СНиП РК 3.05-01-2010 干线管道设计规范-哈萨克斯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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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城市建设和建筑施工领域的国家规范
建筑规范和规程
干线管道
СНиП РК 3.05-01-2010
正式版
阿拉木图 2011年
目录
1. 适用范围 (4)
2. 参考规范 (5)
3. 术语和定义 (7)
4. 图例和缩语 (9)
5. 工程设计规范 (12)
5.1 总则 (12)
5.2 干线管道的分类和等级 (12)
5.3 对管道线路的基本要求 (15)
5.4 对管道的结构要求 (22)
5.5 管道的地下敷设 (25)
5.6 天然和人工障碍穿跨越管道工程 (29)
5.7 管道的架空敷设 (34)
5.8 管道的强度及稳定性计算 (36)
5.9 管道的防腐 (47)
5.10 液化烃管道设计 (53)
5.11材料与制品 (57)
6.施工规程和完成工程的质量检查 (65)
6.1 总则 (65)
6.2 预备工程 (66)
6.3 土方工程 (68)
6.4 焊接工程 (69)
6.5 管材和连接件的运输 (76)
6.6干线管道的绝缘层防腐 (78)
6.7 管道的管沟下管 (78)
6.8 天然和人工障碍穿跨越工程的施工 (79)
6.9 特殊自然条件下的管道施工 (84)
6.10 电化学保护设备的设置 (88)
7.管道腔体清洗和管道试验 (90)
7.1 总则 (90)
7.2 管道腔体清洗 (91)
7.3 管道试验 (92)
8.环境保护 (96)
9. 管道工艺通信线路 (98)
附件A (102)
生效日期 2011年5月1日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新设计的、扩建和改建的干线管道及其支线管道,管道的公
称直径不超过1400毫米(含),输送介质时的表压范围为1.2兆帕至10兆帕(含)
(单独敷设和在技术管廊中敷设),用来输送:
а) 原油、成品油(其中包括稳定的凝析油和稳定的汽油)、天然气、石油
气和人造烃气,从开采地(开采场地)、生产厂或贮存地点输送到需要地(油
库、转运站、灌装站、配气站、工业与农业企业、港口);
б) 液化烃气(С3和d及其混合物)、不稳定汽油和凝析油、石油气以及其
它液化烃气,在温度为摄氏零上40度,其饱和蒸汽的气压不超过1.6兆帕的条
件下,从开采地(开采场地)、生产厂(从输油首站)输送到需要地;
в) 商品,在压缩机站、输油站、地下储气库、增压站、配气站和计量站范围内的输送;
г) 压缩机站、地下储气库、增压站、配气站、计量站及减压站所用脉冲气、燃料气和起动气的输送;
干线管道包括:
- 管道(从准备长输商品的开采场出口起),包括支线和平行副线、截断阀、天然和人工障碍穿跨越工程,输油站、压缩机站、计量站和减压站的接入枢纽、清管站、冷凝液收集装置和甲醇加注装置;
-管道的电化学防腐装置、工艺通信线路与设施、遥控机械设备;
-管道的输电线路、供电设备、截断阀及电化学保护装置的遥控装置;
-消防设备,管道的防蚀与保护设施;
-凝析油储存与脱气的容器、用于收集紧急情况下排放的原油、成品油、凝析油和液化烃气的土坑;
-运行管道的线路建筑物;
-输气管道沿线的永久性道路、直升机起落场及其驶入道、输气管道所在位置的识别标志和信号标志。
-输油首站、中间站、灌注泵站、贮罐库、压缩机站和配气站;
-地下储气站;
-原油和成品油预热站;
-指示牌和警示标志。
1.2本规范规定了干线管道线路工程的设计标准、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规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市、居民点、海域和生产场地内的管道设计,也不适用于输送对金属管道有侵蚀作用的或冷却至零下 40 °С的气体、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烃气的管道设计。
对于输送稳定凝析油和稳定汽油的管道来说,其设计必须符合本规范对输油管道的要求。
温度+20 °С时其饱和蒸汽的压力不足0.2兆帕(绝对压力)的烃气及其混合物,也应归类为稳定的凝析油和汽油。
输送温度+20 °С时饱和蒸汽压力大于0.2兆帕的液态烃——液态烃气、不稳定汽油、不稳定凝析油以及其它液态烃气——时,其管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0节的要求。
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压缩机站、输油站、配气站、地下储气库和增压站场地内的工程管线,应当符合正式批准的有关相应建筑物设计标准的要求,并考虑本规范的要求。
2.参考规范
本规范参考了以下标准:
(略)
使用本规范时最好核对一下,看参考标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是否还有效。如果援引文件被替代(修改),则使用本标准时应以替代(修改)的文件为准。如果援引文件被取消,而没有替代文件,则援引的条款中不涉及该援引的部分仍然适用。
3. 术语和定义
下面为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及其相应的定义:
3.1深井阳极地床:设置于深度大于10米的井内的阳极地床。
3.2阳极地床;保证保护电流流入土壤中的装置。
3.3加长阳极地床:长度超过5米的阳极地床。
3.4管道的压重:在管道上设置一种装置,以保证管道在线路含水地段一直处于设计位置。
3.5联合保护装置:对两条及两条以上具有不同电气参数的地下管线进行联合保护时采用的调节保护电流大小和方向的装置。
3.6杂散电流:大地中存在的不在指定回路流动的、由于其他(对于电化学保护设施的电流而言)直流或交流电压电源的工作(电气化运输工具、电焊设备、其他设施的电化学保护装置等)而产生的电流。
3.7管沟边缘:管沟两壁与地面相交的线。
3.8架空(梁式、悬索)跨越管道:跨越人工或天然障碍而敷设的地上管段。
3.9保护区长度:有电化学保护电位保证的管道长度。
3.10排流线:将直流电源的负极接头与管道连接(阴极排流线)和将正极接头与阳极地床连接(阳极排流线)的输电线路。
3.11管道埋深:从管子顶部到地面的距离;如有压重,为压重结构顶部到地面的距离。
3.12截断阀;安装在管道、独立管段及支线上的等径阀门和闸阀。
3.13保护区:有保护电位保证的管段。
3.14保护接地:用于保证用电安全的接地。
3.15保护电位:可以达到一定保护水平的金属电位,其原理是随着腐蚀电位值向比自然电位更负的方向的偏移,金属溶解速度随之减慢。
3.16长度和时间的保护性:时间上持续而不间断的、贯通管道全部长度(整个表面)的阴极极化,其在管道上的极化电位值(绝对值)不小于最低电位值和不大于最高电位值。
3.17土油坑:墙壁和底部置有隔离层,保证排入原油安全的地坑。
3.18绝缘接头:嵌入两管段之间的、切断管道电气连续性的插入件。
3.19强度试验:管内静压试验,旨在确认管道结构的完整性。
3.20试验压力:投产前的强度试验时,管道某点在要求的持续时间内所承受的最大压力。
3.21管道(管段)等级:管道(管段)的评定规格,正是该规格规定着管道的强度和试验压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