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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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利土地制度的演变

第一阶段:封建土地所有制(1536-1962年)

与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一样,智利长期以来土地占有高度集中,极少数大庄园主及外国公司垄断了大部分土地,而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这种土地关系源于16~18世纪殖民统治时期建立的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高度集中阻碍了农业发展,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抛荒。广大农民强烈要求改革土地制度。19世纪初出现了很多土地改革的呼声和主张,但都没有触动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智利处于美国资本的掠夺剥削之下,国内军人专政,大庄园主垄断土地、农民无地或少地现象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第二阶段:土地改革阶段(1964-1973年9月)

E.弗雷·蒙塔尔瓦任总统期间,智利于1962和1967年两次颁布土改法,规定征收“超额”私人土地(大地主占有但未被利用的土地),依法征收了1408个大庄园的350万公顷土地,分给约3万户农民。

1970 年9 月,智利社会党、激进党、共产党、社会民主党等左翼政党组成“人民联盟”,推举社会党人阿连德为总统。阿连德执政后,开始推行国有化政策,同时强力推行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他执政的第一年(1971)就征收了3500个大庄园的530万公顷土地,建立农社和被称为“土改中心”与“生产中心”的国营农场或合作农场。这次土改沉重地打击了大地主土地所有制。1973 年9 月,在美国和国内右翼势力的支持下,皮诺切特发动反政府军事政变,阿连德以身殉职,土地改革终止。

第三阶段:土地逆向流转阶段(1973年-现在)

皮诺切特上台后,智利军政府首先把阿连德政府时期在土地改革中被剥夺的土地无偿还给原所有者,但提出了附加条件:归还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把被征收土地归还给大地主的方式有所不同:(1)被征用土地尚未分配的,

原样归还;(2)被征用土地已分给小农户耕种的,由政府以市场价格赎买后归还。军政府认为,土地在谁手中并不重要,关键是必须耕种、而且要规模化和专业化耕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以,在被征土地重新回到大地主手中的同时,小型农户手中的土地也逐渐向懂大规模经营土地的大农场主手中流转。

二、智利农用土地所有权结构及其土地权利保护

智利全国耕地面积大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6.5%,约为480万公顷(只相当于我国1.28亿公顷的3.75%),但因人口少,人均耕地面积0.3公顷,与南美洲人均耕地面积0.299公顷大体相同,相当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的3.25倍。

智利全国由北向南分为热带沙漠气候、地中海气候和温带阔叶林气候三大类,奇洛埃岛以南为南极冻土带气候不宜农耕。因此,相对于其国土而言,智利农业用地不多,可耕地占国土面积的比重很小,几乎全部集中在南纬30°至42°的地区。

智利国有土地包括:海岸线宽度为30米的海滩,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政府所有建筑和设施用地,全国的公园用地,国家森林公园用地,生态用地,安第斯山脉及其他水资源地。除此之外的农业用地,大部分为私人所有。

智利有30万农户,拥有耕地面积(均指有灌溉系统的可耕地)为12公顷及以下的为小型农户,12-40公顷为中型农户,40公顷以上为大农户。小农户有27.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5%,但只占有全国耕地的 22%;大中农户2.2万户,只占农户总数的15%,却占有耕地78%。最大农场主拥有的土地多达30万公顷,而绝大多数小农户的耕地面积都在12公顷以下。

在土地私有、土地流转自由、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的情况下,智利小农户在生产、技术、劳动生产率、资金等多方面仍处在弱势地位,大农场主仍在继续兼并小农户的土地。为了避免土地过度集中,智利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政府监管和严格的行政程序有效保护着小型农户的土地权利。

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保护小型农户土地权利是智利土地制度的重要特点。政府不直接参与土地流转,但就改变农地用途制定了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即使政府需要征用农地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也必须与农户谈判价格。如果

谈不拢价格,计划中的基础设施或公用设施必须另选地址;如果是道路,就不得不改线绕道。

在智利,如果要改变任何一块农地搞城市建设,负责城建的住房、都市化和公共土地部必须向农业部、国有资产部和智利国家环境委员会同时提出申请,在三个部门分别审查同意后,再与土地所有者谈判价格、签定土地买卖协议,然后到国家土地登记局变更登记。

智利土地制度的第二个显著特点是通过专门的法律保护原住民的土地权利。智利有7个少数民族,其中马普切族的地位最为特殊。马普切族是印第安人的一个部落。“马普切”是西班牙语,意指“土地的主人”。马普切族之外的智利人拥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但法律规定,马普切人拥有的土地只能在马普切族内部流转。如果要在马普切人拥有的土地上建设一个水电站,政府就必须出资先购买比马普切人现有土地更好的土地,在马普切人新居住区建设比原来更好的交通、通讯、生产、生活、教育和文化设施,才能动员马普切人搬迁。例如,智利政府最近决定在南方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其中一段必须通过原住民的土地。政府通过与原住民谈判,为原住民购买了比原来更好的土地,制定了10年生产生活发展规划,包括建设全新的农业灌溉体系、为原住民提供长达10年的免费农业新技术培训、并承诺了政府投入后,才达成土地置换协议。

三、智利小型农户的政策、金融、技术和市场支持体系

智利小农户在农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27.8万小农户的产值占全国农业总产值的25%-30%,提供就业岗位60万个;小农户蔬菜生产占全国的44.8%,粮食和水果生产占43.7%,养羊业占全国的62.7%,养牛(肉、奶)占全国的42.7%,猪肉生产占全国的47.9%。因此,智利政府给小农户(小型农场主)提供多方面的支持。

智利农业部农业政策司是专门为智利小农户(耕地面积不足12公顷的农户)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政府机构。该司认为,大中型农户不需要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获得需要的信贷服务。该司的财政预算每年有2.4亿美元,1500余名雇员,在全国15个地区设有111个办事机构。

智利农业部农业政策司支持对象的确定坚持四个标准:第一,利用拥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第二,家庭收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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