴经济补偿25万。吴 华林随即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