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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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 政案件的分工。
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 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2.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明确了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 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必 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按照法律的特别 规定所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 和共同管辖。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 ,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管辖上的排他性。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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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
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15条)第(三)
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三)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如果,该委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钟某 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则钟某应当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 讼,还是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共同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 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确定 管辖法院的制度。共同管辖不是几个法院 受理同一个行政案件,而是这些法院对同 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因不动产 所有权、使用权而提起的诉讼;二是因违 章建筑拆除而提起的诉讼;三是因不动产 污染(如污染鱼塘、水流等)而提起的诉 讼。
案例
钟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间房屋,被位于海淀区北京市住 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该委由此对钟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钟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则钟某应当 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特别提示:在我国,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既不 审理也不执行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联系是:级别管辖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前 提和条件,即某一行政案件只有在确定由 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可确定由哪 一个人民法院审理。因而,地域管辖又是 级别管辖的继续。
二、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 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 管辖。
三、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2.共同管辖的处理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张某是甲县人,自1999年以来,一直在乙县居住,张 某因参加赌博而被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张某不服而 向甲县和乙县所属丙市公安局(位于丙市新城区)申请复 议,丙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拘留15日为拘留5日。 张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1.张某应向何级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假设张某同时向乙县法院和丙市新城区法院起诉, 且两地法院都对该案主张管辖权,该怎么处理? 3. 假设乙县公安局怀疑张某有赌博行为,为了取证而 将张某扣留审查3天,后因为张某无赌博事实而释放了张 某。如果张某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 么?
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
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
判决的顺利进行。 (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
区别是:级别管辖是纵的划分,所解决的 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 管辖是横的划分,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 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的问题。
的案件。
2.专业性强的案件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被告或者第三人是证券交易所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 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一项规定:
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
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
和行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规定: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管辖。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