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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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表
分类内容时间
管辖权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
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
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事后报警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
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
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
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
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
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
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
明理由。
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
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
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
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
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检验鉴定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
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
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
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
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书面通知死者
家属
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
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
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无名尸体
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
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
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
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
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通知领取扣留
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
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
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
内。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
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
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
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分类内容时间
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责任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
的责任。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
驶人后
十日内作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十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
定之日起
五日内作出
送达与告知
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
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
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
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事故认定的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
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
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情形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
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
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审查内容及作出复核结论的期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
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及终止复核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
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
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