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版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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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煤矿安全管理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以期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1. 管理责任制度如钢铁般坚固:煤矿管理者需要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确保其切实可行,在实施中将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规章,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安全培训教育不可或缺: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面对和处理各种安全风险。

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充足:要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将安全生产作为煤矿经营的首要任务,确保资金投入与安全管理需求相匹配。

5. 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到位:落实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监控设备等,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安全检查监督维护严把关:加强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有效的整改和完善。

7. 危险源辨识与防控有声有色:对煤矿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8. 应急预案科学可靠立:制定科学合理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瓦斯爆炸等各类事故,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9. 重大危险源监管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确保重大危险源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和防范。

10. 安全生产指标严格划定:确定煤矿的安全生产指标,划定红线和底线,严格控制事故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

11. 事故调查处理追踪紧: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追踪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生产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正确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下面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1. 守纪律红线:煤矿必须坚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纪律。

从各个环节,每个员工都要做到规章制度的遵守,不得有私自弃安全的行为。

2. 守技术红线:煤矿必须正确选择、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技术性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整,不得随意拆卸或擅自改动。

3. 守煤质红线:煤矿必须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和矿井特点,合理布置生产区域和巷道,确保矿井稳定和煤层安全开采。

同时,要根据煤质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工艺和设备,避免煤与瓦斯的突出和煤尘爆炸的风险。

4. 守通风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煤矿内空气的流通,有效控制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预防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5. 守瓦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及时有效地抽采矿井内的瓦斯,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检测仪器必须工作正常、准确,不能存在漏报、漏诊等情况。

6. 守防火红线:煤矿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火源,保证煤矿安全。

所有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禁止在易燃气体环境中使用明火和电钻等设备。

同时,要保证矿井内的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7. 守通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通讯系统,确保矿井内的通讯畅通。

每个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必须配置可靠的通讯设备,确保工人和监控指挥中心之间的及时沟通。

8. 守应急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培训工人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9. 守监控红线:煤矿必须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矿井内的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的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10. 守教育红线:煤矿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工作面无风无风作业。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电力和空气供应,人员或矿
井将无法疏散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气体抽取。

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在地面建立固定的瓦斯
抽放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不符合瓦斯开采标准,仍从事开采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
落实。

七、未按要求及时识别或识别气体等级。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价或评价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
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除以
及电气设备的爆炸损失。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月产量超过了矿井批准
的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界定和执行说明一、严重“三违”二十条红线的界定规定。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严重“三违”二十条红线的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十二条红线,即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和控制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条红线。

第一,生产备案制度。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备案制度,确保生产过程被记录和管控。

同时,应确保生产备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分析。

第二,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生产工艺和工序的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矿山建设和设备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矿山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事故应急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任务,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和权力。

同时,应加强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安全检查和监督。

煤矿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推动问题解决和安全管理的改进。

第七,煤矿企业和单位管理。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管理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纪律。

第八,员工培训和教育。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绩效评估,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一线。

第九,安全生产宣传。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煤矿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宣传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

“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2021新版)

“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2021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2021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2021新版)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根据文件要求,对“安全红线”作如下规定:1、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及追查、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安全管理红线和重点条文解读 (1)解析

安全管理红线和重点条文解读 (1)解析

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条文解读一、采煤专业:1、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末采回撤未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采煤工作面过特殊条件下的管理规定;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末采均属于特殊条件下的回采阶段。

顶板管理是采煤工作面在特殊条件下的回采工作的重点,为防止顶板事故发生,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特殊地质条件下开采。

采煤工作面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时,如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巷或冒顶区,这些条件下顶板大多数非常破碎,又处于构造应力和应力集中区,顶板压力非常大,是顶板管理的重点,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自切眼开始回采至推进一段距离后,直接顶悬露面积不断增大,在其自重和上覆岩层作用下,直接顶开始离层、下沉、断裂直至垮落,这就是直接顶初次垮落(初次放顶)。

垮落前直接顶承受很高的压力,当压力超过岩体强度时直接顶开始断裂,甚至出现工作面顶板台阶下沉,煤壁压碎,出现片帮,极易造成顶板事故。

因此,要求初次放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典型事例】(1)某矿炮采工作面处于初采初放阶段,《初采初放措施》规定为“三四排”支护管理方式,炮采三队八点班当班布置的生产任务为:先回柱放顶,然后工作面下半部采煤。

10时左右开始回柱放顶,15时左右,放顶工作接近尾声时,工作面机头以上25-55米段老塘顶板零星冒落,距机头60米处有连续6根贴帮柱因为受力而倾倒。

经维护后四点班正常回采,现场实际采取的顶板支护方式为“二三排”管理。

23时35分,机头以上26-40米处顶板大面积垮落,棚子被推,倒向老塘方向,将正在作业的王某某、蔡某某、孙某某三人埋住。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未严格按照《初采初放措施》执行。

(2)某矿炮采工作面为倾斜长壁仰采,坡度在14°左右。

工作面已接近停采线,遇地质构造带,造成顶板压力大,煤墙破碎,且无末采和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某年2月4日四点班19点左右,当班放完第5茬炮后,由于泵站开关停电,无法继续挑棚认贴帮柱,炮采队职工于某从工作面机头往上行走到第39-40棚处,被煤墙侧顶部冒落的1m长、0.8m宽、0.4m厚煤块挤伤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

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 1 -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2 -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3 -6.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 4 -7.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4 -8.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5 -9.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 5 -第二部分山西省煤炭厅、集团规定10.山西省煤炭厅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7 -11.山西省煤炭厅水害治理“十条规定”.................................................................................- 8 -12.集团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 9 -13.集团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 11 -第三部分公司规定14.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 13 -15.公司安全生产刚性措施....................................................................................................... - 13 -16.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 17 -17.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18 -18.综合防尘管理十条禁令....................................................................................................... - 21 -19.井下防灭火管理十条禁令................................................................................................... - 22 -20.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24 -21.煤矿顶板管理二十条措施................................................................................................... - 27 -22.顶板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33 -23.小绞车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7 -24.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9 -25.皮带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六条禁令...................................................................................... - 41 -26.防止机械伤害操作十要点................................................................................................... - 41 -27.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 42 -28.焊工应遵守的“十不焊割”原则...................................................................................... - 42 -29.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安全作业十条规定.............................................................................. - 43 -30.高空高架作业场所作业安全十二条规定.......................................................................... - 45 -31.防止高空坠物、滑坡、塌落伤人的十一条规定............................................................. - 47 -32.立井提升井口(井底)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 - 49 -33.井上下各类煤仓、筒仓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 51 -34.立井提升系统安全检修作业十三条规定.......................................................................... - 53 -35.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十条禁令.................................................................................. - 56 -36.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十六条禁令.......................................................................................... - 58 -37.液化气安全使用十条要求................................................................................................... - 61 -38.厂区内车辆运输十条规定................................................................................................... - 62 -39.水池、水仓和临时排水点安全管理十五条规定............................................................. - 63 -40.油脂(含燃油)安全管理十条禁令.................................................................................. - 66 -4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十条规定 .............................................................................................. - 67 -42.套丝机安全使用十严禁....................................................................................................... - 69 -43.风镐操作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 69 -44.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安全使用十必须.................................................................................. - 70 -45.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71 -46.氧气、乙炔气气瓶安全使用十条禁令.............................................................................. - 72 -47.地面用电管理安全十六条规定.......................................................................................... - 73 -48.电气作业安全二十条禁令................................................................................................... - 75 -49.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 - 77 -50.进入容器、设备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八必须................................................................. - 77 -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以及生命安全的重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将会有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红线。

第一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带有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任何没有通过安全检验的设备和工具都将被禁止使用。

第二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操作和管理。

违规操作和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禁止任何违规操作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

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和危险物品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任何违规排放和处理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五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施工和改造。

煤矿的施工和改造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施工和改造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六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

闲置和废弃的煤矿设施和设备容易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

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和环保。

第七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挖掘和采矿。

煤矿的挖掘和采矿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

任何违规挖掘和采矿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八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交通和运输。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交通和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任何违规交通和运输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九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作业和施工。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和施工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作业和施工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十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检修和维护。

煤矿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是指煤炭生产企业在进行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十二项基本原则和规定。

这些原则和规定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供参考。

一、全力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生产企业的首要任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生产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二、全面落实矿长(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

企业的矿长(厂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责任,坚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

三、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严禁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

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是煤矿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危害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禁止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行为,加强对煤矿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五、严禁超能力、超范围作业。

超能力、超范围作业是导致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煤炭生产企业要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安排合适的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范围作业行为的发生。

六、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煤矿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煤炭生产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倡绿色矿山开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七、严禁违规派人下井。

违规派人下井是煤矿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

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煤矿工作人员上岗条件、检测要求和配备比例进行管理,杜绝违规派人下井的行为。

八、严禁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

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可能导致设备故障,危及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设备管理责任,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禁止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注: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简单的指导,供煤矿企业参考和借鉴。

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条:安全责任制度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

2. 煤矿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操作责任等,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层层落实。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责任的考核和评估,对责任不落实、行为失范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操作过程等各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 煤矿企业应及时整改已发现的隐患,确保排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得拖延整改时间,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涵盖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演练等内容。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设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应急救援体系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等,确保煤矿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

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

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

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八、不得擅自停电、停水、停风。

煤矿企业不得未经充分考虑和安排擅自停电、停水、停风,以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疏散矿工,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九、不得违反瓦斯、煤尘等防治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瓦斯、煤尘等防治的规定,加强防治措施的落实,以防止瓦斯、煤尘等因素引发事故。

十、不得违规施工维修。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维修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进行施工维修,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二十条红线

安全生产二十条红线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山西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采掘方面1、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

2、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并实施,或措施不落实继续进行作业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3、采煤机、掘进机等采掘机械非安全范围内有人而开机作业的。

4、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5、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掘进机电源开关的。

6、采煤机司机停机时不及时断开采煤机电源开关的。

7、采煤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不畅通组织生产的。

8、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按规定支护的.9、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进行施工的.第三条机电运输方面1、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

3、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

4、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5、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明知供电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带病运行的;7、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8、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加锁、打短路接地线,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填写停送电操作票的。

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

10、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11、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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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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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版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
线
2021新版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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