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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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一、动漫同人作品概述

(一)同人作品的含义由来

同人作品作为动漫文化的用词起源于日本,是指由动画、漫画、游戏、小说、电影等作品里的已知人物、设定衍生出来的漫画、文章、图片等。

由于许多动漫同人作品是以由商业动画或漫画中的人物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在日常语汇的方便上,“同人”被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人物二次创作、情节与原作无关的作品的合称。这些同人作品大都是对在原创作品中被塑造的一

些虚拟人物进行的二次创作,展开不同的故事情节。而二次创作的作者不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因此这种对原作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就被称之为同人作品。(二)同人作品的表现类型和形式

同人作品的类型有很多种:包括了同人动画,同人漫画,同人小说,同人游戏,同人电影等多种类型。如此多的创作类型可以让爱好者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发挥的淋漓尽致,他们可以选择自己运用熟练的或者适合自己创意的载体来进行创作,同人作品的多元化和丰富性更是可见一斑。同人的形式也存在很多种类:第一种是原作品的完全演绎,比如小说的漫画版或者电影版。第二种是原作品原人物在原作品设定下发生的其他剧情,就是动漫中所谓的番外篇,也就是故事主干外的一些分支故事。第三种是原作品原人物在新的设定下发生的新

故事,也就是只借用了原作品中的人物设定,来创作出与原作无关的新故事。

不同的创作形式,关系到同人作品的内容对原作品的依附程度,而对原作品依附程度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对该同人作品包含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判定,而创作性劳动成果正是著作权保护价值之所在。二、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分析(一)同人作品的内容构成

根据同人作品内容对原作依附程度的不同,其同人作品可能与原作产生著作权冲突。如前面所叙述的第一种模式的同人作品,是对原作品已有故事的完全演绎。比如,由最近的人气轻小说作品《Sword Art Online》(下称《SAO》)改编的同名动漫《SAO》,我们假设其是同人作品,它就是使用了原作中已存在的大部分素材进行创作,虽然为了动画效果做了一些改动和删减,但是主要内容和主题思想基本与原作完全相同,对原作的再现还原程度很高,

让人一看就知道是原作品的动画版。当然这只是个比方,动画化是经过原作者的授权的,所以当然不存在侵权问题,而且在实践中这种单纯的翻拍似的同人二次创作是非常之少见的。我们暂且成这种模式的同人作品为依附型同人作品。

而后两种模式的同人作品也要根据对原作品的依赖程度和重复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同人作品的故事情节与原作品有着显而易见的相似或相同之处,或者故事的情节进展过度重复,比如有些漫展上出售的一些同人漫画《XXX的一天》。其作品内容只是把原漫画作品内容以主人公第一视角的顺序原封不动的表现了出来,与原作除了分镜或分格上存在一些差别以外从内容到台词都几乎一致,这种同人作品就可以归入前面所说的依附型同人作品之类。而与之相反的,如果同人作品的故事情节与原作品依赖程度较低,除了人设等一般

设定使用了原作品的素材以外,加入了自己的新的创意和想法,故事情节的进展等主要元素与原作品有着本质性的不同。日本Comic Market上出售的同人志中,大多都是在在原作设定的基础上创作的新故事。还以最近的人气作品《SAO》做例子,在C82(第82届Comic Market)上出售的同人作品《秘密的新婚旅行》,就是以《SAO》中的人物和背景设定为基础,在原作品的进展中合理的加入了男女主人公新婚旅行的原创部分。其故事主要情节与原作基本没有重复,而且关联性不大,这种形式的同人作品在现实中往往被人认为是原创作品。与前面的依附型同人作品相对应,我们把这种模式的同人作品暂称为创作型同人作品。(二)同人作品的著作权性质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

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作者所享有的改变作品类型或表现形式的权利,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由著作权人授权给他人行使,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改编权不同于改编,改编是一种行为,“改编是对作品的改变和改动,它主要是指把作品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这说明了改编包括同人作品这种多用与原作不同类型的作品形式进行创作的体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改编也包括作品同类型的改变,如从电影剧本到电影剧本,只要改动过程中体现了独创性”。由此可以看出改变比改编包括的范围更广,从修改润色到作品类型,甚至包括了对作品表达的主题思想的变动。如此说来,“改变”更适合前面所说的创作型同人作品,而依附型同人作品则更倾向于“改编”。但是,改编作品有两个条件:第一,征得权利人同意,如果原作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则一般应取得原作者同意。第二,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如不得歪曲作品,不得改变原作品的主要内容等。其中创作型同人作品大多都会和原作品内容不同,所以无法归入改编之列。而依附型同人作品,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是可以归入改编作品,从而受到原作品著作权和改编后作品著作权的双重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同人作品的作者往往都没有取的权利人的同意或追认,满足不了改编作品的条件,而不能得到改编作品相应的著作权保护。三、同人作品对原作关系的协调(一)同人作品推动了漫画产业发展

同人作品是对原作的二次创作,这样的二次创作在一些类型上具有上手简单,人人都可以参与的好处。比如同人漫画与海报的制作,只要有纸笔或者电脑就可以进行创作,我们普通人也可以简单的参与进来。画稿完成以后再自费进行少量印刷,并在漫展等活动上进行出

售,这也对原作起到了很好的宣传。这种二次创作挖掘了原作形象的新颖之处,让人们得以从不同角度重新认识某个角色,加深对该角色的了解,提高动漫形象的知名度。同时,用已有形象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降低了创作的难度,有利于培养刚刚入门的创作者,并从中发掘出很多有创作天赋的人才,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二)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潜在冲突同人作品和原作品之间不可避免存在冲突。同人作品可能会抢占原作品的市场,所以二者之间是存在着诉讼可能性。例如日本的“哆啦A梦最终话”漫画书的发售事件。2005年底,一本打着“哆啦A梦最终话”旗号的漫画书开始发售。实际上这就是一部同人漫画作品。这本漫画最终发售了15500册,并在网上被炒到了一万日元的高价。然而,该作品并没得到拥有《哆啦A梦》版权的小学馆同意。因此,小学馆提起诉讼,要求作者方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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