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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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一、动漫同人作品概述
(一)同人作品的含义由来
同人作品作为动漫文化的用词起源于日本,是指由动画、漫画、游戏、小说、电影等作品里的已知人物、设定衍生出来的漫画、文章、图片等。
由于许多动漫同人作品是以由商业动画或漫画中的人物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在日常语汇的方便上,“同人”被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人物二次创作、情节与原作无关的作品的合称。
这些同人作品大都是对在原创作品中被塑造的一
些虚拟人物进行的二次创作,展开不同的故事情节。
而二次创作的作者不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因此这种对原作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就被称之为同人作品。
(二)同人作品的表现类型和形式
同人作品的类型有很多种:包括了同人动画,同人漫画,同人小说,同人游戏,同人电影等多种类型。
如此多的创作类型可以让爱好者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发挥的淋漓尽致,他们可以选择自己运用熟练的或者适合自己创意的载体来进行创作,同人作品的多元化和丰富性更是可见一斑。
同人的形式也存在很多种类:第一种是原作品的完全演绎,比如小说的漫画版或者电影版。
第二种是原作品原人物在原作品设定下发生的其他剧情,就是动漫中所谓的番外篇,也就是故事主干外的一些分支故事。
第三种是原作品原人物在新的设定下发生的新
故事,也就是只借用了原作品中的人物设定,来创作出与原作无关的新故事。
不同的创作形式,关系到同人作品的内容对原作品的依附程度,而对原作品依附程度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对该同人作品包含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判定,而创作性劳动成果正是著作权保护价值之所在。
二、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分析(一)同人作品的内容构成
根据同人作品内容对原作依附程度的不同,其同人作品可能与原作产生著作权冲突。
如前面所叙述的第一种模式的同人作品,是对原作品已有故事的完全演绎。
比如,由最近的人气轻小说作品《Sword Art Online》(下称《SAO》)改编的同名动漫《SAO》,我们假设其是同人作品,它就是使用了原作中已存在的大部分素材进行创作,虽然为了动画效果做了一些改动和删减,但是主要内容和主题思想基本与原作完全相同,对原作的再现还原程度很高,
让人一看就知道是原作品的动画版。
当然这只是个比方,动画化是经过原作者的授权的,所以当然不存在侵权问题,而且在实践中这种单纯的翻拍似的同人二次创作是非常之少见的。
我们暂且成这种模式的同人作品为依附型同人作品。
而后两种模式的同人作品也要根据对原作品的依赖程度和重复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同人作品的故事情节与原作品有着显而易见的相似或相同之处,或者故事的情节进展过度重复,比如有些漫展上出售的一些同人漫画《XXX的一天》。
其作品内容只是把原漫画作品内容以主人公第一视角的顺序原封不动的表现了出来,与原作除了分镜或分格上存在一些差别以外从内容到台词都几乎一致,这种同人作品就可以归入前面所说的依附型同人作品之类。
而与之相反的,如果同人作品的故事情节与原作品依赖程度较低,除了人设等一般
设定使用了原作品的素材以外,加入了自己的新的创意和想法,故事情节的进展等主要元素与原作品有着本质性的不同。
日本Comic Market上出售的同人志中,大多都是在在原作设定的基础上创作的新故事。
还以最近的人气作品《SAO》做例子,在C82(第82届Comic Market)上出售的同人作品《秘密的新婚旅行》,就是以《SAO》中的人物和背景设定为基础,在原作品的进展中合理的加入了男女主人公新婚旅行的原创部分。
其故事主要情节与原作基本没有重复,而且关联性不大,这种形式的同人作品在现实中往往被人认为是原创作品。
与前面的依附型同人作品相对应,我们把这种模式的同人作品暂称为创作型同人作品。
(二)同人作品的著作权性质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
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作者所享有的改变作品类型或表现形式的权利,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由著作权人授权给他人行使,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
改编权不同于改编,改编是一种行为,“改编是对作品的改变和改动,它主要是指把作品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
这说明了改编包括同人作品这种多用与原作不同类型的作品形式进行创作的体制。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改编也包括作品同类型的改变,如从电影剧本到电影剧本,只要改动过程中体现了独创性”。
由此可以看出改变比改编包括的范围更广,从修改润色到作品类型,甚至包括了对作品表达的主题思想的变动。
如此说来,“改变”更适合前面所说的创作型同人作品,而依附型同人作品则更倾向于“改编”。
但是,改编作品有两个条件:第一,征得权利人同意,如果原作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则一般应取得原作者同意。
第二,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如不得歪曲作品,不得改变原作品的主要内容等。
其中创作型同人作品大多都会和原作品内容不同,所以无法归入改编之列。
而依附型同人作品,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是可以归入改编作品,从而受到原作品著作权和改编后作品著作权的双重保护。
但是在实践中,同人作品的作者往往都没有取的权利人的同意或追认,满足不了改编作品的条件,而不能得到改编作品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三、同人作品对原作关系的协调(一)同人作品推动了漫画产业发展
同人作品是对原作的二次创作,这样的二次创作在一些类型上具有上手简单,人人都可以参与的好处。
比如同人漫画与海报的制作,只要有纸笔或者电脑就可以进行创作,我们普通人也可以简单的参与进来。
画稿完成以后再自费进行少量印刷,并在漫展等活动上进行出
售,这也对原作起到了很好的宣传。
这种二次创作挖掘了原作形象的新颖之处,让人们得以从不同角度重新认识某个角色,加深对该角色的了解,提高动漫形象的知名度。
同时,用已有形象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降低了创作的难度,有利于培养刚刚入门的创作者,并从中发掘出很多有创作天赋的人才,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潜在冲突同人作品和原作品之间不可避免存在冲突。
同人作品可能会抢占原作品的市场,所以二者之间是存在着诉讼可能性。
例如日本的“哆啦A梦最终话”漫画书的发售事件。
2005年底,一本打着“哆啦A梦最终话”旗号的漫画书开始发售。
实际上这就是一部同人漫画作品。
这本漫画最终发售了15500册,并在网上被炒到了一万日元的高价。
然而,该作品并没得到拥有《哆啦A梦》版权的小学馆同意。
因此,小学馆提起诉讼,要求作者方停止
并回收贩卖的漫画书,并在网上公开道歉,以及损害赔偿。
虽然同人作品在实践中存在这些问题,但是它到现在依然存在而且蓬勃发展也是有其原因的。
在日本,同人作品也被认为是一种“互惠性侵权行为”,这种模仿行为也是进步的一环,推动着漫画产业的发展。
而我们真正应该做的,不是消灭这种现象,而是在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找到其平衡点。
四、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是完整的著作权,因此不能独立地行使。
在使用演绎作品的,需要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也就是向前面所说的经过原作者授权的动画化《SAO》,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附型同人作品,如果需要进行播放等商业用途则
必须经过原小说作者和动画作者的双重许可。
侵权方面,同人作者有权独立提起诉讼,但是当原作品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时,原作者也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现阶段著作权法对同人作品的唯一保护途径,就是对得到授权的依附型同人作品的保护。
虽然同人作品的二次创作符合演绎作品的构成要素,但是却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使得目前的同人作品保护制度基本处于一个真空状态。
(二)同人作品保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在同人作品是否应该保护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同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它对原作品起到了推广作用,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和其侵权所可能受到的损失,以及同人作者从中获得的利益之间关系和多少也是无法确定的。
而笔者认为同人作品对原作著作权的关键性内容没有影响,简单的把同人作者与普通的侵权者等同起来是不对的。
侵权者是不加以新的创作而单纯的进行非法的复制、传播行为,使得原作品在经济利益层面受损,这是对原作品权利的侵害。
而同人作者是以自己新的思想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这其实已经是一个新的作品,在这个层面上著作权法应该保护这种作品形式和创作行为。
而且,没有原作品就没有同人作品,同人作品是新作品,不欣赏原作就直接看同人作品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几乎不存在的,所以同人作品不会占据原作品的市场,而是开创另外一个市场,还会对原作的市场起到推广作用。
倘若在实践中真的对原作品造成了影响,也应该选择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二者之间的平衡,从而达到二者互相促进平衡状态。
著作权制度所保护的法益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而同人作品,特别是创作型同人作品,虽然借助了原作品的一些基本设定,但主要内容和主题思想和原作完全不同。
这正是同人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对其进行保护才是著作权的价值之所在。
著作权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作者个人一方的利益,而是要兼顾人们对这一公共利益的共享,而知识产权以及著作权的核心价值就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维持。
既然如此,就不能只考虑作者个人的利益,应当结合人们的需要和同人作者的权利进行考虑。
(三)关于同人作品保护的探讨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对演绎作品的种类的规定仅仅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四种形式,其中不包括同人二次创作。
这不得不说是立法尚不完善,只有这四种表现方式早已不能
应对如今多变的世界了。
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下称CC协议)的处理方式。
CC协议是由美国的“创作共享组织”于2001年提出的,该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旨在通过向作者以及作品的使用者授权,以促进对私有的或者处于公共领域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造性再利用。
CC协议与传统的著作权不同,它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其中只保留了几种基本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全部放弃。
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
这样就给同人创作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提供了创作空间。
五、结语
同人作品的依附性是必然的,而就像前面所说的创作型同人作品一样,有些同人作品也包含了相当大的一部分独创内容,是同人作者独立思考创作的成果,与原作品直接存在着本
质性的区别,是可以完全独立于原作品而存在的。
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和CC协议的四大核心权利,笔者认为同人作品在满足以下最基本条件下可以赋予其相应的著作权。
第一,创造性智慧成果,这也是著作权不可或缺的部分。
第二,也是CC协议核心权利中最基本的署名权。
同人作品应当注明原作品及作者名字。
第三,不得侵犯原作品的其他权利。
既不能过分影响原作品的权利,也不能不给新作品的智慧成果在法律上以肯定,保护同人作品的智慧成果,这符合著作权的价值和理念。
我国应该参照CC协议或者一些他国的制度,从立法上规定和限制同人作品的权利范围,填补这一空白。
从而保护同人作品二次创作领域的健康成长,为其发展制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这样才能对我国漫画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