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注销登记机关名称]:我单位(或个人)因[具体原因,如:公司经营不善、个人原因等]决定终止经营(或活动),现向贵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为确保注销登记的顺利进行,特提交以下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申请人名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2. 申请人类型:[单位或个人]3. 申请人住所:[详细地址]4.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姓名]5.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6. 申请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7. 申请人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二、申请注销登记的具体原因[在此详细说明申请注销登记的具体原因,如:]1. 公司经营不善,连续[时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
2. 因个人原因,如健康问题、家庭责任等,无法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3. 市场环境变化,原业务无法持续发展。
4. 法律法规调整,原业务不再符合政策要求。
5. 其他原因。
三、注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1. [单位或个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了所有税务、社保、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注销手续。
2. [单位或个人]已清偿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工资等。
3. [单位或个人]已妥善处理了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4. [单位或个人]已向所有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发出了注销通知,并妥善处理了相关业务。
5. [单位或个人]已将所有财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注销登记所需材料1. 注销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 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 工商登记注销公告8. 税务登记注销证明9. 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证明10.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11.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注销登记的后续事宜1. [单位或个人]将在注销登记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剩余资产和债务。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3篇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3篇
(209字)
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们双方于年月日在你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证编号:),现由于以下第项原因:
1、主合同已履行完毕;
2、抵押权人已实现抵押权;
3、抵押物已全部灭失;
4、提前解除抵押合同;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巴黎抵押物注销登记。
抵押人(盖章):地址:
抵押权人(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住所:
代理人(签字):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注销部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377字)
xxx房地产交易所:
借款人xx公司于20xx年8月5日用xxx行政中心东边xxx苑1、2、3、8、9、10号楼住宅59套,门面12套,在我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663万元整,现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整。
我社同意解除1号楼1单元102号、202号;2号楼1单元202号,2单元101号、602号、603号;3号楼1单元102号、601号;8号楼1单元101号、102号、302号、402号;9号楼1单元203号,3单元602号;10号楼1单元601号、602号,2单元102号、201号、602号,3单元101号、601号、602号的房产抵押登记,现贷款余额463万元整,其余37套住宅,门面12套继续抵押,请贵所办理在建工程变更登记手续。
原借款合同(合同号xxx号),抵押合同(合同号xxx号)继续有效,望贵所办理为感。
xxx银行营业部
20xx年xx月xx日。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作者:潘丹丹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2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登记条例》修订的同时,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登记错误的纠正方式也历经变化。
在现行《登记条例》下,由于仅有更正登记一种纠错手段,较难纠正登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房地产登记错误情形,因此引起诸多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启发我们对房地产登记纠错方式的讨论和思考。
我们认为,尽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撤销错误的房地产登记,但是行政法的基本法理表明,行政主体有权撤销、变更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登记实务中有必要增设“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这一纠错手段,来补充更正登记适用范围过窄、纠错不足的局限,从而完善上海的房地产登记纠错制度。
一、更正登记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更,字典中的解释为“改变,改换”;正,解释为“改正,纠正(错误)”。
更正,顾名思义,也就是纠正错误的意思。
更正登记作为纠正房地产登记错误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被明文列入房地产登记法律法规中,在国家层面和上海出现的时间并不同步,其内涵和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国家层面的登记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中仅规定了登记机关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方式纠正不实登记的纠错制度,尚未出现“更正登记”的概念。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其“不动产登记”一节正式将“更正登记”作为纠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手段和方法,予以了明确。
《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配合《物权法》的施行而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则通过第74、75条两个条文对更正登记的具体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和更正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公布日期】1988.05.12•【字号】沪房[1988]监字发第202号•【施行日期】198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1988]监字发第202号)各区房管局、各县房管所,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上海石化总厂地区房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沪府发〔1987〕66号文件,搞好本市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二日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郊县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等全民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以及地处农村属于城镇单位所有的房屋,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外,都必须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登记发证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颁发。
第三条下列房屋由所有权人向市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登记:1.外国政府和外国人的房屋;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3.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涉外房屋;4.单位购买的房屋;5.其他必须由市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登记的房屋。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其中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除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外,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各区、县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细化不动产登记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登记要求,现就《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1号,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登记事务机构申请登记;属于市登记事务机构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到市登记事务机构申请登记。
二、两人以上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并在申请登记时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共有方式。
共有人已分别持证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相关证明文件已明确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归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但未明确相关权利人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权利人记载为“待定”,不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待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归属明确后,登记事务机构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相关证明文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上海市房地产注销登记申请书
上海市房地产注销登记申请书
年月日,房地产抵押人将坐落于的房地产抵押给本(单位□,人□),已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了《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证明号为:)。
现因。
符合:
□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抵押合同被解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
□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的抵押终止条件,故上述房地产抵押关系已告终止。
现抵押人委托(证件号:),
抵押权人委托(证件号:)前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申请
其他权利人(抵押权利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
房地产权利人(抵押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为哪一项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
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
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采集统计工作。
公安部门、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
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1.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3. 租赁合同(原件)4. 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申请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
2、到对应的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向对应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拓展资料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参考资料中国上海政府官网?中国上海政府官网一、办理地点: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三、需携带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1.3(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1.3.1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一)市属农场范围的房地产登记,登记受理工作由市登记处委托市农场局房地产登记受理处办理;(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三)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册信息。
1.3.2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1.4(房地产权证书)2003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和备案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颁发登记证明;文件登记备案颁发备案证明。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沪价商[2001]42号、沪财预[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商[2001]42号沪财预[2001]113号)你局沪房地资权[2001]595号《关于申请核准房地产登记、测绘及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经研究,同意对沪价房[1998]第352号、沪财综[1998]第61号《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归并和调整。
现函复如下: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用(一)初始登记费1.由受理登记的部门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登记申请人收取: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 0.2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超过10000部分 0.022.项目价格总额(即计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1)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算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5年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沪府[1995]38号)计算确定。
(2)房屋部分:按《上海市住宅、商办楼工程造价参考标准》(见附件)计算确定;《标准》中未明确的,可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或者招投标文件办理。
3.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
4.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6万元。
房屋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
询
问
事项
1、申请房屋抵押设立登记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
其他事项
申请人承诺以上回答、声明及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被询问人)签章:.
代理人(被询问人)签章:
申请日期:
房屋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
(房产登记机构名称):
申请人依法申请以下房屋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放弃房屋所有权□房屋权利灭失
□其他
申请人情况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份额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共有人
代理人
委托关系声明:
委托人确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权利人或权利关系人,经核对身份真实无误。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章】
房屋状况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
房屋坐落
申请注销事由
抵押权设置情况
地役权设置情况
婚姻状况声明
1、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至今未婚;
□本人与的婚姻为本人的初次婚姻;
□年月日离异后至年月日未再婚;
□年月日丧偶后至年月日未再婚;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至今未婚;
□本人与的婚姻为本人的初次婚姻;
□年月日离异后至年月日未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1.15•【字号】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施行日期】199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1995年1月15日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1994年8月22日以市长令第74号发布,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根据《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就该《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文物建筑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是指经国家或本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是指经区、县房管局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依法列入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是指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的房屋。
三、《办法》第七条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争议的房地产”和“权属争议”是指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的房地产。
四、《办法》第九条的以有限产权房屋或以成本价所购的公有居住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应超过该房屋限制转移的期限。
五、《办法》第十条中的以预购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持有依法生效的该房屋预售(购)合同;以正在建造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持有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依法生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张金福与陈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张金福与陈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6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金福;陈自平;周红;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金福陈自平周红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金福陈自平周红【当事人-公司】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万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万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万国【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金福;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陈自平;周红【本院观点】本案以物抵债形成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也不具有请求履行以物抵债的权益,故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沪01民终10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长宁法院(2019)沪0105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张金福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新】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模板(范本)
附件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类型:XXX□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小区居住房屋租赁(寄宿)情况表街道(镇):XXX 租赁(寄宿)当事人:XXX房屋寄宿行为:XXX借用亲戚朋友的住房居住,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不用支付房屋租金的行附件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只显示其中一种业务类型)租赁备案编号:XXX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XX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XX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房屋坐落:XX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部位:XXX ______________ 租赁面积:XXX 平方米租赁用途:XXX 居住租赁类型:XXX_出租或转租_租金:XXX _______元/月租赁期限:XXX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房地产经纪机构:XXX(如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则此信息不显示)该租赁合同已于____年_ _月_ _日终止,备案信息已经注销。
(该信息仅在注销备案时显示)单方申请人信息(该信息仅在单方申请时显示)姓名:XXX证件类型:XXX 证件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区****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年月日徐汇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一、收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备原件核对。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以下说明提交相关文件。
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二、代理和单方申请的说明(一)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房地资[2006]6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6]671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全过程监测,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申报要求,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监测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信息核实和调查,对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房地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报告。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工作网络,配合填报相关信息,并结合信息申报和核查情况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把关。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至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止)的下列信息及其变更情况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一)企业主体信息;(二)土地状况信息;(三)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规划信息;(四)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等信息;(五)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前的销售计划等信息;(六)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进度情况等信息。
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书1校社团联合会:我是_____________社团的社长。
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事由,通过社员大会的投票,共____人,____人同意,____人不同意____,人未到。
同意注销本社团的社员已达到总人数的2/3以上。
所以,决定注销本社团,望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签字)年月日注销登记申请书2__x地方税务局:一、我企业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________ (根据营业执照上填写)法定代表人:________登记注册类型: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x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x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间: __________二、注销原因:本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决定注销公司。
三、根据我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X有限公司(盖公章)____年__月__日注销登记申请书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注销登记申请书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__x分公司注册号:__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__x(公司印章)x月x日注销登记申请书5____地(国)税局:我公司:_________;注册____;税务登记证号:____;法定代表人:___;主要经营:_____;截至__,没有欠税情况。
现因公司地址迁移,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
当事人提交了登记申请后是否可以收回
从实际情况来看, 申请人在通过债权文书或其它
形式取得某项房地产权利 以后 , 为使这一权利成为物
登记 申请 ,由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程序而完成物权公 示。 因此, 从现行规定和实际权利这两方面来看 , 转移 登记中的申请人应 当是受让人 。 建设部在 20 年印发 了 《 00 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
、
求收回登记的书面 申请后, 登记机关应暂时中止登记
程序 , 待双方纠纷处理后再行确定是否恢复。
法律文书认定无效, 则无效的合同 自始就没有法律效
力, 当然不能作为物权变动 的依据 。撤销该项登记应 当是顺理成章的, 只是在行政规章 目 前给予登记机关 可以撤销登记的几类情形中, 还没有涵盖这一状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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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箱
江苏某市房产处一位 员工提 出:当事人 因房屋
得权利的人。
买卖而 向权属登记机关 提 出转移登记 申请 以后 , 由
于一方 反悔或是 由于 当事人约定 原订立 的合 同不再 求登记机关停止办理登记手续 。对 申请人 的这类要 求, 登记机关是否可 以同意? 如果此时登记机关 已经 核准登记 , 而当事人要求注销权属证书, 登记机关是 否可 以注销 ?如果这一注销要 求是因为 当事人订立
是否可以向登记机关 收回登记的 申请 , 牵涉到 以 下两 个 问题 :
一
属登记 申请表上签名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 则直
接地规 定了转移登记应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共 同申请 。
在我国台湾地区使用的仕 地登记申请 书》 也将权 中, 利人和 义务人均列入 申请人一栏 , 但是在填写时应分
可以归入该处房产登记档案) 。
已。这也是在今后的立法 中可 以完善的一个 问题。
新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房地产上依法登记有两个以上房地产权利的,依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