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部分权益披露概要-Cn-Part XV Outline Chinese fair 05.08.20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概述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去掉了最低要求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强调重要性,去掉证券事务所审计要求。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去掉盖章签字要求。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8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第五条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第六条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与承销第七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三)最近一年盈利;(四)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 权益披露)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披露權益目錄條次頁次1. 引言1.1 概覽3 1.2 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3 1.3 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41.4 界定用語42. 大股東的責任2.1 何謂股份 “權益”?5 2.2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6 2.3 何謂衍生權益及 “相關股份”?7 2.4 何謂 “好倉”及 “淡倉”?9 2.5 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9 2.6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股份權益的百分率數字?10 2.7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13 2.8 當《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我會有任何披露責任嗎?14 2.9 何謂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16 2.10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18 2.11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 “身分”?20 2.12 豁免及不須理會的權益20 2.13 證券借貸35 2.14 受控法團422.15 法團所送交存檔的通知的特色433.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責任3.1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需披露哪些權益?44 3.2 何謂 “相聯法團”?45 3.3 何謂股份 “權益”?46 3.4 何謂 “債權證”?48 3.5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48 3.6 何謂衍生權益及 “相關股份”?483.7 何謂 “好倉” 及 “淡倉”?48 3.8 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49 3.9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49 3.10 當《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我會有任何披露責任嗎?53 3.11 何謂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54 3.12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股份權益的百分率數字?54 3.13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55 3.14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 “身分”?57 3.15 豁免及不須理會的權益583.16 證券借貸594.送交通知存檔的期限及須使用的表格4.1 作出具報的時間59 4.2 須使用的表格60 4.3 修改或改編有關表格62 4.4 表格內所使用的代號62 4.5 身為董事的大股東必須使用表格3A 63 4.6 送交通知存檔的途徑64 4.7 有關填寫訂明表格的常見提問655. 雜項5.1 境外的法律效力68 5.1 罪行68 5.3 一致行動人士協議69 5.4 由法團對股東進行調查72 5.5 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3 5.6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4 5.7 將披露資料公開75 5.8 調查及對股份施加限制的命令等75本概要於2003年8月6日新增或修訂的段落一覽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披露權益本概要旨在就在何種情況下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第XV部”)送交通知存檔,提供實用的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5.15•【文号】中证协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各会员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15日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范。
(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二)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三)与上述第一、二项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和投资者信息保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规范对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等活动,以推动实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环节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除特别提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外,均为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条第一节公司的基本情况第十二条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2.3在2002年7月1日实施部长问责制之前及之后,财政司司长对证监会均具有全部有效权力。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证监会向其提供有关证监会为实践宗旨及履行职能而采用的原则、规定及政策方面的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可就证券期货业的事务向财政司司长提出意见及提供资料。证监会须向财政司司长汇报有关其预算案、年度财务报告及借款要求等所有财经事务,以待审批。就公司而言,如发生事故,财政司司长可于必要时委任审查员及调查员加以处理。
_公司架构
_股本及债权证
_会议及程序_Leabharlann 东、董事及高级人员_审计与调查
_清盘
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1制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背景
2第I部—导言
3第II部—证监会—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及责任
4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
5第IV部—投资要约
6第V部—发牌及注册
1.13随后在1973年3月发生的股灾亦同样刺激当局推出新的监管措施,即按公司法修订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证券条例》及《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条例》建立了一个由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一政府机构及证券事务监理专员组成的监管架构。
1.14 1987年10月发生的全球股灾促使当局对监管架构作出进一步检讨,即委任由戴维森担任主席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戴维森委员会」)负责检讨金融市场,并最终采纳其建议。
_鼓励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_协助提高金融市场专业人员的质素及技能;及
《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解析(全文)

《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解析(全文)202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IFRS 15),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该准则的修订旨在统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的收入确认标准。
该准则出台后,我国财政部也启动了中国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以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由于收入准则涉及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以下在分析收入准则变化的基础上,浅议IFRS 15对证券行业会计工作的影响。
一、IFRS 15修订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收入主要包括两项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1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分别对于不同性质的收入作出了规定。
中国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规定了确认的条件和方式。
IFRS 15通过明确收入确认标准,以达到消除收入规定的不一致和缺陷,提供一套更加坚实的框架,以阐述收入问题,改进不同企业、行业、法律和资本市场中,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通过改进披露规定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通过减少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定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等目标。
IFRS 15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IFRS 15针对同时包含多项要素安排(或者多项履行义务)的收入确认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模型,并且为同时提供捆绑产品和服务、提供安排包含可变对价的情况提供了指引。
民生银行审计报告

证券投资情况: 宋** 开户公司—华西证券总共投资约13万元,亏损约四万多刘* —西南证券投资约20万盈利一万多对a股的了解:截止2014/5/6,a股两市总市值为257359亿元;上交所972家,深交所1617家;主要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品种。
民生银行证券分析报告一、宏观经济分析在证券投资中,宏观经济分析是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把握宏观经济运行大方向,才能把握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3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继续放缓,上半年gdp同比增长7.6%,比去年同期低0.2个百分点。
当前经济增速的放缓,既有长期结构性因素,也有短期周期性因素。
从长期来看,随着劳动力、生产效率、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变化,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下降,“七上八下”(7%-8%之间)将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常态。
股票市场作为经济的“晴雨表”对宏观经济的各方面都有一定的反映。
gdp变动是一国经济的根本,反映宏观经济的走向,决定了证券市场的长期走势。
gdp的持续上升表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理论上说,持续稳定的gdp增长,股票市场应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很多情况下并非如此,更何况我国股票市场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通货膨胀时期,经济处于失衡状态下的高速增长,总需求大大超过总供给,失衡的经济增长导致证券市场下跌。
二、中国银行业分析进行行业分析能够知道该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才能够判断影响行业发展的各种因素,预测行业发展的趋势,判断行业投资价值,揭示行业投资风险,从而投资者以此作为投资依据。
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业中处于主体地位。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整个银行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有力的支持中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从民生银行的排名可以看出,民生银行的营业收入在全球范围内还是非常可观的,在国内银行业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香港证券市场简介及主要交易规则

(4)《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的披露具报期限为3 个营业日。根据第XV部,在达到初次披露水平后,如总权益变 动超出初次披露水平任何百分率(例如从5.9%增至6.1%), 即须就股权变动作出具报。然而,如大股东的股权下降少于 0.5%,则即使股权降至低于上次披露的百分率(例如:从6.1% 减至5.9%),亦无须作出披露。如有任何人士不再为公司的大 股东,亦须作出具报。
二、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一)监管机构: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成立于 1989 年,是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之 外的法定组织,负责监督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权利 来自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及执行监管市 场的法规,实施市场参与者发牌制度并进行持续监管,监管 市场经营机构(包括交易所、结算所等)、审批投资产品的销 售文件、监察上市公司的企业活动、投资者教育等。 (二)交易及结算场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在 2000 年由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 所、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合并而成,于 2000 年在联交所上市。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中央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营运机构兼前 线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包括监管上市发行人、执行上市、交 易和结算规则等。 (三)香港的投资银行:形态齐备的投资银行 香港证券市场基本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的投资银行,独立 专业的投资银行如高盛、摩根史丹利,全能银行如德意志银 行、瑞士银行,具有投资银行功能的商业银行如花旗银行、 汇丰银行等,大型经纪证券公司发展起来的投资银行如美林 证券、野村证券等,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中小型证券公司, 主要从事财务顾问等金融机构。 (四)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组成部分 香港证券市场不同于内地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
连续竞价: (1)买盘价格:限价盘的价格介于低于当时买盘价 24 个价位和当时卖盘价之间;增强限价盘的价格介于低于当时 买盘价 24 个价位和高于当时卖盘价 4 个价位之间;特别限价 盘的价格可以高于或等于当时卖盘价; (2)卖盘价格:限价盘的价格介于高于当时卖盘价 24 个价位和当时买盘价之间;增强限价盘的价格介于高于当时 卖盘价 24 个价位和低于当时买盘价 4 个价位之间;特别限价 盘的价格可以低于或等于当时买盘价。 2、申报单位价格 港交所的报价单位与该证券所处的价格区间有关。目前 交易所的价位表规定了从每股市价在 0.01-0.25 港币到每股 市价在 5000-9995 港币的股票变动单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香港上市公司权益披露制度段月潮

Financial View| 金融视线香港上市公司权益披露制度浅析段月潮 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040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大量中国内地企业积极“走出去”,并纷纷赴港上市或并购香港上市公司。
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或并购香港上市公司,除能利用香港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外,还将此作为走向国际化的跳板。
由于香港和内地在证券法律法规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内地企业及投资者因缺乏对香港证券法律法规的了解而违规受罚的案例也时有出现。
本文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对香港上市公司关于权益披露的制度进行梳理和解释,对内地企业及投资者了解香港资本市场相关运行规则和做好权益披露工作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香港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权益披露一、引言香港作为一个成熟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凭借强大的融资功能和国际化的跳板,吸引众多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或者并购香港上市公司。
香港股市作为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且监管严格,内地企业选择赴港上市或并购香港上市公司,由于香港信息披露制度与内地存在较大区别,内地企业及其高管可能会因对香港披露制度不了解而出现违规,并受到香港相关法律处罚的情况,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对香港的权益披露制度进行浅析。
二、香港上市公司权益披露规则香港上市公司权益披露责任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以下简称“董事”),当以上人员或法人根据下文的规则负有权益披露责任时,须按照香港证监会指明的表格及时向该上市公司及香港联交所具报,否则会受到相关法律处罚。
1.以5%为分界线,投资者持股比例跨越5%时须披露投资者因增(减)持等行为持有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跨越5%时,须根据指明的表格及时向该上市公司及香港联交所具报,该规则包含以下情况:(1)当某一公司上市时,投资者持有其5%或以上股份时须具报;(2)投资者持股比例由小于5%上升至5%或以上,或者由5%或以上下降至5%以下时须具报;(3)因须具报的百分率水平(目前是5%)调低而使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超过该百分率水平时须具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修订的一项规则,主要涉及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财务报告是一家公司向股东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有关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
这些报告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内容,以及相关注释和报表附注。
根据第15号规则,财务报告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确保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其次,财务报告需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IAS)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此外,财务报告还应当遵循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充分披露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重要信息。
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进行全面核算和全面反映,体现公司经营业绩的真实情况。
其中,核心指标包括营业收入、销售成本、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
此外,财务报告还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非经常性损益、重大不确定事项等重要信息,以便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过程应当遵循相关的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计意见应当明确指出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提供审计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独立意见。
财务报告需要及时披露,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报告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发布并提交其年度财务报告。
此外,公司还需要根据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财务报告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自审,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当认真研究财务报告,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和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温习手册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纲要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2 监管机构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第2章: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2 《公司条例》及有关事宜_ 公司架构_ 股本及债权证_ 会议及程序_ 股东、董事及高级人员_ 审计与调查_ 清盘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1 制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背景2 第I部—导言3 第II部—证监会—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及责任4 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5 第IV部—投资要约6 第V部—发牌及注册7 第VI部—关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8 第VII部—中介人的业务操守9 第VIII部—监管及调查10 第IX部—纪律11 第X部—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12 第X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13 第XII部—对投资者的赔偿14 第XIII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第XIV部—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15 第XV部—权益披露16 第XVI部—杂项条文17 第XVII部—废除及有关条文第4章:发牌及附属条例1 证监会的发牌制度2 资本规定_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3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5 《证券及期货(备存记录)规则》6 《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7 《证券及期货(帐目及审计)规则》第5章: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1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2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3 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4 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第6章:业务运作及实务1 适用于证监会的注册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2 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_ 证监会就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发出的指引3 互联网交易及顾问服务4 自动化交易服务5 除《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外的卖空规定6 未获缴约的造访_ 证券及期货(未获邀约的造访—豁免)规则7 中介人的承保范围_ 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第7章:证券、期权及期货1 证券交易_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业务_ 证券保证金融资2 在联交所买卖的期权3 在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约买卖4 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8章:其它证监会规管活动1 机构融资及机构融资顾问_ 联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_ 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2 资产管理_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_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3 杠杆式外汇交易第9章:市场失当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及遵守法则1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述的市场失当行为_ 《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市场失当行为的定义_ 内幕交易_ 虚假交易_ 操控价格_ 操纵证券市场_ 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_ 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_ 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操守(安全港守则)_ 欺诈及欺骗2 不当交易行为3 投资者赔偿安排4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5 遵守法规与有关问题_ 企业管治_ 高级管理层、董事及少数股东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目录本章概览1学习重点1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3引言 3香港监管机构的宗旨 3过往的监管问题 52 监管机构6政府各级的角色 6香港的金融监管机关 8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2监管职能及架构 12董事会、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14证监会营运部门的职能 16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罚 18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19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21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22概要 25要点 25本章概览本章向读者概述香港金融服务业及其监管制度:●本章先简单介绍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及必须实施监管的原因。
H股上市公司公众持股量不足的情况研究及解决建议

H股上市公司公众持股量不足的情况研究及解决建议中国国内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时及上市后,均需要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对最低公众持股量的要求。
本文对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对公众持股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归纳,结合公众持股量不符合规定的案例及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公众持股量不足的相关建议。
标签:H股上市公司;公众持股量近年来,国内诸多优秀企业登陆香港资本市场,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但发行人通过上市募集了资金的同时,也要积极遵守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各项要求。
本文结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H股上市公司公众持股量的要求,分析公众持股量不符合规定的案例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并提出解决公众持股量不足的相关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H股上市公司公众持股的规定及目的(一)香港联交所对公众人士持股的界定标准1.公众人士持股的界定标准香港联交所不会视下述发行人的股份为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A.发行人的核心关联人士持有的股份;B.任何由核心关联人士直接或间接资助购买证券的人士持有的股份;C.就发行人证券做出购买、出售、投票或其他处置,而惯常听取核心关联人士的指示的任何人士,不论该等人士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其他方式持有该等证券。
2.核心关联人士的界定标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核心关联人士的界定标准为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
核心关联人士:A.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B.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C.A+B的紧密联系人;D.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E.以该公司为受益人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F.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上述E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SAC主协议

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 第三条净额支付..................................................... 第四条违约事件..................................................... 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终止事件..................................................... 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 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 第十条陈述与保证...................................................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通知.......................................................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定义.......................................................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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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 部的概要 – 披露權益目錄條次 頁次1. 引言1.1 概覽3 1.2 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4 1.3 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 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5 1.4 界定用語 52. 大股東的責任2.1 何謂股份“權益"? 5 2.2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7 2.3 何謂衍生權益及“相關股份"? 8 2.4 何謂“好倉"及“淡倉"?10 2.5 假如我持有股本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 11 2.6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權益的百分率數字? 12 2.7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 15 2.8 [因已喪失時效而刪除]2.9 何謂“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 17 2.10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 21 2.11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身分"? 22 2.12 豁免及無須理會的權益 23 2.13 證券借貸 37 2.14 受控法團44 2.15 法團所送交存檔的通知的特色 453.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責任3.1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披露哪些權益? 46 3.2 何謂“相聯法團"? 47 3.3 何謂股份“權益"? 48 3.4 何謂“債權證"? 49 3.5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49 3.6 何謂衍生權益及“相關股份"? 49 3.7 何謂“好倉"及“淡倉"?49 3.8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4923.9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 50 3.10 [因已喪失時效而刪除]3.11 何謂“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53 3.12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權益的百分率數字? 54 3.13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 55 3.14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身分"? 56 3.15 豁免及無須理會的權益 57 3.16 證券借貸584. 送交通知存檔的期限及須使用的表格 4.1 作出具報的時間 58 4.2 須使用的表格59 4.3 修改或改編有關表格 – 註腳及不同表格的用途 60 4.4 表格內所使用的代號60 4.5 身為董事的大股東必須使用表格3A 61 4.6 送交通知存檔的途徑61 4.7 有關填寫訂明表格的常見提問 635. 雜項5.1 域外的法律效力 66 5.2 罪行66 5.3 一致行動人士協議 67 5.4 由法團對股東進行調查 70 5.5 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1 5.6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權益及淡倉登記冊 72 5.7 將披露資料公開73 5.8 調查及對股份施加限制的命令等 73 5.9 庫存股份74概要於2014年8月5日版本修訂的段落一覽表753《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第XV 部的概要 – 披露權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4)(f)條發表)本概要旨在就在何種情況下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 部(“第XV 部")送交通知存檔,提供實用的指引。
然而,本概要並非守則或指引,亦沒有對第XV 部進行巨細無遺的探討,而且公眾亦不能援引及視本概要為對第XV 部的內容的權威性法律意見1。
有關方面是否有披露責任視乎每宗個案的實況而定。
如你有任何疑問,便應諮詢詳細的法律意見。
在過去十年,第XV 部的法定框架曾作出若干修訂,而今次的修訂是基於以下原因而作出:- “營業日"的定義有所改變,自2012年起,不包括星期六;- 《公司條例》(第622章)在2014年3月3日開始生效(當中規定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股份不再有面值);及- 有需要處理自2003年8月發表本概要的舊版本以來所收到的意見及查詢。
訂明的表格及其他與第XV 部的披露制度有關的實用資料載於本會在以下網址的網站:http://www.sfc.hk/web/TC/rule-book/sfo-part-xv-disclosure-of-interests/(在“規則彙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 部 – 披露權益"一欄之下)。
1. 引言1.1 概覽1.1.1. 第XV 部取代了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第396章),及旨在使證券權益披露制度更切合現代社會的需要。
新的披露制度的首要目標是要及時為上市法團2的投資者提供更完整及素質更佳的資料,使他們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這包括規定須披露能夠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法團的價值的看法的資料。
1.1.2 這制度同時亦旨在能夠讓投資者可以識別出哪些人控制或有能力控制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以及哪些人可能會因為涉及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交易而受惠。
新制度使香港的披露規定與國際及區內的標準看齊,及致力將合規成本維持於低水平。
1某些評論者在閱讀本概要時將之視作法規,及將為一般讀者而撰寫的概括性陳述當作決定性的精確法律要點。
請注意,不要採用這個方法來閱讀本概要,因為精確的法律要點是由第XV 部的措辭而非本概要的措辭來決定。
2上市法團指其任何證券(即股份或其他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法團(無論該法團在何處註冊成立)。
41.1.3 第XV 部規定以下法團內幕人士須在出現若干事件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有關的上市法團發出通知:(i) 大股東(即持有上市法團5%或以上任何類別有投票權股份3的權益的個人及法團)必須披露其對該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及(ii) 上市法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必須披露其對某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任何股份的權益及淡倉,以及他們對該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任何債權證的權益。
1.1.4 無論大股東、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是居於香港還是其他地方,披露規定同樣適用4。
近期的立法修訂1.1.5 《公司條例》(第622章)(“2012年《公司條例》")在2014年3月3日生效。
2012年《公司條例》第135條規定,公司的股份沒有面值。
由於大股東在第XV 部下的披露責任與其股份面值掛鉤,故須對第XV 部作出相應修訂。
1.1.6 法例已訂明另一個用以計算何時會產生披露責任的方法,當中無須依賴股份面值。
自2014年3月3日起,披露責任是根據你持有權益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數目(以該數目在已發行的同一類別有投票權股份數目中所佔的百分率表示),而非該等股份的面值而定。
在數學上來說,所得出的結果與根據面值計算的結果相同,及更易於理解。
對第XV 部的修訂載於在2013年10月21日發出的《2013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10)公告》(2013年第162號法律公告)。
1.1.7 大股東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4條發出通知時所須使用的表格,一向僅要求披露某人持有權益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數目(而非該等股份的面值),而本概要亦以同樣方式說明披露責任是參照股份數目而定。
在通知中提供的資料亦會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設置的網上資料庫內反映。
因此,這項轉變不會造成實際層面上的影響。
1.2 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1.2.1 你可以到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s:// )或證監會網站(http://www.sfc.hk/web/TC/rule-book/sfo-part-xv-disclosure-of-interests/di-notices.html )下載披露權益表格及有關的註釋的中英文版本。
有關表格除了可以pdf 格式下載,以供列印3“有投票權股份"一詞指某一類別的股份,而該類別股份帶有在所有情況下均可在上市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亦包括未發行的股份,而該等股份一旦發行,將帶有該等權利。
因此,第XV 部不僅適用於已發行股份,亦適用於尚未存在或未有指明的股份。
4見以下第5.1段。
5及以人手方式填寫之外,亦可以Microsoft Excel 的格式下載,及利用Excel 應用程式在離線的環境下填寫。
你可以使用任何一種格式送交通知存檔。
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主頁(/chi/)亦設有與上述網站的超連結,方便下載及送交通知存檔。
你只需到香港交易所的主頁,按“投資者",你便會立即看見主標題“披露易",按一下在它之下的“披露權益",然後再按“下載及提交披露權益表格"。
關於各有關表格的進一步詳情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請參閱以下第4.2及4.6段。
1.2.2 假如你在從證監會的網站下載表格時遇到困難,請電郵到enquiry@sfc.hk ,說明你遇到的問題。
假如你在從香港交易所的網站下載表格時遇到困難,請電郵到DI-Filings@ ,說明你遇到的問題。
1.3 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 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1.3.1 披露制度的主要目標,是要及時為上市法團的投資者提供更完整及素質更佳的資料,使他們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根據第XV 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所有通知的詳情都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找到。
你只需到香港交易所的主頁(/chi/),按“投資者",你便會立即看見主標題“披露易",然後按一下在它之下的“披露權益"。
1.4 界定用語1.4.1 除非另有註明,在本概要中所提述的條次即《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條次。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8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內已有定義的詞語,在本概要中具有相同涵義。
上市法團是任何有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法團。
某法團的股份是否“上市",取決於聯交所有否向有關股份批給上市地位,及所批給的上市地位是否已變成無條件(儘管有關股份可能仍未開始交易)。
1.4.2 在本概要、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網站中所使用的“DI "的英文簡寫指披露權益(Disclosure of Interests )。
2. 大股東的責任2.1 何謂股份“權益"?2.1.1 大股東只須披露其對某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而非所有類別的股份)的權益。
“有投票權股份"是指上市法團的某一類別的股份,而該類別股份帶有在所有情況下均可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
它們亦包括未發行的股份,而該等股份一旦發行,將帶有該等權利。
香港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指所有類別的股份,一般會包括“A 股"、“B 股”和“H 股”及“普通股”,因為這些股份通常都帶有在所有情況下6均可在上市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
為方便參閱,本會在本概要中說明大股東的責任時將使用“股份”一詞而非“有投票權股份”,但在有需要使用“有投票權股份"一詞以令行文更為清晰的情況下除外。
董事有責任披露其對所有股份(而非只是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
2.1.2 假如你對股份持有任何種類的權益,你便算持有第XV 部所指的股份“權益"(第322(2)條)5。
舉例來說:(i) 假如你的姓名/名稱載於法團所備存的成員登記冊內。
(ii) 假如股份是由另一名人士(例如你的股票經紀、保管人、受託人或代名人(例如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內或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存管處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內))代你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