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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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现就小额贷款公司开户、结算、资金监测事宜,达成如下服务合作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合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等金融服务。
乙方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人员培训服务。
二、丙方委托乙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收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报告:
(一)无合理款项收支情况说明的资金流入或流出;
(二)发生大额或短期内频繁的现金交易;
(三)与非甲方业务经营区域内的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经营过程中正常采购发生的款项支付除外;
(四)多方开户,或借用、冒用他人账户从事业务活动;
(五)基本结算户资金余额小于或等于200万元;
(六)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甲方承诺自觉依法合规使用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或一般账户,不利用在乙方开设的账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贷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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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收回及利息收付均通过在乙方开设的账户进行。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的资金收付及结算服务时,乙方有权拒绝,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承诺积极争取为开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最高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甲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严重的,乙方可以拒绝再继续为其提供开户、结算服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监管部门可要求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另行更换开户银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提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追究其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如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而使本协议内容与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方各执一份,报市金融办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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