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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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2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09.07【实施日期】2004.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适用亟待统一规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适用亟待统一规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适用亟待统一规范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法院解决大量的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法院裁判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

但是,民权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理具体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结合对其他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如何把握的了解,发现在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直接影响着法院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亟待统一、规范。

一是对该条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的证据要求,观点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对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事实的认定,给付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给付人正在享受国家救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或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有效证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给付人只需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负有外债即可。

上述观点,有的在不同法院分别存在,有的在同一法院并存,这就导致不同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裁判案件时因所持观点不同而裁判结果不一,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审理同类案件因对上述规定理解不一而裁判结果迥异的现象。

二是对未结婚登记,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给付彩礼方起诉对方返还彩礼的案件,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是,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虽然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其关系仍不属夫妻关系,给付彩礼方可以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另一种意见是,当事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让群众看来,当事人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的,与登记结婚没有实质性区别。

同时,该意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体是指当事人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故对该类案件,不应支持给付方的请求。

第三种意见是,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体是指当事人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解释,有悖该条规定的本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夫妻
内容摘要
为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内容及指导思想,让广大民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官们更准确地适用《婚姻 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目录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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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题 院
申请财产保
全时,人民
法院如何确
定申请人所
应当提供的
担保数额问

0 6
十二、关于 《婚姻法司 法解释 (二)》的 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就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在公布
《关于适用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了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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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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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宪法是关乎国家主权成立、权限识别和到位、担负责任和赋予权利的基本规则,是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中国全民共享婚姻家庭权利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在宪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是社会关系,夫妻二人平等,有自主选择结婚的权利”,这一提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规范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

一、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了夫妻信任、忠诚、容忍、体谅、体贴、给予爱心管理方面的要求,要求夫妻必须遵守以共同感情和忠诚、互相爱护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必须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要主动帮助对方处理困难。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还要求夫妻之间必须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并按照联合夫妻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保护彼此财产权利,促进夫妻友好沟通,减少家庭矛盾。

二、有关司法实务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有关婚姻家庭关系解除的请求,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院应认真审查,做出正当的司法裁定。

同时,在家庭案件当中,双方可由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便早日解决家庭纠纷。

同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应遵守国家规定,勤勉地抚养和管教子女,以及实行离婚协议,共同抚养子女,承担家庭财产损失和婚姻破裂损失等准则。

三、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释,为法律进行实施和判决提供了依据,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多的解释和实施方面的细节。

它以宪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婚姻家庭权利体系为基础,界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确定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为了促进夫妻友好沟通,保护双方的权利。

婚姻法名词解释的英文翻译

婚姻法名词解释的英文翻译

婚姻法名词解释的英文翻译Marriage Law Terminology: English Translations for UnderstandingIntroduction:Marriage, as a vital institution in every society, holds immense significance in the lives of individuals. It is a complex institution that involves legal, emotional, and social aspects, which vary across cultures. In this article, we aim to provide English translations for key terms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law. By understanding these terms, individuals can gain insights into the legal framework surrounding marriage.1. Marriage Registration - 婚姻登记Marriage registration is the process through which a marriage is legally recognized by the government. It involves filing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providing proof of eligibility, and obtaining a marriage certificate. This certificate serves as legal evidenceof the marriage.2. Pre-Marital Agreement - 婚前协议A pre-marital agreement, often referred to as a prenuptial agreement or a prenup, is a contract between prospective spouses that outlines how their property, assets, and other matters would be divided in the event of divorce, separation, or death. It helps to clarify financial expectations and protect individual interests.3. Marital Property - 夫妻共同财产Marital property refers to assets and debts acquired by a couple during their marriage. In many jurisdictions, marital property is subject to equitable distribution upon divorce or separation. It includes real estate, investments, savings accounts, vehicles, and other possessions acquired jointly during the marriage.4. Child Custody - 子女抚养权Child custody refers to the legal authority given to a parent to make decisions regarding the upbringing and well-being of a child. This includes decisions about education, healthcare, religion, and general welfare. Custody may be awarded solely to one parent (sole custody) or shared between both parents (joint custody).5. Alimony - 赡养费Alimony, also known as spousal support or maintenance, refers to payments made by one spouse to the other after a divorce or legal separation. It is typically provided to ensure the financial well-being of the receiving spouse, especially if there is a significant disparity in income or one spouse has been economically dependent on the other.6. Divorce - 离婚Divorce is the legal dissolution of a marriage, ending the marital union, and releasing both parties from their marriage obligations. It involves the court process, where issues such as child custody, division of assets, and spousal support are resolved. Grounds for divorce vary across jurisdictions and may include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infidelity, or abuse.7. Annulment - 宣告婚姻无效An annulment is a legal declaration that a marriage was invalid from the beginning, making it void or null. Unlike divorce, which dissolves a valid marriage, an annulment states that there was no valid marriage to begin with due to factors like fraud, bigamy, underage marriage, or lack of mental capacity.8. Domestic Violence -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refers to abusive behavior within a household that harms the physical, emotional, or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of a family member. It can occur between spouses, parents and children, or any other family members. Domestic violence is a serious crime and can lead to legal protection orders, temporary or permanent separation, and criminal charges.Conclusion:Understanding the terminology associated with marriage law is crucial for individuals navigating the complexities of marital relationships. Armed with knowledge of these terms, people can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regarding their marriages, seek legal advice when necessary, and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However, it is essential to remember that legal systems and terminology may vary across countries and jurisdictions; hence, it is advisable to consult local resources or legal professionals for accurate information.。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法院依据婚姻法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和适用的一种司法规范文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和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处理1. 共同财产的概念及范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收入、财产所得、遗产继承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一方独自享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经济支出所用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取得时间、所有权归属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等因素。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现金分割、财产调换、财产划归与共同管理等。

二、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1.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后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依法确定抚养方式和费用。

离婚后,父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2. 弱势方的生活费用和权益保障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指出,离婚后,对于无工作能力或者无劳动能力的一方,对其生活费用进行保障是必要的。

同时,离婚后,如果一方因婚姻导致了经济、身体、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三、遗产继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离婚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夫妻自愿约定遗产继承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遗产继承问题,应当依照协议履行;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评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规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以及遗产继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December 26, 2003)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200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婚姻法的第二个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29条,其中三分之二涉及解决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

《解释(二)》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管《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是有配偶者,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为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死后也可宣告婚姻无效《解释(二)》对无效婚姻进一步规范。

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3种情况可以返还彩礼《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的3种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前父母买的房归自己儿女解释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后一人欠债两人担《解释(二)》以债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为切入点,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时,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支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中英对照》1. 引言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组成部分,对于每个个体而言,婚姻也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

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婚姻法律的规定和对待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并进行中英对照,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和比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于1980年颁布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离婚、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英对照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部分内容,以便进行中英对照:第一条,婚姻是自愿的男女双方建立家庭的协议。

Article 1 Marriage is a voluntary agreement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to establish a family.第二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一律平等。

Article 2 Both husband and wife are equal in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第三条,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Article 3 Both husband and wife have eq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4.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中英对照的部分内容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强调了夫妻平等、自愿建立家庭等原则。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家庭关系的重视,也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与此中英对照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比较、学习两国的婚姻法律,促进法律的交流与发展。

5. 总结通过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得以清晰表达。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学习法律,也对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能够更好地交流与融合,为全球的家庭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最新-婚姻法解释二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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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篇一:婚姻法解释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明确婚姻法律适用的范围和具体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为我国现行婚姻法行使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解决婚姻纠纷、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行理解和适用的分析,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婚姻法的实施。

一、解释的背景与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为了解决在婚姻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婚姻法律的适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涉婚案件,准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二、重要内容及解读1. 配偶招待费的计算方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计算配偶招待费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计算方式和相应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需要支付配偶招待费,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配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以便更加科学和合理地计算配偶招待费。

2. 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其中包括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保障低收入配偶合理生活的原则等。

根据这些原则,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按照财产的性质、来源、产权归属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确保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3. 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保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要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确保受暴力侵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三、适用案例分析:除了对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规定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给出了一些具体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于法律适用的具体场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情况下的婚姻纠纷,通过具体案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解释的含义和适用原则。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

The cool breeze blows the maple leaves red, cold words make the strong ma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在《解释(二)》第十条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问:《解释(二)》制定过程中,最高法院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群众对什么内容最感兴趣?《解释(二)》对这一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答: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最受群众关注的,是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在《解释(二)》第十条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起诉问: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及无效婚姻案件,《解释(二)》有哪些新的规定?答:这次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的处理确实作出了新的解释。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包含哪些内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包含哪些内容?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包含哪些内容?婚姻关系在当代社会是热议的一种社会关系。

因为在当代社会中,婚姻关系发生了很多问题,例如一方私自借款但需要两方共同承担,家暴以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骗取财物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今天给大家来说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包含哪些内容?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在当代社会是热议的一种社会关系,因为在当代社会中,婚姻关系发生了很多问题,例如一方私自借款但需要两方共同承担,家暴以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骗取财物等,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今天给大家来说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包含哪些内容?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债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烦,催其还债。

这次,新规明确规定了,这些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

遭受非法借贷的债主恐吓、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其他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也不乏一些夫妻债务是以个人名义偷偷借的,受害一方并不知情。

而依据原24条的规定,不少处理情况会以债权人不知道是个人债务为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什么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什么内容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什么内容该解释主要解决了婚姻财产的问题,有个人收入的问题、退伍军人的问题,还有大家十分关注的房子产权问题。

还有一些是涉及婚姻关系的问题,有专门针对事实婚姻的做法,也有针对婚姻无效的说法,特别是婚姻被判决无效之后的,一系列操作方法。

这解释是在04年的时候开始实施的,主要是解决现行婚姻法规定含糊的地方,意图为这些比较含糊的法规提供可以操作的方法,统一各地法院对此类规范的处理方法,尽可能结束各地之间的差异。

该解释主要解决了婚姻财产的问题,有个人收入的问题、退伍军人的问题,还有大家十分关注的房子产权问题。

还有一些是涉及婚姻关系的问题,有专门针对事实婚姻的做法,也有针对婚姻无效的说法,特别是婚姻被判决无效之后的,一系列操作方法。

还有一个涉及到民间彩礼的问题。

总体来说,就包括这些。

那么在里面有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那就是“和已故之人离婚”。

例如,周某和王某是夫妻,周某在去年9月份已经离开这个世界了,那么王某在今年的3月份提出离婚。

法院受理了,并且判决了离婚成功。

之所以如此,我大概分析了一下。

以下是属于个人的观点。

首先,在周某去世之后,一般而言那么法定继承就会启动,王某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周某的遗产。

这是两人之间共同奋斗、互相扶持的结局了。

其次呢,在户口本等身份证件上,王某的婚姻状态可能显示的是“丧偶”。

毕竟“未婚”比“丧偶”要好一点吧,这可能也是王某为自己以后的考虑。

至于怎么评价这一行为,个人不作评价。

最后呢,也有可能周某在生前有做过出格的事情或者犯下了大错,而王某在周某去世之后才知悉的,所以才会有这么一举动。

以上就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一点小解读!。

法律英语:婚姻法 2 结婚

法律英语:婚姻法 2 结婚

第二章结婚Chapter II Marriage Contract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Article 5 Marriage must by based upon the complete willingness of both man and woman. Neither party may use compulsion on the other party and no third party may interfere1.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Article 6 No marriage may be contracted before the man has reached 22 years ofage and the woman 20 years of age. Late marriage and late childbirth shall be encouraged.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Article 7 No marriage may be contracted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if the man and the woman are lineal relatives by blood, or collateral2 relatives by blood up to the third degree of kinship; and(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if the man or the woman is suffering from any disease, which is regarded by medical science as rendering3 a person unfit for marriage.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意义深远,对于我们日后的婚姻生活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婚姻法》的修订也一直在跟进这些变化。

“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可以说是婚姻法的“升级版”,在结婚登记、亲属关系、夫妻财产等方面对婚姻法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解释。

下面,我们来分别看看其对于上述几个方面的具体解释。

首先是结婚登记。

婚姻是必须经过结婚登记手续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往往选择只举行婚礼而不办理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关系虽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在法律上却是无效的。

而《婚姻法》规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向他人宣告婚姻关系。

即,只要能证明当事人已达成婚姻协议并有相应的行为表明,则视为已建立婚姻关系。

这样一来,就有效解决了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导致的维权问题。

其次是亲属关系。

《婚姻法》中对于夫妻的亲属关系有着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其他亲属关系却没有作出具体解释。

而《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则对于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丈夫和妻子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承担家庭生活。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夫妻之间的互动,加深相互间的感情,建立和谐的家庭。

再次是夫妻财产。

婚后财产的处理一直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件大事,而《婚姻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具体实行中,往往会因为法律规定的不严谨而产生争议。

而《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则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方面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更加严谨地保护了双方的权益,在夫妻财产的处理上,更加地公平合理。

总的来说,《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可以说是《婚姻法》的升级版,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进一步促进了夫妻关系的发展,也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保障,有效地化解了在婚姻关系中常常发生的一些问题。

然而,最终能否做到家庭和谐、婚姻美满还是要回归到夫妻间的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这一基本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

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

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

因此,如无特别说明,我们都是在这一意义上继续分析同居关系的有关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同居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

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

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的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这就说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案件作为一个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提出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请求的,通常会一并审理,以方便当事人,节省诉讼资源。

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主要就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

抛开同居关系不谈,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当事人的此类请求并依法公正审理的。

因此,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

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问题的规定,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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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December 26, 2003)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Article 3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suit of divorce,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marriage is invalid, it shall inform the parties concerned of this and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Article 4 Where the people’s court hears a case of invalid marriage involving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it shall make separate a ruling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marriage and about the handling of other disputes respectively.Article 5 Within a year after the death of either the husband or wife or both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if the existing party or the interested party files an application for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Article 6 If the interested party files an application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interested party shall be the applicant, and the two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shall be the parties against whom the application is filed.If either the husband or wife is dead, the existing party shall be the party against whom an application is filed.If both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are dead, they shall not be listed as the parties against whom an application is filed.Article 7 Where, with regard to a same marriage,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suit of divorce and an application for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t shall hear the case of divorce after it has made a 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9篇相关论文2篇)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实务指南)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judgment about the case of applying for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After the marriage as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s announced invalid, if it is related to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the hearing shall continue.Article 8 The clauses about the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in a divorce agreement or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shall be binding on both the husband and wife.Where the party concerned files a lawsuit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above-mentioned agreement 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Article 9 Within one year after the husband and wife are divorced on the basis of agreement, if they back out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and files a suit for modifying or canceling the agreement 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ir application.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their suit, if it finds that no circumstance of fraud or coercion exists when the agreement 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is established, it shall dismiss the pleading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Article 10 If it is found that the pleading of a party concerned for the return of the betrothal gifts given to the other party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 is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support him or her: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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