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第十五章 车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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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保障城市公交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城市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的管理,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枢纽站、城市公交停车场等。

第三条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便捷高效、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公交运输管理第四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和设施、设备;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3.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取得城市公交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公交运输活动。

第六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运营;2. 保持车辆整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3. 不得拒载、甩客、绕道、超速、疲劳驾驶;4.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5. 建立健全乘客安全保障制度,对危害乘客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6.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减排、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捷的票务服务,支持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为乘客提供优惠措施。

第八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城市公交车站管理第九条城市公交车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符合规定的站牌、候车亭、座椅等设施;2. 有明显的线路、站点标识;3. 有安全、便捷的上下车通道;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城市公交车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车站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站设施完好、安全、整洁。

第十一条城市公交车站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TG/CW201-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总则 (8)第一篇行车工作组织 (10)第一章车站概况和技术设备 (10)车站的位置、性质、等级和任务 (10)第1条车站的位置、性质和等级 (10)第2条车站工作量 (12)第3条车站示意图 (12)线路、道岔、调车设备 (13)第4条办理接发列车、调车作业和客、货运业务及其它用途的线路 (13)第5条道岔 (15)第6条调车设备 (16)信号、联锁、闭塞 (18)第7条进、出站(进路)固定信号 (18)第8条调车固定信号 (20)第9条联锁 (20)第10条闭塞 (20)车站信息系统 (21)第11条车站行车信息系统 (21)第12条票据传输设备 (21)通信、照明、供电、给水设备 (21)第13条车站通信设备 (21)第14条站场照明 (22)第15条供电给水设备 (22)第16条站内机车整备设备 (22)第17条侵入建筑限界的设备 (23)第18条与行车有关的其它设备 (23)客运、货运设备 (23)第19条客运、货运设备 (23)第二章日常作业计划及生产管理制度 (24)班计划、阶段计划和调车作业计划 (24)第20条组织指挥系统 (24)第21条班计划的内容、编制、审批和下达办法 (24)第22条阶段计划的内容、编制和下达办法及时间 (24)第23条调车作业计划的内容、编制和有关标记符号的规定 (25)日常生产管理制度 (25)第24条现在车掌握办法 (25)第25条列车预确报办法 (25)第26条各种技术作业表填记要求的补充规定 (25)第27条车流去向代号的规定 (25)第28条货运单据的传递、保管和交接办法 (26)第29条计划人员交接班制度 (26)第30条班工作总结制度 (26)第31条日常运输分析、考核制度 (26)第32条站车交接的补充规定 (26)第33条列尾装置使用和管理规定 (26)第34条设备施工、维修登记制度 (26)第35条车站管理道口及平过道的规定 (27)第36条道岔清扫制度 (27)第37条各行车地点有关行车备品管理的补充规定 (27)第38条地区联劳组织 (27)第39条其它 (27)第三章接发列车工作 (27)正常作业 (27)第40条组织指挥系统 (27)第41条接发列车作业程序及用语 (27)第42条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办法 (28)第43条各方向停止影响接发列车进路上调车作业时机的规定 (28)第44条信号开放、关闭时机和确认开闭状态的办法 (28)第45条车站直接发车办法 (28)第46条接发旅客列车的规定 (29)第47条接发超长、超限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列车的办法 (29)第48条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 (29)第49条车列编成后报告的规定 (29)第50条行车人员交接班制度 (30)第51条其它规定 (30)非常办法 (30)第52条无联锁条件下接发列车办法: (30)第53条电话中断时的行车补充办法 (30)第54条天气恶劣时接发列车办法 (31)第55条电化区段接触网停(断)电的接发列车组织办法 (31)第56条其它规定 (31)第四章调车工作 (31)第57条组织指挥系统 (31)第58条调车工作管理制度 (31)第59条调车区域的划分及调车机的分工 (31)第60条计划的下达和变更 (31)第61条使用无线调车电台调车的规定 (32)第62条出站调车的有关规定 (32)第63条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规定 (32)第64条到发线调车作业办法 (33)第65条转线、转场、越区作业办法 (33)第66条调车工作方法 (33)第67条驼峰与牵出线作业的有关规定 (33)第68条铁鞋制动的有关规定 (34)第69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有关规定 (34)第70条使用其它调速设备的规定 (34)第71条要道还道办法 (35)第72条限制机车类型及调车速度的规定 (35)第73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 (35)第74条同一线路上的同时作业办法 (35)第75条天气不良时的作业办法 (36)第76条禁止溜放线路及其作业的规定 (36)第77条停留车辆的防溜办法 (36)第78条调动、停留装载特种货物车辆的有关规定 (37)第79条装载超限货物车辆调车的规定 (37)第80条电化区段内调车作业的规定 (37)第81条调车作业连结车辆软管的规定 (37)第82条排风作业的规定 (37)第83条货物线、段管线、岔线取送车办法 (38)第84条手推调车办法 (38)第85条本务机车、企业自备机车在站内作业的规定 (38)第86条调车机车整备、替换办法 (39)第87条机车出入段办法 (39)第88条其它规定 (39)第五章客货运工作 (40)客运工作 (40)第89条与行车有关的组织指挥系统 (40)第90条与行车有关的作业办法及联系制度 (40)货运工作 (40)第91条与行车有关的组织指挥系统 (40)第92条货物检查办法(包括到达、出发、装载和加固) (40)第93条货物装卸作业的防护办法 (40)第94条货位、装卸作业能力 (40)第95条直达、成组装车组织办法 (41)第96条鲜活货物运输作业、货车洗刷消毒的作业条件和联系办法 (41)第97条其它 (41)第六章军事运输工作 (42)第98条组织指挥系统 (42)第99条接发军运列车前的准备、联系工作 (42)第100条接发军运列车办法 (42)第101条检查列车运行和装载加固的规定 (42)第102条接发军用列车线路的规定 (42)第103条军用列车编组、隔离、补轴的规定 (43)第104条军运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及有关标记符号的规定 (43)第105条军用车辆调动的有关规定 (43)第106条军事专用线取送作业的规定 (43)第107条其他特殊规定 (43)第二篇各项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 (44)第七章车站行车量及车场分工 (44)第108条邻接区段牵引定数和通过能力 (44)第109条各方向行车量 (44)第110条车场分工 (46)第111条调车场(编发线)线路固定使用方案 (47)第八章列车技术作业程序及机车出入段、整备时间标准 (47)第112条各种货物列车技术作业程序及时间标准 (47)第113条各种旅客列车技术作业程序及时间标准 (50)第114条列车机车出入段程序及时间标准 (53)第115条调车机辅助生产时间标准 (54)第九章列车解体、编组时间标准 (55)第116条列车解体时间标准 (55)第117条各种列车编组时间标准 (57)第十章集结及各种等待时间标准 (58)第118条集结时间标准 (58)第119条各车场间转场(交换)及其他作业时间标准 (58)第120条各种等待时间标准 (59)第十一章各种车辆停留时间标准 (60)第121条中转车停留时间标准 (60)第122条货物作业车停留时间标准 (61)第123条车辆停留时间标准及历年完成情况汇总表 (64)第124条车站最高限额现在车数 (64)第三篇车站通过能力和改编能力 (65)第125条计算车站通过能力和改编能力的基本规定 (65)第十二章咽喉通过能力 (67)第126条各项作业占用咽喉道岔组的时间标准 (67)第127条咽喉道岔组的选定 (68)第128条咽喉通过能力 (70)第十三章到发线通过能力 (71)第129条各种列车占用到发线时间标准 (71)第130条到、发车场(或到发线)通过能力 (72)第131条编发线的发车能力 (74)第十四章改编能力 (75)第132条驼峰解体能力 (75)第133条调车场尾部编组能力 (76)第134条既担当解体又担当编组作业的驼峰或牵出线的改编能力 (77)第135条调车线能力利用率 (78)第136条改编能力的确定 (78)第十五章车站最终能力 (79)第137条车站通过能力及改编能力的汇总与分析 (79)第138条车站最终能力 (83)附件:有关单位向车站提供的技术资料 (84)总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是车站行车工作组织的基本规章,是车站编制日常作业计划,执行接发列车、调车作业和各项技术作业,进行日常运输生产分析总结、铁路局下达技术指标任务的主要依据。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十五章基本要求第408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红色——停车;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

如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

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进路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412条信号机的关闭时机规定如下:1.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

2.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或虽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而占用时,应在调车车列全部出清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根据需要也可在调车车列第一轮对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

地铁运营管理制度标准

地铁运营管理制度标准

地铁运营管理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铁运营管理,提高地铁运营效率,保障地铁乘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地铁运营管理工作,无论是地铁车辆、设备还是车站和乘客服务。

第三条地铁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地铁运营有序进行。

第五条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地铁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地铁车辆管理第七条地铁车辆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检查地铁车辆的安全状况。

第八条地铁车辆管理应建立车辆台账,记录车辆的日常运行情况,有问题及时报修。

第九条地铁车辆管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地铁车辆管理应建立车辆调度制度,合理安排车辆的运行计划和车辆的调度。

第十一条地铁车辆管理应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车站管理第十二条车站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车站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三条车站管理应建立乘客服务中心,为乘客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车站管理应加强对车站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车站管理应建立车站清洁制度,保持车站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六条车站管理应加强对车站安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四章乘客服务第十七条乘客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服务给乘客。

第十八条乘客服务应建立客服热线,方便乘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乘客服务应加强对乘客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乘客服务应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了解乘客的需求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乘客服务应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安全。

车站管理规章制度

车站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站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出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站所有工作人员、旅客及在站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车站管理,维护车站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提升车站整体形象。

第二章车站工作人员第四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车站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

第五条车站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牌,维护车站形象,保持站内环境卫生。

第六条车站工作人员应熟悉车站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

第七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耐心解答旅客咨询,引导旅客安全、有序地进出站。

第八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确保旅客出行安全。

第三章旅客第九条旅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车站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维护车站秩序。

第十条旅客进出站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配合车站工作人员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旅客在站内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涂鸦或占用他人座位。

第十二条旅客应保持站内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第十三条旅客在站内禁止吸烟、饮酒、赌博、斗殴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经营单位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在车站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车站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不得损害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应保持站内环境卫生,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应确保所售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五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八条车站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车站应设立维修保养部门,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紧急抢修。

第二十条车站应制定设施设备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车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车站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

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

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铁车站的运营秩序,保障旅客的安全和顺利出行,维护高铁车站设施的完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是指高铁车站为了管理和规范工作人员和旅客的行为而制定的基本准则和规则,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和旅客。

第三条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站内秩序、站内设施的使用、旅客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站内秩序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维护高铁车站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着装整洁,礼貌待人。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开小差。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确保高铁车站的安全和秩序。

第八条旅客应当遵守车站规定,不得在高铁车站内乱扔垃圾、刻意损坏设施等行为。

第九条旅客应当排队候车,依次进入候车室,有序上车下车。

第十条旅客在高铁车站内禁止吃东西、大声喧哗、抽烟等干扰车站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站内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认真执行各项设备的使用规定,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使用设备时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到保养维护设备,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旅客在使用站内设施时,要爱护公共财物,遵守设施的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操作设备。

第十四条旅客在使用自助设备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旅客服务第十五条高铁车站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高铁车站要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及时解答旅客疑问,提供周到贴心的服务。

第十七条高铁车站要保持车站环境整洁,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提升旅客的出行体验。

第十八条高铁车站要保证车站设施的正常运行,遇到故障及时修复,确保旅客安全出行。

第十九条高铁车站要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为旅客提供实时的列车动态信息和站内服务信息。

第二十条高铁车站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车站管理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车站管理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车站管理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站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保障,保障乘客和职工的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车站工作人员,包括车站站长、车站值班员、安检人员等。

第三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障车站运营秩序。

第四条车站管理规章制度是车站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第二章车站管理第五条车站管理属于公共管理范畴,车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管理车站,维护车站秩序。

第六条车站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制度,不得擅自变更规则,造成混乱。

第七条车站管理应当坚持服务至上,以乘客需求为中心,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维护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安全。

第九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一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主动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安全规定,保障车站和乘客的安全。

第十三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确保车站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安全事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六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提供服务,解决乘客问题。

第十七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对乘客无礼。

第十八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注重服务细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学习服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接受乘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

第五章遵守纪律第二十一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纪律。

第二十二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调动。

第二十三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车站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和车站管理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铁路客货运输)和车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便利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和运输需求,合理配置运输资源,优化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

第五条国家铁路企业(以下简称铁路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国家铁路车站(以下简称车站)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章旅客运输管理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根据旅客运输需求和铁路运输能力,制定旅客运输计划,并报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根据旅客运输计划,合理配置旅客列车和车厢,提供符合规定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旅客票价政策,合理制定票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购票、候车、乘车、行李托运、到达接站等一站式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客应当购票乘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第十二条铁路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铁路客票销售管理规定,禁止倒卖车票、制售假票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旅客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旅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安全。

第三章车站管理第十四条车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候车室、售票厅、行李房、卫生间等设施,并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十五条车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车站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组织规定,确保旅客顺利出行。

第十七条车站应当加强环境建设,保持车站卫生、整洁,提供舒适的旅客出行环境。

第十八条车站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国家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四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四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运营、安全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确保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智慧客运站场的建设。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进出。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停放场地,确保停车有序,防止堵塞和混乱。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旅客候车区,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装卸区,确保货物安全装卸和仓储。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管理系统,实现货物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维修区域,确保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清单。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乘车检票制度,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情况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服务意识教育,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候车大厅、问询台、餐饮服务等设施,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信息公开,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车站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车站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车站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车站及其周边区域内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站治安保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覆盖、分区负责、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车站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主体为车站管理单位,车站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确保车站治安秩序稳定。

第二章治安保卫组织与管理第五条车站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治安保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车站治安保卫工作。

治安保卫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研究车站治安保卫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车站治安保卫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车站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车站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三)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卫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车站治安保卫人员的主要职责:(一)维护车站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处理治安案件;(二)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旅客解决困难;(三)及时报告治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报告;(四)宣传治安保卫知识,提高旅客自我防范意识;(五)执行车站治安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

第三章安全防范与管理第九条车站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站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站安全。

第十条车站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站巡逻检查,对进出车站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检查,防止非法进出车站。

第十一条车站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车站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站票务管理,防止倒卖车票、制售假票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车站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站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车站公共秩序,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铁车站的管理,保障高铁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高铁车站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高铁车站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高铁车站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铁路行业标准,落实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和车站的职责,确保高铁车站安全、秩序、服务等方面的合规性。

第二章车站安全管理第五条高铁车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车站安全。

第六条高铁车站应当加强旅客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旅客安全意识,引导旅客自觉遵守车站安全规定。

第七条高铁车站应当严格执行车票实名制,对进站、乘车旅客进行身份核验,防止无票乘车、持假证乘车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高铁车站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高铁车站应当加强危险品查缉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制度,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

第十条高铁车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车站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高铁车站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高铁车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服务设施和窗口,提供购票、退票、改签、候车、乘车、行李托运等服务。

第十三条高铁车站应当加强旅客咨询、引导、安全保障等工作,提高旅客出行体验。

第十四条高铁车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服务规范,礼貌待客,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高铁车站应当加强车站环境卫生管理,保持车站整洁卫生,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第四章车站运营管理第十六条高铁车站应当严格执行列车运行图,确保列车安全、正点运行。

第十七条高铁车站应当加强车站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高铁车站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优化交通接驳,方便旅客出行。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法规管理的原则,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营品质。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范围包括客运大厅、候车室、站内道路、站外区域等。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保证岗位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规程,加强内外部协作,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运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投诉问题,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二章站内管理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在安全、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客运大厅和候车室区域,确保旅客便利。

第十一条客运大厅应保持干净整洁,气氛安静,设立明显的宣传牌,提供相关旅游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候车室应提供舒适的座位,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明显的站牌、指示牌,方便旅客了解车次信息、站点分布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便利的安检通道和检票通道,确保旅客顺利进出站,不得拥堵。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排队区域,确保旅客在候车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旅客信息查询系统,提供车次、座位等详细信息,方便旅客查询。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人性化的公共设施,如洗手间、母婴室、残疾人服务设施等。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对站内商户的管理,确保商户合法经营,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站外管理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站外交通引导设施,指示乘客到达站点的最佳路线。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5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5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

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车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车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车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站管理,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车站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车站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车站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站基本管理第四条车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车站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车站应当保持车站设施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车站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员工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车站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乘客服务第九条车站应当提供便利的乘车信息查询服务,引导乘客正确乘车。

第十条车站应当为残疾人和特殊人群提供便利服务,确保他们的乘车安全和舒适。

第十一条车站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文明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车站应当加强对乘客的监督管理,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车站秩序。

第十三条车站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解决乘客问题,保障乘客权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车站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做好消防、安保等工作,确保车站安全运营。

第十五条车站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车站周边环境的监控,防范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车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车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车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车站应当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开支,保障车站正常运营。

第二十条车站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安全。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车站员工应当遵守车站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车站员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确保工作质量。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编技术设备.....................................................................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基本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限界、安全保护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养护维修及检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救援设备........................................................................................... 错误!未指定书签。

灾害防护........................................................................................... 错误!未指定书签。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公交公司车站运营管理制度

公交公司车站运营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交公司车站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交公司所有车站的运营管理。

#### 第二章车站设施与维护第三条车站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包括候车亭、座椅、垃圾箱、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

第四条车站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整洁、安全。

第五条车站内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布局,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应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 第三章车站卫生管理第六条车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日进行清扫,确保地面、座椅、垃圾箱等设施干净。

第七条车站内禁止乱扔垃圾,乘客应自觉将垃圾投入指定垃圾箱。

第八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车站卫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四章车站安全与秩序管理第九条车站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乘客在候车和乘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车站的巡逻,维护车站秩序,防止拥挤、打架等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乘客在车站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吸烟、乱涂乱画、大声喧哗等。

第十二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做好乘客服务工作,及时解答乘客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

#### 第五章车站服务规范第十三条车站管理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第十四条车站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公交知识,能够为乘客提供准确的线路、时刻表等信息。

第十五条车站管理人员应热情、耐心地为乘客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乘客的正常需求。

第十六条车站管理人员应确保车辆进出站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上下车。

#### 第六章车站设备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车站内的电子显示屏、自动售票机等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第十八条车站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乘客在使用车站设备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损坏设备。

#### 第七章车站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条车站发生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乘客安全。

车站闲杂人员管理制度

车站闲杂人员管理制度

车站闲杂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站内闲杂人员的行为,维护车站秩序,确保乘客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车站内闲杂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流浪乞讨者、游手好闲者、吸毒者等。

第三条车站闲杂人员应当遵守车站管理规定,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管理。

第四条车站应当加强对闲杂人员的管理和监控,保障车站内秩序和乘客安全。

第五条车站闲杂人员应当尊重他人,不得干扰车站正常秩序,不得损害车站设施。

第六条车站应当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给需要者,同时对闲杂人员的管理要严格执行。

第七条车站闲杂人员应当遵守车站规定,凭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车站。

第八条车站应当制定闲杂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九条车站闲杂人员管理范围包括车站站台、候车室、进站口、出站口、售票处等公共区域。

第十条车站闲杂人员若进入车站,应当遵守车站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十一条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车站秩序的闲杂人员进行劝阻和劝离。

第十二条车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做好车站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车站闲杂人员管理范围外,还包括在车站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车站应当建立闲杂人员管理档案,做好闲杂人员的登记和信息记录。

第十五条车站应当建立闲杂人员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车站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车站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力,保障车站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车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帮助闲杂人员融入社会。

第十八条车站应当对闲杂人员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车站应当严格监管闲杂人员的涂鸦、损坏车站设施、打架滋事等行为。

第二十条车站应当对闲杂人员违法行为,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车站闲杂人员若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十二条车站对于侵犯车站秩序的闲杂人员,有权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车站对于故意损坏车站设施的闲杂人员,有权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车站秩序管理制度

车站秩序管理制度

车站秩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站秩序,维护车站安全,保障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站秩序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车站,包括地铁车站、火车站等各类车站。

第三条车站秩序管理应当依法公正、合理、有序、高效,保障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车站秩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车站秩序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治理、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六条车站秩序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确保车站秩序良好。

第七条车站秩序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车站秩序管理的内容第八条车站秩序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乘客有效进出站管理2. 车站内设施设备管理3. 保障车站内秩序的正常进行4. 应急管理第九条乘客有效进出站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确保乘客按照规定通行,防止拥挤、踩踏事件的发生。

2. 安排专人管理安检通道,保证每个乘客的个人财物的安全。

3. 确保老幼、残疾人等特殊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条车站内设施设备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对轨道交通设备、车站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 对车站内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障乘客的健康安全。

第十一条保障车站内秩序的正常进行包括以下内容:1. 对于涉及食品、饮料等物品的销售和流通进行合理管理,防止乘客在车站内乱扔垃圾。

2. 加强对于乞讨、非法营销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保障车站内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健全的车站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加强对于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车站秩序管理的责任第十三条各级车站应当建立健全车站秩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各职责。

第十四条车站秩序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1. 负责制定和实施车站秩序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铁路部门规章制度

铁路部门规章制度

铁路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管理,维护铁路设施安全,保障列车运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包括铁路运输、工务、通信、供电等部门。

第三条铁路部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铁路设施安全和运行秩序。

第四条铁路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认真履行各项职责,维护铁路设施和列车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和惩戒。

第七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铁路部门规章第八条铁路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列车运行规章、车站管理规定、工务施工规范等。

第九条铁路部门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铁路部门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透明,职工能够便利查阅和了解。

第十一条铁路部门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更新和修订,适应铁路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十二条铁路部门的规章制度应当重视实践操作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车辆运行管理第十八条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列车的运行管理,确保列车的安全和准点运行。

第十九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列车运行规章制度,明确列车运行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列车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列车设备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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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车运行调整
①设置调整模式。 根据系统自动控制功能实现的程度,列车运行调整可设置 四种模式。 a.全人工模式:在系统没有自动控制功能情况下,人工进 行列车运行调整; b.人工调度模式:在系统具有自动排列进路功能,以及具 有对列车时刻表和车次号进行管理的功能下,人工进行列 车运行调整;



三、车站行车组织
1.行车指挥自动化 采用列车自动监控(ATS)子系统的轨道交通线路, 行车指挥实行自动化控制。 ATS子系统是计算机控制调度集中设备、指挥列车运 行的一种自动远程遥控设备。

三、车站行车组织
1.行车指挥自动化 ATS子系统由控制中心ATS设备、车站ATS设备等组 成。 控制中心ATS是一个实时控制系统,由运行监控和数 据传输计算机、系统控制台、工作站、显示盘、数 据传输设备、列车运行记录仪和打印机等组成。 车站ATS设备由数据传输设备、联锁设备、站台发车 时间表示器和乘客信息显示系统组成。

2
一、客运服务流程
2.出站服务流程 1)组织引导乘客经各通道进入站厅层付费区; 2)引导乘客通过闸机或人工检票后经各通道、出口 出站; 3)组织引导车资不足或无票乘车乘客到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事务处理后,方可出站。

3
二、车站岗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1.值班站长岗位职责 值班站长一般负责本班全站日常的行车、客运管理、乘车 服务、事故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员工培训、 执法管理等工作。 2.客运值班员岗位职责 在值班站长领导下,主管车站的客运、票务管理、协助值 班站长处理紧急事物和组织客运服务工作。
30二)调度集中来自的列车运行组织在调度集中、自动闭塞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 凭证为出站信号机的绿灯显示,如出站信号机故障, 行车凭证为行车调度员下达的调度命令。 追踪列车的安全间隔由自动闭塞设备实现。

31
三)调度监督时的列车运行组织

在实行调度监督控制时,调度监督设备只起监督作用, 不具有行车调度员直接控制功能。


一)行车自动化时的列车运行组织

1.控制中心ATS简介 (1)运行模式: 控制中心ATS(以下简称系统)有在线控制、模拟运行 和运行复示三种运行模式。 1)在线控制模式 在线控制模式是指系统实时监控列车运行,是系统的 主要运行模式,在线控制时,两台计算机同时处于在 线控制状态,一主一辅,一旦主机故障,备机立即接 替控制。

24
(3)在线控制操作
1)进入系统 2)建立使用时刻表 3)设置系统工作模式。包括:设置控制设置、信号控制、 折返模式、折返顺序、调整模式。 4)设置列车停站时间和运行等级 5)调度列车由车辆段进入正线 6)调度列车从始发站出发 7)监控列车运行 8)列车运行调整

25
26



2.列车正线运行
(1)列车运行的条件:每日运营前,行车调度预案 应交叉运营前准备工作; (2)列车进入区间: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列 车收到的速度码。因ATP故障而切除ATP时,列车占 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 (3)列车区间运行:双线情况下,列车按正向右侧 运行; (4)列车到达车站; (5)列车折返作业:列车折返进路由中央ATS自动 排列或行车调度员人工安排。
基本闭塞法通常采用双区间闭塞,即列车间隔按两个 区间内只准有一列列车占用进行控制。

32
三)调度监督时的列车运行组织

行车调度员通过显示盘监督出站信号开闭、区间占用 情况和列车运行状态,组织指挥列车运行,并按规定 收记列车到、发点和绘制实绩列车运行图。
33
三)调度监督时的列车运行组织
在调度监督、双区间闭塞行车时,列车占用区
但应强调,在调度监督控制时,对采取列车跳
停、反方向运行等运行调整措施有更严格的控 制。
35
三)调度监督时的列车运行组织
在调度指挥过程中,如发现车站值班员或列车
司机有违章作业情况,行车调度员应及时下令 纠正,确保行车安全。
36
(三)信号系统故障的行车组织
电话闭塞法行车 电话闭塞法是在没有机械、电气设备控制的条

一)行车自动化时的列车运行组织

2)模拟运行模式 模拟运行是指系统模拟在线控制运行,是系统的辅助 运行模式,用于系统调试、演示和培训。 模拟运行能模拟在线控制模式中的所有功能,但与现 场没有任何信息和控制命令的交换。

一)行车自动化时的列车运行组织

3)运行复示模式 运行复示是指系统真实的再现此前72h的系统运行情况。 系统可选择重放其中任意一个小时的运行记录,也可 按事件或按秒重放运行记录。 重放速度有原速、慢速、快速和最快速几种选择。 在线控制和模拟运行两种模式的运行记录均可重放。
(2)在线控制功能


4)列车运行调整
①设置调整模式。 c.非自动调整模式:在系统具有人工调度模式全部功能, 以及还具有自动调度列车从终点站(包括车辆段出口处) 出发的功能情况下,人工进出列车运行调整; d.自动调整模式:在系统具有自动控制功能的情况下,自 动进行列车运行调整。

4)列车运行调整

二、车站岗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3.站务员(售检票员)岗位职责 在客运值班员领导下主要负责车站售票工作和与之相关的 结算事务。 4.车站安全员岗位职责 严密注意候车乘客动态及列车关门、启动时车门状态,维 护候车秩序。

三、车站行车组织
(一)列车运行控制 根据采用的调度指挥设备类型,轨道交通行车指挥 的方式主要有行车指挥自动化、调度集中和调度监 督。 行车指挥自动化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指挥方 式。调度集中是之前普遍采用的行车指挥方式。

ATS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有:
列车时刻表(列车运行图)的编辑、修改。 自动或人工控制车站的发车表示器、道岔,排列列车 进路。 实时显示车站发车表示器、道岔的状态和进路占用情 况,自动跟踪列车运行与列车车次号。 自动或人工进行列车运行调整。 站台列车到达信息显示。 绘制实绩列车运行图和生成运营统计报告。 离线模拟或复示列车的在线运行,用于系统的调试、 演示和人员培训。
间的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的绿灯显示,凭助 理值班员的手信号发车,如出站信号机故障, 行车凭证为行车调度员下达的调度命令。
连发列车的安全间隔由双线区间闭塞设备实现。
34
三)调度监督时的列车运行组织
在列车晚点或列车运行秩序混乱时,行车调度
员应及时进行列车运行调整,尽快恢复按图行 车,可采取的列车运行调整措施与调度集中控 制时间。
(3)在线控制操作

9)常见异常情况处理: ①当车次号跟踪不上列车或车次号跟踪产生错位时,可 使用移动车次号功能使跟踪正常; ②当某一图定列车故障、无法继续运行时,可使用取消 自动控制功能将该列车变成非图定列车,然后人工控制 该列车退出运行; ③当控制中心显示的ATP模式与列车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时,可使用设置ATP模式功能加以纠正。 10)运行结束处理。

②设置调整措施。 指对列车运行调整措施的选择。设置调整措施的具体 功能包括: a.显示正在起作用的列车停站时间和运行等级; b.设置列车停站时间:有人工和自动两个选项。如选 择人工选项,则可以人工设定一个新的停站时间。如 选择自动选项,则停站时间由系统根据列车时刻表和 列车早、晚点情况自动设定;

(2)在线控制功能

1)时刻表管理:列车时刻表管理是指对计划时刻表和 使用时刻表的编辑和修改。
2列车描述:其主要功能是:设置或修改列车的车次号、 司机号和车辆号。

(2)在线控制功能

3)列车运行控制: ①设置控制模式。指对中央控制或车站控制模式的设 置。 ②设置自动控制。指启动、取消或恢复系统对列车的 自动控制。 ③设置信号控制。指信号的设置或取消。

控制中心能实时显示车站信号机、道岔的状态、进站占 用情况、列车车次和列车运行状态等;
绘制实绩列车运行图和生成运营统计报告。

3.调度监督

采用调度监督设备的轨道交通线路,行车指挥 实行调度监督控制。 调度监督是指挥列车运行的一种远程监控设备, 由控制中心的调度监督设备、显示盘、闭塞设 备、车站终端和数据传输设备以及联锁设备等 组成。 调度监督与调度集中的区别是只能监督、间接 控制,不能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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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车运行调整

由于设备故障、乘降拥挤、途中运缓或作业延误等原 因,难免出现列车运行晚点的情形。 此时,行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的实际情况,按恢 复正点和行车安全兼顾的原则,根据规定的列车等级 进行运行调整,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使晚点列车恢复 正点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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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度集中时的列车运行组织

在实行调度集中控制时,正常情况下由行车调度员人 工安排列车进路,指挥列车运行,以及进行人工列车 运行调整。 行车调度员通过进路控制终端键盘输入各种控制命令, 控制管辖线路上的信号机、道岔和排列列车进路;通 过显示盘掌握车站信号机显示状态和道岔开通位置、 区间和站内线路的占用情况,以及线路上列车的运行 和分布情况。
第15章车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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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运服务流程
1.进站服务流程 1)组织引导客流经各外入口及通道进入车站站厅层 非付费区; 2)组织引导部分乘客在自动售票机、客服中心或临 时票亭购票后检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引导部分 不用购票乘客直接检票进入; 3)组织引导乘客经各通道进入站台层候车; 4)引导乘客黄线内候车和按顺序上下车。


3.调度监督

调度监督的主要功能有:
(1)监控中心能实时显示车站信号机、道岔的状 态、进路占用情况、列车车次和列车运行状态。
(2)打印实绩列车时刻表和生成运营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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