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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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 收费 标准 通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防雷装置
检测
接地电阻

90
楼层6层以上每层
加3%;构筑物20米
以上每米加收2%
保护范围

150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

80/30

专项防雷
装置检测
电源质
量检测
避雷器漏电流

50
易燃易爆场所
加收20%
频率漂移

50
谐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0
防静电接地检测

80
电源避雷器测试

120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
完整版
一、背景介绍
为规范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行业收费行为,提供参考依据,本文档旨在制定《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

二、收费范围
建筑项目咨询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立项前咨询:包括建筑规划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可行性研究咨询等。

2. 设计阶段咨询:包括方案设计咨询、施工图设计咨询、规范及技术标准咨询等。

3. 施工阶段咨询:包括施工现场咨询、技术疑难问题咨询、施工工艺咨询等。

4. 竣工验收阶段咨询: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咨询、工程质量评定咨询等。

三、收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行业相关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1. 咨询费用计算方式
咨询费用按照项目咨询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咨询服务人员的资质及经验等因素进行计算,计费单位为人民币元。

2. 收费标准详细说明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四、收费支付方式
1. 咨询费用根据服务进度和阶段性成果支付,可分为预付款、阶段性支付和尾款支付。

2. 咨询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支付方式可以为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

五、收费争议解决
1. 如在咨询过程中发生收费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2. 若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六、其他事项
1. 标准中的收费金额为参考值,实际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咨询
服务需求可能有所不同。

2. 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提供符合质量标准
的咨询服务。

以上为《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的完整版,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相关咨询服务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采购活动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各中介服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采购活动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高效、快捷地办理各项招标采购业务,现将参与我县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本通知所指“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参与郎溪县招标采购交易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二、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无委托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代理(咨询)服务费。

三、根据皖价服[2007]86号、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凡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三项交易服务费用(中心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均由中标企业承担。

四、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同招标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费用标准),委托服务合同须由受托方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的2个工作日内报县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科∕政府采购科备案。

五、招标代理服务机构须将中标企业承担的三项交易服务费用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便投标人进行成本核算。

六、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心”建设工程科∕政府采购科核准后填写“郎溪县招标采购项目交易服务费收取联系单”交由“中心”财务室从中标企业投标保证金中扣取。

七、为更好地服务于中标企业,确保招投标业务工作开展顺畅,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登录“中心”网站查看招标项目中标公示,自中标公示发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须将正式收费发票及中标通知书提交至“中心”建设工程科∕政府采购科,逾期提交者,“中心”一律不予代扣。

特此通知郎溪县招投标中心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皖价服[2010]209号

皖价服[2010]209号

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

皖价服[2010]209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现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相关收费单位做好《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工作。

除取消个人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自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取消、降低以及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和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取消、降低和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5〕143号)收悉,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3项收费标准,具体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检测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本复函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时,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四、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其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格)为基数计费。

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按本复函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皖价服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1〕11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说明:1.表中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皖价服[2006]177号

皖价服[2006]177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6〕177号二○○六年六月十九日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以下简称检测试验服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以下简称室内环境检测)。

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

室内环境检测是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

具体检测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项目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认定、信息技术、对比试验等服务职能。

各检测机构按检测服务费的1%上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02876_皖价服[2007]86号文件

102876_皖价服[2007]86号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函〔2007〕66号二○○七年五月十一日各市物价局: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4〕307号)已过了试行期,省局目前正在会同省建设厅进行调研,重新核定。

在正式标准未下达前,暂时执行原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第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是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鲁气办发2010[16]号-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

鲁气办发2010[16]号-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

山东省气象局文件
鲁气办发〔2010〕16号
转发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省雷电中心: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安全检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通知》中所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 —
二、对山区作业以及在陆地上超出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项目,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与用户协商收费;涉及统缴以外的野外作业、载重运输、过路过桥以及水上交通等因检测用户所在地不同而特别增加的费用,按实由用户承担。

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接《通知》后按规定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持证收费,依法纳税,规范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所属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随意减免收费等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认真受理防雷收费投诉举报,对于收费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气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2 —
—3 —
—4 —
—5 —
—6 —
—7 —
主题词:转发防雷收费通知
山东省气象局办公室2010年2月1日印发
—8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号】皖价服函〔2014〕219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
的函
皖价服函〔2014〕219号省人防办:
你办《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申报核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函》(皖人防函〔2014)10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检测服务收费暂继续按我局《安徽省物价局关
于核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3〕253 号)相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6日。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0]11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0]11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0〕119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恢复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气函〔2010〕47号)悉。

现函复如下:目前,我局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开展治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工作,需对相关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重新审核。

此间,不宜恢复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原标准,请暂仍按《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合政办秘〔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39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

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优化我市防雷行政许可。

现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调整工作。

1.气象部门不再实施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施工,由取得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2.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3.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市城乡建委监管,气象、城乡建委自2017年3月1日完成交接。

气象部门已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一并纳入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部门负责相应的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二、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1.建立防雷安全领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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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服〔〕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
费的通知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1〕11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
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说明:1.表中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
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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