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1)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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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法制史教学运用比较方式,可帮助学生明白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或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时空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让学生在分析历史现象时能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理清法律制度发展的线索,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根据划分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比较方式,常见的比较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1 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纵向比较纵向比较是指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相同或相似法律现象或制度进行比较。
纵向比较不仅能从相对稳定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且还能从发展变化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
①不同朝代法制比较。
如,从春秋到清末,我国经历了无数次变法运动。
在讲解清末变法运动时,引入商鞅变法相关知识: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进行改革,是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对秦国旧传统、旧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商鞅变法后,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后来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后讲解清末变法运动相关内容,接着对它们加以比较,并归纳总结:商鞅变法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一法制通过继承发展到唐朝正式确立中华法系;清末变法运动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其后果是导致中华法系母法解体,中国法律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中国法制建设从此走向全盘西化的道路。
学生通过对两次变法运动的比较学习,能深刻理解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古今法制比较。
中国法制史以古代法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成败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
例如,古代妇女承担着很重的家庭责任,妇女入监,可能会使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
汉代为此对某些女性犯人实施专门的“女徒顾山”方法,让妇女回家,可以每月出钱三百雇人服役,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家人的互相关怀鼓励也有利于妇女本人的改造。
当今社会,由于女性犯人入监致使老弱病残无人照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发生很多现实悲剧。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新论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新论](https://img.taocdn.com/s3/m/55884ffa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cd.png)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新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还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的学术成果的出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也应有新的理解和论述。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演变,并结合新的学术成果,对传统研究对象进行新的论述。
中国法制史的传统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法律制度为研究核心,涵盖各个历史时期的研究对象。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律实践,例如夏商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以及汉唐宋元的法律实践等。
以法律思想为研究重点,探讨古代的法学流派及其影响。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流派、法律观念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例如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汉代法家的法律思想以及宋明理学的法律思想等。
以法律实践为研究手段,剖析案例的实际应用。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案例、司法制度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等,例如汉代“春秋决狱”的案例、唐代“登闻鼓”制度等。
然而,随着新的学术成果的出现和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也应该有新的拓展和深化。
具体来说,我们提出以下三个新的论点:研究对象应包括传统与现代部分,现代部分应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
在以往的研究中,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大多集中在古代和近代,而对现代法制史的研究相对较少。
实际上,中国现代法制史也经历了许多重要事件和转折点,例如1950年代的法律改革、1980年代的“严打”以及2000年代的反腐斗争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现代法制史的研究,以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变迁。
研究对象应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以全面客观的角度进行研究。
法制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因此,我们应该将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与这些方面相结合,从全面客观的角度来研究中国法制史。
例如,在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时,应该将其与当时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等相结合,以更深入地了解其背后的社会原因和历史意义。
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二卷当代大陆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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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二卷当代大陆卷(上)目录曾炳钧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蒲坚试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和范围问题韩延龙略论卢梭的政治思想——为纪念卢梭诞生二百五十周年而作叶孝信唐《律疏》系据《永徽律》考张晋藩中国古代国家与法权历史发展中的几个问题张希坡《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几个基本问题曾宪义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的国家与法权刘海年唐律的阶级实质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方克勤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选举制度林榕年略谈法律的继承性游绍尹论秦律的阶级本质和基本内容杨景凡关于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高潮试论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散文邱远猷国家以法制为先——重读《资政新篇》和《立法制諠谕》乔伟荀韩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兼论荀况所属学派的性质问题刘海年秦汉诉讼中的“爰书”许显侯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和运用陈鹏生略论诸葛亮的法治观韩延龙关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问题林中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潘华仿略论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对象商榷肖永清论两汉刑法的基本原则杨堪评谭嗣同反封建的政治法律思想蒲坚试论《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张梦梅基督教会与教会法在西欧封建统治中的作用陈盛清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郭成伟略论北宋惩治“贼盗”的《重法》张大元谈法学词语的训释问题周枏罗马《十二表法》俞荣根孔子法律思想探微徐静琳美国违宪审查权的历史考察徐轶民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张警《七国考》《法经》引文真伪析疑林榕年西欧封建法制史的几个问题——兼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高潮略论李斯孔庆明“铸刑鼎”辨证李力秦刑徒刑期辨正从希斌《周易》中记载的周代刑法怀效锋明代中叶的宦官与司法张彩凤试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发展演变叶孝信试论《唐律疏议》赵晓耕试论宋代的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林向荣应当大力开展法学史研究游绍尹试论中国法的产生规律——兼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若干特点乔伟论法制建设中借鉴历史经验的几个问题马建石对儒法两家犯罪学说的研讨马小红“格”的演变及其意义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罪的立法与实践俞鹿年中国职官的起源与国家的形成饶鑫贤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大要李启欣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及其发展郑秦清代的民事审判与调处息讼制度曾尔恕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初探刘广安简论清代民族立法钱大群《唐六典》性质论潘汉典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吕世伦菲希特的法律思想探讨徐尚清回顾与思考——剖析查士丁尼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活动陆昕从沈家本的生平活动看其变法的核心史彤彪中西方法律思想家法律价值观的比较思考——兼议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段秋关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演变与更新郑定天理、国法与人情:中国传统刑法中的孝道孙守煌论康德的法哲学思想高恒论中国古代法学与名学的关系李贵连《法国民法典》的三个中文译本汪汉卿许衡的法律思想张建国论文帝改革后两汉刑制并无斩趾刑曲可伸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比较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景王立民阴阳五行说与我国古代法律米健从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交融看澳门法律制度的未来由嵘关于法类型划分问题的思考钱大群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杨师群商鞅变法的性质与作用问题驳论皮继增法学家的成长与法典编纂朱勇论中国古代情与法的冲突江兴国试论中国封建王朝的谏诤制度及对君权的制约机制梁凤荣论北宋前期治吏惩贪的特点何勤华布莱克斯通与英美法律文化近代化武树臣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冯卓慧罗马法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王哲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高积顺“狱”的法文化考察袁兆春析孔氏家族宗族法对当时国家政权的影响郝铁川法典的法家化严存生自然法、规则法、活的法——西方法观念变迁的三个里程碑陶广峰清末民初中国比较法学的产生徐永康中国百年宪政梦的追寻杨永华边区民主政治建设与净化执法环境沈厚铎试析中国古代的赦马志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若干成因质疑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绪论周训芳20世纪上半叶大众思想启蒙与社会制度取向胡旭晟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我国法史研究新格局评析杨鹤皋程颢、程颐法律思想研究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于语和王宠惠法律思想与实践评述陈汉生法治、吏治:历史与现实叶秋华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二卷当代大陆卷(下)目录肖周录陕甘宁边区的破产立法张大元《明史·刑法志》勘误示例冯潇论晏子的法律思想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的办案方法阎晓君两汉“故事”论考王云霞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田涛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程汉大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张少瑜先秦兵家法律思想概要张铭新论中国古代法的双轨式公法体系曹旅宁释秦律“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陶毅婚姻无效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借鉴丁凌华宗祧继承论戴建国唐“天宝律令式”说献疑夏锦文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洪永红非洲习惯法初探付子堂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龙大轩羌族习惯法文化的民族个性及其儒家化倾向张全民髡、耐、完刑关系考辨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高鸿钧心寄治邦苏亦工大志与王法辨徐祥民中国古代法制研究中的几个思维定式及其消极影响——兼论战国前法制研究的方法刘惠荣洛克对英国近代宪政制度的贡献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方立新从权力制衡角度探索监督理性——质疑现行检察监督兼及权力监督系统的历史学、比较学的思考柏桦明清州县的监狱李交发论古代中国家族司法张兆凯朱元璋重典惩贪得失新论杨一凡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吴建璠商鞅改法为律考杨景凡关于荀子的法律思想的几点看法倪正茂论隋律对北周律之因袭孙光妍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之回顾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启示录——关于比较法的思考曾代伟《大元通制》渊源考辨周少元近代西方刑法新旧派理论对《钦定大清刑律》的影响刘艺工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简论邱远猷张之洞与清末法律近代化李玉生魏晋律令分野的几个问题汤唯宗教文化的法律定位——兼论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的变革趋向曾宪义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辨正——兼论古代礼与法的关系胡留元卜辞金文法制资料论考刘斌敦煌所出买卖、借贷契约考评谷春德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与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兼论批判继承和借鉴问题李昌道美国平权措施的宪法争议——析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林明多元思想背景下的伦理法制——兼议东晋南朝法律思想的时代特点吴永明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刘星历史主义法律移植研究与接受法律移植的社会共识建立宋四辈近代中国宪政建设制约因素的法律文化分析张生《大清民律草案》摭遗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郑祝君美国公司制度理念变迁张国华法家的法律思想概述王宏治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赵昆坡略论中国古代立法制度的发展张希坡长者风范学术知音——记同陈守一同志交谈有关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吕丽古代冠服礼仪的法律规制徐忠明权利与申冤:对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杨育棠《盟水斋存牍》点校札记张伯元古代判例考略霍存福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制度与观念的比较李秀清《撒里克法典》若干问题之探析林乾从“法与天下共”论对君主擅法的限制张仁善论中国近代司法文化发展的多层面冲突赵元信《清秋审条例》及其董康陈金全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康德法治论解读崔永东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现代性诠释王立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史论要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关于“业” 的表达及其意义马长山NGO的“民间治理”与转型期的法治秩序张中秋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马作武孔子杀少正卯考论蒋传光论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张晋藩中华法系特点再议汪世荣判例在中国传统法中的功能徐爱国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程春明认真对待福柯——一个可能影响法律思想的后现代主义理论评说钱福臣道德态势与社会控制模式需求定律——我国接受西方法治思想与模式原因的新解读潘佳铭从宗法社会到公民社会——法治建设的逻辑进程方慧论我国清末民初宪政中民族观的变化张培田先秦时期债流转的史实补析徐世虹汉律中有关行为能力及责任年龄用语考述刘笃才中日近代宪政道路不同选择的历史约束条件——兼论中国近代宪政与革命的关系徐立志《大清民律草案》现存文本考析王圣诵论中国户政制度编后记编后记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逐渐向文明的更高层次迈进,为中国法律史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视角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5a6cef83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a1.png)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视角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和视角。
它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来分析和评估它们的异同、利弊和适用性。
比较法研究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和认识法律的多样性,并为法律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本文将从比较法的定义、重要性和应用范围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比较法的定义和目的比较法是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之间的异同的一种方法。
它的目的是通过比较来揭示法律的特点和本质,促进法学理论的深化和法律实践的改进。
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官僚制度、司法实践、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比较研究。
二、比较法的重要性1. 促进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比较法为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比学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为本国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思路和建议。
2. 加深对法律多样性的认识比较法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和认识不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实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加深对这些差异背后原因的理解。
3. 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比较法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基础。
通过比较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法学者可以交流彼此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从而推动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和交流。
三、比较法的应用范围比较法的应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
以下是比较法在几个常见领域的应用范例:1. 比较法与宪法研究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础。
比较法能够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国家宪法的制定原则、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为宪法研究和宪法改革提供参考。
2. 比较法与刑法研究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分支。
比较法能够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国家刑法制度的特点和差异,从而为刑法的改革和刑事司法的合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3. 比较法与商法研究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行为的法律领域。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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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1)关于《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比较法制史”无论是作为一种学科分类,还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长久以来一直引起人们的关注。
早期的法制史学者不仅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中运用比较法制史的方法,还在《比较法制史》的教材编写上作了有益的尝试。
在新中国的法制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学者们也很重视比较法制史。
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应着眼于全球化,及时转换研究视角,尽快构建比较法制史的理论体系,发挥其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与研究中的积极作用,以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
[英文摘要]As either a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subject or an important methodology,the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has beencausing people's more attention since the End of Qing Dynasty.The Chinese researchers had made great achievement In their teaching and studying by using It.To face the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of the legal globalization In 21 century,the Chinese legal history must turn the old views just in time,and the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should play a key part in the Chinese legal education.[关键词]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新视角 key word: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Chinese legal history/New view也许人们会认为,比较法制史属于比较法学的范畴,抑或等同于外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无甚关联。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https://img.taocdn.com/s3/m/be3e1abedaef5ef7ba0d3cff.png)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内容提要]“比较法制史”无论是作为一种学科分类,还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长久以来一直引起人们的关注。
早期的法制史学者不仅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中运用比较法制史的方法,还在《比较法制史》的教材编写上作了有益的尝试。
在新中国的法制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学者们也很重视比较法制史。
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应着眼于全球化,及时转换研究视角,尽快构建比较法制史的理论体系,发挥其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与研究中的积极作用,以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
[关键词]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新视角六规范冲突的根源——文化冲突对于前面分析和概括的五个方面的规范冲突,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规范背后的文化冲突。
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家族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冲突首先分析一下个人主义及其在规范层面的体现。
尽管人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对个人主义多有贬斥,但是毫无疑问,现代西方的法律是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的,而我们当前实行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这种法律的移植或借鉴。
就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来说,梅因关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在某种意义上是精辟的、恰当的。
所谓个人主义,是指在处理自己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群体、个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时的一种观念和准则,这种观念和准则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个人具有优先于国家与社会的地位,社会是个人之间的联合,国家是为了个人的目的才建立起来的。
个人主义对天赋人权理论的形成、对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创设等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体现和反映在其中。
由于本文中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所以这里只分析个人主义在现代婚姻法和继承法中的体现。
在婚姻法中,个人主义主要体现为婚姻制度从财产制发展为契约制,婚姻的缔结和消灭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个人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等方面。
在《继承法》中,问题稍微复杂一些。
仅就私法意义上说,现代继承法是关于个人死亡之后,其财产权如何转移和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所体现的个人主义可以概括为这样几点:第一,继承的对象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比如共有、集体所有等等,那么必须按照某种形式把相应的份额分割到被继承人名下,继承才能进行。
法制史精讲(法大版)
![法制史精讲(法大版)](https://img.taocdn.com/s3/m/6ef8deded15abe23482f4d7b.png)
法制史精讲(法大版)一、常考知识点(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目的、方法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从总体而言是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即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同时也包括与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并行的太平天国农民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和人民民主政权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通过研究中国法制史,应该明了法制的发展演变是社会变动的结果和反映,法制的兴废是衡量国家治乱的重要尺度。
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总结、借鉴历史经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可以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执法和守法的观念;可以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各部门法打好基础。
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这些方法主要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认清各种类型法制制度的基本特点;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充分利用各类参考书;树立严谨、勤奋的学习态度。
(二)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国家和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就形成了。
其形成的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君主、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以及贡赋制度。
夏朝法律也伴随着国家的正式形成而产生,并得以不断发展。
2.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基于氏族社会的天地鬼神观念而形成的“奉天罚罪”的天讨、天罚思想。
禹刑是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主要罪名为昏、墨、贼、杀等。
主要刑罚表现为五刑:墨刑(亦称黥刑)、劓刑、剕刑(也作刖刑)、宫刑、大辟。
大辟为死刑的总称。
墨、劓、剕刑、宫、大辟五刑为中国奴隶制时期代表性刑罚,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数千年之久才被封建刑罚所取代。
夏已有监狱,“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土即夏朝监狱,除此之外还有夏台,亦称钧台。
中国法律史调研报告
![中国法律史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1d19676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57.png)
中国法律史调研报告中国法律史调研报告一、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有着源远流长的发展历史。
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调研,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内涵,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变革。
二、古代法律制度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借鉴并丰富了礼法制度,其核心思想是“礼治”,即以礼制约权力,使国家得以稳定和治理。
代表性的法律著作有《周礼》、《仪礼》等。
封建社会时期,立法者逐渐兼具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特征,法律以律条形式体现,如《汉律》和《唐六典》。
三、法律主体的变迁中国法律主体的变迁从获得权力的贵族阶层逐渐转变为国家,体现为统一的法制。
自唐宋以来,封建帝国逐渐加强中央集权,司法权逐渐从地方权力转移到中央官员手中。
清朝时期,太平天国、癸未民变等起义反对封建王朝的暴政,为中国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法律制度改革。
四、法律思想的演进中国法律思想的演进是中国法律史发展的重要方面。
在思想上对法律的解释和认识逐渐丰富,从传统儒家的“礼治”到近代的法学思想,思想观念不断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引入为中国法学思想打开了新的思路,这种思潮深刻地影响了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
五、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现代法律制度。
宪法是中国法律制度的根本法,重要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同时还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法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并积极推动法治进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六、法律实施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其中包括法律实施的落地难、法律适应社会的滞后性以及执法力量的不足等。
此外,在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和知识产权问题也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七、结语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调研,我们看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演进轨迹。
从古代礼法到现代法治,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
虽然面临挑战,但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提升法律实施效果和司法公正,以适应时代变革和社会需求。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b68d4aa6c30c2259019ef1.png)
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作者:————————————————————————————————日期: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摘要: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的法学基础学科。
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的历史传统,这也使得中国传统律学研究较为发达。
但是运用近代西方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并按照西方的学科分类方法建立中国法制史学科,则开始于二十世纪初期。
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将西方一些重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视为非马克思主义而加以排斥,结果形成研究方法的呆板与单一,严重妨碍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法学史学研究方法法律史,顾名思义,其学科特性中既有法学的成分,也有史学的成分;而且由于其专史的性质,因而应当侧重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然而,在对法律史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对象大都需要从浩瀚的史料中采撷的原因,现代法学出身的学者往往处于弱势。
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源起来看,论者称法律史学家常提梁启超、杨鸿烈、瞿同祖、刘俊文等,皆治史大家,可见一斑。
所以在法律史的研究过程,史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主要应用的方法。
①但是由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史学的研究方法在对相同对象上的侧重点的不同,一味的追求考据必然会使法律史的研究陷入纯历史的境地,而忽视了法律史学本身应当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领域而存在的前提。
我们还应该注意研究的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
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方法不仅是法律史研究中避免呆板、单一的需要,而且是法律史向纵深研究所需要的。
本文拟从多个角度探寻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研究方法作不同的分类。
比如按照哲学的观点,传统上我们将研究方法划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不过这两类又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物主义可以划分为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只有辩证唯物主义才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这也是我国解放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我们研究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方法。
中国法律史研究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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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历 史 ,史 料 是 一 个 基 本 前 提 ,这 是 毫 无 争 议 的 。那 么 。什 么 是史 料 呢? 史料 学 已有 很 多 的讨 论 。而 我又 非这 一 方 面 的行家里手 ,自然没有资格置喙其 间。不过,在学 习中国法律 史 的时候 ,我 也 曾碰 到 过 一些 问题 ,产 生 过一 些想 法 。这里 , 我仅 仅从 “ 史 料 与理 论 ”相 互 关联 的角 度 来议 论 一下 中 国法 律 史研究 的史 料 问题 。 要 之 ,研 究 对象 变 了 ,史 料会 跟 着变 ; 理 论 方法 变 了 ,史 料 同样 会 跟着 变 。正是 基 于 这样 的认 识 ,从 一般 意 义 说 ,所 有存 留 至今 的 各种 历 史文 本 ,全都 可 以 成为 中国法 律 史 的材 料 。 虽 然 中 国法 律史 学 科 的危 机 有诸 多 外 在 因素 ,诸 如 在 市场 经 济 的 影响下 ,更多学生弃法律史学而择民商法学等实用学科 ,但笔 者认 为 ,中 国法 律 史学 科 之所 以面 临危 机 的 重要 原 因在 于 , 囿 于 既有 方 法 的 陈 旧及研 究 目的 的含 糊不 清 ,中 国法 律史 学 界 既 未 能 向其 他法 学 学科 贡献 学术 智 慧 ,又未 能 对 我 国现代 法 治 建 设产 生 应 有 的影 响 ,中 国法 律史 学 在法 学 学 科群 内理所 当然 地 被边 缘化 。 中国法 律 史 研究 之 所 以具 有 为 现代 中 国法 学及 制 度优 化 提 供 学术 智 慧 的可 能 ,乃在 于 中 国现 代社 会 所 面 临 的 问题 与诸 多 法 律传 统 息 息相 关 ,传统 社 会某 一 法律 问题 所 面 临 的困境 及 其 解 决 方法 有 可 能作 为 我们 解 决 当下 类 似 问题 的 借鉴 。尽 管在 文 本 层 面 中 国旧有 的法 律概 念 、法律 制 度 等与 现 代法 律 概 念 、法 律 制 度等 发 生 了彻 底 断裂 ,但 这并 不 意 味着 文 本之 外 的 其他 中 国 旧有 的 法律 传 统 在 现 代 社会 完 全 失 去 了 影 响力 。 一 些 研 究 表 明 ,诸 多 中 国法 律 传统 及 其 变形 至 今仍 然 在 延续 。此 外 ,法 律史学者还可对我 国历史上存在的优秀法律传统进行发掘、分 析 、总结 和 概 括 ,深 入考 证 和 阐释 我 国传 统 法 律 的价 值 理念 、 制 度设 计 、司 法适 用 技术 等 ,寻找 我 国传统 法 律 中 的制 度理 性 和 智 慧 。 因此 ,面 向 现代 的 中 国法 律 史研 究 通 过联 系过 去 与现 在 ,有 可能 化历史 之成 败为 思考 当今 问题之 智慧 。
谈研究方法的视角读《中国古代司法守则史》(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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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研究方法的视角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1)-如果说历史是人类时其以往经验的记录,则法制史便是对以往与法制度相关经验的记录。
当今学界对于作为法制史重要部分的司法制度史的研究,在以往论及古代司法制度的著作中,有论及某个朝代的著作,如《宋代司法制度》,亦有就司法制度的某一方面进行论迷的著作,如《中国诉讼法史》、《中国审判制度史》,但把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系统全曲研究的尚属阔如,我国法史学者张兆凯教授编著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便具有了弥补其空白的意义: 属拓展思路,方法独特。
著者采取了历史陈述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汁自原始社会至清末几千年时间跨度的司法制度作了全程回顾二将古代大致分为了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几个大的时段,将司法制度分成司法机构与职官设置、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监狱管理制度、司法监察制度几大块,集中笔墨重点论述这些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
同时,尽可能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发展过程中去探索该制度发展变化的原因,使读者能够从零深的层次去思考司法制度演变的规律。
这样达到了宏观描述和微观表达有机结合的双层效果:一是鸟瞰式的整体面貌的陈述。
其作用在于整体的展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产生、存在、发展演变,并从中寻找出一些规律和原理。
例如,著者通过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整体描述。
得出了其具有循环性和反复性特.a的结论;二是解剖式的陈述。
其作用在于细致地观察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局部。
对具体司法制度的深入剖析,如某些条款或法典的设立、审判的运作、具体案例的分析。
通过这种局部解剖,就能使我们对该具体制度进行细致的了解,并就该具体司法制度与国家社会的互动加以研究,而非泛泛之谈. 资料翔实、推陈出新该书引证资料相当广泛,涉及文敲、出土文物、考古资料等多个方面,如在讨论古代法官的起源时,就引用了《尚书》、《礼记》、《周礼》、农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以及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多部古典文献和近代著作二为了增强论.点的可信度,许多出土文、考古资料都有照片为证另外,庞大的注释量也雄辩地证明了著者的材料:、陈述不等于抹杀创见和魔点,该书不但在方法、思路上有所创新,在诸多具体问题上都辫析入微。
新世纪、新视角、新境界——寄语新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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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新视角、新境界——寄语新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新的一个世纪到来了!这个新的世纪对于人类将意味着什么?是和平相处共同进步,抑或兵戎相见彼此杀戮?是增进理解交融文化,还是自封霸主强加于人?是步人后尘东施效颦,还是知彼知己自强自立?我能肯定,一切有思想、有胸怀、有境界的人,在新的世界到来之时,都必然会思考这些问题,尽管他们思考的角度和深度可能完全不同。
而作为一个民族灵魂的载体,一个民族文化与精神的承担与宣扬者,文化人更应该对此有所思考、有所认识、有所宣扬。
况且,中国的文化人历来都是把自己的命运和社会、民族、国家紧密在一起的。
认真考察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知道它实际上完全是中西法律文化结合的产物;从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操作程序、诸多法律原则以及整个法制结构体系上看,甚至可以说它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或移植。
这种继受或移植之所以能够完成,正是因为19、20世纪之交中国实行法律改制过程中,当时的法律工作者们自觉不自觉地采用了法律比较的方法进行了立法。
而在此之后的整个20世纪,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总体讲无不与法律比较或比较法学密切相关。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建与发展显然更与比较法学有直接的关联。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完全应当归功于比较法学;换句话说,在当代中国史上,比较法学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对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兼容并蓄,对于整个中西文化的交融发展,无疑做出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贡献,理应首当其功。
如果说20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首先是并非完全自觉地从具体个别的法律比较开始,然后逐步发展到有清醒意识地予以一般和系统的研究,那么,在21世纪中,在我们已经而且必然要面对的国内国际新形势下,比较法学者的工作应是什么呢?进一步说,将比较法学引向深入和广泛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概括来讲,我认为21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者们,应该以既有的比较法学成果和积累为基础,以新的法学视野和更为成熟的法学方法,追求更高的学术思想境界,从而为完善具有自身特征的中国法律制度,为把中国真正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为促进中西法律文化乃至人类文化的深入交融,做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应有贡献。
关于比较法律史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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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较法律史的几点思考
比较法律史是一门研究历史法律的学科,它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或民族的法律系统的比较出发,试图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似处和不同处。
比较法律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和理解每个法律系统的基础和发展历程,指导人们更好地制定更根本的法律,进而满足当代社会的需要。
第一,在比较法律史分析和探讨中,可以看到不同社会范围内对平等权利的认知。
比如,欧洲历史上一些体系要求暴力或不公平待遇,而中国则视之为非常克制的行为,但在实践中,这种暴力待遇的变化究竟是受到什么影响的,以及如何影响了已有的制度,是值得观察的重要内容。
其次,比较法律史分析允许人们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尤其是那些涉及政治和精神信仰最深厚的旧制度。
国家变迁伴随着当时的政策、思想和宗教改变,历史记录可以得出哲学和行政思想背后的内容,以及如何影响当时和现在对等权利有所不同的要求。
第三,比较法律史可以帮助人们理解人类思想如何在不同文化时期发展,如何由更宏观的角度看待政策的本质和发展趋势。
比如,古希腊的法律体制反映了希腊社会的宗教信仰和哲学智慧,中国法律体系反映出其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而美国乃至欧洲法律则反映出一种追求分散权力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思想。
最后,比较法律史可以有效地指导国家法律规划和司法实践,帮助在当今充满复杂性的政治和文化环境下构建一个秩序性强、原则性强、决策决定性强的法律框架。
人们可以通过比较法律史的研究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劣,学习应该遵守哪些原则,思考现有规定是否尽可能地符合当今社会需要,如何从历史中汲取经验,让现行法律可以被认可并取得成效。
“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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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国法律史。这种 对历 史的重述既是放 眼世界 ,也
是 面向未 来的。…… ( 梁)参 考和 引用 东西 洋社会
科 学和法 学论著 ,借 用西方法律 学说 、理论 、分 类和
① 参见梁启超 《 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 饮冰室合集 ・ 论 ,《 文集》 ( 第六册 ) ,上海 :中华书局 ,1 3 ,6 9 6年 0
—
6 1页 。
② 何勤华对此 有详 细的论述 ,参见何 勤华 《 中国法学史》 ( 第三卷 ) ,法律 出版社 ,20 0 7年 ,1 1 9 9 —12页。
[ 作者简介]刘昕杰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 60 6 。 1 4 0
・
8 ・ 6
考据为特征 的传 统 律 学 自然 被 纳入 需 要 变 革 的 “ 旧学 ” 队伍 中,而借 助西 方 法学 概念 和 体系 重写 中 国法 律 的历 史 , 自然 成 了 “ 科学 ” 之举 。梁 启超 和杨 鸿烈 等人 运 用 西方法学概 念 和方 法 ,对 中国历 史 中的法 律 问题 进行 重
造 和批判 ,还是设法论证 中国历史上早就 有了西方法 的某
些因素 ,都未 能摆 脱 以西 方为 中心 的史 观 研究 中国法 律
史 ,可称 之为研究 “ 方法 在中 国的历史 ” 西 ,而非真 正 的
研究 “ 中国法 的 历史 ” 。因 此 ,就 目前 的 中 国法 律 史 而
言 ,“ 用西 方学者在研究 西方社会 过程 中形成 的理论成 果
是 ,在 此后相 当长时期 内的中国法律史教材 和著作 ,均以
中国法律史研 究的对象 是中国法 的历史或者说 历史上 ( 传统 )的 中国法 ,似不 言 自明,但究 竟何谓 传统 意义的 中国法 ,则见 仁见智 ,而对此 问题 的不同理解将直 接影响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https://img.taocdn.com/s3/m/81a1ec3c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81.png)
中国法律史1.我国法律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
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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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这里对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并对法制史学科未来的发展作一个展望。
一、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历史回顾法制史作为一个学科是近代的事,它是随着西方学科的介绍、西式学校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奠基时期(1900-1930年)。
这个阶段,还停留在对中国传统法制资料的梳理以及翻译外国的研究成果上,代表作品有:孙荣:《古今法制表》(1906年),徐德源:《中国历代法制考》(1912年),庄泽定:《中国法制教科书》(1916年),郁嶷:《中国法制史》(1921年)、薛允升的著作《读律存疑》(1905年)。
程树德的《九朝律考》(1927年)。
译著类主要有日本学者的浅井虎夫:《中国历代法制史》(1906年)和《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1919年)等。
《中国历代法制史》运用西方的法学式学科分类方法,将中国历代法制横向分类为法源、刑法、诉讼法、民法等十三目,这种分类研究办法,为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建构了框架,其影响甚远。
除通史类研究外,部门法史研究也渐受学者关注。
二十年代徐朝阳即出版了《中国刑法溯源》、《中国古代诉讼法》。
这一时期主要是用运用,汇总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的时期,进行基础性研究。
一些史料汇集性的著述,象徐德源编、孙大鹏补辑《中国历代法制考》(北洋大学,1912年),以《通考》类目为基础,并、删诸目,系用传统的治史方法整理法制史料,显受明清以来考据学术风气的影响。
另一方面,随着西学东渐,植入西方的法学理论来探讨中国古代的法制现象。
王世杰用享利、梅因的“秘密法时期”理论分析中国早期法律的公布问题,徐朝阳认为《尚书》所载的“明启刑书胥占”即是公开审判,钧金之制为诉讼担保等。
这种研究方法,陈顾远谓之曰:“以现代的法理、政理而言事”。
(二)发展时期(1930-1949年)。
前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学科在学者们的努力下,已经作了良好的辅垫。
法律的历史叙事与文学叙事阅读中国古代法律的视野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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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对于当今社会和未来也具有启示作用。从古代法律中我们可以汲取智 慧和经验,如和谐、公正、自律等理念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和发展依然具有重 要意义。古代法律也是我们反思现代社会问题的重要参照,有助于我们审视现 代法律的不足之处,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之,从历史叙事和文学叙事两个角度阅读中国古代法律,可以拓宽我们的视 野,深入挖掘古代法律的精神内涵,并从中汲取智慧和经验启示我们现代社会 的发展。
古代法律通过多种文学形式如小说、诗词等展现出自己的文化底蕴。在《水浒 传》中,梁山好汉的行为准则就体现了民间法律的特色;在《红楼梦》中,我 们可以看到古代家族法律的影子。这些文学形式将古代法律生动有趣地呈现在 读者面前,使其更加贴近日常生活。
2、古代法律的特色和魅力
通过文学叙事的方式,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法律的许多特色和魅力。例如, 《周易》中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就体现了古代法律追求公正、正义 的精神;《诗经》中的“刑措不用,威不震也”则表达了古人对和平安定的渴 望,凸显了法律的终极目标——社会和谐。
三、视野开拓
通过了解古代法律的历史叙事和文学叙事,我们可以进一步拓宽视野,深入挖 掘古代法律的精神内涵。在对比分析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特点时,我们可以看 到中国古代法律不断变革、不断完善的过程,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 化的紧密。同时,借助文学叙事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生动有趣地领略古代法 律的文化底蕴和特色魅力,更好地理解古人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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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历史叙事与文学叙事——阅读中 国古代法律的视野开拓
目录
01 一、法律的历史叙事
03 三、视野开拓
02 二、法律的文学叙事
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魅力。 在了解古代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历史叙事和文学叙事两个角度来拓宽视 野,深入挖掘其精神内涵。
2021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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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范文 在关于人类自身的学问中,没有哪一门学问像法学与史学一样遭遇着如此多的混乱与不确定性。
这种混乱与不确定来源于哲学上关于法律本体论、历史本体论的争论,来源于自然科学方法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入侵。
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史还要面临自身研究对象、方法、价值的问题,尤其在中国,法律并未取得其在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地位,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更加复杂。
本文的任务即讨论这些复杂问题,并尝试在一个比较清晰的视角下展开论述。
一、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局限 以现代法学观点研究中国法律史始于清末,迄今已有百年历史。
从20 世纪初的艰难建构,到中期的没落停滞,再到 80 年代的复兴,法律史研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而成熟的学科。
在这一过程中,学界对于传统研究的局限已经有了清醒认识。
苏亦工在《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一文中认为,法史学科方法上的主要问题,是片面向历史学靠拢,热衷于研究史料、考订史实的方法,忽视了专史研究“专”的特点,出现了法学界的法律史学被史学界同化的趋势,因而强调法律史学研究应当从法的角度入手。
①笔者认为我国法史学科局限的症结所在:中国历史上法律并不作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存在,而是始终与道德、政治及天理等因素密切联结的,在学理上缺乏对于法律本体论及认识论层面的反思。
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像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法学研究传统,在运用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和概念体系来描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时,难免走样,或者如苏亦工所说的片面地向历史学靠拢。
二、法学的“三度”---法、史交叉学科的审慎与创新 (一)法学的“三度”: 规范、事实与价值 为解决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症结,确立法史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正当地位,我们应当在本体论层面获得对法律的重新确认,即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
在西方,实在法、社会中的法及自然法共同构成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就形成了三个不同的研究对象,也即法学的“三度”:法学首先以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规则为研究对象(作为规则存在的实在法) ; 其次,它以社会事实中“活的法”为研究对象(作为事实存在的社会中的法) ; 第三,它还以法律在应然层面的所是为研究对象(作为价值存在的自然法).②根据法学研究的这三个对象,法学形成了三个“向度”,即规范法学、社会法学与哲理法学。
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59a8743f011ca300a6c390f4.png)
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摘要: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的法学基础学科。
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的历史传统,这也使得中国传统律学研究较为发达。
但是运用近代西方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并按照西方的学科分类方法建立中国法制史学科,则开始于二十世纪初期。
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将西方一些重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视为非马克思主义而加以排斥,结果形成研究方法的呆板与单一,严重妨碍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法学史学研究方法法律史,顾名思义,其学科特性中既有法学的成分,也有史学的成分;而且由于其专史的性质,因而应当侧重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然而,在对法律史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对象大都需要从浩瀚的史料中采撷的原因,现代法学出身的学者往往处于弱势。
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源起来看,论者称法律史学家常提梁启超、杨鸿烈、瞿同祖、刘俊文等,皆治史大家,可见一斑。
所以在法律史的研究过程,史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主要应用的方法。
①但是由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史学的研究方法在对相同对象上的侧重点的不同,一味的追求考据必然会使法律史的研究陷入纯历史的境地,而忽视了法律史学本身应当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领域而存在的前提。
我们还应该注意研究的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
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方法不仅是法律史研究中避免呆板、单一的需要,而且是法律史向纵深研究所需要的。
本文拟从多个角度探寻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研究方法作不同的分类。
比如按照哲学的观点,传统上我们将研究方法划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不过这两类又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物主义可以划分为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只有辩证唯物主义才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这也是我国解放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我们研究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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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1)关于《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比较法制史”无论是作为一种学科分类,还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长久以来一直引起人们的关注。
早期的法制史学者不仅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中运用比较法制史的方法,还在《比较法制史》的教材编写上作了有益的尝试。
在新中国的法制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学者们也很重视比较法制史。
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应着眼于全球化,及时转换研究视角,尽快构建比较法制史的理论体系,发挥其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与研究中的积极作用,以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
[英文摘要]As either a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subject or an important methodology,the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has beencausing people's more attention since the End of Qing Dynasty.The Chinese researchers had made great achievement In their teaching and studying by using It.To face the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of the legal globalization In 21 century,the Chinese legal history must turn the old views just in time,and the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should play a key part in the Chinese legal education.[关键词]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新视角 key word: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Chinese legal history/New view也许人们会认为,比较法制史属于比较法学的范畴,抑或等同于外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无甚关联。
实则并非如此。
考察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诞生与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窥见,“比较法制史”作为一种学科分类,特别是作为一种重要的方法论,在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中早已得到了体现和运用。
时至今日,当我们探求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完善时,比较法制史完全可以作为研究中国法律史学的新视角,发挥其开启创新思维、拓展研究视眼、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大作用。
一、“比较法制史”:一种学科分类,一种重要的方法论(一)作为法制史学科分类的“比较法制史”陈顾远说:“中国法制史课程之为名,亦始见于日本。
”(注: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77年版,第8页。
)这已成为人所共知的事实。
在日本,有关法制史学科的分类中,除《东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外,还有《比较法制史》.材料所见日本有许多法制史学者擅长于“比较法制史”,并将“比较法制史”的成果与方法运用于法制史的教学之中。
如齐川真在所著《日本法的历史》第一编“法的历史研究的位置及方法”中,就很重视历史的方法,法与经济、政治的关系,并进行多角度的比较,其研究视野十分开阔。
在第二编“古代”部分第一章“倭国?中华帝国?册封体制”中,作者首先将日本法的发展史置于中华法系的大背景下阐释,让读者易于明了日本古代法的发展源流,特别是日本法与中国法的关系。
(注:[日]齐川真:《日本法的历史》,成文堂1998年版。
)在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其课程设置中亦有《比较法制史》。
大陆学界较熟悉的历史系主任苏基朗所任教的课程中就有《比较法制史》。
该系课程设置的宗旨是:为了面对21世纪以及我们社会当前和接踵而至的各种严峻挑战,历史系在大学本科课程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
新课程充分发挥历史学训练作为一门高度综合性学科的特点,以学生为本位,以世界为视域,以事业为道向,辅以学术的多元及跨学科训练,务求增强学生的宏观视野,包容心灵,创新思维,以及处变效能。
在国内,早在清末民初的法律教育中就有《比较法制史》的课程。
清末民初的法律教育脱胎于日本模式,故在当时的专门法政学校的课程中也设置了《比较法制史》。
1912 年10月29日,当时的教育部公布《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法政专门学校以养成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
修业年限,本科三年,预科一年。
本科由预科升入,本科毕业,可进研究科,年限为一年。
本科设法律学门、政治学门和经济学门。
法律学门的必修课程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国语等;选修课设:刑事政策、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国法学。
(注:参见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
)笔者在北京国家图书馆分馆所见的“北京中央政法专门学校” 的教材中就有《比较法制史讲义》,编者为该校教员黄寿鼎。
(注:黄寿鼎:《比较法制史讲义》(未刊本)。
该书藏于国家图书馆分馆“文津楼”,编号为13155.)新中国的法制史学科建设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出现了挫折与反复,《比较法制史》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也停滞不前。
随着全国法制史学的复兴,张晋藩教授于1987年在中南政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中,就提出了开展比较法制史研究的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
他说:“法学理论方面有比较法理学,宪法方面有比较宪法,刑法方面有比较刑法,民法方面有比较民法,诉讼法方面有比较诉讼法,法制史方面有比较法制史。
这些都列为应用学科的必修课。
”(注:陈景良、张中秋:《求索集:张晋藩先生与中国法制史学四十年》,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6页。
)同年10月27日,他又在《光明日报》发表《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一文,呼吁:“随着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开展中外比较法制史研究不仅必要,而且也具备条件,在大学法律院校开设比较法制史课程,也应该提到日程上来。
”后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为博士、硕士研究生开设了《比较法制史专题研究》。
但据笔者所见之讲义,其体例与内容与所期待值相去甚远,看来,《比较法制史》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作为方法论的“比较法制史”最近百余年来,比较方法得到广泛运用,以至出现了许多冠以“比较”之名的学科,如比较宗教学、比较法制史学、比较法学等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比较的方法只是在这些领域才是有益的和必不可少的。
实际上,比较乃是思维本身的一项特征,是人类认识和理解世界的基本手段。
法律史学既有纵向的比较,即古今法律的比较,也有横向的比较,即中外法律的比较。
比较的方法将使我们对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取舍而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法制历史,在中国古已有之。
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不仅指出了夏商周三代发展的联系性,而且也是从比较研究中提出的结论。
由于古代的礼涉及到国家的典章、法制、礼仪等许多方面,所以有学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来,孔子是比较法制史的创始人与鼓吹者。
(注:张晋藩:《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上),《政法论坛》1988年第6期,第1页。
)至汉代,马融、郑玄既是经学家又是律学家,他们不仅说经解律、引礼入法,而且运用比较的方法考证三代以来的法律制度,为东汉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杜预所注《春秋左氏经传集解》也同样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去阐明先秦的典章制度。
唐朝著名的《永徽律疏》,是秦汉以来法制发展中最光辉的成就,显示了修律者在比较研究历史法制方面所付出的巨大功力。
至清代,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编》,即将唐律与明律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明律同唐律的渊源和区别,为法制历史的比较研究的方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至清末,沈家本主持下制定的以《大清新刑律》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都是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西法律的成果。
把中国的法制改革和世界法联系起来,从中外法律的横向比较中寻求改革中国法制的途径,可以说,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比较法制史的奠基人。
在比较研究方法上,杨鸿烈也曾作了多方面的探索。
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他总结了外部研究与内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即利用前者叙述法律的沿革、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及法源等问题,利用后者说明各种法律的性质及进化等问题;他又总结了纵的研究和横的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即利用前者侧重于法律运用的研究(动的研究),后者侧重于法典内容的研究(静的研究);此外,他还总结了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即利用前者考察法律的沿革,利用后者比较法律的异同。
(注:刘广安:《杨鸿烈与中国法律史学》,载《中华法系的再认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
)在学科研究方法不断丰富的今天,由于新方法的使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视角不断开阔,但也有学者认为,与日本、台湾地区的研究相比,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就理论与方法而言似乎少了一些成熟而多了一些浮燥;五、六十年代形成的单一研究模式与目前陡然增多的各种各样的理论、方法之间缺少一种稳定的过渡,缺少一种学界普遍认可的基本的研究方法。
(注:刘海年、马小红:《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21世纪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应体现一种开放的视角,更多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
在比较中鉴别,在比较中选择,在比较中发展。
因而,有学者强烈呼吁:“比较法律史或比较法律发达史的研究乃至建构这一学科体系,应当成为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注:夏锦文:《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学习与探索》2 00年第1期。
作者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学术研讨会上以《研究范式的转换与中国法律史学科的性质和体系》为题再次提出同样的主张。
)共3页: 1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