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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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在教育领域中,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教育质量,规范学校的设置,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一、办学宗旨和定位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办学定位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需求,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特色的教育服务。

二、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办学资金稳定、充足。

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当为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四、办学场地(一)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的区域,交通便利,环境适宜。

(二)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学校办学规模的需要。

小学的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8 平方米,初中的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高中的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

(三)学校应当有独立的校园,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划分明确,布局合理。

(四)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7 平方米,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高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

(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应当满足教学需要,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师资队伍(一)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配备教师,教师数量应当满足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城市初中
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校规模
班额 6 12 18 24 12 18 24 12 18 24 30 12 18 24 30 18 27 36 45
生均占地面积
(平方米/生)
基本合格
21.6 16.2 15.2 13.6 20.2 16.7 18.3 17.8 16.3 14.2 12.7 17.7 17 17.9 16.5 17.3 16.8 15.1 16.7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 18 班、27 班、36 班、45 班,1
年级—6 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 年级—9 年级与初中班
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
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1.生均占地面积。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具体参照下表:
单项指标 学校类别
农村小学 农村初中 城市小学
一、校园规划建设 (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 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 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 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 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 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 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 协调。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 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 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合格
34.00 29.00 23.00 20.00 30.00 29.00 25.00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参照下表:3.绿化用地。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本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 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 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 / 11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云南省各级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师生利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各级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云南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各级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教职工管理第四条学校应组建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应制定教师招聘标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教师。

第六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证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任务。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培训。

第八条学校应实行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制定学生招生政策,公开、公正地进行学生招生。

第十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设施,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生表彰制度,鼓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处分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教学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应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学校应鼓励教师进行教学创新,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家校沟通机制,保持与家长的定期沟通。

第五章班级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设立班级,每个班级应有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班级应建立班级纪律,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一条班级应组织学生开展各类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六章校园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管理方案,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第七章学校课外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学校课外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综合实践活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双减”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和“双减”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学、评价学业质量等方面功能。

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四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初中毕业年级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

第五条各地各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合理确定每场考试的时长。

小学三、四年级每场笔试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五、六年级不得超过12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150分钟。

第六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

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
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学籍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确保每位学生都有唯一的学籍号。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
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

3. 转学与借读:学生转学或借读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需经原学
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需办理相关手续。

4.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休学。

休学期满后,可申请复学。

5. 留级与跳级:学生因学习困难需留级,应经学校评估后决定。

对于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考虑跳级。

6. 毕业与结业: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学校应
为其发放毕业证书。

未完成规定课程的学生,可发放结业证书。

7.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的任何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都应
有明确的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 信息公开:学校应定期公开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0.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规范、公正。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0年第07期云教[2010]8号(2010年6月29日)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马街中学贯彻落实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规定自检自查

马街中学贯彻落实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规定自检自查

凤庆县马街中学贯彻落实办学行为若干规定自检自查总结根据《临沧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明传…2011‟170号)及《凤庆县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市教育局开展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凤教发…2011‟172 号)的要求,我校积极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更好地推进学校管理工作。

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总结如下:一、提高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加强领导,规范办学行为。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具备有关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行使学校教育教学及其它行政事物的职责,健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教育观和质量观。

为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让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若干规定》执行。

党支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格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

二、自检自查内容及情况(一)教学时间执行情况学校严格执行规定的教学时间。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保证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个小时(共8节课,每节课40分钟),晚自习时间为90分钟,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严令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午间休息和自习加班加点或组织集体补课。

切实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集体体育锻炼活动时间,要求教师不留课外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教师能根据课改的要求,精选课堂作业内容,不布臵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学生作业量适中。

寒暑假安排足够,学校的作息时间合理,学生的课外作业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学校没有对学生实行强制或变相强制的补课。

(完整版)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完整版)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参照下表:3.绿化用地。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2012年印发实施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由云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云南: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云南: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7 日,记者从云南省环保部 门了解到 ,截至 目前 , 月2
况和考试成 绩与招生入学挂钩 。各级教 育行政 部门对辖区 阳宗海的砷浓度 已从最 高的01 3 4 毫克/ 升下降到 了00 2 . 毫 6
内学 校 出现 的违规 办学 问题 ,要按 管理 权限进 行严 格问 克/ ( 升 国家规定饮用水中的砷不得超过0 5 g L . m / ),水质 0
息报 )
点评 :一次次惨痛的教 训告诫 我们 , “ 策要前瞻 , 决
” 年”的理念 中认为 :历史发展的过程表 明 ,经济发展到一 环 保 应优 先.
定水平 , 才和文化必将成为城市 的最终 竞争力。文化是 人 城市的 灵魂 ,是提 升城市品位最重要 的动 力。城市发展 史 已经证明 ,文化所 创造的意境与城市 的特性和 价值密切相 五年大学 “ ” 读 成精神分裂 学校家长对簿公堂 关 。城市要实现可 持续发展 ,关键在于人 才和 人的创造能 2 0 年9 ,小强 ( 08 月 化名 ) 鉴定为精神分裂症 ,精 被
办学 行为的各个环节 。 《 定 》明确 :严禁学校强制使用 意 ,赡养人或 者其他 亲属 ,不得将产权属 于老年人的住房 规
和变相强制使用 “ 互教通 ” ( 校通 、校迅通 ) 家 等信 息平 出租 、出卖或者拆除。 ( 来源:昆明 日 ) 报 台 , 范家校关系 ;严禁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为重 点和 规
点评 :羊羔跪乳 ,乌鸦反哺。
非重 点 ,推进区域内义务教 育阶段 学校和学校内班级 、 学
生全面 均衡发展 ;规范学校招生行 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学校坚 持就 近入学原则 ,严禁公办 学校 举行或变相举行与 阳宗海砷污染续:水质基本稳定 海水可以浇菜了
入学挂 钩的任何形式的考试 ,不得将学 生的获奖 、竞赛情

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第四条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教学管理第五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第六条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试验.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七条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第八条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50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20人-40人,中学班50人).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实行留级.中学不得举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等规定,以加强实验教学和对学生进行阅读活动的指导.三、教职工管理第十条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教育理论,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考核和组织课外活动.第十一条严肃工作纪律.教职工应遵章守纪,按时上下班,认真参加会议和活动,衣着整洁,仪态端正,说普通话,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第十二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不得歧视、讽刺、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不得借故迫使后进生退学.第十三条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进行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定期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评审、聘任和晋级、奖惩提供依据.第十四条建立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教职工开展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业务专长,形成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的良好集体作风.四、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切实有效地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小学德育大纲》,并按《中学生守则》、《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使学生逐步达到行为规范要求.第十六条组织好班、团、队活动及各种科技、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开展书评、影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活动,抵制不健康书刊、录像和歌曲的影响,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组织安排好学生的假日活动和农忙假劳动.第十七条建立与社会和学生家长联系制度,聘请校外辅导员,邀请校外辅导员,邀请当地有关人员研究、开展学生教育工作.定期家访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第十八条抓好体育课、广播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做操应做到队伍整齐,精神饱满,动作规范.第十九条严格控制辍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资助.五、校园、后勤管理第二十条根据国家颁布的标准,按照安全、适用、勤俭办校的原则,做好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学、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升旗制定.教室内外,公共场所应按照规定悬挂名人像.第二十二条建设清洁美观、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抓好环境卫生,做到校无荒地、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垃圾入箱柜、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厕所每天打扫,定期冲刷.种、管好果木花草,无随意攀摘、践踏现象.黑板板、宣传橱窗内容定期更换;布告、通知等正确使用简化字、字体工整,行文规范.第二十三条加强师生宿舍管理,评选文明宿舍.房舍内外清洁卫生,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第二十四条加强食堂管理.制订并执行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按月结算成本,每月公布一次账目,严格应餐纪律、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食堂内外地面、洗碗池等地无乱倒饭菜,污物,注意饮水卫生.第二十五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校产应分类造册,建立,落实使用部门、班级、个人的责任制,每学期作一次检查,清理,若损坏、遗失,应及时处置;各类用房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第二十六条校舍建筑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安置有序,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实验用品、音像器材摆放整齐,方便使用.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审批制度;按上级规定收费;严格财务审核.定期稽核公布账目.第二十八条按照当地经济战略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优势、特点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所得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师生福利待遇.六、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认真贯彻《中小学安全须知》,落实专人分管或兼管工作,建立安全责任制,抓好防火、防盗、防流氓滋扰、触电、溺水、交通安全紧急意外事故的安全教育,让师生学会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常识.第三十条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查找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许鼓励、放任学生参加超过体力、能力的危险活动.组织游泳、军训、旅游、汇演等大型集体活动时,谁主办谁负责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坚决追究责任.处于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小学校,应组织老师和家长接送一年级学生.第三十一条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善后处理.七、教育行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教师业务、教学、学校基本设施,文书、会计等各类档案,有专人负责,有管理制度或规定.第三十三条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纪律,工作、教学、学习突出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实际建立一整套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正确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三十五条对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不听从安排,不能完成任务,违法乱纪等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员,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八、附则第三十六条职业中学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关于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王凤楼镇中心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规定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岗位职责,依法规范管理全校教职工队伍,根据平原县教育局教职工管理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全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管理工作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云南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校就读学生。

在学籍管理方面,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校长是主要责任人。

A 学籍号系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细则》规定,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地区,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两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以学生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B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关于学籍变动方面,《细则》强调,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西双版纳州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新)

西双版纳州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新)

西双版纳州中小学教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教字〔2010〕8号)和《西双版纳州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常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西教字[2010]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日常教学工作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西双版纳州中小学教学管理细则。

内容包括总则、教学管理常规、教师教学常规、教育科研常规、附则等五部分。

一、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体现新课程的教学理念,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增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教学管理的艺术性,保证学校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创建教学文化,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条教学常规的管理与落实由学校具体执行,州、县(市)教育局予以指导与检查评比。

第三条本教学管理细则是学校管理、教师教学管理的基本常规要求。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学校教学实际的教学管理要求。

二、教学管理常规第四条教学指导思想端正,教学管理机构健全。

各学校要建立“以激励为本”的民主、规范、科学、文化的管理机制,树立教学管理的新理念,实现“四个转变”,即: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从“控制”到“解放”的转变,从“用人工作”到“用工作育人”的转变,从“勤奋优先”到“效率为上”的转变。

教学管理机构要健全,设置合理,职能明确,运转高效。

第五条制定系统、完整的工作计划。

学校、教研组、年级组教师根据课程标准、教材、学生实际情况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学校制定本校学年度、学期、周工作计划,包括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研和科研计划(含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研究活动计划),教师培养计划;教研组制定教研工作计划;毕业年级备考计划(方案);教师制定学科教学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等。

除教师制定的学科教学计划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外,其它各种计划均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完成。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11.1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9月1日云南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1日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

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第四条本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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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

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开展现代价值教育。

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减轻学生负担。

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

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

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规范课程设置。

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时安排意见,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

坚决纠正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及教学内容、随意提高教学难度的做法,确保学生得到完整、规范、合格的教育。

第七条规范教学时间。

每学年52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教学日历40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3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12周。

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日历43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2周、社会实践1周),寒暑假9周。

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按上述规定,结合每年春节时间、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及当地实际,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每学年两个学期的开学、教学和放假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8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规范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不含课外活动)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集中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90分钟,非寄宿制学校不统一组织学生自习。

第九条控制课外作业量。

义务教育一、二年级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半小时以内,五、六年级控制在1小时以内,七、八年级控制在1.5小时以内,九年级控制在2小时以内。

普通高中一、二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2小时以内,三年级控制在2.5小时以内。

第十条遵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放假的规定。

除周六可组织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在校内进行教学活动外,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

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双休日的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规范考试行为。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期中考、一次期末考,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每学期最多可增加两次测试。

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各中小学校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

因教育教学研究需要,对学校、年级、教学班进行学生学业情况抽测,须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范评价呈现形式。

小学考试实行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结果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

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

切实加强对考试信息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社会及新闻媒体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规范考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以及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第十四条规范教学用书管理。

各地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

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第十五条规范竞赛活动。

除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第十六条开展课外活动。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重点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学生早操。

第十七条规范教学常规。

按照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教学活动,认真落实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检测、反馈等教学常规。

认真开展校本教研,实行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健全教学常规管理,优化课堂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充分、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公办学校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将学生的获奖、竞赛情况和考试成绩与招生入学挂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规范教师管理。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教真育爱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对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禁止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禁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拼装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对突发重大事件要按相关规定有效处置、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规范学籍管理。

建立健全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严禁弄虚作假,随意出具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就读。

第二十二条规范执行收费政策。

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

学校面向学生收费,必须出具正式票据。

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加强互教通管理。

学校对互教通(家校通、校迅通)等信息平台的使用应严格遵循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强制使用和变相强制使用。

应制订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互教通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数量,禁止学校或班级通过互教通向学生布置作业、通知学校管理事项,对未参加互教通的学生和家长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通畅。

学校不应参与互教通经营过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现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学校要把提升语言文字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培养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为重点和非重点,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校内班级、学生全面均衡发展。

第二十六条严禁举办重点班。

学校应当依法规范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把教学班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第二十七条严禁举办复读班。

普通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学校、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二十八条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第二十九条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聘教职工,解除校长职务。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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