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确认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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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引例当你毕业的时候学校发给你毕业证、授予你学位是什么行为李斌不服扬州市劳动局认定不属工伤案某日下午1时,扬州机床厂司机李斌上班后直接到车库,将车库门从里面用铁丝反扣。

下午4时许,厂长凌月洪路过发现车库门未锁,里面反扣,便拧开铁丝,发现李斌躺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鞋子放在车外,汽车空调开着,便拔掉汽车钥匙、关掉空调。

下午5时许,凌月洪再次来到车库见李斌还在睡觉,情况异常,便叫来该厂行政科长贾承太,由驾驶员屠玉彪开车将原告李斌送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

扬州市劳动局99年12月14作出的扬政劳(1999)194号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

认定其睡觉中毒,李斌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概念和特征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要式行为2羁束行为3行政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认定(肯定性或否定性认定) 4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对今后具有预决的作用。

实践中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主要形式与分类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定:如确定房屋产权认可:毕业证证明:结婚、离婚、身份登记行政鉴定等:交通事故责任、工伤、科技成果、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认证与验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划定:特定区域的划定,如基本农田勘定:对特定区域的范围和环境特征的认定二、行政确认的内容与基本分类(一)行政确认的内容以上各种形式的行政确认所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二)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 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

2. 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 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确认身份能力事实之分类: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军烈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

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1题参考答案(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按照行政对象不同,行政可分为私人行政和公共行政,简称私行政和公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行政,公行政又可以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非国家的行政(公共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行政)也是行政法要研究的对象,但是私人行政不是行政法的研究对象。

(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包含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使行政权,而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行政主体,即使行政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不得行使行政权,而是作为一方民事主体而出现;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遵循“法未授权不可为”原则行为,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

(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要确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行政主体自己必须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第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签名盖章上体现;第三,自己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要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

六、几种确认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分析
总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是行 政确认行为。 第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 的授权。 第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交通事 故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 拘束力,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进行甄 别,而后给予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
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案例: 例如,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会因相对人不同的后续 行为而有着不同的定性:若相对人以此作为条件申请律师执 业资格时,则颁发证书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证书也是一个行 政许可证书;若相对人是初任司法人员,则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只能是证明其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是一个行 政确认行为,这时的证书是一个行政确认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联系: 1、确认在前,许可在后,常常属于同一行为的两个步骤。 2、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有时是一个行政行为的双重形态: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概念的理解: 第一,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有法律依据。行政确认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第三,内容是确认、否定或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其直接对象为与这些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紧密相关的特定的法律事实 和法律关系。 第四,是宣示性的行政行为。公布于众,以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 第五,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关于认定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认定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探索与思考
法律 法 规 和 中央有 关 政策 规 定 ” 这 样 依 据 明文 规 定 。《 导意 见 》 定 事 业 单位 承担 , 指 规
行政决 策 、行政 执行 、 范 畴 缩 小 为 四类 :一 是 法 律 ,指 全 国人 大 行 政职 能 的类 型为 “
5 0

行 政 监督 ” 实 际上 采 取 的是 比较 宽 泛 的表 遍 约 束 力 的行 政 法 规 或 规 则 适 用 , 述 。 因为 目前对 于行 政决 策 、行 政执行 、行 件 或 特 定 人 而 作 出 的特 定 处 理 ,该 行 为具
《 导意见 》 于行政 类 事业单 位认 定 央 、国务 院 以文 件 形 式 明确 的政 策 规 定 , 指 关
标 准 和 范 围 的表述 为 : 根 据 国家有 关法 律 不包 括 中央 ( “ 国家 ) 委政策 规定 。 部 法 规 和 中 央有 关 政 策规 定 ,按 照是 否 主要
够做 出具 体行 政行 为进行 分析 和判 断 。
第 三 ,关 于所承 担行 政职 能 的来 源 。事 体 的规 定 。即事业 单位承 担行政 职能 的依 据
业单 位 承担行 政职 能 ,其 来 源主要有 三种 : 是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 文 件 的规 定 ,或 者 法

是法律 法规 或政 策文 件 的明确规定 。二 是 律 、行 政法 规 、地 方性法 规授权 ;并且 法律
关于认 定行政类事业单位 的 探索 与思考
重庆 市编 办
科 学 划 分 行 政 类 事 业 单 位 ,是 事 业 单 及 其 常委 会 依 法 制 定 的规 定 和 调 整 国家 、 位 分 类 的基 本 内容 和难 点 之 一 ,也 是 实 施 社 会 和公 民生 活 中某 一 方 面 社 会 关 系 的规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的 重 要 前 提 。《 共 中 范 性 文 件 。包 括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中 央 国务 院关 于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委 会 制 定 的法 律 、有 关 法 律 问题 的决 定 和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



来设计为“T 形垂直相连或相嵌结构,后来出于对房屋结构


的考虑,才同意他们将两栋楼分离,留出 2 米空隙作为施工


便 道,因此给房产商颁发了《 建设规划许可证》。法院采 纳



了规划局 的意见, 驳回了 李荣海一家 的诉请。 李家不 服,上


诉到上海市一中院。 裱
在二审中, 法院 认为,规 划局提出“施工 便道” 这一 辩
损失减 到最低限度。这样 的判决, 也确立了在处 理建设 工程

规划许可违法案 件中, 可以采 取“确认违法、 责令补 救” 这



一变通的 判决形 式,为今 后这类案件的 处理提 供了借 鉴。但

是该司法 解释规 定的 “确认违法,责令 补救”这 种判决方式

对权利的确认比 较抽象,因此,胜诉方要获 得实际“补救”


日照、通 风也受到影响,一 家人感 到 十分不便。他们了解 到,


是奉贤县规划局在 1999 年7 月给了房产商建造这栋商务楼的



规划许可证。“这样 的间距本身就违反了有关规 定,肯定是
不对的”,于是 ,李荣海家将奉贤县规划局 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中, 奉贤县规划局 以这样 的理由 辩解:两栋楼原

还有难度。
再思考 :奉贤 的案例 曲直较 为明显,但 像我所 述的争 议 ,


集约土地 利用、控 制别墅 类高档房产建 设、增加 普通 住宅供


应,是市政府顺应国 家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的目标 ,在间距、

行政登记的再思考

行政登记的再思考

是 “ 政 机 关 对正 在 进 行某 种 活 动 或希 望 进 行某 种 活 动 的 相 对 人 依 法 予 以书 面记 载 的活 动 。【, 行 句 ' 二者 相 差 是 否包 含 登 记 的作 用 。茅 铭 晨 教 授 把行 政 登 记 定 义 为 “ 政 主 体 依 法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行
有 关 事 项 进 行登 记 以实 现一 定 的 管理 目的 的公 务 行 为 。 ① 实 际上 没 有 改变 前 面 两 个定 义 的实 ”这
质 内容 , 是 换种 表 述 。 仅 学者 张 向阳对 行 政 登记 的定 义 是 “ 形式 上 表 现 为在 行 政 机关 中规 范 地 在 进 行造 册 记 录 , 登 记 簿 册 中记 载 相 对 人 的某 种 情 况或 事 实 , 依 法 予 以确 认 的行 为 。 ”这 个 在 并
部 分 学者 直 接 就 “ 行政 登 记 ” 出定 义 。胡建 淼 教 授 的定 义 是 “ 政 主 体 依 法对 相 对 人 主 体 作 行
资 格 、 为状 态 、 律关 系 以及 其他事项进行 审核 、 认 、 载 以赋 予 权利 或 宣 示 效力 的行 为 。 ” 行 法 确 记
收 稿 日期 :0 2 O — 3 2 1一 1 1 作者简介 : 武 政法学基础理论。 岳 , 18 一 )男 , (9 7 , 江苏 南 京 人 ,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2 1级 宪 法 与 行 政 法 专 业 硕 士 生 , 究 方 向: 南 00 研 宪法 学 与行
21


行 政 登 记 的再 思 考
这 个 定 义 重点 强 调 了登 记 的 内容 和效 果 。应 松 年 教授 的是 “ 政 机 关 对 正在 进 行 某 种 活 动 或 行

诉讼类型、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

诉讼类型、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

诉讼类型、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日"山本隆司著王贵松译#内容摘要行政行为既有作为措施的形式面向,更有作为规律的内容面向。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针对行政行为的规律内容而言的,德国的分解性构成更有助于说明效力的界限。

日本通说认为,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这可分解为作为措施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与作为规律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实体违法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厅是否存在根据某程序作出某内容的行政处分的权限、原告有无获得正当程序的法地位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

如此,撤销诉讼也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行政行为规律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通过判决确认行政活动的违法性、或者私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地位,这可谓整个行政诉讼的最小公约数。

可以将这种理解一般化为行政诉讼的双层构造,即实体法关系和程序法关系与保障其实现的法律制度和请求权。

诉讼类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法院负有确定诉讼类型的责任,而不能轻易以诉讼类型错误驳回诉讼。

与行政行为的两个面向相对应,行政的首次判断权也有行为和判断过程两个层面。

过去的首次判断权理论以行为为基准,抑制法院在行政行为之前作出判断。

但重要的应是对行政行为要件的判断,判断过程层面的首次判断权应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联动中思考,以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

关键词公定力首次判断权撤销诉讼禁止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行政诉讼的类型行政案件诉讼法列举了抗告诉讼和当事人诉讼等诉讼类型,进而列举了撤销诉讼、无效等确认诉讼、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等抗告诉讼的诉讼类型,虽然准用规定很多,但对各诉讼类型采取了设置大致完整规定的条文构造。

2004年日本修法增加了抗告诉讼的两种类型,即课予义务诉讼和禁止诉讼(第3条第6款、第7款、第37-2条〜第37-4条①),但仍然维持着这种条文构造。

整个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更为微妙。

虽然行诉法不同于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它有志于对行政诉讼设置完整的规定,但行诉法第7条②表达了没有完全实现的意思。

据起草者称,行诉法“是作为整个行政案件诉讼的统一基本法而制定的,而非民事诉讼的特别法或特例”“未以'行政诉讼法'而以'行政案件诉讼法'作为标题……是因为#山本隆司,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摘要:目前我国信息技术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现阶段的综合行政执法既是对行政管理机制的巨大改革,又是对行政管理模式做出的一种深化革新。

近些年来,综合行政执法也初见成效,并且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

这在后续强化行政效能、优化行政管理环境上均意义深远。

但是,在具体推进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尤其是跨部门协作方面还存在很明显的问题,而带给综合行政执法不容小觑的影响。

为此,本文研究了综合行政执法强化跨部门协作的紧迫性,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大部门制引言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以来已经历三个阶段,目前正处在整合审批服务执法资源下沉街道乡镇阶段。

基于基层调研梳理综合执法改革中遇到的职责边界不清、集中处罚事项过多、“小马拉大车”、案件移交不到位、查处取证难、配合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矛盾和问题,推出优先采取配合大部门制改革的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为主要路径的改革建议,提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职权划转应遵循依法划转、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相统一、执法高效、有限集中等原则,集中与下方行政处罚权要注重适宜性,重点是针对面上的、处罚简单易行的、技术含量不高的、易反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基层综合执法改革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管理与执法职责边界不明,运行不协调改革划转的是部分行政处罚权,与此对应的审批权、监管权仍旧保留在划转部门。

在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行政权力行使出现新的不协调的问题:一是管理、执法分离带来的不协调问题。

有的部门认为处罚权转移就是监管权转移,因而只审批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加重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负担,也导致以罚代管。

很多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一旦管理和执法分开,监管部门就不再负起监管责任,造成违法情况越来越多。

比如偷盗矿产资源,执法权移交后,监管部门基本不再涉足管理,执法局为避免更多违法情况发生,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管理和执法。

二是处罚环节的不协调问题。

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190大众商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被其占有和使用的,并依照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单位为了满足自身开展的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单位资产,包括办公建筑物或设施、通用设备等。

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而且,能够直接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开展、财政资金的使用,同时,也是指导单位资源配置的基础依据,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质量的关键。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一)有助于提升政府服务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也要打破传统的工作方式、理念和思维,为建设高效、务实的政府而努力。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不仅能够合理控制经费支出,约束单位经济活动,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同时,更有利于创造出最大的社会效益,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资产中,固定资产占比较多,有些特殊的单位占比更高,虽然,行政事业单位也进行了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使单位的固定资产从管理上、制度上逐步正规化,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仅直接影响单位的整体费用支出情况,减少浪费现象发生,还能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升。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固定资产的管理方式方法单一目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方式理念较为落后。

与企业不同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用考虑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在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后进行确定,也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来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不必拘泥于单一的方式。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较为薄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重视,没有设置专职资产管理人员,有些更是违反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内控制度。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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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1.关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对既存事实或关系的确 定、认可和证明。也就是说行政确认是通过对一定的法律 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甄别、认定,对行政相对人既有的法律 地位或权利义务进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并以一定的书面 形式予以表现。这种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具有溯及既往 的效力,并对今后具有预决的作用。这种预决作用在实践 中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 条件和基础,大多数时候,行政确认活动都是以一般行政 行为的过程行为而存在于该行为中。即行政确认行为可以 单独存在,也可以存在于其他行政行为中,具有行政行为 的一般效力。但行政确认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前,具有 强制力。
5、行政许可的行为效力及于以后,不具有溯及既往 的效力。即行政相对人只有在经过行政许可后,才 能获得某种权利或资格,未经许可前,则不享有这 种权利或具有某种资格。
二、联系:

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紧密联系:行政 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 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 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但二者的区别则主要表现 为两个方面:其一,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 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 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 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 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
第五节行政确认
公管12
第五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与基本分类 四、行政确认的作用 五、行政确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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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法思考题

行政法思考题

行政法思考题思考题第一章1、行政法上的行政指的是什么?2、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4、行政法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5、如何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第二章1、行政法法源的含义是什么?2、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第三章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四章1、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分为几个阶段?各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什么?2、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分为几个阶段?各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什么?3、行政法的主要流派有哪些?第五章1、行政主体的概念是什么?2、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第六章1、行政机关的含义是什么?2、行政机关的特征有哪些?3、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如何构成的?第七章1、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是什么?2、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3、简述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法律地位。

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共同点和区别有哪些?第八章1、公务员的概念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人员?2、公务员的分类有哪些?3、简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4、国家公职关系的产生及消灭的途径有哪些?第九章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是什么?2、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第十章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有哪些?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有哪些?其监督内容分别是什么?第十一章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2、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3、行政行为模式与分类的区别是什么?第十二章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2、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是什么?3、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4、行政立法与立法机关立法的区别有哪些?5、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是什么?6、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三章1.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2.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3.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有哪些?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是什么?5.第十四章1、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2、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3、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4、行政给付的特征有哪些?5、行政奖励的种类有哪些6、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有哪些?7、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五章1、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点有哪些?2、什么是行政规划?3、什么是行政命令?4、行政征收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5、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6、实定法上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7、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8、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9、哪些案件适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0、行政强制执行的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第十六章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2、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3、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第十七章1、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画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对应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向题的思考^籲汪崎仇大源李强2020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应急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五项 原则”和“九项任务”。

各地都在按照中央要求推进改 革。

结合江苏改革实际,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改革,需要从理论上全面研究剖析,并在实践中妥 善处理四组关系。

―、关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进人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 格局,更需要统筹发展与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安全生产放在 极端重要位置来抓。

响水“3 •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后,国务院对江苏的安全生产问题开“小灶”,用一年 时间进行了专项整治,实现了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 亡人数“双下降”。

期间,江苏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监 管执法人员日夜奋战,加班加点、查隐患、严执法,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作出了贡献。

但仍有一些企业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甚至因一己私利而置法律法规于 不顾,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 作人员不能由政府“安监员”异化为企业“安全员”,而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情况,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有关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矿山、T.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 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 抢险和灾害救助等职责。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其他部门也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随着经济社 会持续快速发展,应急管理监管执法对象数量众多、情况复杂。

以无锡市为例,无锡市工贸企业涉及危化 和冶金、有色、机械、纺织、建材、轻工、烟草、商贸9 个行业636个门类,约6万家企业,其中10%为规模以 上企业。

®在此背景下,如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转 变工作方式、明确工作重点,不仅有限的行政资源难 以支撑,而且必然管不住,更管不好。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一、引言: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XX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

)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

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

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

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

宣判后,双方均服。

二、评判:本案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应该说,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

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理性地评判。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1通过这学期的学习,我对行政诉讼法有了初步认识,并通过老师对案例的讲解,体会到了学习行政诉讼法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典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中国封建时代,皇帝代表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统治和压迫老百姓。

当时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

由于长期以来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人们心目中没有民可以告官的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

因此,人们普遍地把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部法典于19__年_月_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__年_月_日起施行。

法典分为11章,75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它)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由国家(政府)名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制度;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法与权力的关系

.法与权力的关系

内容摘要: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哈耶克将人类行为规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类社会自生自发而产生的内部行为规则,二是人类理性建构的外部行为规则。

无论是哪一种规则,本文认为,其最终都产生于人类权力的运作、冲突与调和的过程之中,法律当然也不能例外。

改革法律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然而通过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不会得到真正的改革,除非权力得到改革,因此改革权力是法律得到真正改革的重要途径。

本文在研究权力关系的产生以及法律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应当进行如何调整,希望能够为进一步规范权利的行使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法律权力调整如何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改革和制度建设过程中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特别是,以往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与权力的一体化传统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使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有新的思考和定位。

虽然国家权力是法律产生、形成及发挥作用的必要因素和条件,但在法治国家,法律又必须反过来成为制约、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的重要力量。

对权力的法律约束,是当前制度建设的关键。

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必须抛弃那种视法律为国家权力工具的习惯性思维,按照法治原则整合法律与权力的关系,理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法律的社会化发展。

一、权力和法律的普遍存在(一)权力和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所以,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也同时赋予了统治阶级权力;统治阶级的权力是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的;法律和普通人的权力没有关系。

(二)权利和法律的普遍存在有权力与无权力,统治与被统治,命令与服从,这些现象是普遍存在于各个时代的。

它们反映的是所有人类社会的基本属性,即使在动物界也能观察到它们的存在。

相应地,人们对此研究也从未间断过。

高校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思考

高校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思考

高校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思考标题一:行政诉讼案件的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一种诉讼行为。

从行政诉讼手续属性来看,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其中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从行政诉讼的法律性质来看,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法纠纷的解决,具有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功能。

行政诉讼案件属于以司法方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高校管理中,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庞大。

高校作为行政主体,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尽可能地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但是,现实中,高校管理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行政争议和纠纷,这时就需要运用行政诉讼手段来化解矛盾。

对于高校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和律师来说,掌握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和案例,就成为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毕业总结:行政诉讼是高校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高校中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和律师需要熟练掌握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和案例,以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标题二:高校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普遍性高校管理中的行政诉讼案件非常普遍。

由于高校是由政府领导的公共机构,在管理中存在大量与行政机关和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

如高校教师的考核、选拔任职、薪酬福利等,涉及到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问题,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纠纷。

同时,高校的招生、培养、毕业、学籍管理等也是高校管理中常见的行政事务。

每一位学生都希望高校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权益,但是难免会出现一些分歧和纠纷,此时就需要高校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高校管理中的行政诉讼案件还包括奖项评选、研究项目资助、办公用品采购等与行政机关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事务。

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范围广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各种类型的行政案件。

高校管理中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巨大,每个管理学科都需要覆盖行政诉讼相应的知识和理论,为高校管理人员提供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方案和管理思路。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通俗理解:由拥有法定责权的行政机关对当 事人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活动 的过程。

种类


权属纠纷裁决——土地管理法
侵权纠纷裁决——专利法 产品质量、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控制

行政程序的控制——内部控制

司法审查——外部控制
行政许可(*)

我国政府权力清单中最重要的两类:制裁、 管理;审批、许可。

自从我国公证制度建立特别是《公证法》实 行以来,公证作为一种由法律授权的专业人 员或机构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 事实进行的证明活动,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维护 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社会 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然而,近些年来,媒体不断曝出一些部门或 机构,要求群众为一些本来简单的事情进行 “奇葩”证明的新闻,往往令人啼笑皆非又 无可奈何,反映了政府部门或某些具有社会 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公证滥用的现实问题。




(2)如何认识民众对指导的顺从? A 民众信赖作为一种资源(trust)信任的保护 是同法治相联系的一个重要联结点。 B 政府权威和信用的维护



(3)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 A 职权基础


B 事实依据
C 程序控制


(4)对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

A 传统的学理观点:限制审查
B 当代的主要实践:基于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和“政府
1.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
2.主动补充性。 3.主体优势性。 4.相对单方性。 5.行为引导性。 6.方法多样性。 7.行政指导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2.行政指导的实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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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确认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将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律监督轨道,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大势所趋。

只有在理论上及立法上明确行政确认的法律地位,将行政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才能充分对行政确认程序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确认进行法律救济,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确认可以用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进行类比,即有权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确认行政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机关利用自身特有的行政管理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

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很大的适用范围,占据着重要的法律地位。

遗憾的是,行政确认制度在法学理论界的争议还很大,有的学者否认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包含行政确认,甚至有个别高校行政法学教材中也未提及行政确认。

所以,对行政确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确认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所谓行政确认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确认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的确认、火灾责任认定等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权具有专属性与不可替代性,行政确认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

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必须由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使用权纠纷中的土地权属确认,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2、行政确认是一种法律评价行为,不是制裁与执行行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包含行政确认行为。

因为只有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才能进行处罚与执行。

但是行政确认本身不具有可执行性。

3、行政确认的相对人有时既包括违法者又包括受害者,他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地位的一种法律评价。

(二)行政确认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传统行政法学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八个方面: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责任,其中不包括行政确认。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确认从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或行政处罚,而不单做分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混淆。

1、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区别。

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必要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要确认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

所以,首先要经过行政确认程序才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是前提与结果的关系。

2、行政确认与行政处罚具有区别。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从广义上说,行政处罚行为也首先要经过行政确认,只有确认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才能进行行政处罚。

就象刑法中的犯罪和刑罚一样,只有确认当事人构成犯罪,才能对其处以刑罚。

行政处罚与行政确认二者的区别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须构成行政违法。

而行政确认的相对人一方并不一定构成行政违法,有时往往存在受害者。

经过以上分析,我认识到行政确认是一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应与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相混淆。

(三)行政确认的法律地位行政确认权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力。

行政确认在行政立法及行政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同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在行政法学中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单独设立。

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赔偿纠纷等案件首先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事故责任比例,下一步的具体损害赔偿额度及行政处罚适用都应依据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责任比例来确定。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来实现。

所以行政确认的正确与否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及人身权具有重大影响。

二、行政确认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行政确认具有专属性、不可替代性的特征,行政确认权要由掌握专门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行使,所以对行政确认权的司法监督难度较大。

加之大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起草,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趋利避害的情况。

具体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两点:(一)行政确认程序缺乏法律规范要使具体行政行为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必须要做到依法行政。

不仅要严格遵守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还要遵守行政程序法律规范。

比较典型的行政程序法有三部: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2003年8月通过的《行政许可法》;2011年6月通过的《行政强制法》。

对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这三种行政行为来说,在程序上已经有法可依。

而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如现在讨论的行政确认行为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笔者认为,以上三部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些原则及一些程序性规定可以类比适用于其他相关行政行为的执法活动中。

例如,听证程序、公示程序、监督程序等规定。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火灾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火灾造成甲服装厂财产损失80余万元。

公安局消防科经过现场勘查,认定火灾是由乙浴池烟囱中冒出的火星溅入了甲的房屋棚顶中,引燃房顶保暖层的锯沫而引起火灾。

消防科在火灾责任认定书中认定乙浴池承担70%责任,甲服装厂承担30%责任。

乙浴池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于是,乙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消防科在作出火灾责任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履行告知的义务。

即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公安局消防科的火灾责任认定书。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一次很好的司法实践。

判决诠释了行政程序法的精神,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可喜的是,有些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原则,制订了一些在本系统适用的程序性规章与规定,自觉地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二)行政确认行为缺乏司法监督由于行政确认具有专业性强,行政确认权只能由特定行政机关行使的特点,所以有些行政法律规定对于行政确认发生的争议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三种行政确认行为均没有司法救济程序规定。

然而,一但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作出了确有错误的行政确认,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时该通过什么途径救济?这是否是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相悖?这类案例在实践中有很多,也引发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以下对这三种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分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04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对待,将其排除在行政确认行为之外。

这种做法表面上是增强了法院的民事裁判权,削弱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权。

而实际上却是对当事人行政确认司法救济权的一个极大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近十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鲜有法院弃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于不顾,而直接通过民事审判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划分的情况。

甚至有的法院内部规定,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请求不予审理。

法院的理由是,公安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关,他们具有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法院不便轻易改变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结果。

这样就将当事人对行政确认法律救济的权利束之高阁,这在事实上是对当事人不服行政确认法律救济权的一个剥夺。

2、劳动能力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以上两种鉴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均被排除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外。

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能力鉴定与医疗技术鉴定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的技术判断,不具有行政内容,所以不能寻求相关司法救济。

持这种观点的人显然是将这两种鉴定结论与社会中介机构性质的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混为一谈。

以上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单位,医学会的性质虽然属于社会团体,但是在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却是在行政法规的授权下行使,其相当于准行政机关。

这种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虽然为鉴定结论,但是实质上却是行政确认行为。

所以,对这两种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与司法救济是非常必要的。

三、对行政确认行为的立法展望将包括行政确认在内的全部行政行为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已成为依法治国与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相关立法机关与法学研究部门应当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深入研究,进行相关立法调研,将行政确认行为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救济途径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伴随着社会的文明进程,国家的立法工作也在逐步由最初注重实体法的制订转移为注重程序法的制订上来。

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一部完善、详尽的行政程序法,将行政行为全部纳入法治轨道,这时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杜绝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行政确认是重要的行政行为,其在行政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虽然我国目前的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在不远的将来,一系列科学、完备、实用的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将会陆继出台。

到那时依法治国将不再是一句形式上的口号,而是政府行政管理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实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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