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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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政法 第⼗⼀章⾏政⾏为概述 ⼀节⾏政⾏为的概政法英杰念和特征 ⼀、⾏政⾏为的概念 (⼀)⾏为主体说 (⼆)⾏政权说 (三)公法⾏为说 笔者认为,⾏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的法律⾏为。

这⾥所界定的⾏政⾏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政⾏为。

⼆、⾏政⾏为的特征 (⼀)⾏政⾏为的时代特征 1、⾏政⾏为的服务性 2、⾏政⾏为的从属法律性 (⼆)⾏政⾏为的法律特征 1、⾏政⾏为的单⽅性 2、⾏政⾏为的强制性 3、⾏政⾏为的⽆偿性 第⼆节⾏政⾏为的分类 ⼀、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 分类标准:⾏政相对⼈是否特定。

(⼀)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法国⾏政法学上称为规则⾏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政规范性⽂件创制⾏为”。

(⼆)具体⾏政⾏为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法学上称为“⾏政处分”。

⼆、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 分类标准:⾏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有⽆灵活性。

(⼀)羁束⾏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没有灵活性的⾏政⾏为。

(⼆)⾃由裁量⾏政⾏为 ⾃由裁量⾏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具有灵活性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和应申请⾏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可由⾏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政⾏为 依职权⾏政⾏为是指⾏政主体根据其职权⽽⽆需⾏政相对⼈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政⾏为,也称主动⾏政⾏为和积极⾏政⾏为。

(⼆)应申请⾏政⾏为 应申请⾏政⾏为是指⾏政主体只有在⾏政相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不能主动采取的⾏政⾏为,⼜称为被动⾏政⾏为、需参与的⾏政⾏为和消极⾏政⾏为。

四、附款⾏政⾏为和⽆附款⾏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有附款。

(⼀)附款⾏政⾏为 附款⾏政⾏为是指除⾏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政⾏为,⼜称条件政法英杰⾏政⾏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者进行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并以具体方式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结论,有明确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

基于以上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个体或法律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作出具体的决定或审查。

2. 具体规范性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明确规定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范,表达出行政机关的意志。

这些决定可以是授权、批准、许可、认可、奖励、处罚等,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关系。

3. 明确生效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生效条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通常会规定生效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会具有实施效力。

例如,某项审批决定需要通过审查、公示等环节方可生效。

4. 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听证、公示、报备、征求意见等程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与此同时,特定对象在接受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明确的行为方式,承载着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规范和管理责任,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交互作用的重要环节。

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

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1、行政事实行为,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准备性(过程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做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不可诉。

(2)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3)暴力侵权。

例:城管打死人案件。

2、抽象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适用反复,形式抽象。

3、内部行政行为:人事处理行为;公文来往行为;职权调整行为。

4、刑事侦查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是行政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为了破案等是刑事侦查行为。

真题回顾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项A正确。

因为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故他与人保局的争议为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B、C、D错误。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法律敎育网(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讲)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讲)具体行政行为
拘束力 确定力 执行力
5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无效 撤销 废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六讲 具体行政行为
1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判断
官方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Leabharlann 》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已失效):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 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 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判断标准 ——处分性(法律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2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论
处分性:事实上的处分性 特定性:部分对象特定;事项特定 单方性:设定公法上义务的合同 外部性:特别权力关系问题
3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主体要件 意思要件 送达要件
4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专题: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主体实施的;(2)、带有职权性;(3)、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即具有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表-16)(1)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①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非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

此定义有三层含义:第一,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行为的内容是设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行为的产生虽然源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但行为的相对人不承担行政法律后果。

换句话说,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权力行为相对应的一种非权力行为。

一是行政事实行为的内容具有非法律强制性,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没有行政法律上的确定力和拘束力。

这是行政事实行为的根本特征。

二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程序具有不确定性。

三是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具有公共管理性。

这种管理主要是面向社会的教育、计划、协调和服务等活动,实现国家意志,所以就其本质而言,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公共的服务性而非惩罚性。

②行政事实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A、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简单的说它就是指具体执行某项行政决定的行为。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还要通过一定的执行行为才能使其内容实现,从而对相对人产生实际作用,这类实施某行政决定内容的行为就是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即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表面上看似由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由其执行依据——之前的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事实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就像被行政拘留的人的关押状态是由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的,被行政拘留的人对此不服只能对该处罚决定——而不是对执行该处罚决定的关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权限、程序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权的一种方式,对于保障国家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效率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行政权力为基础,通过具体的行动或决定,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调整和裁决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和强制执行等特点。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明确的方式发出指令或命令,要求特定对象依法执行,如取消、撤销、终止等。

2. 批准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请求提出同意或准许,使特定对象获得特权,如批准、准许、许可等。

3. 许诺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做出约定,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合同、协议、承诺等。

4. 处分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惩罚、奖励、责令改正等方式对特定对象进行处理,如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

5. 裁决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调解、判断特定争议或纠纷,作出具有决策效力的行为,如仲裁、裁决、裁定等。

三、行政行为的要素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 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依法管理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2. 客体:行政行为的客体是受到行政权力制约和调整的特定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

3. 目的: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果。

4. 形式:行政行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命令、书面文书、行政决定等,具体形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5. 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具体的行政行动和决定,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调整。

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和权利义务。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行政法-行政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行政法-行政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行政法-行政行为法律知识之行政法-行政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及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首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最后,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请求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分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了相应会议讨论,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经法定票数。

(2)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要求: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行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程序合法要求: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时限。

【例题1】(多选题)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知晓【解析】A、B、D 。

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题复习——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题复习——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题复习——具体行政行为专题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具体行为的特征;具体行为的成立;具体行为的效力。

核心考点:具体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表-10)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看谁能启动行政行为。

如果是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就可以直接启动,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启动。

谁可以启动,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自己启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

所以,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分类,目的主要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区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违反了法律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违法。

对于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判空间,违反了这个裁判空间的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合理、不适当。

超出这个裁判空间以外,才构成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实施程序
1
决策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
通知
行政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行为的通知书。
3
履行
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 效力
2 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产 生规范效果。
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法 律效果。
强制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强制被行政对象履行法定义务,迫使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某种行为或者不得进行某 种行为。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人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即规范性行政行为。
行政权力的基本要件
合法性 权力性 决定性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权力为前提。
行政行为有约束力,对特定客体产生具体 效果。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本演示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分类、行政权力要件、实施程序、效力 和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质询和监督。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具体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 具体的内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申请行 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诉诸行 政诉讼,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行政行为的质询和监督
质询
公众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问题和关切,行政 机关则提供回应和解答。
监督
行政行为受到法定的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和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1. 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个别适用性、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决定或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权力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系统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相关法条。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别权益、义务等所作出的决定或者处理”。

这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个案而做出的决定或处理,它们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3.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权利。

例如,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个人申请驾驶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交通违章罚款、环境污染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3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

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就属于行政裁决范畴。

行政裁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效力。

3.4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在公共事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荣誉、奖金等激励措施。

例如,科技创新奖励、文化艺术成就奖励等都属于行政奖励范畴。

行政奖励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4.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个法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列举了其中一些重要的法条: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第四十三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救济;•第四十四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权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动,其目的是对于人民的利益进行管理、监管和保障。

行政行为的作用非常重要,涵盖了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其概念、种类、特点、程序及其规范性等方面。

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管理社会事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使公共权力,采取利益管理行为和管理行为,对具体对象进行处置、安排、协调等操作的一种综合性行为。

简单地说,行政行为就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行使公共权力,对社会利益进行管理和保障的具体行动。

它具有某种合法性,对具体的行政对象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种类按性质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类,即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

权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行政对象的权利,如发放证件、批准许可等;而决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一系列处理决策,如处罚决定、命令决定、裁定决定等。

按范围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按其作用范围分为县级、市级、省级等行政行为。

按目的分类:行政行为也可以根据其目的分为行政管理行为和公共服务行为。

三、特点1.具有合法性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为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定行为,具有法律规范性和强制性。

2.具有特殊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特有的行为,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民事行为等。

3.具有公共性行政行为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涉及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4.具有相对性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

5.具有综合性行政行为不同于司法行为的单一性,它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行为,包括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等各种形式。

四、程序行政行为的形成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听证、公告、回复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行为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保障了被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民群众的权利,使其有权参与司法程序并提出异议。

五、规范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再比如:收容遣送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主动的、依职权的行为。

现在叫做救助,救助是行政给付,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一、行政法简介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法考备考中,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重要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等。

在备考中,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规则。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为行使职权而进行的具体的行动。

在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要素、效力以及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等相关知识点。

3.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从事某种活动做出的准许性决定。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许可的种类以及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效力等知识点。

4.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或强制执行行为。

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相关知识点。

5.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备考中,需要掌握行政合同的要素、成立和履行等相关知识点。

6.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程序。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基本概念。

三、行政法备考技巧1. 熟练解析题目备考中遇到涉及行政法的题目时,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意,准确把握题目要求,确定解题方法。

2. 培养综合运用能力行政法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备考中要善于将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学科进行综合运用,深入理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

3. 多做模拟题模拟题是备考中重要的辅助工具,通过多做模拟题可以提高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熟悉考试题型和答题技巧。

4. 多阅读相关案例行政法的知识点往往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通过阅读相关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四、行政法备考常见错误1. 概念混淆备考中容易混淆一些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比如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等,需要注意区分并准确运用。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活动之一,行政行为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定义、性质、分类、特点、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行为进行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它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特殊性、公共性等特点。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拘束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具有单方面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行动具有单方向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无需征得行为主体的同意,行使行政权力的决策和执行皆由行政机关单独完成。

行政行为具有特殊性,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特定的主体,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决策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具有公共性质。

二、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行为具有四个基本性质,即权利性、强制性、单纯性和相对性。

行政行为的权利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行为主体产生权利和义务,行政行为是行为主体享有或承担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力,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单纯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仅对具体行动或决策进行处理,不涉及其他利益。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的某项行动或决策。

行政行为的相对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不同行为主体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处置行政行为、决策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和政策行政行为等。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上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和概念。

因此,何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还是首先应当把握何为行政行为。

理论界姜明安、皮纯协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不是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叫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对社会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的某个行为,对社会不产生任何影响和效果,如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属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实施后,对社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虽然要产生法律效果,但不产生行政法律上的效果,而是产生其他法律的效果,如行政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只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因而就不属于行政行为。

张树义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并认为,行政行为要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和法律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行政行为。

张正钊教授较通说的观点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3].并认为行政行为并包括以下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实施者应为行政主体;二是职能要素,即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四是目的要素,即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管理。

张利民教授则认为,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为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4].其构成要素和张正钊教授的观点基本相同。

王连昌、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5].这一定义在构成要素上,除主体要素、职权要素、法律要素外,还增加了管理和服务要素。

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行政合同 行政复议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 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4.行为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 定程序。即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 则,如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原则,又要符 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等。 5.行为形式合法。行政行为应当以合法的形式表 示自己的存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为。 此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合 法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具体行政行为 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受领之时或所附条件成 就之时。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 1.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 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 销的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 之失去法律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具体行政行为 被撤销后,通常使该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 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 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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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行政物质 帮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 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包括供给 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 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 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 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 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 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 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 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

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解读

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解读

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解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构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旨在特定社会
行为的控制、调整和管理。

考虑到法检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还需要
考虑合法性、依赖性、公平性等客观标准,以及适用于特定情况的行
政管理权力,如行政权力的范围及限制。

《行政法》中的规定,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具体行政
行为,及行业管理自律性文件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法检招聘考试中,考生需要详尽地理解行政法规定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并从此出发,掌握法律相关知识,深入理解和解读行政法规定的各项具体行政
行为。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法检招聘考试会涉及八大方面的内容,即法
律的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权力的解释、行政行为的解释、行
政法实施的解释、行政处罚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解释以及行政行为的
监督和纠正的解释。

对于法检招聘考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考生应当详细了解行政法
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深入了解、解读相关法律条款,清楚知晓行政机
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方式、原因等,从而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把握,从而更好地实施行政
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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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定
义和构成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水准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实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个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相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个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理解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所以了解
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
政行为。

这个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这种
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
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

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
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
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
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
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这种行为既能够是一种意思表示,也能够是一种
实际操作。

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
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
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实行的程
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

例如,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实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

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
们仍然属于行政职务活动。

这种活动引起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争议
属于行政争议,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比较来说,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性特征,既能够取决于受到处理的特定的人,也能够是特定的事项,但都是不能反复适用的。

这种个别性特征能够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它是人与事两方面特定性的结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典型形式。

例如,给予A以工商营业许可,给予B以100元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能够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其条件是有确定的时间段和与特定事项相关的一群人。

例如,在特定的时间段和区域以内禁止车辆通行。

个别性在这里并不体现为人的数量,而在于人的范围和对象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的可确定性。

如果在行政决定公布的时候,受到该决定约束的人已经能够确定,那么行政机关对这些人所采取的措施就理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决定禁止使用有坍塌危险的桥梁。

这里涉及的人尚未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这里具体行政行为个别性特征就仅仅取决于事项的特定性。

事项的特定性是一个现实存有的特定事项或特定事实,而不是仅仅表现为一定标准特征的抽象事实或者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的分类上确实也存有一些问题,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能够按照一个或者两个标准贯彻到底的。

例如,城市道路管理的交通信号、对产品型号的批准和对私人企业章程的批准行为,在区分上就有一定困难。

对这种情形的处理,往往属于由立法者实行政策选择的领域,即出于政策的需要将一些事项归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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