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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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皖政〔2001〕27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下同)或者使用人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提供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其他相关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与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和公共性专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内高级公寓、别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物业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变化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性综合服务。
包括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防范、消防协助管理服务等。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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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汇总工作。
第六条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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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依法取得的权利,对不动产实行管理、维护、保养、修缮、保险、租赁、交易、改建等经营管理活动,并且收取业主或使用人管理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服务的性质是公共利益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对不动产进行物业管理;(二)负责维修和保养不动产的公共部分;(三)提供不动产租赁、买卖服务;(四)提供停车位、车位管理服务;(五)提供专业维修和保养服务;(六)承担包括信息服务、安保、消防管理、环保等在内的综合管理工作;(七)开展社区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增强业主之间的交流。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庆市规定。
未经法定程序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及实行物业管理不具备要件的,一律不得注册或营业。
第七条地方政府按照管理区划为设区的市、县、区、乡镇设置物业管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建设投资应当由当地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承担。
政府与企业投资的比例,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承建定额规定的标准和内容实施物业管理设施改建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应当建立物业信息网络系统,并通过物业联网系统与住户及管理机构联系沟通。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及能确保正常管理工作进行的其他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并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诉求受理、业主代表会议召开、业主投票等服务,做到公开透明,便于接触受理,有效解决居民诉求,并及时回复反馈信息。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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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6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6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物业管理保障措施,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指导县(市)、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建立物业管理信用档案;(五)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六)指导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07842e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8b.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宜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fd502d4a7302768e99392e.png)
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价格、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安庆政务中心物业管理方案
![安庆政务中心物业管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e03c281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e1.png)
安庆政务中心物业管理方案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协调统一: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便民利民:为政务中心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外来访客提供便捷、高效的物业服务。
3. 环境整洁:保持政务中心的环境清新整洁,提升工作和生活质量。
4. 安全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政务中心内部安全稳定。
5. 节约资源: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物业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益。
二、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1. 日常维护管理:- 定期清洁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和外部环境,保持整洁。
- 定期检查水电设施、消防设备等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 做好绿化管理,及时修剪、浇水、施肥等,美化环境。
- 建立物业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居民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2. 安全保障管理:- 加强安全巡查,确保政务中心内部安全。
- 建立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准备。
- 做好公共区域的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和访客注意安全。
3. 车辆管理:- 制定停车管理规定,明确停车位置和收费标准。
- 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清理、照明设施检查,确保停车秩序。
4. 绿化管理:- 精心设计政务中心的绿化布局,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和环境的植被。
- 进行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等管理工作,保持绿化景观的美观。
5. 突发事件处理:-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和责任单位。
-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政务中心的安全稳定。
6. 环保管理:-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做好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
- 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访客的环保意识,共同维护环境。
7. 财务管理:- 制定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和支出计划,合理规划物业管理经费。
- 加强费用核算和监督,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
8. 社区服务管理:- 发挥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为政务中心提供各项服务支持。
-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与政务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意见。
三、物业管理的评估与改进1. 定期评估:建立物业管理的评估体系,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86f640f5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2d.png)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科学管理、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费的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征收物业费,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应当公示并向业主说明。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物业委员会第十二条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管理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并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小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物业委员会,物业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五章立案备案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立案备案。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伤害业主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fc2f7e3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43.png)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五)决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经营;(六)业主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56097b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43.png)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遵循依法承认的物权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高效。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聘任专业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机构来执行具体的管理任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居住者自治、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社区自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范围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二)对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三)对小区内道路、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四)对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坛、景观等的养护和装饰;(五)对小区内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六)对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七)对小区居民的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八)对小区内各类经营场所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九)对小区内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务;(十)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管理费用和双方权益义务,保障物业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小区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决定相关事项,并及时向居民公布。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住户遵守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违反管理规定的住户进行警告、纠正、处罚等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https://img.taocdn.com/s3/m/eb429ede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f0.png)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3)2017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 第五章物业的使⽤与维护 第七⼗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业主或者物业使⽤⼈、装饰装修施⼯⼈员应当配合。
第七⼗⼋条物业出租的,业主或者物业使⽤⼈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及时将物业承租⼈、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下列⾏为: (⼀)装修过程中擅⾃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侵占、损坏物业的共⽤部位、共⽤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途; (五)擅⾃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 (⼋)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和杂物,焚烧垃圾;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三)法律、法规禁⽌的其他⾏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
制⽌⽆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政主管部门。
有关⾏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或者依法处理。
第⼋⼗条业主或者物业使⽤⼈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器、防盗⽹、遮阳罩、外置式晾⾐架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合法权益时,责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不履⾏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由责任⼈承担。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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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秩序,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公共设施、社区和谐,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建设,遵循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市场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循服务宗旨,确保居民的安全、生活和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业主或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业主或委托人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区所在的镇(乡)政府或市、县区区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如公共设施的保洁、维修、保养及绿地的养护和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着重加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的提高,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对业务运营进行跟踪分析,保持服务水准;同时,应当加强业务创新,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范和应对安全事件,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制订服务收费标准,向社区居民公布,并在明显位置张贴。
对因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修复。
同时,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地如实向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服务收费的合法、透明、规范与公正。
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物业费用的浪费和挥霍;同时,控制物业开支,确保物业费用的成本合理。
安庆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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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和《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第四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非普通住宅(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前期物业中除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安庆市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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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居民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安庆市制定了物业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庆市物业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以便居民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二、物业公司注册与管理1. 物业公司的注册根据安庆市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必须进行注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注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以及经营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相关信息。
2. 物业公司的管理要求为确保物业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并履行其职责,安庆市规定各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
同时,物业公司还要定期提交经营报告,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三、物业费用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用收取方式安庆市规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应当公开、透明。
物业公司应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并在小区内公示收费标准。
居民可以通过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费用。
2. 物业费用使用范围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内的维修、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等公共设施维护费用。
物业公司不得私自挪用物业费用,必须定期公开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代表的监督。
四、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1. 绿化带和道路的维护物业公司要负责小区内的绿化带和道路的维护工作。
包括绿化植物的修剪、浇水以及道路的清洁与维修等。
物业公司还需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垃圾,确保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2. 社区安全设施的维护为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应当保持社区安全设施的良好状态。
例如,定期检查并维护门禁系统、公共摄像头、报警器等设备,以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五、居民权益保护1. 居民投诉处理安庆市规定物业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物业公司必须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2.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每个小区都应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地产局安庆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地产局安庆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f270e7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95.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地产局安庆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宜政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地产局安庆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产局《安庆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2日安庆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市房地产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办〔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体新机制,努力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加快实现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上台阶。
二、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包括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具体行使以下物业管理职权:(一)区政府及其确定的部门行使的物业管理职权。
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有关初审工作;对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确定和调整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对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进行备案审查;监督物业服务用房的移交和使用;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备案登记,审查并有权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各类(含通过市信访工作部门、政风行风热线、市长热线、市民心声等平台反映的)物业管理纠纷;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初评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安庆市物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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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业主自治原则: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参与物业管理决策。
2. 专业服务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3. 依法监管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公平公正原则: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活动包括:1.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确定和公布。
2.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合同签订和履行。
3. 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4.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5. 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
6.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3. 拥有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 拥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期限。
2.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3. 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监督第七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2. 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3. 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4. 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5. 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九条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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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安庆市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物业管理成为了城市建设和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优化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2.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物业进行综合管理的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市内的各类物业。
3.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3.1 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3.2 管理机构应保障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区域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3.3 管理机构负责维持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3.4 管理机构应制定合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并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理,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报表。
3.5 管理机构应加强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和协作,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4.业主的权利和义务4.1 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投票和监督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见。
4.2 业主有权了解小区内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费用用途,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4.3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小区的卫生环境和安全。
4.4 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并保证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滥用或破坏物业设施。
5.业主委员会的职责5.1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应与物业管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协助物业管理工作。
5.2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5.3 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大会,定期向业主汇报管理工作的情况,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5.4 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组织居民参与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6.物业服务的质量监督6.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6.2 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并对重大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6.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引导业主选择优秀的管理机构。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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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推选业主代表,享有被推选权;(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使用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安庆市物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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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安庆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物业的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保障物业的安全、舒适和环境的整洁。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4.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4.3 业主应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5.2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5.3 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未缴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措施追缴。
第六章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6.1 物业管理企业应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防止发生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6.2 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6.3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规定,不得乱丢垃圾、乱涂乱画。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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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
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
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推选业主代表,享有被推选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使用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含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应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
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住宅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区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物业所
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
第十条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十一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的投票权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
(二)非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投票权。
业主的投票权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行使,但物业使用人不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后业主的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
决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
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七)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使用、监管;
(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