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卫生部于2012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全文如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_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从事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权获取医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四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具备注册医师资格的医生,有权独立开展诊断治疗工作,但应当在医疗机构内部或者与其他医师进行协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权,遵守患者的知情同意原则,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说明,并听取患者的意见。
第七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诊疗纪律,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八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人身尊严,不得歧视、虐待患者。
第九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不得对机构进行负面评价或采取损害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索取或接受患者的回扣、贿赂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诊疗方案、风险、费用等进行详细的告知,接受患者的选择。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工作规范,完成医疗记录、处方、报告等有关文书的填写和签名。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完善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将按照机构制定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一、背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引导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提供优质、安全、可信的医疗服务。
二、行为规范内容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医疗活动,如虚假宣传、开设无证诊所等。
同时,还需遵守各种卫生、职业安全和劳动法规,确保医疗环境和从业过程安全可控。
2.尊重患者权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过程中,要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费用等,保证患者能够做出知情、自主的决策。
3.知识更新与专业技能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保持自身的业务水平与时代发展同步。
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研究,提高自己的临床能力和诊疗水平。
4.保密与隐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
在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诊疗信息时,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保证信息安全,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5.诚信经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谎报治愈率和疗效,不得误导患者。
同时,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还应敬业乐业,尽职尽责,以患者安全和健康为首要责任。
6.谦虚谨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意愿和文化背景,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在医疗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他人的指导和批评。
7.团队合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医疗团队合作,遵守医疗机构内部的工作流程和规定。
与他人合作时要遵循尊重、信任、提供支持和接受指导的原则,共同努力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8.安全管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工作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在医疗过程中要注意用药与治疗风险,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一)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三)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四)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六)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八)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医师(士)医德规范要求(一)对病人诊断、治疗及时、准确,观察病情细心周密,抢救病人勇于负责,争分夺秒.(二)认真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既要指导业务,传授技术,又要抓医德,带思想,带作风;同级医师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下级医师要尊重上级医师,虚心学习,服从指导。
(三)积极吸收引进国内外新的医学经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科研,发展医学科学.带头学习和运用新的医学模式,重视心理、社会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调动病人战胜疾病的信心.(四)坚持医疗原则,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开人情处方、假诊断证明,不慌报数据,不剽窃他人的成果,不弄虚作假,出现差错事故及时向上级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1、依法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医疗卫生政策,自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2、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举止文明;工作时间不得有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相互推诿;3、尊重科学,诚实守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身权利,不得因民族、宗教、地域、贫富、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4、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公平竞争,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业务技能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学术造假;5、廉洁行医,恪守医疗行业职业道德,不得私自索取、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或参与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财物及各类娱乐活动;6、积极参加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处置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义诊、援外等活动,不得推脱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的责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1、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不得推卸管理责任;2、遵守国家采购政策,尊重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拒绝院务公开,不得在医疗机构的基础建设、设备采购、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人事管理等工作中谋取私利,不得违规基建、装备大型医用设备,不得规避集中采购,不得影响公平招标采购;3、建立和完善医务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鼓励公平竞争,鼓励学术创新,尊重人才,不得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行为等违规违纪行为;医师行为规范1、文明行医,救死扶伤,尊重生命,不得拒绝或拖延任何急救处置;2、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因病施治;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和用药指南,不得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资料;不得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不得违规使用毒麻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得随意扩大诊疗范围,不得过度医疗,不得误导或夸大病情;3、恪守职业操守,廉洁从医,不得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得倒卖挂号,不得从患者身上非法谋利;护理人员行为规范1、严格执行护士条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2、做好护理工作,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3、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认真书写、管理护理病历,不得伪造、隐匿、修改、销毁护理病理数据;医技人员行为规范1、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操作程序,不得谎报数据,不得伪造报告;2、正确运用医学术语,保证报告结果的准确性;按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结论有异议的报告要及时复查验证,并提示临床医师注意;3、指导患者配合检查,对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做好必要的防护;在检查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4、合理采集、使用、保护标本;药剂人员行为规范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用药指南,不得私自销售药品,不得挪用毒麻类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类药品;2、不得私自修改处方、增加额外收费项目;3、严格执行医疗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处方量等相关数据及资料;其他人员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采购政策,尊重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收受供应商以各种名义支付的财物或参与其提供的娱乐活动;2、严格执行财物、物资、食品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信息中心人员严格执行医疗数据的保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3、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理规定;。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
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廉洁行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医疗机构运行高效、公正、透明。
第六条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廉洁行为规范,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医师行为规范第七条医师应当认真履行医疗职责,尊重患者权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医师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不得过度治疗、过度检查、过度用药。
第九条医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构、篡改、隐瞒医疗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医疗监督。
四、护士行为规范第十条护士应当认真履行护理职责,关爱患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严格执行护理规范,确保患者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护理方案,不得拒绝、阻碍护理监督。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构、篡改、隐瞒护理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医疗监督。
五、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药学职责,保证药品质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药品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药品监督。
六、医技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医技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医技职责,提供准确、及时的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 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结合医疗机构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 涉及:(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防止、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通过资格认定, 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别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 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别人员, 重要涉及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记录、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既要遵守本文献所列基本行为规范, 又要遵守与职业相相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 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 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以病人为中心, 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 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 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 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 尊重患者的知情批准权和隐私权, 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 不因种族、宗教、地区、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 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 举止端庄, 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 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 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 恪守医德。
弘扬崇高医德, 严格自律, 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 不运用执业之便谋取不合法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公司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不参与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别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不倒卖号源。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
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医疗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2012年6月26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该分总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医师行为规范、护士行为规范、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其他人员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10章6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从业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第十七条加强医疗、,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医师规范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和涉嫌伤害事件或等法定报告职责;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护士规范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药师规范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医技规范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规范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实施监督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各级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一、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1.1从业人员应具备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守医疗行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1.2从业人员要善于沟通,与患者、家属保持亲和的态度,尊重患者隐私权和个人尊严。
1.3从业人员应当始终保持医学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不断学习新的医学知识和优化医疗技术水平。
1.4从业人员需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和领导安排,做到言行一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1.5从业人员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不得因个人原因或经济利益将医疗资源主动倾斜。
二、医疗行为准则2.1从业人员应以患者健康为首要目标,恪守医学伦理,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2.2从业人员要遵循医疗诊疗规范,遵守与医学实践相符的原则,保障诊疗的科学性、正确性和有效性。
2.3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向患者提供医疗知识和健康教育,使患者了解并参与到自己的治疗中。
2.4从业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要细心、耐心,做到尽职尽责,确保医疗操作安全,防止医疗差错的发生。
2.5从业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和患者的满意度。
三、诚信经营和保密要求3.1从业人员要诚实守信,严守医疗机构的经营纪律,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3.2从业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主动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治疗方式等信息。
3.3从业人员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私自泄露患者的医疗信息。
3.4从业人员要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确保医疗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5从业人员要保护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医疗机构的商业资料。
四、纠纷解决和违规处罚4.1从业人员应尽力避免与患者产生纠纷,如有纠纷发生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妥善解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4.2对于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行为,医疗机构应立即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或行政处罚。
4.3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应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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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
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
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五条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提高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学照顾,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十七条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竭诚协助医生诊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第六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
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八章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一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四十五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
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二条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