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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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作者:黄建平发布时间:2013-08-23 14:25:59

新媒体时代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网络谣言即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近近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试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从产生谣言的现状、原因引出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并阐述了作者对完善网络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网络谣言的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速度极其迅速,网络谣言也成现时代面临的一个难题,出现了“皮革奶粉”“滴血食物”“抢盐风波”等网络谣言。造谣者利用邮箱、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传播不是言论。而网络谣言大多存在着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再加之谣言的传播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2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谣言虽然破了,但是消费者对

我国乳制品的信心却遭到重创,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严重,所以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以整顿互联网。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我国实际上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赋予公民有知情权,需让应该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暴露在阳光下。当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引起了许多公民的不满,对热点问题但凡涉及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和离经叛道的内容一律屏蔽,而且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又未能为公众提供合理解释,社会信息管理严重滞后,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2、我国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公众缺乏科学的知识,同时一些媒体和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淡薄,这也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一些地方政部门的公信力逐渐下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未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事的宗旨,反而以权谋私进行金钱交易,思想和行为腐败。这些个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使得公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误解其他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条便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同时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所谓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是一种极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进行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进而演变成谣言。

4、社会上一些组织利用网络媒介传出一些谣言以宣传反动、搞分裂的目的。

三、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和完善网络环境的立法思考

为维护社会安定,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就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在互联网上制造、散布谣言且触及法律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刑法第105条和第221条的规定给予惩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进行惩治,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照《民事侵权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若其行为并没有那么严重,可以对其教育,让其改过。同时也要加强对网民的教育,提高网民的意识和认清谣言的能力以抵制谣言。

我国目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七部互联网的基本法律,但是对互联网的立法至今仍不完善,信息自由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为此,应该承认网络言论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扩大民主,立足于保护言论自由。因为网络本身毕竟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是一个宣泄的舞台。另外又要加强对网络控制,保护网络言论自由与加强网络控制之间并不冲突,应该在立法上要求以技术手段防止谣言散布的扩大化,在源头上遏制网络谣言。

立法上尤其要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由于当前网络技术还不成熟,想追究大量的网络匿名者仍然存在着困难,所以网络服务商必须对自己的网站负责,在提供言论平台的同时要确保该网站的洁净,保证在自己网站发布的信息不是谣言。为此网络服务商必须尽到管理、检查、通知、报告和警告的义务,将这些管理责任交给服务商。若如管理不善、任谣言散布,政府可以关停该网站。如“军车进京”中,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对梅州市窗、兴宁528论坛、东

阳热线、E京网等16家网站造谣、传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站予以关闭。也只有这样才能从传播途径和源头中切断谣言的蔓延。

在社会矛盾突出的时代,维护社会安定显得尤为重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忽视,简单地说它就是社会的毒瘤,一旦纵容它继续蔓延将严重危害社会。人们确实应该拥有网络自由言论权,法律也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但是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受到控制,前面已经说到言论自由权和言论权受限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是绝对的、是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权也是如此,而作为其延伸的网络自由权甚是需要得到限制,为此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必须依法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互联网的立法,警醒世人抵制谣言,以营造良好的、健康的网络环境。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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