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五病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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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加餐饮服务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性疾病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服务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健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服务企业对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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