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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

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II引言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

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

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1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一般程序及规则。

法医学在法医学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

法医学在法医学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

法医学在法医学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法医学是一门以科学方法研究死因、尸体情况以及与死亡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学科。

在尸体解剖中,尸体的处理与解剖技术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对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进行探讨。

一、尸体处理尸体处理是法医学在进行尸体解剖之前必须进行的步骤。

尸体处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尸体的完整性和保存尸体的相关证据。

尸体处理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尸体保全:在尸体处理中,首先需要对尸体进行保全,以防止尸体腐烂和破坏。

尸体保全包括清洗尸体、消毒处理、冰冻保存等措施。

2. 尸体标识:为了防止尸体混淆和误识,每具尸体都需要进行标识。

标识可以是使用编号或者照片等方式来确保每具尸体都能被准确辨认。

3. 尸体包装:在进行尸体解剖之前,尸体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

常用的尸体包装材料包括塑料袋、防水布等,以防止尸体污染周围环境。

二、解剖技术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进行死因鉴定和病理分析的重要手段。

解剖技术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医学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尸体解剖技术:1. 开腹解剖:开腹解剖是指通过切开尸体腹部进行解剖。

这种技术适用于对内脏进行详细观察和病理分析。

在开腹解剖中,要注意保持解剖过程的规范性和整洁性。

2. 骨骼解剖:骨骼解剖是指对尸体的骨骼进行解剖。

这种技术通常用于骨骼系统的病理分析和骨质检测。

骨骼解剖需要运用特殊的工具和技术,以防止骨骼的损伤。

3. 内窥镜检查:内窥镜检查是指通过引入内窥镜器械进行尸体内腔的检查。

这种技术适用于对尸体腔道的观察和病理变化的分析。

内窥镜检查需要高超的操作技术和专业知识。

三、技术进展与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也在不断发展。

目前,一些新技术如 CT 扫描、病理标记等已经应用于尸体解剖中,提高了解剖过程的准确性和效率。

然而,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涉及的任务繁重,要求法医学人员具备精湛的解剖技术和专业知识。

法医工作中的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

法医工作中的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

法医工作中的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法医学是一门研究与犯罪相关的医学科学,其中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病理学分析与毒物学检测等手段,以确定死亡原因并提供法庭所需的证据。

本文将从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的流程、方法与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的流程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的流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尸体检验:法医学专家在接收到尸体时,首先对尸体进行仔细检验。

这包括观察尸体外观特征、确定尸体的身份信息、记录尸体的外部痕迹等。

2.尸体解剖:在尸体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是指对尸体进行开腔检查,以获取更多的内部信息。

这包括对各个器官的观察、测量、取样等操作。

3.组织病理学检查:从尸体解剖中获取的组织样本,经过加工处理后,送往病理学实验室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这是通过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的形态和结构,以了解各个器官是否存在病变或损伤,从而判断死因。

4.毒物学检测: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对尸体进行毒物学检测,以检测是否有毒物或药物的存在。

这需要将尸体样本送往毒物学实验室进行专门分析与检测。

5.结果分析与报告编写:根据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和毒物学检测的结果,进行结果分析并撰写报告。

这些报告将作为法庭的依据,提供给相关司法机关。

二、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的方法尸体解剖与死因鉴定技术涉及多种方法,其中一些常见的方法有:1.外部检查:通过观察尸体的外部特征,包括颜色、肿胀程度、损伤痕迹等,可以初步判断死亡原因。

例如,头部受伤可能导致颅骨骨折,从而引起颅内出血。

2.内脏检查:这是对尸体内脏进行观察、测量和取样的主要方法。

通过观察心脏、肺脏、肝脏等内脏器官的情况,可以了解是否存在器官病变。

3.组织病理学检查:这是通过组织学的方法,观察组织的形态和结构。

专业的病理学医生通过显微镜观察组织薄片,可以发现细胞病变、肿瘤和感染等问题。

4.毒物学检测:通过对尸体进行毒物学检测,可以发现是否存在毒物或药物的存在。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2.1 目的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

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2.2.2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

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

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

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

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

政治性重探札記2006.5.111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1.2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述、城市空間規劃1.3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1.4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歷史主體、革命主體2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2.1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性的主體出現模式?2.2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增強?2.3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2.4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此共名遮蔽之「蔀」?3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又已經被遮蔽。

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3.3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立命名體系3.4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法医学尸体解剖检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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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腹腔脏器取出检验
• 手法:
腹腔和盆腔脏器的取出一般首先摘除脾脏, 取出小肠和大肠,其次取出肝、胆囊、 胃、十二指肠和胰腺,最后取出肾上腺、 肾脏和盆腔脏器。
注意观察、检查:
检查各脏器有无损伤及病变;观察胃及十 二指肠内容物性状、消化情况,推断死 亡时间,并提取内容物送毒物分析,最 后检查腹主动脉及下腔静脉管腔及内膜 情况。实质脏器(如肝、肾)损伤能反 应凶器的部分特征,如刺创能在这些脏 器上留下刺器尖部的形态,要测量其损 伤面积和形态并提取该器官冷冻或以药 物固定并妥为保存,以备与侦查获取的 凶器做比对检验。(刺伤形态比较见后页 图)
腹主动脉瘤 卵巢囊肿
检查腹直肌颜色及形态,并测量腹壁脂肪厚 度,注意腹膜的表面是否光滑,有无出 血、粘连,腹腔内有无异常气味,有无 积液,如果有要测量其数量观察其颜色 和性状。要检查测量血水的比重,检查 腹腔有无凝血块,注意出血的脏器和破 裂血管的位置;各脏器位置是否正常, 有无损伤,检查胃的大小、充盈情况; 肝、脾是否肿大;大网膜及肠系膜是否 有脂肪坏死灶;阑尾有无炎症。女性尸 体须详细检查盆腔各脏器有无损伤及病 变。随后将右手伸入膈肌下方测量左右 膈肌高度。
三、胸腔脏器取出检验
• 手法:
在胸腔上口处切断两侧结缔组织和血管,用左手抓住喉头、气 管、食管等颈部器官连同心肺一起往下牵拉,使胸腔器官与 脊柱分离,直达膈肌上方,最后在该处切断主动脉、下腔静 脉及食管,取出胸腔内脏器,检验各脏器有无损伤及病变。
注意观察、检查: 对损伤的部位进行检验测量,并与皮肤软组织损伤相
全程观察解剖工作,检验完毕后,若见证人对法医检验所见无异议,应当在 检验记录上签字或按指印。)
• 尸体家属或亲友(一般由死者家属或亲友商议推荐1-2名代表参加,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

2015-11-20实施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1002——2015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I)引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2)5尸体解剖记录 (6)6尸体解剖报告 (7)7常见案例检查方案 (8)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引言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

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

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法医学中的尸体的解剖与尸表损伤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的解剖与尸表损伤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的解剖与尸表损伤鉴定在法医学中,尸体的解剖和尸表损伤鉴定是进行死因分析和犯罪侦查的重要步骤之一。

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法医学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据,以帮助确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同时,尸表损伤的鉴定也可以提供关键线索,帮助揭示死者生前所遭受的伤害。

一、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指对死者遗体进行剖尸检查,包括内脏器官的检查、组织取样、标本收集等。

解剖前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照相,以保存证据。

解剖时,法医学家会仔细观察尸体外观,检查是否存在外伤以及其他明显的异常情况。

接下来会对尸体进行剖开,系统地检查各个器官是否有病变或损伤。

通过尸体解剖,法医学家可以鉴定死者死因,例如心脏病发作、中毒、窒息等。

这对于确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二、尸表损伤鉴定尸表损伤鉴定是指对尸体外表的损伤进行鉴定,包括创伤、擦伤、撕裂伤等。

法医学通过对尸表损伤的观察和分析,可以提供线索帮助犯罪侦查。

在尸表损伤鉴定中,法医学家需要仔细观察伤口的特征,确定伤口类型和可能的形成过程。

例如,利器造成的伤口通常有整齐的切口和尖锐的边缘,而钝器造成的伤口则呈现不规则或破碎的形状。

通过对伤口的分析,可以推断凶器的性质和使用方式。

此外,法医学家还需要注意外伤的位置、数量和分布规律。

这些信息有助于确定伤害的方式和可能的作案动机。

例如,多个外伤可能意味着凶手的攻击性,而特定部位的伤害可以提供关键线索。

总结:尸体的解剖和尸表损伤鉴定在法医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死因分析和犯罪侦查至关重要。

通过尸体解剖,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据。

而尸表损伤的鉴定可以提供关键线索,帮助揭示死者生前所遭受的伤害。

法医学家在进行解剖和鉴定时需要仔细观察和分析,准确判断死因和尸表损伤的特征,为司法公正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工作中的尸体解剖与病理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尸体解剖与病理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尸体解剖与病理分析法医学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其中尸体解剖与病理分析是法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尸体解剖是通过对尸体的解剖观察、检查和病理学分析,掌握死因、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等相关信息,为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依据。

在法医工作中,尸体解剖一般可分为外部解剖和内部解剖两个部分。

首先是外部解剖,即对尸体的外部进行详细观察和描述。

法医人员需要仔细检查尸体的面容、皮肤颜色、创伤情况等。

例如,面部颜色和口唇颜色的变化可以提供一些关于窒息、中毒以及心血管系统疾病等的线索。

此外,法医人员还需要对身体各部位的创伤进行记录,以便后续的病理分析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

接下来是内部解剖,也称为尸体的剖腹检验。

这一步骤需要仔细切割并检查尸体各个器官和组织。

尸体的剖腹检验可以提供有关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和死者生前病史等重要信息。

内部解剖的过程包括心脏、肺部、肝脏、脾脏、胰腺、肾脏、泌尿系统、消化系统等器官的解剖检查。

法医人员会采取标本,进行组织切片,通过显微镜观察该组织是否存在异常,从而进一步确定死因。

对于尸体的病理分析在法医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法医人员要通过病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尸体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以了解疾病进展、变化以及可能的死因。

病理分析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组织学、细胞学、病理生理学等多个层面的检测。

例如,在组织学方面,法医人员需要通过显微镜观察组织细胞的结构和形态,判断是否存在肿瘤、感染、炎症等异常情况。

而在细胞学方面,法医人员则需要通过细胞核、细胞器的形态和变化,发现病理变化或者异常细胞,从而推断死因。

此外,在病理分析中,法医人员还需要对尸体的生理状态进行评估。

例如,对死者的年龄、性别、体型、身高等进行测量和记录,以便后续的身份确认和做进一步的病理分析。

同时,法医人员会收集死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以及目击证人的口供等,以综合分析案件的证据。

尸体解剖与病理分析在法医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和病理分析,法医人员可以准确判断死因和疾病情况,为法律机构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犯罪案件的破案提供重要线索。

法医工作中的尸体解剖与解剖学知识

法医工作中的尸体解剖与解剖学知识

法医工作中的尸体解剖与解剖学知识尸体解剖与解剖学知识在法医工作中的重要性作为法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尸体解剖与解剖学知识在解决各种法医案件和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深入了解尸体的解剖结构和生理特征,法医工作人员能够从尸体上获得关键的证据,并通过科学分析为案件解决提供依据。

本文将探讨尸体解剖与解剖学知识在法医工作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具体的应用。

一、尸体解剖与法医学之间的关系尸体解剖是法医学的基础,通过对死者遗体进行系统解剖和观察,法医工作人员可以确定死因、推测时间和方式,并为警方提供线索。

尸体解剖对于进行病因学研究以及解决涉及死亡的法律争议案件都是至关重要的。

尸体解剖需要掌握解剖学的基本知识,如肌肉组织、骨骼结构、器官形态等,这些知识在法医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

二、尸体解剖的基本步骤在进行尸体解剖时,法医工作人员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操作,以确保解剖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首先,应进行外观观察,记录尸体的特征,如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等。

然后,进行内脏解剖,检查器官的状态以及有无异常。

最后,进行组织切片和化验,以便进一步确定死因和案件的相关证据。

三、尸体解剖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3.1 刑事法医学刑事法医学侧重于解决与犯罪有关的案件。

尸体解剖在刑事法医学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确定死者的死因,如自然死亡、事故或他杀。

此外,尸体解剖还可以提供相关的伤痕和毒物检测结果,为警方提供线索并协助调查。

3.2 临床法医学临床法医学主要关注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调查。

在这方面,尸体解剖可以帮助确定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并评估医疗行为的合理性。

通过分析尸体解剖结果,可以判断医疗过程中的疏忽、错误或故意行为,并为相关方提供依据。

3.3 灾害鉴定灾害鉴定是指在自然或人为灾害中,通过对遇难者尸体的解剖和分析,确定灾害的性质、原因和结果。

尸体解剖可以帮助查明灾害中的死因、伤病情况以及灾后救援和医疗工作的改进方向,对于类似的灾害防范和减灾具有重要意义。

法医病理学-19-法医尸体检查

法医病理学-19-法医尸体检查

第三节 尸体的衣着检查
一、衣着检查的目的: (一)个体识别 (二)致死方式 (三)致伤物的推断 (四)现场及物证 二、衣着的检查方法 (一)保持原始状态进行初检 (二)解脱衣着进一步检查
第四节 法医病理学尸表检查
一、尸体的一般性检查
1.一般情况 2.死后现象 3.体表各部状态 4.体表损伤: 损伤的部位、类型、数目、形状、大小,
第一节 尸体解剖常用设备及注意事项
一、尸体解剖的常用设备和材料
(一)尸体解剖室
尸体解剖室应设在殡仪馆或太平间附近, 以便尸体的运输和保存。解剖室应明亮、 通风、照明及器械设备齐全。
(二)常用解剖器械
解剖刀类:大脏器刀、小脏器刀、脑刀、肋骨刀、截 肢刀等。
剪刀类:圆头手术剪、尖头手术剪、眼科剪、骨剪、 肠剪、指甲剪。
法医学尸体检验应及时进行,全面解剖,一旦 拖延了时间致尸体腐败,则会直接影响检验结 果。
法医学对尸体的检验,应对每一案例,进行认 真分析,采取适当的尸体解剖术式及程式。
二、尸体解剖的程序及方法选择
(一)解剖术式 1.直线切法 2.T字弧形切法 3.Y字形切开法 4.倒Y字形切开法 (二)尸体解剖程序 1.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 2.腹腔—盆腔—胸腔—颅腔—颈部 3.颈部—胸腔—腹腔—盆腔—颅腔
7.损伤处取材时尽量不影响尸体外貌。 8.注意收集有关物证。 9.尸体外表检查不能解决死因时,必须进行
法医学尸体解剖。
第五节 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
一、概 述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主要任务是要明确死亡的原 因,判定死亡性质,推断受伤和死亡经过的时 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获取证明犯罪的依 据,为诉讼和审判提供法医证据。
锯类:板锯(细齿锯)、电动开颅器、脊柱锯。 镊钳类:有齿镊、无齿镊、骨钳、弯血管钳、直血管

尸体解剖技术ppt课件

尸体解剖技术ppt课件
概念 尸体剖检简称尸检,是通过对尸
体的病理解剖,系统观察和发现死者各器 官的病理形态变化,分析疾病的发生、发 展过程,判断其直接死亡原因的一种重要 检查方法。
尸体剖检无论对基础医学,还是 对临床医学的发展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尸体剖检的分类
病理尸体剖检 法医尸体剖检 普通尸体剖检
病理尸体剖检
尸体剖检技术
学习目标
1、掌握 尸体剖检的概念;尸检人员的 个人防护;尸检受理的条件;尸检的基本 方法;尸检诊断报告书签发的注意事项。
2、熟悉 尸体剖检的意义;尸检的准备 工作;尸检前的注意事项。
3、了解 尸体剖检室的基本要求和消毒; 尸检的注意事项;尸检资料的保存方法。
第一节 尸体剖检的概念及意义
(二)胸廓及胸腔剖检
切线完成后,将胸廓皮肤 连同皮下组织、胸大肌等自正 中线向两侧剥离。左手紧握皮 肤和肌肉,并用力向上外翻起, 右手执刀将胸廓外组织尽量切 除,充分显露肋骨。
肋骨切开示意图
用解剖刀自第2肋软骨开始,刀刃向外侧 偏斜,沿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内侧约1cm处逐一切断 肋软骨及肋间肌,用解剖刀呈“S”形切断胸锁关 节和第1肋骨(避免切破锁骨下血管);提起肋弓, 沿胸骨及肋软骨后壁将胸骨和纵隔结缔组织分离, 揭去胸骨,显露胸腔。
6.勤于思考,边解剖边思考。看到病变后不 仅要思考病变如何发生的,还要想到可能引起的后 果。病理联系临床,反复思考验证。
7.解剖取材必须及时固定,以免组织自溶。 8.详细记录病变,除拍照(摄像)保留影像 资料外,文字记录应准确、全面。
第五节 尸体剖检的方法
一、颈部、胸部和腹部的切开方法
尸体剖检切开法:①“T”形 切口:自两肩峰经胸骨柄下方做一 弧形连线,从其中点向下经脐左侧 至耻骨联合。②“Y”形切口:对 于女尸,为了保持颈部及胸部皮肤 的完整性,可采用“Y”形切口, 即从两腋前缘经乳房下方延伸至剑 突处,再从剑突处经脐左侧至耻骨 联合。

尸体解剖技术PPT学习教案

尸体解剖技术PPT学习教案
第5页/共61页
普通尸体剖检
限于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 时施行。
下列尸体可收集为普通剖检所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第6页/共61页
尸体剖检的意义
在医学教学中的作用 尸体剖检是病理教学标本收集的重
要途径,可积累病理教学标本及资料。
解剖台、地面和墙壁近地面部分应用水冲洗干 净,用漂白粉液浸泡10分钟后用流水冲洗。
解剖器械经清水洗净,用新配的1/10漂白粉液 或1/1000洗必泰或新洁尔灭液浸泡30min消毒。
一般尸检后,洗手可用0.1%~0.5%洗必泰浸泡 1~2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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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尸体剖检人员及其个人防护
第22页/共61页
第四节 尸体剖检的受理与准备
(一)尸体剖检的受理 1.遵照国家有关法规 受理尸检必须遵照国家 有关法规,涉及医患纠纷的尸检必须由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尸检资质的机构实施。 2.尸检申请或委托方资质 尸检申请或委托方 应该: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 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 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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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或委托方应递交的文书 须递交:①死 者的死亡证明;②委托或申请方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单 位公章的尸检委托书或申请书。
4.死者亲属或代理人递交的文书 应签署并递 交《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5.尸体解剖实施者的告知责任 应首先告知病 理解剖能解决什么问题;应告知尸体解剖会损坏死者 体貌;说明即使进行全面的病理解剖,仍有可能查不 出死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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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尸体剖检室的基本设施 (一)尸体剖检台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总则2.1 目的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

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

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

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

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

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

尸体解剖技术ppt课件

尸体解剖技术ppt课件
解剖台、地面和墙壁近地面部分应用水冲洗干 净,用漂白粉液浸泡10分钟后用流水冲洗。
解剖器械经清水洗净,用新配的1/10漂白粉液 或1/1000洗必泰或新洁尔灭液浸泡30min消毒。
一般尸检后,洗手可用0.1%~0.5%洗必泰浸泡 1~2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
第三节 尸体剖检人员及其个人防护
(一)尸体剖检人员 1.主检医师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 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须接受过正规尸检培训。 2.助手 协助主检医师完成尸体剖检工作,完 成示教、整理标本和资料,做好尸检记录。 3.技师 配合主检医师做好尸体剖检前的准备 工作;识别、搬运和清洁尸体;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 器械。尸体剖检后,整理尸体,固定标本。
房间构成
尸体剖检的房间一般由尸体剖检室和与其配 套的准备室、储存室、淋浴室、办公室、肉眼检 查及取材室等构成。
1.尸体剖检室 尸体剖检室应建在与医院 太平间相邻处,以便解剖前后尸体的存放。尸体剖 检室的使用面积一般应大于15m2。①地面:以水泥 或水磨石为宜。②墙壁与屋顶:四周墙壁从地面向 上至少2m高度镶以白瓷砖;屋顶应光面。③通风: 应有自动、高效通风设施。④消毒:室内应有完整 的消毒设施。⑤照明:应有良好的照明装置,剖检 台上方最好有无影手术灯。⑥水洗:应有冷水和热 水供给和自动喷水设备。⑦温控:应有保持恒温的 设备条件。⑧尸体剖检台:具有尸体剖检的专用设 备。
尸体剖检技术
学习目标
1、掌握 尸体剖检的概念;尸检人员的 个人防护;尸检受理的条件;尸检的基本 方法;尸检诊断报告书签发的注意事项。
2、熟悉 尸体剖检的意义;尸检的准备 工作;尸检前的注意事项。
3、了解 尸体剖检室的基本要求和消毒; 尸检的注意事项;尸检资料的保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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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法医学尸体解剖检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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