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立法活动)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3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第十一章法的制定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02-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第二节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阶段(一)法的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创制法律规范,以及各种规范创制权限范围和效力等级,应当由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做出专门规定。
任何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
修改和废止虽然没有产生新的规范,但它们使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动,因此也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法的创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1、准备阶段。
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
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2、确立阶段。
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法律和法规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和法规的公布等四个步骤。
这一阶段比准备阶段的活动过程更加严格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3、完善阶段。
又可称为法律创制的后续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银行系统公开招聘考试法律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
银行系统公开招聘考试法律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1/20)单项选择题第1题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
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 )。
A.法律编纂B.法律制定C.法律整理D.法律汇编下一题(2/20)单项选择题第2题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上一题下一题(3/20)单项选择题第3题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
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
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A.欺诈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C.恶意磋商D.正常的商业竞争上一题下一题(4/20)单项选择题第4题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 )。
A.部门法B.法律渊源C.法律体系D.法律历史类型上一题下一题(5/20)单项选择题第5题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6/20)单项选择题第6题甲某的外祖父与乙某的父亲是亲兄弟,丙某的外祖母与丁某的祖母是亲姐妹。
则( )。
A.甲某与乙某、丙某与丁某的婚姻均有效B.甲某与乙某、丙某与丁某的婚姻均无效C.甲某与乙某的婚姻无效,丙某与丁某的婚姻有效D.甲某与乙某的婚姻有效,丙某与丁某的婚姻无效上一题下一题(7/20)单项选择题第7题下列有关工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公司年终工资可采用一半现金,一半实物的发放方式B.某公司可按劳动者工作技能熟练程度确定工资等级,上不封顶,下不保底C.某公司因急于完成交货任务,安排部分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承诺以闲时3倍时间补休作为补偿D.某公司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时,支付相当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上一题下一题(8/20)单项选择题第8题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人圈。
法理学(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推理概说 第二节 法律推理的形式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说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二十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演进的历史 第二节 法的演进的动因 第三节 法的未来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第三节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第一节 法的生成 第二节 法的实效 第三节 法的实现
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十三章 法的执行
第一节 法的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法的执行的种类 第三节 法的执行的原则 第四节 法的执行的体系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
第六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 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
法理学(第三版)
主编:葛洪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教材封面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第三节 法理学的意义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 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电大法理学单选题完整版
单选题1法律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
2法的第三层本质是(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割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法的保护性职能)。
4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无产阶级取得政权)。
5保证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方法是(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
6社会主义法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点,表现在(指导思想相同)。
7“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适用于(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
8法律文化的载体是(法律现实)。
9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学理解释)。
10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的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1根据法学的分类,属于国内部门法学的是(劳动法)。
12以下法发挥的职能中属于法的调整性职能的是(法人登记)。
13以下关于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14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即是(法的历史类型)。
15法制和法治是两个(意思一样,用法不同)的概念。
1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包括(法律后果)。
1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法的体系)。
18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合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法律解释属于(语法解释)。
19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法律规定称为(无行为能力人)。
20法律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
21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国家的形成)。
22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24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有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25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26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27在侵权行为法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当代资本主义的(严格责任)代替。
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1.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及土地法、劳动 法、婚姻条例等。
二、主要立法活动
2. 抗日战争时期 • 施政纲领及土地 使用、减租减息、 惩治汉奸、惩治 贪污、劳动保护 等方面法律法规。
七七事变
二、主要立法活动
3.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各 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中共中 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和 《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 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 民解放军布告》等。
二、劳动立法
(二)立法特点 第四,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制度。 第五,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三、婚姻立法
(一)立法概况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抗日战争时期: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三、婚姻立法
(二)立法特点 第一,确定新婚姻制度的基本 原则。 第二,规定婚姻成立、解除的 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秋收起义广州起义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第一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它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实第二农民阶级是最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是政权的坚实基础第三这些政权坚持人民民主丏政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立法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 法律制度
南 昌 起 义
开 国 大 典
思考题: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 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2.《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背 景及主要内容。 3.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及 发展变化。 4.革命根据地刑事法规的基本原则。 5.革命根据地婚姻法规的基本原则。 6.革命根据地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 7.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
秋收起义
广州起义
法理学作业2及答案
《法理学》课程综合测试2学习层次:专升本时间:90分钟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法的部门: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4.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法理学属于(C )A.国外法学B.应用法学C.理论法学D.边缘法学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3.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这条规定属于(C )A.命令性法律规范B.禁止性法律规范C.授权性法律规范D.义务性法律规范4.下列判断正确的是(B )A.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B.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C.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相同的D.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非同时产生5.大陆法系的发展是以(C)A.普通法为基础B.判例法为基础C.罗马法为基础D.衡平法为基础6.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则?( A )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命令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7.在法学中所称的法律渊源,通常是指什么?(B )A.法律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根据法律效力.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类别C.各种部门法D.法律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关系8.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杨心宇《法理学导论》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第十五章 法与科学技术)【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法的制定一、立法概述1.立法的概念(1)在我国古代就有“立法”一词,在古代西方,立法一词的使用更为广泛,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都有对“立法”问题的专门论述。
(2)现代意义上的立法与古代立法之含义并非相同:①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立法时指出,立法是“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
②依照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立法可以被概括为,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一特定社会规范的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起源(1)立法与司法的区别①司法调查对责任的审查、宣布和强制执行,乃是以当今或过去的事实为基础并根据被认为早已存在的法律而进行的,而立法却指向未来,并通过制定一个新规则去改变现行状况,而这个规则将在日后被适用于那些受其权力管辖的所有或部分对象;②司法机关并不是专为造法之目的而设立的机构。
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根据某一先已存在的法律解决争议。
只有立法机关存在的真正目的才是制定新的法律;③立法机关创制的法与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明显的差异,前者是抽象的、规范性的,后者则是具体的。
(2)立法的发展历程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可以发现立法活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到有序、从专制到民主的发展过程。
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社会规范中逐渐渗入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原来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随后习惯法又发展成为成文法。
立法活动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①古代社会的立法在古代,立法没有、也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和意义。
在绝大多数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在君主之外无所谓单独的立法机关;即使形成了一些立法方面的常例,君主也可以随时打破。
因此,这一时期的立法过程是随意的、专断的,并具有神秘的政治色彩,立法过程只是统治者个别意志法律化的过程,人们对立法程序也完全处于浑然不觉的状态。
②欧洲封建社会中后期的立法从欧洲封建制社会中后期开始,随着等级代表机关的出现,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及整个立法活动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有了相对独立的政治意义。
法的创制ppt课件
• 立法法。
精选课件ppt
2
一、法的创制与立法体制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 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 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 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 抵触。
• 这里所称“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 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
精选课件ppt
6
一、法的创制与立法体制
• 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门类 •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相关法 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 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 面的法律:(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 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关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 法律;(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 安全的法律;(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 法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
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中国法制史 明朝法律
(3)具体适用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本人死后子孙后代 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 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 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 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 都以充军发落. 都以充军发落. (4)评价 明史刑法志 评论说: 明制充军之律严, 刑法志》 《明史 刑法志》评论说:"明制充军之律严, 犯者亦最苦. 犯者亦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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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审 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 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宪宗成化十七 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 (1481年 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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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热审 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 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 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 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 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 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 号者则请旨定夺. 号者则请旨定夺. 这种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 这种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 (1404 主要是由于天气炎热, 主要是由于天气炎热,需要疏通监狱以宽 待罪囚. 待罪囚.
25
体现: 体现: (1)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无论官 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民公私的大小事务都在特务的监视范围之 它所派出的密探"番子" 缇骑" 内.它所派出的密探"番子","缇骑" 遍布全国,无孔不入,得到情报后, 遍布全国,无孔不入,得到情报后,即可 片纸朝入" 直接送入宫中, "片纸朝入",直接送入宫中,而且有权 突人执讯之" 任意榜掠拷打, "突人执讯之",任意榜掠拷打,丝毫不 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极端恐怖之下, 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极端恐怖之下,百姓 官员人人自危,不敢多口. 官员人人自危,不敢多口.
法理学一课件13章法的制定
第二条,立法法的适用范围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的合宪原则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01
立法过程: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
02
简讲,阅读教材228-230
03
立法程序
04
概念:230。
05
结合《立法法》。
06
我国的立法程序:掌握四个步骤名称,理解内容
07
→修正教材“法律议案,“为法律案,与立法法保持一致。
08
提出法律案(法律议案)
09
→区别法律案(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
第四节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第22条 法律草案表决稿的形成及表决: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立法法法律条文
提付表决;
搁置;
终止审议
人大立法程序中第21条有相关规定;常委会立法程序中有具体的提法和规定:第38条,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第39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法律规范的创制的名词解释
法律规范的创制的名词解释法律规范的创制是指在特定的法定程序下,由国家或其他法律主体创建、颁布并强制执行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创制是社会规范形成和实施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本手段。
一、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规范的创制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程序:法律的创制必须通过经过规定的程序,包括制定、修改、颁布等环节,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全面适用:法律规范的创制是为了适用于全体公民和法律主体,它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分阶级、地区、性别和身份,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和正义。
3. 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创制是具有强制力的,意味着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罚,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威严性。
二、法律规范的创制主体法律规范的创制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法律主体和非国家法律主体。
1. 国家法律主体:国家法律主体通常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比如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他们是法律规范创制的权力源泉,通过程序性立法、发表法规等方式制定法律准则。
2. 非国家法律主体:非国家法律主体通常是指非政府组织、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他们在特定领域发挥着制定法律规范的作用,比如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准则,社团组织可以制定行为准则等。
三、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立法、审议和颁布。
1. 立法:立法是指国家或其他法律主体根据社会需要和法律目的进行制定法律规范的过程。
立法过程中通常包括提出法案、讨论、修改和表决等环节。
2. 审议: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进行仔细、全面地讨论和研究的过程。
在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会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建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 颁布:颁布是指将通过立法和审议的法律规范正式公布和宣布给公众,并规定生效日期。
颁布通常由具备法律权威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目的是确保法律规范具有公信力和合法性。
四、法律规范的创制的意义法律规范的创制对于社会发展和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三章
审判厅 / 法院
中 央
地 方
第二,废止检察厅,法院内设置检察官。 第三,采用参审制及陪审制。 第四,废除司法官不党之法禁。
第五,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
行政委员会制。
第六,减少讼费和状纸费,征收执行费。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学家仿照日本法 律的编制法,将所颁行的法典、法规 汇编在一起,一般包括宪法、民法、 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以及有关的单行法规、判例等, 称之为《六法全书》,成为国民党政 府整个法律体系的总称。
(二)《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
会常务会议制定,作为“训政时期”
的政纲。
(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 的政治制度; 2、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 行中央集权制度; 3、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这是国 民党政府的根本大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婚姻家庭制度
(七)诉讼法 1、先后制定两个刑事诉讼法。 第一,竭力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第二,实行镇压人民的侦查制度; 第三,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 第四,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保证金制度; 第五,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 原则。
2、先后制定两个民事诉讼法。
第四,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的原则。
2、主要变化和特点
第一,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
第二,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
议院的权力; 修改程序;
第四,增加“人民”一章。
第三,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
3、意义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法理学与宪法学篇第一节: 法的一般理论1、法的概念一、法的语源:(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
(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2、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着被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确认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着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的特征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特征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的特点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的本质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2、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二、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1、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3、法的第三级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法的作用(一)、法律作用的概念与实质(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5、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分类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十三章法的制定
13
二、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 指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过程中贯 彻始终的行为准则,是指导思想的具体 化。
14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3、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4、总结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6、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7、稳定性、变动性与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8
• 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 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限 制人身自由,属于越权立 法,出现了孙志刚案件 (2003年3月17日 )后, 三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 大(2003年5月14日 ), 要求废止该行政法规,总 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 常务会议(6月20日 ), 《办法》被废止,取而代 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法》。
28
• 下列主体有权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案: 国务院各部门,包括所属各部、委、办、局。 • 下列主体有权向地方各级人大提出地方法规 案: 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 会、本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
29
•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 A.国务院 • B.中央军事委员会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 ABC
22
• 立法同宪法的关系,包括两个侧面: • 一是以宪法为根据,这是上限要求,所谓 立法要有合宪性; • 二是不同宪法相抵触,这是下限要求,所 谓立法不能违宪。 • 对于重大的立法、高位阶的立法来说,更 多的是要做到合宪;对于一般的立法、低 位阶的立法而言,更多的是要做到不违宪。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立法活动)
第十三章法的创制(立法活动)一、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法的创制与法的形成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立法制度立法程序(考研)立法技术二、单项选择题1、下面关于法的制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仅包括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不包括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成为不成文法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主要是习惯、判例2、民事立法活动、经济立法活动、行政立法活动的划分依据是()。
创制法的机关的地位的不同创制法的机关的性质的不同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3、下面关于法的形成与法的创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法的形成不包含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比法的形成的外延更为广泛法的形成是法的创制的关键性结尾阶段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4、下列那些机关享有修宪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5、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B.地方各级人大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有权制定地方规章的机关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7、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8、下面关于法律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并公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9、法的形成从根本上讲是由()引起和决定的。
生产力、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习惯法律文化民族精神10、法的形成是()是以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中介,由该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纯客观过程主权者的命令由经济因素决定的人们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结果文明进化的产物1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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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法的创制(立法活动)一、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法的创制与法的形成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立法制度立法程序(考研)立法技术二、单项选择题1、下面关于法的制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仅包括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不包括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成为不成文法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主要是习惯、判例2、民事立法活动、经济立法活动、行政立法活动的划分依据是()。
创制法的机关的地位的不同创制法的机关的性质的不同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3、下面关于法的形成与法的创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法的形成不包含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比法的形成的外延更为广泛法的形成是法的创制的关键性结尾阶段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4、下列那些机关享有修宪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5、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B.地方各级人大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有权制定地方规章的机关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7、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8、下面关于法律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并公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9、法的形成从根本上讲是由()引起和决定的。
生产力、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习惯法律文化民族精神10、法的形成是()是以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中介,由该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纯客观过程主权者的命令由经济因素决定的人们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结果文明进化的产物1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
唐律竹刑《大业律》《法经》12、世界上迄今为止保存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A.《十二铜表法》B.《法经》C.《汉漠拉比法典》D.《教法学》13、在我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国务院批准后生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14、社会主义立法的最高依据是()。
党的政策宪法中共中央决议社会主义道德15、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保证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合法性正确科学稳定连续严肃性1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活动()。
(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试题)法的制定法的修改法的废除法的汇编三、多项选择题1、下面关于法的创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的创制不包括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不包括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2、下列关于立法体制的表述,哪一些不正确()(考研)立法体制的核心是立法解释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的立法体制完全相同中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中国立法体制中,地方权力机关处于无权地位3、下列关于法的认可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承认并赋予某些行为规范以法律上效力的活动国家在事实上承认并赋予某些行为规范以法律上的效力国家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认可某些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称为成文法。
4、下列关于法的形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法的形成就是国家机关创制法的活动法的形成从根本上讲是由一定历史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形成是一个有主观因素发挥作用的过程法的创制就是法的形成5、下列关于立法制度的表述中正确有()。
一个国家的立法制度归根到底受该国的经济状况制约立法制度仅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立法权限的划分政权的本质决定了法的创制权属于哪个阶级政府的管理形式决定了法的创制权属于哪个机关6、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有()。
全国人大主席团省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7、下列关于宪法的修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8、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机关和人员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9、立法技术中的合法性是指()。
法律草案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草案不得和更高效力等级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法律草案不应与现行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法律草案本身要前后一致10、立法技术中的有限度性是指()。
将调整同一内容的法律数量减小到最低限度将规定同一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量减少到最小限度法典的条文量越少越好法律草案本身要前后一致11、下面关于法的稳定性与法的变动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二者是辨证统一的法的稳定性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法律应适时变动以适应变化的社会条件法的稳定性是第一位的12、下列关于法的创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法只能对现存的社会关系予以确认和保护法有时可以创建新的社会关系法有时规定的是一种奋斗目标法律规定只能是以往经验的总结13、下列关于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立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是辨证统一的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都适合我国,我们应大胆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都是封建糟粕,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意义不大14、下列关于坚持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要坚持群众路线,实行群众立法坚持群众路线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法的创制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四、简答题简述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的区别。
简述立法制度的概念和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简述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注意的立法技术。
简述我国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五、分析题萨维尼认为法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
法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
萨维尼指出,在每个民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不断适用这些传统和习惯,它们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
简言之,法律起源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现形式。
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指出,“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
这些现象不是分离地存在着,而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我们看到的明显的属性。
这些属性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种民族内部所必须的同族意识所致。
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哈耶克指出,进化理性主义认为个人的理性是十分有限的和不完全的,理性在人类事务中起着相当小的作用,尽管如此,人类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有赖于一个“非个人的和无个性特征的社会过程”,依靠这一过程,个人所创造的成就能够超出其所知的范围。
进化理性主义还认为,文明是经过许多人的才智、经过数代人的努力不断试错而逐渐积累形成的,各种实在的制度,如道德、语言、法律等并不是人类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而是以一种累积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的,是由模仿、学习、传播的选择性进化的结果。
哈耶克提到,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在安排我们的事务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利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地诉诸强制”,无论何时,只要我们对此原则有哪怕是一点点的偏离,我们将不可避免地通向全权体制之路。
到了晚年,哈耶克得出地结论依旧是“自发形成优于中央命令”。
在哈耶克那里,法律常被表述为“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一般性的抽象行为规则”、“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等,意指那些服务于自发秩序的形成、独立于目的的规则。
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说到底,法的形成,就是以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中介,最终由该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交错、制约、影响和作用中,人们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结合上述材料分析一下法的形成过程。
六、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1、试结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论述法的位阶问题。
2、试思考论述法的形成的各具体环节及其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