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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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其规定。
其规定。
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费等合理费用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
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
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
用的除外。
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侵权责任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规定了自担风险行为规则该条规定了在部分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赔偿损失,避免过度扩大侵权责任的范围,同时也避免司法实践中死者为大等和稀泥式判决。

亮点二: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仍以违约责任仍以补偿性为主,导致实践中许多受害人维权成本过高,加害人侵权成本太小,侵犯知识产权屡禁不止的现象。

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加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亮点三:明确单位向员工追偿的法律依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责任没有先后顺序。

《民法典》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劳务派遣中,删除了原先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意味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顺序将不分先后。

亮点四:完善了网络避风港规则,增加网络用户不侵权声明的内容。

民法典》对网络避风港规则的完善,适应了目前互联网纠纷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更加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

亮点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范围该规定顺应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要求,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个人信息保密。

亮点六:规定了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第二个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我国在各领域逐渐采用惩罚性赔偿的趋势。

亮点七:高危作业中,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经营者才能减轻责任。

该规定加大了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竟用着的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经营者才可以减轻责任。

亮点八: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及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三类人的义务。

第一,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高空抛物的,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创新解析

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创新解析

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创新解析在2020年初,中国新民法典颁布实施,其中《侵权责任法》是其中一部分。

在这个新民法典里,可以看到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创新解析,例如在网络侵权方面以及生态环境侵权上的规定。

网络侵权人们现在越来越多地使用网络来开展业务及日常生活。

这也意味着,在网络上发生侵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然而,在此之前,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因此在新民法典中对于网络侵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一,新的规定引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在过去,如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采取措施防止用户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也将承担责任。

其二,新的规定增强了网络著作权保护。

在过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某一用户发布了侵权内容,只有在经过明确通知后并未及时删除该内容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在新规定里,“摄制作品网络传播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出版人、著作权人应当行使通告权利,采取包括提示、举报、CC拦截等技术措施”的要求。

环境侵权在新民法典中加强了对环境侵权的保护,重点是生态环境领域。

生态环境链在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中接受着巨大压力,而社会需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高。

而新民法典的规定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其一,新规定扩大了环境侵权的主体。

《侵权责任法》之前,一般都是侵权行为在破坏个人或企业的利益,因此环境保护主体也大多是企业或者行政部门。

新规定则扩大了环境侵权的主体,使其包括了个人、企业、非法人组织等行为主体。

其二,新的规定明确了以公益诉讼的形式维护生态环境。

新民法典规定,符合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社会机构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以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

总结新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中,针对网络侵权和环境侵权进行了创新解析。

这些新规定增强了网络著作权保护,引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在环境保护方面,规定扩大了环境侵权的主体,并明确了以公益诉讼的形式来维护生态环境。

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侵权编部分

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侵权编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 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一、侵权责任编的新增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通过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侵权责任编新增加了一系列规定,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主要变化和创新1. 扩大了侵权责任范围侵权责任编新增了“在紧急情况下防止自身权益受损害的行为”作为构成侵权的一种行为。

这一新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个人自由、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提高了个人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

2. 强化了侵权责任的法定原则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法定原则。

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需受害人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这一法定原则强化了侵权责任的追究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和索赔的难度。

3. 修改了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侵权责任编修改了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

首先,增加了“防止继续扩大损失的合理费用”作为可以赔偿的损失项目。

其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为可以赔偿的损失项目,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

最后,统一了赔偿标准,取消了区分自然人、法人的差别对待。

4. 增加了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侵害公民权益的责任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若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在行使公权力时需更加慎重和谨慎,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的评价和展望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的出台,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这一编的修改和创新,使得侵权责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侵权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新旧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新旧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新旧侵权责任法的比较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法律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做了规定。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与旧的侵权责任法相比较,其新规定主要有:一、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采用相同的标准,理论界向来有不同观点,实践中也确实有不同标准。

特别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规定,因计算标准区分城乡导致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甚至二备,引发了全社会对“同命不同价”的关注和激烈争论。

《侵权责任法》借鉴了有的国家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概括的一揽子赔偿方式”,吸收了我国实践中的一些地方的有益做法,在第17条规定了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彰显对生命的尊重,避免因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引起当事人不满和不良的社会效果。

二、精神损害赔偿,立法首次明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施行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的新旧对比进行解读。

一、编纂方式和体例对比:旧的民法典由多个单行法典组成,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而新的民法典采用了编纂方式,将原来的分散的法律规定统一编入一部法典中。

这种编纂方式更加系统化和整合化,方便了法律的适用和理解。

二、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对比:旧的民法典在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新的民法典在这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例如,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权利的保护,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同时,新的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的权利。

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法的不完善和侵权责任法的滞后。

新的民法典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承担等规定。

四、家庭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家庭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离婚和抚养权的规定不够完善。

新的民法典对家庭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离婚的程序、条件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继承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存在一些问题,如继承的程序繁琐、继承权的保护不足等。

新的民法典对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简化了继承的程序,明确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新的民法典相对于旧的民法典,在编纂方式和体例、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更加系统化、完善和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新法律旧法律案例对比(3篇)

新法律旧法律案例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在我国,新法律的颁布往往是对旧法律的补充、修正或者废除。

本文通过对新法律与旧法律案例的对比,分析法律变迁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借鉴。

二、新法律与旧法律案例对比1. 案例一:盗窃罪(1)旧法律案例2010年,被告人张某盗窃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物,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新法律案例2020年,被告人李某盗窃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物,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比分析:新法律对盗窃罪的刑罚较旧法律有所减轻。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打击力度逐渐从严厉转向宽严相济。

一方面,新法律对盗窃罪的刑罚减轻,有利于降低犯罪成本,减少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新法律对盗窃罪的刑罚减轻,也使得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更加谨慎,降低犯罪风险。

2. 案例二:环境污染罪(1)旧法律案例2015年,某化工厂排放超标废水,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被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新法律案例2021年,某钢铁厂排放超标废气,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被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对比分析:新法律对环境污染罪的刑罚较旧法律有所加重。

这表明我国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旨在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生态环境。

新法律的实施,使得环境污染犯罪成本增加,有助于提高企业环保意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3. 案例三:合同诈骗罪(1)旧法律案例2018年,被告人王某以虚假合同骗取某公司50万元,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新法律案例2022年,被告人李某以虚假合同骗取某公司100万元,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对比分析:新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刑罚较旧法律有所加重。

这反映了我国对合同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

新法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与最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与最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与最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是指一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最新民法典是我国于2020年实施的立法成果,其中也规范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就侵权责任法在最新民法典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和变化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个人之间、法人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等各个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

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做了细化和明确,明确规定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侵权行为以及网络侵权行为的规范和处罚。

二、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侵权人和受害人。

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上有所不同,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

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人身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而财产权益则包括财产损害、合同损害等。

最新民法典对这些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下列要件:违反法律、违反合同、违反管理规定等。

最新民法典也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要件,如过错、订立合同等,以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范围。

四、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由法律进行规范和处罚,而民事责任则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和赔偿。

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五、侵权责任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采用金钱赔偿形式,即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最新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包括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惩罚性赔偿等,以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六、侵权责任的限制和防范侵权责任并非没有限制和防范的,最新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正当防卫、紧急救助等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得到一定的限制和减轻。

此外,最新民法典还对侵权保护的适用原则、过失责任的推定、连带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以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化和法治化。

最新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解析与评价

最新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解析与评价

最新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解析与评价近日,新《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最受瞩目的是侵权赔偿方面的新规定。

本文将对最新的《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进行解析和评价。

一、背景侵权赔偿一直是民法领域中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以往,我国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在实践中,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损害赔偿来实现,但之前的相关法规较为笼统,很难统一处理这样的法律纠纷。

二、民法典对侵权赔偿的规定新《民法典》对侵权赔偿作出了以下规定:1.增加了虚荣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将虚荣权的损害也纳入到了侵权赔偿的范畴内。

在个人荣誉、名誉、声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向自己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失赔偿金。

2.规定二者选择权对于合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切实保障侵权人合法权益,新《民法典》规定当判断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对保全措施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而对于权利人自身的损失,权利人有选择向侵权人损失行为要求损失赔偿或者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利。

因此,在实际权益维护中,权利人可基于自身利益进行选择。

3.规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涉及到侵权行为的多个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将进一步促进侵权责任人的重视和处罚。

三、评价新《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对于完善民法制度体系、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进一步强化司法保障作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侵权的界定,新《民法典》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符合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另外,在新规范的具体执行中,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需要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

只有全方位地落实该规范,才能有效维护我国民众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总的来说,新《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新规范,既有独到的地方,又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而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不断推动民法典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以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的法治进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民事关系的综合性法律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涉及个人和法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承担。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及主要变化。

一、新增内容1.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纳入其中,明确了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责任承担。

这一新增内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2. 虚拟世界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虚拟世界中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虚拟世界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虚拟财产、虚拟身份等在虚拟世界中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

这一新增内容填补了现行法律在虚拟世界中的漏洞,为互联网行业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变化1. 赔偿责任的扩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了侵权人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与旧法相比,民法典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合理费用等方面。

同时,赔偿责任还包括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义务。

这一变化使受害人能够更全面、更充分地得到赔偿和恢复,有利于实现侵权责任的真正弥补。

2. 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的区分:民法典将侵权责任分为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两种形式。

过失责任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侵权,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无过失责任是指无过失行为但侵害了他人权益,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这一变化强调了侵权行为本身带来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旧法只重视过失的缺陷。

3. 连带责任的增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了连带责任的规定。

当多个人共同侵权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各侵权人按比例分担责任。

这一变化有利于提高受害人的维权效率,减少对多个侵权人的追偿难度。

以上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的简要介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民法典侵权赔偿新解析评估剖析讨论

最新民法典侵权赔偿新解析评估剖析讨论

最新民法典侵权赔偿新解析评估剖析讨论2021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并施行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在侵权赔偿制度方面有着全面而深刻的调整。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赔偿制度的调整进行解析,并对其中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剖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最新民法典侵权责任主体的判定新民法典规定,在侵权行为中,能够引起损害后果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在侵权行为中,非法行为人不一定是侵权责任人。

不当行为人对于侵权后果的产生贡献要素,决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合法行为人的权益,遏制无过失责任的不当行为人的不合理索赔。

二、最新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构成最新民法典在构成侵权行为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

其中,规定了“损害”一词的要素,明确侵权行为只有在引发了违法行为人的损失后,才能被视为构成损害,产生民事责任,这也是前述的非法行为人和侵权责任人主体不同的解释之一。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最新民法典对于侵权赔偿的数额也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因损害产生的实际损失、因为追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个方面。

以前是只能在合理范围内,现在也将合理费用一项纳入其中。

四、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故意与过失责任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最新民法典也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责任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明确,侵权人有故意行为的,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发生过失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过失程度给予不同的补偿赔偿,但也要保证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全额赔偿。

五、对职业侵权行为的规定最新民法典还规定了在职业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新民法典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变化,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与规范发展。

六、最新民法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最新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规定了在精神损害的故意侵权情形下,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及主要变化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以及主要变化将对我国侵权责任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带您全面了解这些新增和变化,并为您提供一些指导意义。

首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最大亮点是将网络侵权纳入了侵权责任范围。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而旧有法律对于网络侵权的规制力度相对较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将填补这一空白,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保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加强了对环境侵权的规制力度。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环境侵权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为环境侵权行为的追究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范,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在侵权责任的赔偿方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多元赔偿责任制度。

传统的侵权责任制度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而民法典的新增对涉及重大侵权行为的赔偿进行了多元化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

这一变化是对侵权责任领域的进一步完善,使得赔偿更加全面,能够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完善了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和修补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新增将使侵权责任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有利于侵权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

总体而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及主要变化对于我国侵权责任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一编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强化了对网络侵权和环境侵权问题的规制力度,为侵权责任的赔偿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规范,同时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6.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责任编,新规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责任编,新规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责任编,新规有哪些变化?2021年1⽉1⽇,新中国⾸部《民法典》将正式实施。

其中的侵权责任编亮点颇多,在这⾥我们就选取⼏个⼤家⽐较关⼼的部分,⼀起看看有哪些变化:01补齐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条件《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增加“造成损害”的限定,补全了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两要件,建⽴起完整的过错责任⼀般条款。

02明确损害扩⼤以过错定责《民法典》第⼀千⼀百七⼗三条被侵权⼈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该修改主要考虑到了实践中有的被侵权⼈或其家属,为索取较⾼的赔偿,放任损害结果扩⼤,以期加重侵权⼈的责任。

03取消⼈⾝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时的损失优先规则《民法典》第⼀千⼀百⼋⼗⼆条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该修改能够有效规制实践中损失⼩、获利⼤的侵权⾏为,更好地保障被侵权⼈的⼈⾝权益。

04明确⽤⼈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后的追偿权《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此规定,可以督促⼯作⼈员在履⾏职务时尽到谨慎、勤勉义务,避免不必要损害的发⽣。

05完善个⼈劳务关系中的赔偿责任划分《民法典》第⼀千⼀百九⼗⼆条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提供劳务⼀⽅追偿。

《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一)

《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一)

《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一)《侵权责任法》终获通过,这对于每一个民法学人来说,都是一件令人兴奋和鼓舞的事,它意味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与之前的《民法通则》和几个侵权法方面的司法解释相比,这部法律在一些制度方面有一些新的变化。

现举其要予以说明。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方面意味着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只限于民事权益,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其不仅仅包括民事权利,同时也包括那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同时,该条还列举了民事权益的范围,值得关注的是其将“监护权”、“婚姻自主权”、“股权”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的处理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

2、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4条)三、关于损害赔偿1、对于侵害生命权,废除了之前司法解释中区别城乡居民的二元赔偿标准,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规则。

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即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22条)3、明确了因人身权益遭受损害而导致的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

即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按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20条)4、明确了受害人死亡情形下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即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18条)5、明确损害赔偿金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二)

《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二)

《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二)六、产品责任1、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义务,并对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第46条)2、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47条)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规定了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49条)2、规定了买卖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50条)但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51条)3、规定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

首先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主体。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53条)八、医疗损害责任1、明确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医疗机构(第54条)。

2、明确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第55条)。

3、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56条)。

我国侵权法的变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

我国侵权法的变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

我国侵权法的变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张志坡【摘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体现了我国侵权法的变迁与进步.<侵权责任法>几乎吸收了<民法通则>侵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在此基础上,侵权法的分论部分也有所变更、细化、增加,亦即细化了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网络侵权等多发性、值得重视的侵权行为,并规定了同命同价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侵权法的新近发展,而且回应了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该法也删除了不合时宜的规定.我国侵权法变迁的过程就是侵权法科学化、合理化的过程.【期刊名称】《南都学坛》【年(卷),期】2010(030)003【总页数】6页(P89-94)【关键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细化;增加;网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张志坡【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侵权责任法》于 2009年底通过,该法是对《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规定的坚持和发展。

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考察我国的侵权法,比较二者之异同,对于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具有重大意义。

在侵权法总论方面,该法几乎全盘吸收了原有规定;在侵权法分论部分,也坚持了原有的侵权类型。

此外,该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有所变更、细化、增加和删减。

变更的是使既有之规定更加科学合理;细化的是使原有之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增加的是使侵权法能够与时俱进,及时反映新型侵权行为;删减的是不合时宜的规定。

下面从这几个方面分述之。

正如《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那样,并非任何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都需承担责任,而是需要具备一定之归责事由。

侵权法传统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①关于过错责任,可参考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但随着进入近现代社会,各种为社会所需但行为人又无过错的行为经常引发大量的损害,这就使得无过错责任在各类特殊行业得到确认,并为侵权法所肯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章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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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6.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8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8.监护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8.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9.使用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9.使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10.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
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1.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
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2.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3.第三人过错对饲养人责任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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