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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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
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发〔2008〕95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范围,下同)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附表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确定。
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二、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简称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园地、牧草地、农业灌溉水面和养殖水面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其它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同上,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
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宅基地被征收并拆除住房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承包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按附表2的标准执行;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表3的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的补偿分别按附表4、5的标准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及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采取按征收土地面积综合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按附表6的标准执行。
四、住房安置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住房安置方式及面积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需要住房安置的,可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和自建住房(城市规划区内除外)的方式安置,人均住房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符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可申请购买一个自然间的,其自然间的面积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住房安置价格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城市规划区内统建房建安造价为720元/m2,综合造价为900元/m2;城市规划区外统建房建安造价为530元/m2,综合造价为680元/m2。
2、货币安置。
城市规划区内货币安置款额为1200元/m2的价格与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价格标准之差乘以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城市规划区外货币安置款额按850元/ m2的价格与按市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价格标准之差乘以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计算。
3、属统建优惠购房的搬迁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属货币住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每人一次性发给500 元;搬家补助费每户4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400元。
4、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5、采取货币安置住房的家庭,领取货币安置款后又确需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6、城市规划区成片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就近迁入政府规划的迁葬区域,由征地单位按成本支付费用。
五、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征地成本费,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有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渝府发[2008] 45号文件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定办理。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后依法实施征地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在执行本通知前后衔接上按以下原则掌握:
1、2007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
2、2007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已经政府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但因安置对象拒绝接受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
3、2007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未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执行中相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1、万州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表2、万州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表3、万州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4、万州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5、万州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附表6、万州区征收土地林木花草按面积综合补偿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0日印
(共印110份)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
动保障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附表1:
万州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附表2:
万州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附表3 : 万州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作物类别
标 准
规划区内 规划区外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
类) 1550 1440 粮食类
1220
1110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规划区内
规划区外
钢砼结构 砖墙框架钢砼 370
345
砖 混 结 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85 270 砖墙(条石)瓦盖 255 240 砖 木 结 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25 210 砖墙(片石)瓦盖
195 18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
180
165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上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房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5、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地阳台(地的底层三方有墙)按同类标准20%计算。
附表4:
万州区征收土地构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结构单位
标准(元)
备注规划区内规划区外
堡坎围墙(含鱼塘
坎)
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
立方米
50
39
44
6
44
33
39
5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
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60 55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
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
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
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
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39 33
泥结路面39 33
简易路面(机耕道)14 13
砖瓦石灰
窑座4950 44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
予补偿。
水井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立方米个
44
28
10
275
39
22
9
22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
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
偿。
坟墓单人
双人
座座
209
319
198
308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
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
无坟主处理。
地坝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
平方米
7
10
5
3
6
9
4
3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
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
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
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瓦)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165 150 石棉瓦、玻纤瓦盖150 135
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09 94 简易棚房68 53
名称结构单位
标准(元)
备注
规划区内规划区外
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贮水
池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土
立方米
33
10
5
28
9
5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
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
偿。
已按标准补偿的粪
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
再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立方米
44
22
39
17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
水渠。
电杆9米以上圆电杆水泥
电杆(9米以下圆电
杆
根
94
50
88
44
电杆指乡镇以下集体、个
人投资的
电线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
米
2
3
2
3
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
人投资的
水管室外饮水管米 3 3 不含市政管网钢架大棚钢架薄膜亩3300 2800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
附表5
万州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表5 续
名称规格单位
标准(元)
备注规划区内规划区外
松杉柏直径3厘米以下株 3 2.5 直径3-5厘米株 6 5 直径5-10厘米株10 9 直径10-15厘米株20 17 直径15-20厘米株29 25
笔柏小株11 9 中株33 28 大株55 44
桂花直径3厘米以下株 6 5 栀子花直径3-6厘米株8 7 腊梅直径6-10厘米株11 10
黄桷兰直径3厘米以下株17 11 直径3-6厘米株22 17 直径6-10厘米株33 28
黄桷树幼树株 6 5 小株55 44 中株165 110 大株330 275
柴山面积亩330 275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表6:
万州区征收土地林木花草按面积综合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规划区内规划区外l 零星林木775 720 l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