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案例
物资采购廉政案例
物资采购廉政案例物资采购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廉政工作中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领域之一。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物资采购廉政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下面列举了一些物资采购廉政案例,以展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1.中国“净土行动”:中国政府在物资采购廉政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实施“净土行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起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体系,有效遏制了不正当物资采购行为的发生。
2.美国“威斯康星州案件”:威斯康星州政府发生了一起涉及物资采购的腐败案件。
一名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的贿赂,以换取在物资采购中的不正当利益。
该案件被成功侦破,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3.澳大利亚“ICAC调查”:澳大利亚独立反腐败委员会(ICAC)在物资采购廉政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机构曾调查了一起涉及政府采购的腐败案件,揭露了相关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贪污和受贿行为,为建立廉洁的采购环境起到了警示作用。
4.新加坡“电子采购系统”:新加坡政府通过引入电子采购系统,实现了对物资采购过程的全程监控和记录,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遏制了腐败问题的发生。
5.英国“公共采购法案”:英国政府通过制定《公共采购法案》,明确了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和规定,规范了采购程序和行为,加强了对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巴西“石油公司腐败案”: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发生了一起涉及物资采购的大规模腐败案件。
该公司高层官员与供应商勾结,以虚构合同和高额回扣等手段非法获取利益。
该案件被广泛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打击了腐败行为。
7.南非“物资采购审计”:南非政府通过对物资采购的审计工作,发现了一些涉及贪污和腐败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审计工作为政府监管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和依据,有助于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8.法国“公共采购监督机构”:法国政府设立了公共采购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四局部 供给商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案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可惜!痛惜! 心软的代价 罚还是不罚 真假合同 “告〞出一个中标来
案例十五:家具
可惜!痛惜! 对一起家具采购案的思考
案情 分析 一、关于对行政处分的考虑。 二、关于对行政处分的把握。 启示
依法采购。 公平竞争。 老实信用。 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十六:助听器
没带样品,投标人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时机;最终落标,却状告评 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给商投标-助听器
心软的代价 案情 分析 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供给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带样品是否可
以参加投标?二是该投标供给商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二、该投标供给商权益未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启示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标准操作。包括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
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 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 处理、送达等。
案例十七
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罚还是不罚?
案情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评标结果 时,是否应当处理?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给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 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一、供给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缺乏。 三、潜在供给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必须依法采购 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合法。 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遇到疑难问题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妥善处理。
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九:综合评分法价格权值须恪守30%~60%区间
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九:综合评分法价格权值须恪守30%~60%区间政府采购案例:货物类案例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价格分的设置不能率性而为案例回放:受采购人委托,2009年年初,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仪器设备组织公开招标。
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3月13日上午9时。
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满分为100分,仪器的价格分值为45分。
采购公告发出半个月后,采购人代表便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他们单位的领导对这批仪器非常重视,对仪器的质量非常看重。
这样的价格权值可能很难保证仪器质量。
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与采购人代表多次磋商后,于3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中的权值进行了修改。
根据该公告,此次采购中,价格权值由先前的45分修改为20分,产品的技术权值则有了相应的提高。
3 月13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
3月1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Q、Z两家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次日,D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次采购的价格权值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为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
但这次招标中,价格权值却只占20分。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对于本单位的采购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或质疑,这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是在3月4日早上发出的,当天还电话通知过贵公司查看。
距离现在已经过了7个工作日……”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3月18日,D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D公司在投诉中称,在这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极度不规范,价格权值不符合规定,修改招标文件也没通知,最后还拒绝对其不合理规定做出解释。
所以特请求财政部门另行裁定信誉好、操作规范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招标。
专家点评多项操作与部门规章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
公共采购优秀案例
公共采购优秀案例公共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为满足公共需求而进行的采购活动。
公共采购的优秀案例可以体现出高效、公正、透明等特点,以下列举了十个优秀的公共采购案例:1. 某市政府公共交通采购案例:该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了一家具备丰富经验和技术实力的公司来进行公共交通车辆的采购。
该公司提供的车辆具备低碳环保、安全可靠的特点,有效改善了该市的交通状况。
2. 某大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案例:该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了一家国际知名的医疗设备公司来进行设备的采购。
该公司提供的设备具备先进的技术和高品质的性能,极大地提升了该医院的诊疗水平。
3. 某地区教育局教育用品采购案例:该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了一家专业的教育用品供应商来进行采购。
该供应商提供的教育用品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满足了学校的需求,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4. 某政府部门IT系统采购案例:该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了一家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IT公司来进行系统的采购。
该公司提供的系统具备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特点,有效提升了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5. 某城市环卫设备采购案例:该城市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了一家专业的环卫设备供应商来进行采购。
该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具备先进的技术和高效的清洁能力,改善了城市的环境卫生状况。
6. 某高校图书采购案例:该高校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了一家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图书供应商来进行采购。
该供应商提供的图书品种齐全、质量优良,丰富了学校的图书资源,提升了教学质量。
7. 某军队装备采购案例:该军队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了一家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军事装备供应商来进行采购。
该供应商提供的装备具备高性能、高可靠性的特点,增强了军队的战斗力。
8. 某地区新能源车辆采购案例:该地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了一家具备丰富经验和技术实力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来进行采购。
该制造商提供的车辆具备零排放、低噪音的特点,推动了该地区的清洁能源发展。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该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等。
2019年3月,交易中心在组织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招标文件发布2019年2月,交易中心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内容为采购一批办公设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报价。
2. 投标人质疑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他们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投标报价等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投标人要求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交易中心未予理睬。
3. 投标人投诉2019年3月,部分投标人向某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不公开、不透明;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
4.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1)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标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
5.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纪检监察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了严肃处理:(1)责令交易中心撤销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重新组织招标;(2)对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警告处分;(3)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评标专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未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该法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发布。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经典案例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经典案例政府采购是国家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但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这又与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篇12009年4月X日,H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本省某研究所委托采购一批科研软件,采购预算为100万元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主要来自F省和S市。
开评标结束后,来自S市的供应商C对来自本市的中标供应商A不满,遂向组织这次开评标的H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其质疑的事实主要内容如下:一、质疑A公司的投标资质不符招标要求,A公司的投标人系原C公司的员工,4年前脱离C公司,成立了属于自己的A公司,质疑A公司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足,C公司提供了一张由S市某某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A公司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只要求复印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或社保证的复印件,同时由投标人提供一份本公司缴纳社保承诺书,A公司的投标书全部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
二、质疑A供应商的技术文件有侵权嫌疑,原因是C公司认为A 公司投标人在C公司工作期间对公司的核心技术了如指掌,因此,断言A公司存在技术上的侵权(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著作权证,A公司的投标文件全部附带了所投产品并属于本公司的著作权证和专利证书)。
三、质疑A公司的工作场地仅为10多平方米,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对投标人的生产经营场地大小进行规定)。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篇2某市一家单位通过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购置了100万元的燃油锅炉,而该市另一家单位由于改用市政供暖,去年刚刚淘汰闲置的同类型九成新燃油锅炉。
由于信息不对称,两家单位没有实现调剂使用,财政多花了100万元,闲置锅炉处置起来也颇费功夫。
从这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之间的关联度。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课件
01 某市计划建设一条高速公路,需要采购大量建筑 材料,如水泥、沥青、钢材等。
02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保采购过 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03 采购背景还包括对环保和可持续性的考虑,要求 供应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采购过程
01
政府发布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需求、质量要求、供货
时间等细节。
02
信息全面
案例应包含完整的采购过程、参与方信息、合同细节等关键信息。
数据支持
有具体的数据和事实支持,增强案例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03
案例一:某市政府办公用品采购
采购背景
某市政府为了提高办公效率,计划采 购一批新的办公用品,包括电脑、打 印机、复印机等。
市政府经过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招标 的方式进行采购,以选择质量可靠、 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某市的空气质 量和水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居民 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07
案例分析总结
案例共性分析
采购流程规范
各个案例中政府采购流程均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确保了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竞争性谈判
多数案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吸引多家供应商 参与,提高了采购效率和选择性。
技术更新换代
随着轨道交通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设备、新技术的引入能够提升地 铁运营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
财政状况良好
政府财政状况稳定,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地铁建设项目的投资。
采购过程
发布招标公告
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合格的 供应商参与竞标。
A 制定采购计划
明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 划,包括采购设备种类、数量、技
供应商按照招标要求提交报价和相关证明材料,参与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财政部从2010年至今,已经发布了1500多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这些公告中,有不少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疑难杂症”。
本期,选取其中的12个典型案例,值得从业者学习和参考。
1.信息公告第687号:“自杀式”投诉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驳回投诉。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七号)2.信息公告第488号:“天眼查”不是官方查询平台本案例中,投诉人经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认为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财政部认定,“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八十八号)3.信息公告第840号:请律师事务所见证评标不可取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财政部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号)4.信息公告第1310号:资格审查前置不可取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八章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案例分析1: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
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
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小组推荐了两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两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订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试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监管部门认为,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不仅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而且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修正勿更改实质内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是否可以在谈判中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第一款总则第1.3条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别说明第三条“允许投标人正偏离用不同品牌投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背景:A受采购人B的委托,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人D公司认为原中标供应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证书已失效,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没有相应扣分不满,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D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发现中标供应商C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的违法进行查处,最终作出对C公司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大屏处理器等CCC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经调查,C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屏处理器的CCC证书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显示结果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的结果不符。
对此,监管部门要求C公司作出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C公司既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证书复印件相对应的证书原件,也没有对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确定的有效期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
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屏处理器CCC证书复印件与该证书颁发机构核实情况不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并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
此外,监管部门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预算管理案例:
(2)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可直接确定2家生产该实验室 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采购人再成立由采购人1人和 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确定的有关专家2人组成采购小 组。进行两轮谈判,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来确定 成交供应商。 (3)采用询价采购。采购人先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 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评定 成交的办法可采用综合打分法。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直接与本地一家该实 验室分析仪器制造厂家谈判,签订采购合同。 问题: 指出某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4条建议的不妥之处,并分别 说明理由。
(5)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商进行了二次报价,询 价小组进行二次评审。按照价格最低原则,确定 了报价为30万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6)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在财政主管 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题意回答下列问题: (1)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是什么?此例中采 购方式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 (2)指出上述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改正。 (3)简述《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合同签订的规 定。 (4)简述《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合同备案的规 定。
报价 (万元)
工期 (月)
报价 (万元)
工期 (月)
报价 (万元)
工期 (月)
上部结构工程与安装工程的搭接时 间(月)
A
320
4
1200
10
720
6
2
B
360
4
1170
9
400
5
2
C
300
3
1300
10
36063Fra bibliotek
案例四: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组织两台高速复印机采 购,采购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本次询价采购: (1)成立了4人询价小组,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为财务处 处长,供应商代表1人,由财政部门组建的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库中确定的评审专家2人。 (2)编制询价采购文件。为便于采购人选择,询价文件按 照一般复印机标准提出了技术标准要求。 (3)确定5家询价供应商名单,向确定询价供应商发售询价 文件。 (4)组织询价并进行评审。5家供应商提供复印机的质量、 性能均满足询价文件关于一般复印机的要求,但普通复印 机与高速复印机价格差异大,采购人决定按高速复印机统 一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
从三个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看重新评审的谨慎适用
57从三个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看重新评审的谨慎适用□文/周伟提供的中小型企业的证明材料为虚假证明材料,A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
”A供应商中标无效后,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仅2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规定,该项目应予废标,由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本案因A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型企业的证明材料谋取中标,导致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这明显不属于重新评审法定适用情形范围。
采购人违法启动了重新评审程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评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等法条规定了不同采购方式下,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法定情形。
除法定适用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评审。
下述三个典型的政府采购案例都属于适用不当的情形,应予纠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应谨慎适用重新评审。
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不得启动原评委的重新评审程序案例1:某一家三甲医院采购高压氧舱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有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六章案例分析
第六章政府采购方式案例分析1:某省属院校临时决定动用学校的预算内资金采购一批视频会议系统(己被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金额约60万元(该省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
为了保证采购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该校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分管行政的副院长挂帅,由学校后勤、教学及纪检部门组成一个采购班子,负责采购的具体事务。
他们通过跑市场、搞调研,广泛征求供应商,共征集到相关供应商12家,随后他们制定了一定的采购门槛,经过筛选和比较,最后确定了5家公司作为邀请对象。
然后他们又制定了相应的采购要求,并于7日内组织这5家公司进行了邀请招标,最终合同金额为55万元。
问题:针对该校的上述做法,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应该怎么看?行为是否规范? 案例分析2:某省的一个省级单位采购一批家具,总金额25万元。
根据领导的意见,该单位将项目按楼层分段,共分三个标段,每个标段的金额分别是7万元、9万元和9万元,而根据省级采购目录的要求:“家具批量10万元以上,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为此,他们认为该项目每个标段的总金额均小于10万元,因此均属于分散采购的范畴,为此他们组织了相关采购,并与供应商就该项目按楼层签订了3份合同。
问题:如何看待该单位的做法?案例分析3:某高校新建综合楼拟采购3台电梯,总计约85万元(该地区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该楼9月1日开学时必须使用,考虑到电梯交货期最基本需要3个月、安装调试期及法定部门验收最少需要1个月,也就是说该项目在5月1日前必须采购结束。
再根据“招标公告时间最短需要20天”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必须在4月11日左右发出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
然而该校为了达到排斥部分供应商的目的,不愿意信息公开,不愿意采用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为此他们在3月初将采购需求制定完毕后,就再也没有继续开展这项工作,直到4月15日才向采购中心正式提出书面委托,并提出了需求紧急的申请。
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采购中心只得为该项目申请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使得采购人在较小的范围内实行了谈判采购。
三大典型采购案例分析
通过集中采购,企业获得了更 好的价格谈判地位,降低了采 购成本。
保障物资质量
统一采购标准确保了物资质量 的稳定性。
提升企业竞争力
优化了企业资源配置,增强了 企业整体竞争力。
02
案例二:某跨国公司的全 球采购
采购背景
01 公司规模庞大,业务遍布全球,需要从各地采购 原材料和零部件。
02 市场竞争激烈,采购成本直接影响产品定价和公 司利润。
三大典型采购案例分析
目录
• 案例一:某大型企业的集中采购 • 案例二:某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 • 案例三:某政府机构的电子化采购 • 案例总结与启示
01
案例一:某大型企业的集 中采购
采购背景
01
企业规模较大,需要采购大量物资满足生产需求。
02
原有采购方式存在分散、低效等问题,难以满足企 业发展需要。
03
企业高层意识到集中采购的潜在优势,决定进行集 中采购改革。
采购策略
确定关键供应商
选择几家具备实力和信誉的供应商作为集中采购合作 伙伴。
统一采购标准
制定统一的采购规格和质量标准,确保采购物资的一 致性。
集中谈判与签约
与关键供应商进行集中谈判,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 保采购价格和质量的稳定性。
采购过程
THANKS
减少腐败现象
电子化采购减少了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的可 能性,有效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04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01
案例一:某大型制造企业采购 流程优化
02
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之间存在信 息不对称,导致采购成本高昂 。
03
通过引入先进的采购管理系统 ,实现了采购流程的数字化和 透明化,降低了采购成本。
政府采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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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采购案例案例: 2009年4月,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某高校委托,组织该校图书实验楼冰蓄冷工程采购。
甲公司发现公司资质不符合投标要求,便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投标,中标后由甲公司实际履行采购合同,甲公司出资5万元给乙公司,而后由乙公司开具支票交给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投标保证金,如果乙公司未中标,需将5万元返还给甲公司。
乙公司最终未中标,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时遭拒。
2012年5月,甲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以政府采购中心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予以拒绝。
甲公司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希望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已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后经法院调解,两公司于2012年11月达成协议,乙公司退还甲公司4.7万元,其余3000元作为资质使用费不再退还。
分析:本案有4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甲、乙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是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三是法院调解后使双方达成的协议结果是否适当;四是能否处罚甲、乙公司。
1.甲、乙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甲、乙公司不仅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而且达成合意并实际实施了具体投标行为,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两公司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无效甲、乙公司的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两公司试图以自愿达成合作协议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让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甲公司成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履约者的非法目的,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此外,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不得恶意串通的禁止性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期限典型案例
政府采购合同期限典型案例一、案例一:超长期办公用品采购合同。
话说有个小县城的政府部门,需要采购办公用品。
他们找了一家本地的办公用品供应商签了合同。
这合同期限啊,一签就是五年。
刚开始呢,大家都觉得挺好,部门想着这下几年都不用操心办公用品的事儿了,供应商也觉得拿到了一个长期稳定的订单,心里乐开了花。
前两年确实顺风顺水。
可是到了第三年,市场上办公用品的价格大幅下降,而且还出现了很多新的、更环保更高效的办公用品。
这个部门就觉得有点亏了,他们按照原来合同的价格买东西,比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贵了不少。
但是没办法啊,合同期限在那儿摆着呢。
供应商那边呢,也有苦说不出。
虽然价格上占了点优势,但是因为合同签得久,有些产品生产工艺改进了,他们却不能及时调整供货产品,还得按照老样子提供,结果新的更受欢迎的产品进不来,他们的服务满意度也开始下降。
这就告诉我们,政府采购办公用品的时候,合同期限不能太长。
市场变化太快,得给自己留个调整的机会,不然就可能陷入这种两难的境地。
二、案例二:道路建设工程采购合同期限风波。
可是,这个城市突然在第二年的时候举办了一个大型的国际活动,要提前使用这条道路。
这可把政府和建筑公司都急坏了。
政府想让建筑公司加快进度,建筑公司却犯难了。
按照合同期限,他们的人员安排、设备调度都是按照正常进度来的。
如果要提前完工,就得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会大大提高。
而且合同里也没有关于这种特殊情况提前完工的条款。
政府这边呢,也很无奈,总不能让国际活动的交通乱成一锅粥吧。
最后双方经过艰难的谈判,政府补贴了一部分额外的费用,建筑公司才加班加点把路赶在国际活动前修得差不多了。
这个案例就说明啊,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时候,合同期限虽然有个大概的规划,但也得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像城市突然有大型活动之类的,要在合同里留一些灵活调整的条款,不然遇到事儿就很被动。
三、案例三:软件服务采购合同期限的尴尬。
有个政府机构要采购一套办公软件的服务,他们找了一家软件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
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五:“优先考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五:“优先考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案例:货物类案例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全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回放:2008 年11月下旬,某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开始就项目所需的检测检验仪器进行公开招标。
可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久,招标公司每天就有接不完的质疑电话:“不欢迎外地供应商,你们应该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或者是我们来购买招标文件的时候,给我们说一声也好。
买了招标文件才发现根本就没有中的可能,这不是蒙我们吗”;“我们没为采购人提供过服务,但也不能说明我们没有供货能力啊,为什么一开始就有种被排挤的感觉。
早知道我们就不买招标文件了”……据了解,导致质疑不断的原因是,招标公司在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中规定,本地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未超过市场平均价5%的可以优先考虑,超过5%的不予考虑;为采购人供过货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看了招标文件后,很多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都认为,采购单位已经有了“心仪”的对象,公开招标只是在走形式。
“如果在我们购买招标文件前,给予我们一些暗示,我们就不会花买招标文件的这个冤枉钱,当然也就不会这么气愤。
”某供应商如是说。
专家点评本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否优先考虑本地企业?二、可否优先考虑为采购人供过货的供应商?“采购人代表说了,作为本地的政府采购活动,有义务扶持本地企业的发展,所以我们才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的。
为采购人服务,我们当然得听他们的建议”;“以前为采购单位供过货的供应商,大家都熟了,比较放心,所以他们倾向于彼此了解的供应商中标”……据了解,对于供应商的质疑,招标公司在电话中都一一给予了详细的解释。
至于为何没在招标公告中体现的问题,招标公司的解释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开招标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中指定品 牌型号的案例。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竟 然完全屈从于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在没有经过 采购方式审批的情况下,简单的向采购人推荐的 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进行了 邀请招标,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采购的行为 。不但指定品牌采购违法,而且整个招标过程也 违法。既没有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批非公开招 标方式,也没有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供应商 ,虽然有四家供应商参加,但供应商产生的程序 不合法。
案例6 财政部败诉案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 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现代沃尔”)诉财政部行 政不作为一案,财政部败诉。
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社会采购代理机 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 招标,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血气分析仪进行采购。评标 方法为综合打分法: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2004年10 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其中两包采购血气分析仪的投标,但开 标结果却让他们大吃一惊。
鉴于这种情况,有人提出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有人 认为可以忽略,有人认为可让该供应商重新承诺。采购 人认为废标后再招标时间来不及,主张让供应商通过重 新承诺弥补错误,如该供应商同意承诺按招标文件执行 且投标总价不变,可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供应商承认 自己有错并表示愿意重新承诺,承诺内容为“我公司承 诺一旦中标,将完全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签署 合同并履行,特别的对甲供材部分完全按招标文件执行 ,投标总价89万元不变”。
案例2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 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 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 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 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 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 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 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 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管理案例
《政府采购管理》案例分析第一章政府采购管理概论案例分析:广本加价遭市场冷遇厂家直诉经销商“捣鬼”一段时间以来,广州本田似乎成了车市的“香馍馍”,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一车难求”的局面,记者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政府采购部门了解到,广本在这些地区已经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只有加价之后才能提到货。
据悉,这种状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
浙江省的汽车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公务用小轿车上,2002年5600辆中广州本田就有1500辆。
但今年供货情况极不正常,2月份付款,到8月份还提不到车,影响了采购工作的信誉。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了广本在本省的推广没有少花心思,可是现在广本明显顾不上政府采购市场,如果要立即提货,必须向代理商提供额外的费用。
为此,这个省采购办专门给广州本田去函协调此事,对方答应解决,但至今还没有效果。
省采购办俞建玉处长认为,汽车的供应商要有战略眼光,不应为眼前利益而损坏政府采购大市场。
在南京,一辆广本必须以“装修费”的名义加价2-3万元才能马上拿到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顾岳良指出,不能因为市场紧俏就一脸傲气,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市场平均价以下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同样是市场销量良好的产品,上海帕萨特、桑塔纳等品牌的供应商除了确保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外,还经常走访这几个省的采购部门听取意见,这些和广州本田的傲气截然相反。
然而,广本在加价的问题上也是一脸委屈,记者拨通了这家公司销售部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小姐说,目前的加价情况完全是经销商的个体行为,与厂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操作,这家公司对经销商的供货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他们也有一定的数量保证,只是暂时还无法满足需求。
当问到公司总部对销售商目前的加价行为有何约束力时,刘小姐认为由于目前加价的现象都是以其他的形式出现,比如汽车装修美容等等,公司对这种现象没有掌握太多的凭据,如果消费者据实举报,他们一定会严肃处理。
刘小姐说,目前广州本田正在加紧组织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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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案例分析第一章政府采购管理概论案例分析:广本加价遭市场冷遇厂家直诉经销商“捣鬼”一段时间以来,广州本田似乎成了车市的“香馍馍”,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一车难求”的局面,记者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政府采购部门了解到,广本在这些地区已经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只有加价之后才能提到货。
据悉,这种状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
浙江省的汽车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公务用小轿车上,2002年5600辆中广州本田就有1500辆。
但今年供货情况极不正常,2月份付款,到8月份还提不到车,影响了采购工作的信誉。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了广本在本省的推广没有少花心思,可是现在广本明显顾不上政府采购市场,如果要立即提货,必须向代理商提供额外的费用。
为此,这个省采购办专门给广州本田去函协调此事,对方答应解决,但至今还没有效果。
省采购办俞建玉处长认为,汽车的供应商要有战略眼光,不应为眼前利益而损坏政府采购大市场。
在南京,一辆广本必须以“装修费”的名义加价2-3万元才能马上拿到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顾岳良指出,不能因为市场紧俏就一脸傲气,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市场平均价以下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同样是市场销量良好的产品,上海帕萨特、桑塔纳等品牌的供应商除了确保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外,还经常走访这几个省的采购部门听取意见,这些和广州本田的傲气截然相反。
然而,广本在加价的问题上也是一脸委屈,记者拨通了这家公司销售部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小姐说,目前的加价情况完全是经销商的个体行为,与厂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操作,这家公司对经销商的供货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他们也有一定的数量保证,只是暂时还无法满足需求。
当问到公司总部对销售商目前的加价行为有何约束力时,刘小姐认为由于目前加价的现象都是以其他的形式出现,比如汽车装修美容等等,公司对这种现象没有掌握太多的凭据,如果消费者据实举报,他们一定会严肃处理。
刘小姐说,目前广州本田正在加紧组织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
现在日产已经从去年的300辆上升到500辆,年内要实现24万辆的目标。
记者特别想了解,为什么国内其他品牌的汽车也很热销,但没有出现广本经销部那样随意加价的现象呢?刘小姐是这样解释的,她认为,现在看来广本的价格和市场的承受价格确实有点差距,但当记者问到难道这种差异是否可以由经销商来调节时,刘小姐笑而不答,不过,她一直认为加价不是公司愿意看到的。
业内观察人士注意到,广本采用“饥饿销售法”也是造成目前的紧张局面的因素之一,同时,经销商人为哄抬、见利忘义,这将对广州本田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不排除被一些政府采购部门打入“另册”。
(摘自《中国财经报》2003年9月19日第5版)读完案例请思考:你觉得这篇报道中揭示了哪些问题?第二章政府采购的发展与演变案例分析:政府采购不完全是“买方市场”某县人民医院采购一台锅炉设备,采购预算55万元,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
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为,全套锅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自首付之日起一年后若无重大质量问题,再支付总金额的30%,自首付之日起两年后仍无重大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了“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共有12家供应商参加了资格预审,采购当日共有5家锅炉制造商参加了竞争性谈判活动。
谈判进行得异常艰难,供应商觉得采购方提出的付款方式过于苛刻,均表示无法接受。
供应商认为锅炉设备价值较大,但本次采购的数量仅有一台,何况能够获准制造锅炉必须取得质监、环保等权威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内控体系还是相当完善的,通过分期付款这种方式来控制锅炉质量就显得有些画蛇添足。
而若按上述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未来将承受较大的资金利息成本和机会成本。
因此,出现了供应商集体“罢谈”现象。
采购人的代表一下子慌了神,医院可是极为特殊的单位,锅炉采购时间不能拖延,否则谁都吃罪不起。
该代表赶紧向院领导请示,院领导指示将首付比例提高到60%,众供应商仍“罢谈”。
采购人代表再度请示,首付提高70%,供应商依然眉头紧锁,经过几番较量,采购人亮出底线:“调试运转正常后首付80%,无重大质量问题,6个月后再付15%,余款12个月后付清。
”供应商表示可以接受。
采购人代表感言“看来政府采购也不是‘买方市场’,供应商也‘不好对付”’。
另,某县属中学采购一批硅晶背投电视机,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部分所列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部合同金额的40%,自首付之日起第24个月末若无重大质量问题再付总金额的40%,自首付之日起第36个月末若无重大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共有12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开标当日仅有一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公开招标活动宣布失败。
在此前,就有多家供应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付款方式问题进行沟通,有的还提出了书面质疑,但采购人始终未做任何让步,最终导致废标。
事后供应商坦言,其实他们很想参加这个项目,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能挣到一笔“大单”很不容易,但电器行业残酷的价格战已使业内供应商望而却步,面对上述付款方式只能无奈放弃。
采购人不解:怎么,政府采购也不灵了?试分析:政府采购对政府而言到底是不是“买方市场”?为什么?第三章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案例分析1:兼顾双方权益采购中心遭遇“无奈”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当地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采购500台“全热线”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全热线销售终端机的入围企业名单,一共有五家企业,本次采购活动于是就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其程序却一波三折,生出了许多事端。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热线”产品,“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却也在谈判供应商之列,而且竟然成了评审结果第一名,之后又发生了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的意外。
事情最终走向了投诉。
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
”的处理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谈判文件商量着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出人意料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五家企业中只有两家购买了谈判文件。
不到三家,怎么办?就在这时,谈判之前,一家能提供兼容半热线产品的供应商来买谈判文件,并出示了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的一份文件,证明兼容型的机型也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兼容型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需求,到底卖不卖给该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问题,与采购人商议,并且召开了共6人参加的商讨会。
政府采购中心还做了会议记录。
现场商议无果。
采购单位的3个会议代表表示要回去和领导商量之后再做决定。
在与领导商量之后,采购人代表电话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表示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半热线”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中心于是就放心地把谈判文件卖给了该供应商。
就这样,通过“商议”,谈判文件卖给似乎根本就不具备竞争谈判资格的“兼容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对谈判文件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但是因为竞争性谈判的日子马上就到,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采取更改谈判文件、上网公告、通知其他供应商的做法,就直接进入了下一个环节。
采购人不满兼容供应商中标竞争性谈判就这样在仓促中开始了,仓促的决定似乎也预示着问题的出现。
在评审结果出来之后,最后补充进来的兼容机型供应商排名竟是第一,另外一家全热线机型供应商排名第二。
采购人对这种情况很为不满,提供了一份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出台的文件,证明兼容半热线机型与全热线机型是有区别的,说明兼容机型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而且还对政府采购中心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兼容机型供应商根本就不在全热线机型供应商入围名单里,政府采购中心为何要将谈判文件卖给该供应商?不仅如此,采购人还到处说是政府采购中心在违规操作,却丝毫不提采购中心就此事与自己进行的商议,也不承认自己曾经电话通知采购中心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供应商的事实。
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采购人执意要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本来排名第一的兼容机型供应商却被采购人“抛弃”。
此举引起排名第一的兼容供应商强烈不满,于是就经过质疑并走向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成了被投诉人。
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受理投诉后,遂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文字说明、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投诉人虽为评审结果第一名,但其资质不符合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要求;二是被投诉人对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要求未进行变更而通过了投诉人的资格预审,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三是在采购程序违法情形下,被投诉人将排序第二的供应商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不符合法律规定。
于是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
”的处理决定。
这一处理决定让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陷入深深的反思之中:自己为采购人着想,费尽心思想办法让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没想到最后采购人出尔反尔翻脸不认人,使采购中心陷于“不义”的境地!评标结果是评审专家评出来的,专家对全热线和兼容半热线到底能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难道不懂吗?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到底怎样定义?采购中心到底该如何在完成工作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作者:王丽英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article/2006/0829/A20060829176354_2.shtml)读完案例请思考:您认为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是什么?案例分析2:山东沂水县政府采购助推新农村建设山东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了省级实现村村通自来水,这是对国家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突破和发展,创造了全国之最。
山东省政府提出要在三年时间内完成这一重大目标。
仅今年一年山东省将投资30亿元加快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新增受益人口900万人。
沂水县也将不断解决农村农民群众生活饮水困难,切实让广大农民群众吃上安全卫生洁净的自来水,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村村通自来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惠及千百万老百姓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功在当前,利在千秋。
因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成“红旗工程”,并且要让红旗在“阳光”下飘扬。
预计在3年时间内完成,今年全县将完成133个村庄的121处工程建设,工程预计总投资2877万元,受益人口13.7万人。
工程建设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就成为让红旗在“阳光”下飘扬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项措施。
因此,沂水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联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沂水县水利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此次“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所需建设物资的招标工作,委托给临沂市恒信金道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