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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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各乡镇(街道办)集镇规划区和各乡镇(街道办)村庄规划区。

2.雨岔水库、岳屯水库、凉台水库等县域主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区域。

3.洛河流域两岸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4.县域内旅游景区。劳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美水泉、白鹿寺、青州城等xxx“八景”及文物旅游部门划定的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区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范围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及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

各乡镇(街道办)、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务必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污染整治无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将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内,提倡规模化、小区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因集镇规划与发展,已处于限养区的,应控制规模;已处于禁养区的,应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

(四)各乡镇(街道办)应严格按照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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