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合集下载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知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知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知识一、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依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财库[2003]119号〕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给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效劳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给商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3、发现供给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情况:〔一〕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负有保密的职责。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那么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目前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一般情况下都是在评标的当天抽取,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才可以提前抽取。

〔三〕每一次评标结束,采购代理机构会将评审专家的出席情况、工作情况记录,填写? 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评价表?,报财政部门记录专家档案中。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评价表?主要内容有以下:1、对政府采购法律认知程度;2、业务水平和评标技能;3、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准确性:〔1〕是否带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意见;〔2〕是否有明显或暗示其他评委自己拟定的中标结果;〔3〕是否强加采购文件以外的条件进行评审;〔4〕是否出现评审错误;4、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1〕是否有迟到现象;〔2〕是否有违反对外通讯规定的行为;〔3〕是否完成评标签字;〔4〕是否违反评标程序评审;〔5〕是否擅自离开评标现场;〔6〕是否有早退现象。

三、评标程序〔一〕评审专家出席评审会签到时应主动出示证书,进入评标现场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监察局曲财采〔2006〕7号签发人:李永培张建萍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了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规范抽取评审专家行为,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现将《云南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工作需要和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县两级在原有专家库的基础上,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和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充实和管理使用等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专家的评审运作程序,保证评审结果真实客观、科学合理、合法有效。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抓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初审、上报工作。

市县两级初选后的评审专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登记。

三、要提高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的认识,认真抓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监察厅云财采〔2006〕7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机构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 令第四十九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 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还是询价采购,其评审报告都 需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 则视为同意。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五)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 后,不得将评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不得 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 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草稿纸也不得带走
第一部分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最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15年3月
1日起施行。
2.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成规则 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 单数。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 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 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 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

财库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颁布时间:2007-12-27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 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07年1月)”
信息公告 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19号令)2004年8月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 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 11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 政部第31号令)2005年12月
6、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 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
7、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2006]47号)2006年6月
11、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 法》(财库[2007]31号)2007年4月
12、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 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
13、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 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
进口产品管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 年7月)
无限局域网和软件产品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 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
4、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1月)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具体负责我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的相关事宜。

具体包括: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建立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入选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五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颁发证书。

同时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设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浙江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浙江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浙江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江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浙江省财政厅及其授权的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注册入库的专家,其资格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组织机构等应当互相予以确认,并实行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库和各设区市分库,如有需要也可设县(市、区)级分库。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87号令,重点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进行了衔接,保持了与政府采购其它规章制度 的一致性,新办法在立法理念、招标程序、交易规则 、权责设定等方面都有重大调整和创新。将降低制度 性交易成本、优化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作为重要 内容,体现了“放管服”要求,特别是将采购权更大 限度地赋予采购人,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同时,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 细化和补充完善
域。主评区域选择了哪一级,就是哪一区域的 专家,如郑州市分库和省直分库,分别管理 , 互相看不到对方库专家名单
16
3、专家注册资料存在问题:将影响启用 一、基本资料填报不全、不准(如单位、工
作生活地址、毕业时间、毕业院校、专业); 二、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工
作单位证明等资料不全、图片不清等; 三、身份证号填报有误; 四、回避单位不填,如本单位和回避单位; 五、简历不能说明从事专业范围和水平; 六、专业选择面宽、不具体; 七、主评区域选择不当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和本 地实际,我省将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将调整为:省直库、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库组成。其它县级财政部门不再设立 分库。
9
(二)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建设情况 截止目前,全省在库专家总数21000人,省级
在库专家5100多人,近一半没有启用或和不再 续聘。
未启用有三种原因:一是不参加培训或测试不
8
《 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8号),依托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按照“区域为基础、全省大统一” 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
省财政厅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分级 管理”建设“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从2007年开 始在全省启用推广。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第五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特种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五)无违法、违纪记录;(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一条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