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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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西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5〕130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西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5〕130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西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西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5〕130号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中心城市西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安康中心城市西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康中心城市西坝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也是保障安康城区防洪安全和改善片区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

为确保西坝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区一体、分期实施,防洪保安、安置优先”的工作原则。

依托棚户区改造和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西坝防洪工程,推进西坝片区综合改造,完善片区城市功能配套,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提升安康中心城市整体形象。

二、改造范围东起金川门,西至七里沟大桥南桥头,南起兴科金洲城北围墙和巴山路西及三桥头安置点以北(不含巴山西路安置点),北至汉江南岸。

改造范围土地面积约407 亩,其中国有土地218亩(国有出让土地110 亩,国有划拨土地108 亩)、集体土地189 亩;涉及新城办金川村和西坝村、老城办西关社区,22 家企事业单位;现有常住村(居)民1734 户5945 人;各类建(构)筑物面积约31 万平方米,其中村(居)民房屋24.4 万平方米,单位房屋6.6 万平方米。

具体四至界限和征收范围以西坝详规为准。

三、功能定位及改造内容(一)功能定位依据《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和《一江两岸景观控制规划》,结合江南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布局,西坝定位为:以汉江古渡文化为底蕴,以修建防洪堤和打造特色街区为契机,以“三点二线”为主要建设内容,即金川门、永安门、三桥头三个节点景观和沿江景观线和内环道路线,对金川街和救生路进行拓宽改造,打通永安门到救生路城市主干道,增设公共配套设施,同时注重市政道路与防洪堤相互融合对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6•【字号】安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6日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等7项国家标准,将标准化理念引入政务服务领域,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建立覆盖全面、科学有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做到“一切有标准,一切标准有程序,一切程序有监督,一切监督有公开”。

为规范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以标准化建设为引领,打造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政务模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主线,通过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监督的服务机制,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努力创建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使之成为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综合平台,为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实现绿色崛起、追赶超越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标准化1.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统一机构名称,市县两级为政务服务中心、镇(办事处)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代办点(以下统称为“政务中心”)。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3.04•【字号】安政办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通知(安政办发〔200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2005年2月24日全省贯彻《条例》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确保《条例》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该《条例》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规范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它的颁布施行为依法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塑造安康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城市市容环境的依法治理,运用《条例》规范市容管理,解决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册、张贴公告、举办专题节目、开辟报纸专栏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发动组织社会志愿者、机关干部、市民群众、中小学生共同参与宣传活动,使《条例》宣传深入人心,使广大市民家喻户晓。

通过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为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的发展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在学习宣传中发挥表率作用,通过办培训班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条例,依法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状况的改观。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中国山水生态休闲度假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中国山水生态休闲度假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中国山水生态休闲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旅游目的地行动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61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中国山水生态休闲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旅游目的地行动纲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建设中国山水生态休闲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旅游目的地行动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安康市建设中国山水生态休闲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旅游目的地行动纲要(2010-2012年)为抢抓发展机遇,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旅游产业发展战略,落实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把安康市建成中国山水生态休闲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旅游目的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突破发展的决定》精神,制订本行动纲要。

一、发展背景1、旅游业是天然的绿色产业,在促进最终消费、加快经济转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已成为第三产业中最具活力的产业和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被各地列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龙头产业和先导产业,进入了一个全面转型升级的发展时期。

2、省委、省政府把旅游业确定为全省的主导产业之一,从西部经济强省目标的提出,到建设西部强省,旅游业始终是全省重点扶持的产业。

并且提出陕南要充分发挥自然环境优美、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丰富的优势,以建设绿色产业基地为重点,旅游业率先突破发展。

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陕南旅游突破发展”的战略决策,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地将生态旅游作为六大新兴产业来抓,围绕“秦巴风情、汉水神韵、金州美食、绿色安康”主题,推进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

4、西康高速公路通车后,安康旅游交通大格局优势凸显。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67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为主管中心城市管理和城市创建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中心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四)负责安康中心城市数字化城管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指挥调度工作,指导各县城市管理工作。

(五)负责受理中心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城市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培训指导、督查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七)负责中心城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市管理维护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使用。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一)政办科(监察室)承办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为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快安康市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创造良好的生活空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02〕8号)及《陕西省城市绿化“十五”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建设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山川秀美”工程为契机,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科学引导、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划布绿、拆房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的建设方式,以种植林木和城市植物造景为主,建立城市绿化投融资新机制,带动全市城市绿量的快速增长,到2010年,基本形成生态良好、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安康市城市绿化体系。

目标任务是:安康中心城市要依据《安康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安康人文景观和文化内涵,突出“一心、二廊、三河、四园、多带、双环”的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各县城要结合各自地域特征,突出抓好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建设,创造各具特色的生态绿地系统;各乡镇要突出抓好与中心城市、县城的绿化衔接,提高城市整体绿化水平。

通过全方位的绿化建设,力争到2005年,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绿化覆盖率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其中,新建居住区绿地率2003年不低于32%,2004年以后不低于35%,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30%,城市主干道绿地面积不低于25%;各县城建成区绿地率20%,绿化覆盖率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有1—2处绿化广场或公园。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安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2日安康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通过全市各级干部的不懈努力、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市如期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体水平还不高,基础设施建设仍有不少短板,长效管护机制还不健全,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一定差距。

为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生态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步伐,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力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入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以改善农民生活品质为根本目标,以启动实施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为抓手,聚焦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任务,坚持示范带动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重点突破与综合整治相统筹,成果巩固与接续推进相促进,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体水平,突出安康特色,努力建设一批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市安康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市安康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市安康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3•【字号】安政办发〔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市安康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2012 年3 月我市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列为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市。

今年11 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了《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市安康市实施方案》(陕发改经体函〔2013〕1176 号)。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确保发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按照陕南循环发展总体部署,围绕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目标,创新思路先行先试,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发展规划创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健全政府管理体制、强化城市产业功能、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增加城镇公共服务功能,探索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

二、要突出重点推进改革试验。

当前,我市正处在跟进全省步伐、缩小与全省全国发展差距的关键时期。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中遇到的难题,破解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中小城市践行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途径,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实现突破,为全省发展改革探索提供借鉴经验。

三、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各项要求,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到上下联动、条块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要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同时,要建立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及时总结发展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2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2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8日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应当使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二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

第四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各类规划纲要、工作方案和计划、请示和报告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征收、减免税费;(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周边绿化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周边绿化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周边绿化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安政办函[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周边绿化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函〔2010〕106号)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汉江两岸城区周边绿化治理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年初既定的绿化治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帮扶部门造林绿化管护及秋季造林前整地挖坑情况开展一次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2010 年度参与安康城区周边绿化治理市直新增46个包抓单位(其中15个包抓汉江绿化造林任务,24个包抓桥路口绿化造林任务,7个挂靠包抓汉江绿化管护任务)、区级69个包抓单位造林整地挖坑进度情况和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2010 年承担安康城区周边桥路口山体绿化的汉滨区双龙镇、花园镇、谭坝乡、茨沟镇政府组织实施和整地挖坑开展情况。

(三)2009 年参与安康城区周边绿化治理的市、区65个帮扶部门绿化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时间安排督查时间从10月11日开始至15日结束。

三、督查组织本次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林业局组织实施,共成立四个督查组,抽调相关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同时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区林业局技术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具体分组如下:第一督查组:组长朱小敏,抽调市政府督查室、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区林业局各1人。

建民镇:城区周边绿化管护单位29个:市旅游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原人事局、原劳动局)、市审计局、市药监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信局(原市国资委)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原市文物文化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康调查队)、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供电局、市盐务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移民局、市扶贫开发局、市国税局、市烟草局、市养老经办处、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江北办城区周边绿化管护单位1个:市司法局;关庙镇城区周边绿化管护单位5个:市技术监督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交警支队、市水利局。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安政办发〔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6〕257号)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中、省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现就开展安康市(含县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坚决杜绝增量、一年攻破难点、三年消化存量、五年基本规范”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牵总、市区共治、三级管理、四级联动、全民参与”防控模式,对存量违法建筑分片分批集中整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安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安康,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美好安康为目标,以推进“双创”、改善生态环境为抓手,着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坚持政府主导、市县(区)联动、部门包抓、突出重点、建管并重、讲求实效,深入开展全民造林绿化活动,推动以安康城区及其周边山体水岸、出入城市交通要道为重点的造林绿化实现新突破,把安康建设成为绿树成荫、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实施范围以中心城区及其周边山体水岸、出入城市交通要道为重点,西至付家河、鲤鱼山北侧,南至瀛湖镇、县河镇,东至十天高速公路安康东收费站、襄渝铁路安康东站,北至西康高速公路安康北服务区。

各县区要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同步抓好县城以及重点镇造林绿化工作。

三、任务及重点中心城区完成各类造林绿化8084.8亩,其中城市公共造林绿化1367.8亩,建设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带837亩,实施山体水岸造林绿化5880亩;社会义务造林绿化80亩、栽植大树2060棵、种花30万盆、新建草坪16200平方米(详见附表)。

绿化树种主要为银杏、紫薇、香樟、桂花、含笑等适宜本地气候条件生长的品种,要保证绿化质量,保证成活率。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升绿化品味,提高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安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管理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市及各县城。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监察工作。

县区城建部门为同级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

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社区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门前四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要求,切实搞好城市的规划管理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城市集贸市场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做好城市交通秩序、出租车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管理好城市的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环保、文化、教育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安政办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一、引言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安康市“双创”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安康市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容貌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根据安康气候特点,为体现安康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灰色的色调。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以安康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安康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生态园林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03•【字号】安政办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安康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定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市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申报并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决定集中一年时间,扎实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市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建设美好安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通过依法行政示范市创建活动,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增强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学法、用法、尊法、守法和崇尚法治、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创建和谐的良好局面;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决策,健全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完善高效便捷、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的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规范行政监督,推进政务公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办事,社会治理法治化,为实现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奠定基础。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安政办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财政局制定的《安康市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安康市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保障公民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市级预算面向人大和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部门财政收支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积极稳妥。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不断推进预算信息的透明公开。

(三)清晰易懂。

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便于社会公众获取。

向社会公开的部门预算范围、内容,原则上应与报送人大审查的部门预算范围和内容保持一致。

三、试点单位范围2012 年我市有10 个单位纳入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范围: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体育局。

市直事业单位:市委党校。

2013 年要在2012 年试点的基础上在市级部门中全面推开。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开发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07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07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07号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落实“提升江南”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民生项目和重要举措,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目标,紧紧围绕中心城市“突出核心、开发江北、提升江南”的发展战略,抢抓中、省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汉江综合整治两大政策机遇,通过实施市政路网和排水防涝管网建设,棚户区改造、统征土地综合开发,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把东坝片区建成基础设施配套、人居环境优美、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管理稳步提升的城市新区。

二、片区现状东坝片区位于安康江南城区东部,西起东堤外环路,东至黄洋河西岸,北沿汉江南岸,南至巴山东路,区域规划面积约2.28 平方公里,辖2 个办事处、5 个行政村、1 个社区,现有村(居)民6197 户、22139 人。

本次改造范围西接东堤外环路,东至黄洋河西岸,北临汉江防洪堤,南接金州广场,区域面积160 公顷。

涉及单位6 个,村(居)民2407 户、8200 人;村民人均耕地0.24 亩,户均宅基地0.19 亩,人均住房面积66.86 ㎡,户均房屋面积227.76 ㎡,人均年收入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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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64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安康市“双创”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安康市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根据安康气候特点,为体现安康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灰色的色调。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以安康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安康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生态园林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8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9 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良好、整洁,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

2.10 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

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2.11 城市道路两侧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宜。

2.12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以及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2.13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杆线等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自行及时拆除。

2.14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15 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二层以上(含二层)空调外机位置应整齐划一;一层设置高度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受环境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热气)。

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确保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三、公共场所及设施
3.1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不能有坑凹、隆起、破损、地砖松动等现象,道缘石、护栏、路牌、人行道铺装材料不能缺失,交通标线、标志要完整清晰,不能有黄土裸露、井盖残缺、下水道堵塞、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不规范等现象。

3.2 未经市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3 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漏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井盖、井箅等设施应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道路开挖和下井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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