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
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英国法律制度是世界闻名的法律制度之一,它的发展历史悠久,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
1. 历史背景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公元1066年,当时威廉征服诺曼底并称自己为英格兰国王,他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和法院来加强自己的控制力,并通过各种法律来规范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英国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2. 省级法庭在英国,最初的法庭是在省级设立的,用于解决地方争端和纠纷。
这些庭院通常由当地的权贵和精英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当地的法律和规定。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法律和规定更贴近人民,更具切实性。
3. 王庭在王庭的发展中,国王通过设立王庭来处理具有国家性质的问题。
在早期,王庭也是省级法庭的一种,并由国王和其官员领导。
在王庭中,法官们不再是地方权贵或权威人物,而是专业法律人士。
4. 店铺法庭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和市场的发展,商家和商人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因此,英国政府在1295年设立了“店铺法庭”,专门处理商业纠纷。
这种法庭强调各种形式的贸易合同,如货物交换、租赁和贷款合同等。
5. 上诉制度在17世纪之前,英国只有一级法庭。
然而,由于司法体系的扩张,上诉制度得以建立。
当然,在13世纪,各级法庭之间已经存在互相上诉的制度。
但在1621年,上诉机构正式建立了,使得被指控者有权抗辩控诉,并让法律更加公正。
6.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法是通过先前案例来确定法律规则的,而不是通过法律文书或宪法。
这种系统的优点是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法律和社会变化。
7. 立法英国也是一种称之为“立法民主”的国家。
在这个系统中,议会成员通过讨论,辩论和投票来决定法律和政策。
虽然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已经成为决定英国法律的主要方式之一。
总之,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说是源远流长。
从最初的省级法庭到现代的立法民主模式,英国法律制度已经不断发展和完善,影响了整个世界。
英国法律实践的心得体会
一、引言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声誉。
在英国进行法律实践,不仅能够使我们深入了解英国法律体系,还能够拓宽我们的国际视野,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从英国法律实践的心得体会出发,对英国法律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二、英国法律体系的特点1. 普遍法与衡平法并存英国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同时辅以衡平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它来源于法官的判例,通过长期的法律实践逐渐形成。
衡平法则是普通法的补充,它强调公平、正义,主要涉及财产权和合同法等方面。
2. 独立、分工明确的司法体系英国司法体系分为三个层次: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每个法院都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干预。
3. 法律渊源丰富英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立法、判例和习惯法。
立法主要来源于议会,判例则通过法官的判决形成,习惯法则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
4.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在英国,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石。
法律学院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实习和培训,使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法律技能。
三、英国法律实践的心得体会1. 英国法律实践注重程序正义在英国,程序正义被视为法律实践的核心。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程序公正都至关重要。
在英国法律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提高司法效率。
2. 英国法律实践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英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有助于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法律,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
3. 英国法律实践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英国,法律职业者注重职业道德,遵循诚信、公正、保密等原则。
这有助于维护法律职业的声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英国法律实践强调法律人的综合素质在英国,法律人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谈判、写作等能力。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英国优秀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英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代表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体系。
英国刑事司法体系在改革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为例,探讨英国优秀法律制度的案例。
二、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历程1. 早期改革(19世纪)19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审判拖延、证据收集困难、法官权力过大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证据法改革:1836年,《证据法修正案》颁布,限制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2)法官任命制度改革:1852年,《法官任命法》实施,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刑事程序改革:1873年,《刑事证据法》颁布,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呈递的程序。
2. 中期改革(20世纪)20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深入,重点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权益。
(1)1965年,《刑事审判法》实施,简化了审判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2)1984年,《刑事审判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1995年,《犯罪与秩序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提高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加强警察权力等。
3. 近期改革(21世纪)21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推进,重点在于应对新型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
(1)2003年,《警察改革法》实施,对警察权力和职责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警察执法效率。
(2)2009年,《犯罪与法庭法》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法官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2015年,《刑事司法与法庭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加强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提高警察执法效率等。
三、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案例1. 证据法改革案例案例:2016年,英国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但由于证据收集程序存在问题,导致证据被排除。
英法法律体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它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基本问题。
英国和法国都是具有悠久法律传统的国家,它们分别代表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本文通过对英国和法国法律体系的分析,探讨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改革提供借鉴。
二、英国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英国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普通法:普通法是指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普通法主要通过判例法的形式体现,即先例原则。
(2)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在英国,制定法包括议会法案、欧洲联盟法规和地方政府法规等。
(3)习惯法:习惯法是指长期形成的、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和惯例。
在英国,习惯法主要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如财产权和合同法。
2. 法律解释英国法律体系强调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重要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遵循先例,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有助于法律的灵活适用。
3. 法律适用英国法律体系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问题。
法官则负责法律的适用和判决。
三、法国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法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宪法是法国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体系。
(2)立法法:立法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民法典、商法典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 法律解释法国法律体系强调法律解释的严格性。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遵循立法机关的意图,不能随意发挥。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固定性,有助于法律的稳定实施。
3. 法律适用法国法律体系采用专业法官制度,法官由法学专业人才组成。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立法法进行判决。
四、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1. 法律渊源英国法律体系以判例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而法国法律体系以立法法和行政法规为主要渊源。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
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
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
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
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
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
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
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
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
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是一个权利、民主和法治国家。
英国司法制度建立在几百年的发展和演变之上,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种体制之一。
英国的司法制度采取的是普通法制,这意味着法官能够根据先前类似案件的裁决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定新案件。
这种方式使司法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并保持适应力,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英国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顶部,是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的高度权威的司法机构。
最高法院是负责审理各种个案,以及对英国权利法和公法的最终解释权的机构。
上诉法院是由对法官、法官及其他独立专业人士组成的,其职责是审理上诉案件,并确保被控诉人在审判中得到公平对待。
地方法院则负责处理最多的小型案件,例如交通违法、租赁争端和婚姻离婚等。
英国的司法体系还包括的优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
例如,英国的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
检察官会在犯罪疑点得到确认时,调查并采集证据。
然后,他们会向法院起诉或不起诉犯罪嫌疑人。
此外,英国的监狱和社区处罚体系也非常完善。
监狱推行纪律严明但符合人道主义的管理,而社区处罚则注重恢复罪犯的自我价值和社会形象。
正如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一样,英国的司法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缺乏足够的经费、司法独立的威胁以及案件耗时较长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英国的政府和司法机构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以确保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总之,英国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现代化和公正的体制之一。
同时,它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以更好地满足公民和社会的需求。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英国司法改革与证据制度的发展.doc
英国司法改革与证据制度的发展.doc英国司法改革与证据制度的发展-一、英国证据制度概述(一)历史沿革证据是审判的基础,证据制度是制度的核心。
19世纪初期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曾经说过:程序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公正的判决,即将有效的法律正确地适用于真实的案件事实;而这必须以相关的证据为依据。
[1]然而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司法审判受神示证据制度的统治,“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成为中决定是非曲直的标准,证据在中既没有地位,也没有意义。
具有实质意义的证据制度是随着审判方式的变化,随着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登上历史舞台,在中世纪司法实践中积累的一些零星的证据规则基础上逐渐产生与发展起来的。
至于现代意义上的英国证据制度,则溯源于17世纪至18世纪英国司法审判中出现的以证据的种类、方法及采纳标准等为内容的比较系统的证据规则。
[2]因此,英国虽然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某些证据经验,但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法距今不过三个世纪。
”[3]通过司法判例中确立的证据规则发展起来的英国证据法基本上不区分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但是英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的一系列证据规则的编纂却“逐渐形成了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证据法在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上的分立。
”[4] 英国在民事领域的证据立法相对较少,最为重要的是1968、1972、1995年的三部《民事证据法》(Civil Evidence Act)。
应当强调的是,英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启动的民事司法改革已经对其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施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这次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为1999年4月26日开始生效的《民事诉讼规则》,并逐步通过《诉讼指引》的过渡性条款,对原有的民事证据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相对于民事证据法,英国在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更为丰富。
1964~1972年,刑事法律修订委员会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法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且将建议集中在一个引起很大争议的报告-第十一次报告-“证据(总则)”中,于1972年6月公开发表。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英国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
以下是BBC整理的
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1. 12世纪:亨利二世引入了普通法,即由王室法庭根据既定
法律来裁决案件。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基础。
2. 13世纪:埃德华一世成立了国家法庭,负责处理重大刑事
案件和争议。
3. 14世纪:国家法庭发展为法官团,这是英国法官的起源。
法官团由专业律师组成,负责进行审判。
4. 17世纪:英国开始实行民事和刑事审判的分离,引入了陪
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普通人组成,负责听取证据并作出裁决。
5. 18世纪:英国实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即被告在未被证
明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
6. 19世纪:英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推动司法改革,使刑事
审判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
7. 20世纪:英国建立了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了英国上诉法院,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顶级审判机构。
8. 当代:英国司法制度不断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挑战。
总体而言,英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变和改革,从王室法庭到国家法庭,再到如今的法官团和陪审团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和公平,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的法律制度扎根于英格兰的传统法律,并逐渐发展为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概况。
首先,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源于法官制定的判例法,即根据过去类似案件的裁决创立的法律原则,被称为“先例”。
这些先例通过国家的上级法院的裁决成为法律准则,逐渐形成一个可预测、一致和发展性的法律框架。
其次,英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主要领域。
公法主要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等。
私法则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和侵权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三,英国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最高级别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下一级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系统,最终级别是地方法院和犯罪法庭。
另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自拥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和部分独立司法权力。
第四,英国的法律体系被高度尊重和维护。
在宪法基础上,英国政府、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
法律是平等和普遍适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寻求公正。
此外,英国法律允许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起诉、上诉和仲裁等。
最后,英国的法律体系也具有改革和发展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法律挑战的出现,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努力更新和改进法律制度,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这种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容错性使得英国的法律制度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总之,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作为一个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国家,英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通过判例法和法律程序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发展。
英国司法独立的形成及借鉴意义
英国司法独立的形成及借鉴意义作者:于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司法独立不是司法制度的最终价值追求,但它却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司法独立的口号先由西方国家提出,英国作为近现代西方法制的代表,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对英国司法独立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过程进行研究和解读,通过分析英国司法独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条件,在我国特定国情和司法环境之下,对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予以相关建议和意见,以期待实现司法独立,最终达到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独立英国司法独立历史发展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08-02一、司法独立简述司法独立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在权力方面的体现,是权力需要制约和制衡的历史经验总结,标志着人类对国家权力结构有了高度的认识。
可以说,司法独立的悠久历史指导着西方的宪政实践和司法实践,对此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共识豍。
(一)司法所谓司法,这与历史上的分权和权力制衡学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分权与制衡理论有着渊源的历史:亚里斯多德的“政体三机能”说豎,在我国国内,针对司法的涵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论述。
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认为:“从起源上讲,所有司法正是那些有了纠纷的当事人寻找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方来根据是非曲直而加以裁判;中立是裁判者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司法权在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霍布斯《利维坦》一书中,认为司法权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
”豏现代意义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有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安宁和稳定的功能,同时又具有遏制其他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对人权施加侵害的作用。
豐因此,正确认识司法权的基本特征和属性,将有利于我们对司法独立的研究。
对实现司法为名,加快法治国家的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中立性解决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公平正义地处理案件是司法的根本目的。
英国司法制度简史观后感
英国司法制度简史观后感
看完英国司法制度简史之后,觉得英国司法史最振奋人心的一点,就是我们从中能切实感到法律和法律人的权威与尊严。
从库克爵士、李尔本、曼斯菲尔德大法官、格兰维尔·夏普、威廉·加罗、托马斯·厄金斯、罗伯斯·皮尔、马绍尔·豪尔这一连串的名字中,“法律”那古老而模糊的面纱被摘下,让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普通法体系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英国司法史最振奋人心的一点,就是我们从中能切实感到法律和法律人的权威与尊严。
从库克爵士、李尔本、曼斯菲尔德大法官、格兰维尔·夏普、威廉·加罗、托马斯·厄金斯、罗伯斯·皮尔、马绍尔·豪尔这一连串的名字中,“法律”那古老而模糊的面纱被摘下,让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普通法体系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英国司法史观后感
英国司法史观后感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根本保障。
作为一个学法者,我一直对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史观感兴趣。
最近,我特别关注了英国的司法历史及其对当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通过学习和了解英国司法史观,我对其深深地着迷,并获得了许多启迪。
在我看来,英国司法史观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当今社会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英国司法史观强调权力的制衡和法治的原则。
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司法独立的基础,保护了司法权力免于政府和行政机构的滥用。
英国创立了一套包括君主权力、议会和司法体系的权力制衡机制,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种权力分立的理念在英国长期发展中逐渐深入人心,并对全球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借鉴作用。
其次,英国司法史观注重先例法的重要性。
首次将普通法引入英国的“诺曼征服”时期,为后来的司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普通法根植于实际案例的解决,通过对先例的综合和推敲建立了一个革命性的判决体系。
这一制度赋予法官很大的灵活性,使其有能力根据具体事实和案例来判断,从而制定更具体和灵活的规则。
先例法的运行不仅能够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还有利于为不同案件赋予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第三,英国司法史观强调公正和权益保护。
长期以来,英国司法体系一直致力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通过对早期英国司法实践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权益保护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维护司法公正需要依法行事,并且依法裁决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种公正原则不仅贯穿了英国历史上的司法实践,也影响了当今英国司法体系的运行。
此外,英国司法史观还强调司法实践的创新和改革。
英国的司法制度历史上屡屡进行创新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在17世纪的英国,被称为“公断法”(Trial by Jury)的司法制度改革是一次震撼性的改变,其核心理念是将案件的判断权交给陪审团,实现了公正和广泛参与。
这种改革精神一直延续至今,为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英国法律的优点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的优势在世界上享有盛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英国法律体系的优点,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二、英国法律体系的优点1. 法律体系完善英国法律体系历史悠久,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到行政法、诉讼法等,英国法律体系涵盖了各个领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法律原则明确英国法律体系强调法律原则的明确性,如法治、平等、公正、尊重人权等。
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 法律程序严谨英国法律程序严谨,注重证据和程序公正。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官独立审判,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4. 法律解释灵活英国法律解释灵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英国法律体系的优点案例1. 案例一:英国《人权法案》保障公民权益英国《人权法案》于1998年颁布,旨在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英国国内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该法案规定,英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
案例:某英国公民因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引用了《人权法案》的相关规定,判定该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侵犯,并要求相关部门改正错误。
2. 案例二:英国《公司法》促进企业发展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保障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案还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了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效率。
案例:某英国公司因违反《公司法》规定,被股东起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定该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并要求其改正错误,保障股东权益。
3. 案例三:英国《刑事诉讼法》保障司法公正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原则,法庭必须根据充分证据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英国司法制度——绪论
英国司法制度绪论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法制文明的国家,其正式的官方名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5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不列颠之后,英伦三岛即产生了早期的法律。
自从十二三世纪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完成以来,从普通法的产生,到衡平法的出现,以及17、18世纪的法律制度资本主义现代化,最终形成了今天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制文明已经连续不断地走过了1500多年的漫长历程。
”1与许多欧洲国家不同,英国法律的发展较为平稳,很少受突发事件或革命的影响而被迫停顿或急剧变更。
因此,虽然其发展至今已逾千年,但现代英国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封建时代的英国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从制度层面来说,英国人常常引以为自豪的是,他们的法律制度连续存在了千余年,且一以贯之,从未中断。
英国司法制度对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产生过广泛的影响。
17世纪初开始的殖民扩张使英国法适用的范围扩大到北美、加勒比海地区、亚洲以及非洲的诸多地区,其中,虽然美国较早取得了独立,但是它的司法制度已经深深地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对于我国的香港地区来说也是如此。
19世纪末,以英国为主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已经成为与大陆法系并驾齐驱的两大法系之一。
此外,英国法中的许多具体制度也影响了许多国家,这种影响甚至扩大到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外的地区,例如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法院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
正是由于英国司法制度以及英国法的这种特殊的地位,所以对于它们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司法制度的形成,决定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家性质与结构,受到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利益平衡、传统习惯、文化等社会因素以及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
3“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了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简单概况如下:(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一、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
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上议院--英国法院体系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
上议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的上诉终审权。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设刑事庭和民事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设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不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王冠法院--Crown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刑事法院,目前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国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由一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治安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基层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方面的轻微犯罪,民事上限于夫妻分局、抚养和监护、收养等。
二、法官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官,作为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更多的是政治家。
2.上诉法院的两位庭长,从实际意义上讲,它们才是英国最高级别的职业法官。
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Rolls)3.上议院法律议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7.兼职法官(Recorders)8.治安法官(Magistrate)三、法律渊源1.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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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不仅普通人无力查询了解,即使法官、律师使用起来也极为方便。
为此,英国半个世纪以来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
现在,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了解每年议会制定法律30~40部。
议会立法的程序是:先由政府提出法律草案,经过下议院和上议院多次审议表决通过后,再经女王正式批准生效。
而对成文法条款的理解,则由法院判例作出解释。
两者互为交叉、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着英国社会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
另外,英国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因此,它受到这两个欧洲国际组织制订的《1992年欧盟条约》、《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等条约和规则的约束。
而且,这些条约自动并入英国的国内法体系成为英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并对英国国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英国还是诸多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加入国。
但在通常情况下,这些公约仅适用于英国与其他成员国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而不直接对英国国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产生约束力。
公约只有被英国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并入、成为国内法后,才能够被英国法院在判决国内案件时适用。
2、英国法院体系。
法院体系自上至下包括:(1)最高法院。
于2005年正式独立设立。
此前,最高审判权主要由司法大臣和上议院的11位法律议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行使。
法律大臣既是上议院开会时的主持人、上议院的首席法律议员即国家的司法领袖,还是政府内阁中的最高法律长官,同时行使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各级法官的任命或者推荐以及惩戒权。
由于司法大臣制度与“三权分立”原则不适应,作为英国宪政改革的一个主要方面,布莱尔首相任内于2003年6月宣布撤销由司法大臣领导的政府法律部门,并成立宪法事务部行使原法律部门的职权,同时积极筹划设立独立的英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于2005年正式成立。
(2)高级法院体系。
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
上诉法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体系中地位仅次于最高法院的高级法院,下设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全称是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是高诉讼标的额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并受理不服低级法院判决提起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分为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和家事法庭三个分庭,对不同类别的民商事案件行使平等的管辖权。
同时,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割成六个巡回区,高等法院在每个巡回区内还设有巡回法官。
刑事法院设在伦敦以及其他90多个主要城市,其法官主要由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法官和巡回法官组成,管辖一审严重刑事案件和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普通二审刑事案件。
其审理案件时,由一名法官主持,实行陪审团制度(有12名陪审员)。
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低级法院体系。
包括郡法院、治安法院和各种名目繁多的专门法院及法庭等。
全英现有280余个郡法院,主要管辖该区域内争议金额较小的初审民事案件。
英国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由郡法院初审管辖,一律实行独任审判制,并根据争议金额大小等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不同审判程序,以达到从简、快速的目的。
近年来,有的郡法院向当事人提供网络诉讼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起诉、应诉、置换证据和开庭审判等,既节省了成本,又提高了诉讼效率。
在英国,如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只有取得该法院的书面上诉许可后,才有权利提起上诉。
治安法院是是英国最主要的初审刑事案件管辖法院,96%以上的刑事案件由其审理。
除少数侵犯儿童和谋杀案件直接由刑事法院一审管辖外,绝大多数轻微刑事案件均由其管辖审理。
同时,刑期可能超过6个月或者罚金可能超过5000英磅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亦需先由治安法院预审,然后决定是否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
治安法院的法官设置最富英国特色,共分两类:一类为国家职业司法人员,领取工资报酬,全英仅70名左右,主要在大城市里坐堂问案。
另一类是非专业治安法官,全英现有约2.8万名,均来自于不同阶层、种族,一般具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但无需掌握专门法律知识,政府不向其支付工资,仅对审案期间的交通费、就餐费及误工费等给予补偿。
之所以设立非专业治安法官,是因为英国认为司法程序中只有审判是公开进行、公众可以参与的。
为了保障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能够始终符合社会公众的意愿,便设立了非专业治安法官。
治安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由三名非专业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一名职业治安法官独任审理,不实行陪审团制度。
英国设有专门审理17岁以下少年犯罪案件的治安法院,审理时必须由三名以上非专业法官且至少包含—名女性组成合议庭,不公开进行审理。
另外,治安法院管辖继承、拖欠水电气费用、交通事故和各种许可证(如烟酒销售许可证)等普通民事诉讼案件。
此外,英国还有一些专门设立的特别法院(法庭),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如反垄断法院、验尸官法院、专业法庭和军事法庭等。
英国加入欧盟和欧洲委员会后,在解决国内法与欧盟法适用冲突、人权和民主自由上诉案件等方面,亦需受到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
英国的法官一律从律师中选拔,在低等级法院任法官一般需律师执业7年以上,在高等级法院则要10年以上,且一般只有皇家大律师(Queen’sCounsel)才可能成为高级法官。
法官在英国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较丰厚待遇。
一般而言,作为优秀律师经济方面已经无虞,成为法官后每年又有10万英镑以上丰厚薪水(约相当于2个大学教授年薪),并且法官一般任职到75岁才退休。
全英只有1500余名法官,高等级法院法官一般都有皇室授予的爵位,社会地位极高,并成为法律领袖和公平正义的象征。
因而,法官极少出现为了蝇头小利而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等问题。
3、英国刑事检察机构。
英国于1986成立了独立的刑事检控机构一皇家检控院,与法院一样亦独立于政府,对议会负责。
该检控院在全国42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地的刑事案件起诉工作,但没有案件侦查权。
而代表国家在刑事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控官也由律师担任。
(二)英国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集团: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
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执业准则、资格授予程序和传统文化。
1、事务律师。
截至2009年7月31日,英国有145381名事务律师,他们主要办理以下法律事务:(1)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参与项目运作、谈判,审查起草法律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非诉讼业务由事务律师独家垄断,出庭律师无权介入,因为他们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
(2)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为简单民事案件撰写诉状、申请令或者答辩状与反诉状,选择专家证人并协助准备专家报告,委托出庭律师并向其介绍案情,陪同出庭律师出庭,负责装订提交给法院的全部案卷资料等。
(3)1990年以前,事务律师仅有权在治安法院、郡法院和特定情况下的刑事法院代理当事人出庭,直接行使代理权或者辩护权。
后经改革,事务律师亦可以在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出庭行使代理权和辩护权,但只能穿便装,不能像出庭律师一样戴发套、着法袍。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上考核程序复杂,至今获得在高等级法院出庭代理资格的事务律师尚不足700名。
2、事务律师协会。
事务律师的管理服务机构是律师协会。
全英仅此一个事务律师协会,位于英国最高法院旁的伦敦市中心。
律师协会的职责分为管理和服务两大类,具体包括:负责事务律师的执业登记,每年向每名事务律师颁发一次执业证书,这与国内的年检注册差不多。
年检的主要考察指标是该事务律师是否参加到了每年16小时以上的职业继续教育、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是否办理了“职业赔偿保险”。
协会负责制定事务律师的培训考核规章,监督指导事务律师的执业行为,并设有事务律师违纪惩戒法庭,有权对事务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暂停执业、罚款、取消执业资格和律师资格的处罚。
对处罚不服,则该律师可以向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提起诉讼。
同时,协会还通过不断制定详细、实用的事务律师执业指南,出版法律刊物,定期举办讲座、研讨会,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网站等形式,为事务律师的执业提供服务与支持。
3、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非英国公民亦有权利合法取得英国的律师执业资格,包括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资格,并在英国执业。
由于律师在英国地位高、收入丰厚,一直是青年学子追求的职业,因而竞争非常激烈,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绝不轻松。
法律专业毕业生—般要经过3年以上才能获得律师资格,其他专业至少4年,而没有学位者至少6年,且这些学习都收费不菲,许多年轻学子都是借贷参加学习。
申请者一般需获得英国的法律学位,包括法学士、硕士或者博士。
如果第一学位不是法律,申请人必须另行学习1~3年英国的法律转换课程,并参加包括六门法律核心课程的英国“普通法职业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