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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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为更好地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基层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使基层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领导班子是支部的领导核心,肩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总书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认真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民主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经营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领导班子在议事和决策的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凡属支部建设和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少数人或个人专断。支部要充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第二章议事的基本形式和决策范围

(一)基层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一般采取支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和党政主管直接研究三种基本形式。

(二)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应由支部领导班子讨

论决定的事项是:

1.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决定。

2.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落实党支部目标管理、“争优创先”活动目标和措施的制定及支部年度工作安排、总结。

5.单位年度承包分配方案、奖金分配原则及有关职工福利待遇等办法的制定。

6.讨论、推荐班子副职领导干部,研究决定栋号班子、科长、班长及业务管理人员的配备。

7.职工工资调整及奖励晋级。

8.先进单位、个人的推荐和职工的奖惩。

9.党的发展工作。

10.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其它需要支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应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分配具体指标和措施的制定。

2.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职工业务、技术和文化培训安排。

4.业务管理人员的安排及定岗。

5.职工福利、生活服务设施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投入。

6.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党政主管研究、决定的事项:

1.研究推荐班子副职(含三副总师)初步人选。

2.拟定栋号班子、科长、班长和业务人员安排及定岗的初步方

案。

3.生产经营活动中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生产性一次性开支,超过3000元以上的经党政主管研究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职工调进调出及个别业务人员、科长、班长的调整意见。

5.与公司劳务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外埠民工队伍的选择和使用意见。

6.其他需要由党政主管临时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的程序和基本原则

(一)支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工作或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支委(扩大)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单位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临时动议事项一般不在会上讨论。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2.支委会除讨论决定党内的正常工作或事项外,一般应扩大三副总师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

3.每次会议的日期、议题,除特殊情况外,至少应提前半天通知与会人员。支委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4.研究人事安排的程序:

(1)配备或调整班子副职(含三总师、副总师)领导干部,由党政主管共同研究,达成共识,征求公司党委组织部的意见后,才能提交支委会讨论,然后再以党支部名义正式向公司党委请示。请示报告呈报公司党委组织部。经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考核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定。

(2)配备或调整栋号班子、业务科长、工长,党政主管事先研究,

征求系统同意后,提交支委(扩大)会讨论决定。

(3)配备或调整栋号班长,党政主管事先研究后,提交支委(扩大)会讨论决定。

(4)配备一般业务管理人员,党政主管事先研究,经征求本业务系统及人力资源部意见后,再提交支委(扩大)会讨论决定。

(5)支委(扩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每个参加会议的成员都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重要问题如人事安排等有大的意见分歧时,一般情况应暂缓作出决定,下次会议再议。

(二)党政联席会的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由行政主管主持。行政主管不在位时由书记或行政主管委托的行政副职主持。

(2)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行政主管与书记根据公司的要求或单位生产经营及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3)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日常生产、经营等问题中如有不同意见时,应在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三)属于党政主管研究决定的事项,党政主管要主动商量、通气,及时做出决定。遇有重大问题必须紧急处理,党政主管来不及研究时,按照谁在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事后及时通气。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集班子研究时,党政主管要及时研究决定,事后通过一定形式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四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一)领导班子议事要坚持以下几项制度:

1.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委(扩大)会议的制度。

2.支部每季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制度。

3.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的制度。

4.坚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制度。

5.行政主管每半年向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作的制度。

6.研究人事安排时,事先向班子成员个别征求意见,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不上会的制度。

7.党政主管、班子成员之间随时通气的制度。

8.重大问题或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支委(扩大)会必须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政主管是领导班子的核心,尤其要增强民主意识,善于团结一班人一道工作,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

(三)领导班子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对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支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四)每次会议均应做好记录,重要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带头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或个人擅自改变。如确因考虑不周需要改变决定的,应提交下次会议复议,以维护决定的严肃性和领导班子的权威。

(五)推荐干部和研究人事安排时,应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走群众路线,不搞任人唯亲。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决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决定。讨论的人选涉及班子成员本人或亲属的应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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