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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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进行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法庭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限和范围。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展开讨论。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概述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于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和范围。

依法行使管辖权是确保行政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限;二是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即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地域划分、级别划分、专属划分和特殊划分。

1. 地域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进行划分。

依照属地原则,行政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专属管辖原则,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和对法律规定的解释等因素,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公诉的行政案件。

4. 特殊划分:根据特定行政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能会由特定的法院行使。

比如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由具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权的法院管辖。

三、行政行为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受案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1. 一审管辖权: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一审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全文之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全文之指定管辖

⾏政诉讼法全⽂之指定管辖法条内容: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释义:本条是对指定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况需要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种是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时,需要报请⼈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是指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

法律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的全体审判⼈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申请回避或者⾃⾏回避,不能执⾏审判职务。

事实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或者难以⾏使管辖权,如因⼈民法院所在地有台风、地震、泥⽯流、暴发洪⽔或者处在战争环境内,致使当事⼈⽆法出庭应诉,⼈民法院⽆法办案。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上级⼈民法院的指定就取得了管辖权。

⼆、第⼆种是⼈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管辖权发⽣争议”,是指两个以上⼈民法院由于互相推诿、互相争夺管辖权等原因⽽对管辖权有不同看法。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但是,在指定之前,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报请指定。

例如,两个基层⼈民法院因管辖权发⽣争议,⾸先由它们协商,协商不成时,就报请指定管辖。

如果这两个基层⼈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是同⼀个中级⼈民法院,就报请该中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这两个基层⼈民法院分属两个省、⾃治区、直辖市,就各⾃分别逐级报请⾄最⾼⼈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解决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争议的问题。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的一种诉讼形式。

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指哪个法院具有审理和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

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及其相关问题。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常基于以下原则:1. 主管原则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行政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如果行政行为发生在某个地方,而被告住所又发生在不同的地方,则相关行政诉讼应提交由行政行为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规定某些特殊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律可能规定特定的管辖法院。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通常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3. 级别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层级,相应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也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涉及省级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涉及县级行政行为的案件则由地市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管辖权争议解决有时候,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权的争议可能会产生。

常见的是争议由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法院声称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解决:1. 特别管辖权的适用如果有一种特别管辖权适用于案件,那么这种特别管辖权将优先适用并排除其他管辖权。

2. 上级行政诉讼管辖权如果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均声称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那么上级人民法院将有权决定具体管辖权属于哪个法院。

3. 行政诉讼机构的裁定对于争议的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机构也有职责裁定具体管辖权属于哪个法院。

四、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变更在部分情况下,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也可能发生变更。

常见的情况包括:1. 行政区划调整如果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原本管辖该地区的法院可能因此改变,新的行政诉讼管辖权也会随之变化。

2. 法律授权如果法律对某个特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那么管辖权可能会被授予另一个法院。

五、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重要性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案件受理和裁决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能够正确确定管辖权,确保案件由合适的法院受理和审理,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

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

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管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所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内部相互之间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既要解决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的分工,还要解决普通法院内部的分工。

3、它解决的是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4、管辖一经依法确定,即具有排他性和恒定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不得对管辖做任意变动。

●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

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划分行政诉讼的管辖应当从以下几个原则出发:1、便于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及时地行使审判权原则。

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负担的原则。

● 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三、管辖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方式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结合。

●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有:案件的性质、繁易程序、社会影响及被告的级别等。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4、以诉讼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合并管辖。

第二节行政诉讼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和受理范围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规定主要包括一审管辖、二审管辖和特别管辖。

一审管辖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首次审理受理机关的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受理机关分为两类:一类是基层人民法院,即县级人民法院或者与县级人民法院并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另一类是专门行政法院,即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或者行政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管辖是指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机关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机关是该地法院的上级法院,即上级人民法院。

但对一审判决认为有重大错误或者违法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情况的需要,设立的特殊的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特别管辖机关,如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特别程序的管辖机关、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关等。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诉讼案件得以依法受理和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合理的管辖规定也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政。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一种相对固定的规定,但也有着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特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需要进行变通。

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跨区域、跨级别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将案件交由具备相应权力和能力的法院进行审理,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保障行政诉讼制度有效运行和公正审判的重要法律规定。

通过合理的管辖规定,能够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灵活运用管辖规定,也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34条是该法律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应当与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行政机关所在地等因素相对应,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第3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逾期起诉,无法受理。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利,避免长期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促使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第34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的非法性、要求赔偿等。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仅仅是口头抱怨或一些不具体的要求。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审理时予以充分证明。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只有充分证据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第34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必须公开进行,任何人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同时,法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有权提出证据。

这是因为,庭审程序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交换才能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第34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异地管辖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异地管辖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异地管辖一、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异地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是可以异地管辖的。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哪几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

它是指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执行,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个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如采取预防、制止性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械武器、强制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

再如采取执行性强制措施,包括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还土地等。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有执行罚和代行罚。

执行罚是行政主体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处一定数额金钱的给付义务的强制措施。

代行罚是行政主体自己或雇人代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强制措施。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1、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2、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

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有关我国缔结或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 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这里所谓的“改变” 则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 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 定性。
(3)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 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无论是否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 最终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就应该适 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必须是案件的 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 国际组织。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 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等。
(4)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并非所有的涉及港、澳、台 的行政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达到 “重大”程度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的 “重大案件”一般是指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 的管辖。
一般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规 定。这种管辖适用于行政案件经过行政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 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 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 处理的案件
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 应当符合什么 要求?本案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 主要事实的;
(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规 范依据的;
(3)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 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
二、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 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行 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 者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以及下级பைடு நூலகம்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 级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关于启动主体问题: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当 事人?
关于提级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又进一步补充明 确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 件的四种情形: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 适宜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 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 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行政诉讼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当然,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也必须借助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这样才能最终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按照诉讼管辖的一般标准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原告所在地,也不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等等因素确定,这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原告所在地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着地域的界限,被告只能对所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一、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关于实现异地管辖的程序,《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同时,《规定》对三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这三类案件是: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同时,《规定》要求,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为便于执行,高院还制订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并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订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二、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费用承担是怎样的被诉行政机关承担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原则。

正确适用管辖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管辖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就近便捷地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管辖地域。

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案件,依法由土地所在地或者相关权利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特殊的管辖地域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

二、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管辖分为普通行政案件和特别行政案件的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特别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与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国家利益相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专业和公正。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其性质可能存在争议或交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性质管辖原则也需要与其他原则相互配合,综合考虑。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的特定事实或者复杂性,由具备特别专责的法院来审理。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二、行政诉讼管辖遵循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管辖案例

行政诉讼管辖案例

行政诉讼管辖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指行政诉讼案件应由哪个法院或法官受理和审理的权限。

下面以行政诉讼管辖案例为题,列举10个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由于地方政府变更立项,A公司认为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B市某小区居民起诉当地城管部门未按程序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的行政行为。

居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行政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C市某企业起诉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行为。

企业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环保部门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案例四:D省某县政府对一家私营企业采取了强制关闭的行政行为,企业认为政府没有合法依据,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五:E市某大学教师起诉学校未依法办理聘任手续的行政行为。

教师认为学校的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学校依法办理聘任手续。

案例六:F县政府对一家餐饮店的开业申请进行了拒绝,店主认为政府没有合法依据,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七:G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当地建设局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政行为。

公司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建设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案例八:H县政府对一家工厂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处罚,工厂认为政府的处罚决定违法,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

案例九:I市某民办学校起诉教育局未按规定办理办学许可手续的行政行为。

学校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教育局重新办理办学许可手续。

案例十:J县政府对一家农民合作社的土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合作社认为政府的限制决定违法,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限制决定并赔偿损失。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考辅导讲义第13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考辅导讲义第13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13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

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

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

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

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

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

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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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
区别是:级别管辖是纵的划分,所解决的 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 管辖是横的划分,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 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的问题。
2.共同管辖的处理
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因不动产 所有权、使用权而提起的诉讼;二是因违 章建筑拆除而提起的诉讼;三是因不动产 污染(如污染鱼塘、水流等)而提起的诉 讼。
案例
钟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间房屋,被位于海淀区北京市住 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该委由此对钟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钟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则钟某应当 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必 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按照法律的特别 规定所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 和共同管辖。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 ,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管辖上的排他性。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
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15条)第(三)
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特别提示:在我国,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既不 审理也不执行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如果,该委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钟某 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则钟某应当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 讼,还是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共同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 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确定 管辖法院的制度。共同管辖不是几个法院 受理同一个行政案件,而是这些法院对同 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2.专业性强的案件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被告或者第三人是证券交易所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 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一项规定:
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
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张某是甲县人,自1999年以来,一直在乙县居住,张 某因参加赌博而被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张某不服而 向甲县和乙县所属丙市公安局(位于丙市新城区)申请复 议,丙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拘留15日为拘留5日。 张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1.张某应向何级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假设张某同时向乙县法院和丙市新城区法院起诉, 且两地法院都对该案主张管辖权,该怎么处理? 3. 假设乙县公安局怀疑张某有赌博行为,为了取证而 将张某扣留审查3天,后因为张某无赌博事实而释放了张 某。如果张某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 么?
(三)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联系是:级别管辖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前 提和条件,即某一行政案件只有在确定由 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可确定由哪 一个人民法院审理。因而,地域管辖又是 级别管辖的继续。
二、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 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 管辖。
三、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 政案件的分工。
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 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2.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明确了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 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
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
判决的顺利进行。 (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和行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规定: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管辖。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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