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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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

金融支持和财政贴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扶持县域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推动种养业相结合、生态循环农业、热带高效农业、林下经济等生产模式的发展,帮助涉农企业做强、做大,扩大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8〕62号)、〘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3〕143号)、〘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琼财债〔2011〕241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15〕99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涉农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条我县涉农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贷款专项贴息资金、省妇女小额贷款专项贴息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上先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贴息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充。中央财政扶贫贷款专项贴息资金用于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省妇女小额贷款专项贴息资金用于我县妇女贷款的贴息;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用于符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并符合立项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贴息;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贴息;县财政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中中央与省级资金缺口不足部分,贴息资金列入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第三章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奖励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四条贷款和贴息资金用于有特色、有市场及发展前景好的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加工、贮藏、流通和种养业相结合、生态循环农业、热带高效农业、林下经济等涉农用途的项目。

(一)种植业:种植瓜类、椒类、茄类、豆类、竹荪、甜玉米、薯类等农作物;槟榔、橡胶、南药等热带作物;菠萝、黄金蜜柚等热带水果,种桑养蚕等特色农业。

(二)养殖业:养殖屯昌黑猪、屯昌阉鸡、黑山羊等各类蓄牧产品和林下养殖畜禽类以及水产养殖等。

(三)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生产、加工、贮运、营销;、瓜果菜收购、加工、冷藏、包装、运销以及屯昌黑猪、屯昌阉鸡等特色农牧业产品的收购、加工和营销等。

第四章贷款和财政贴息条件

第五条申请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贷款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中小微企业须具备贷款行规定的资格以及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

第六条申请贷款财政贴息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屯昌县户籍且有扩大农业产业项目规模意愿的个体农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及从事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行业的城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依托屯昌本地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屯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中小微型涉农企业。

(二)申请财政贴息的贷款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遵守贷款行规定,按时还完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申请财政贴息的贷款须办理完结清手续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第五章贷款贴息标准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贴息贷款额度、年贴息率(指每笔贷款一年的贴息金额占此笔贷款本金额的百分比)及贴息期限如下:

(一)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贷款

1.普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年贴息率为8%,贷款年利率小于8%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2.农村妇女: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年贴息率为8%,贷款年利率小于8%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二)人民币10万—50万元(含)贷款

普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每户贷款额度在10万—50万元(含)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三)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下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每社(家)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年贴息率为结清当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5%,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四)人民币100-300万元(含)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每社(家)贷款额度为100-300万元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五)人民币300-1000万元(含)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每社(家)贷款额度为300-1000万元的,年贴息率为1%,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六)符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并符合立项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贴息率和贴息期限,按每年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七)符合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的中小微涉农企业按规定向县科工信局申请中小企业发展贴息资金。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财政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且同一笔贷款已获得过同级政府部门分配的贴息资金的,不再列入贴息资金的分配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应遵循先申请中央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和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先申请(六)、(七)项资金,不符合以上两项资金申请标准的再申请(三)至(五)项资金。以上七项贴息标准中,符合(六)、(七)项贴息条件且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进行贴息的,但尚达不到(三)至(五)项相关规定的贴息标准的不足部分,经相关部门核实后从县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足。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八条涉农贷款流程按贷款行规定操作。

(一)涉农贷款的申请。由需要贷款的农户到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部提交贷款申请。

(二)贷款业务的受理。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了解核实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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