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0〕95号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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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运营,或政府投资建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租金收支管理。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支付的租金。

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四条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金收缴管理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具体收缴。

第七条对承租市或县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且享受政府租赁补贴的缴款人应缴租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第八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由缴款人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国务院及部委文件(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0)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2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7)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33)7.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9)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4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52)10.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57)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70)(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1.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 (67)2.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79)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 (81)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 (87)5.政治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91)6.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98)7.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 (108)8.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 (118)9.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民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8〕79号) (121)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 (145)1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 (149)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9〕293号) (157)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183)16.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187)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191)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196)19.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 (202)(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 (204)(四)财政部文件1.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207)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211)3.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21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6)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将福建、山东和辽宁三省纳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补助范围的复函(财综〔2009〕11号) (229)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 (23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238)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 (240)9.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 (245)(五)国土资源部文件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251)2.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 (255)3.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 (262)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 (267)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273)6.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80)(六)人民银行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 (287)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355号) (291)(七)其他部委文件1.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295)第二部分山东省政府及厅局文件(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 (300)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3号) (307)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93号) (313)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20)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 (33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73号) (341)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30号) (349)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 (352)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 (359)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 (366)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 (375)(二)厅局文件1.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40号) (382)2.山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鲁建发〔2007〕9号) (384)3.山东省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3号) (390)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5号) (393)5.山东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6号) (396)6.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7号) (399)7.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0〕79号) (401)8.关于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0〕179号) (402)9.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234号) (407)第三部分济宁市政府及部门文件(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65号) (409)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建委《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2〕11号) (414)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宁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62号) (419)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六部门《济宁市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36号) (423)5.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6〕23号) (430)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07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07〕49号) (434)7.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36号) (435)8.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济政发〔2008〕7号) (447)9.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济政发〔2008〕41号) (456)10.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45号) (459)1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政发〔2009〕4号) (462)1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09〕27号) (464)1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较大住宅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济政字〔2010〕35号) (466)1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82号) (470)15.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济政字〔2010〕121号) (486)(二)部门文件1.济宁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济建〔2000〕193号) (488)2.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04年济宁市城区廉租住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2004〕82号) (490)3.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对2004年城区廉租住房政策的补充规定》(济建〔2004〕121号) (497)4.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济建〔2005〕117号) (498)5.济宁市建委、市总工会《关于对济宁市城区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济建〔2007〕104号) (501)6.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的通知》(济建〔2008〕8号) (505)。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现在政府会就许多的社会问题出台各种各样的管理来维护社会秩序,管理资料下载网准备了一篇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住宅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大笔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繁重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项目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配套措施则表示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业务住房等。

第二章 ; ; 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和管控使用审核监管部门,负责筹募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若干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年度预算,按期汇总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设进度,跟踪检查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基本和保值增值。

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资金融资,负责政府保障性住房债务预算编制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市级方案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负责编报项目预算、项目施工进度建设进度和大笔资金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支出报表及项目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工作。

第三章 ; ; 资金来源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中央项目投资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二)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房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三)用作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四)投资回报率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提取用于住房住房的资金;(五)依法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六)地方政府政府债券中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七)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八)出租、出售房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九)保障性资管住房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十)经区域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综〔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公租房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租房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租房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公租房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上海公租房供给中的问题1 政府的依赖性较为突出上海在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过程中,其对政府的依赖性表现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方面,土地的供应是公租房建设的基础条件,上海公共租赁住房都是由政府提供土地,也由此确立了政府在公租房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租房建设对政府的依赖性也较大。

二是资金方面,上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也主要来源于政府,政府以公共财政为主要渠道支付建设费用、管理费用、租金优惠与补贴费用等。

三是管理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住房租赁管理、日常管理以及社区管理都需要政府的参与。

2 保障对象的覆盖缺口难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然而,城市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障对象的复杂性与多层次性,政府虽持推行公租房之心,却很难填补政策覆盖面的缺口。

按收入档次来分,上海公租房保障对象大体可分为蓝领和白领。

蓝领是指达不到廉租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群体,人均月收入在1100元~2300元,主要表现为四类群体,一是来沪务工年限短的单身青年,大专以下学历,在上海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务工作;二是来沪工作的已婚无小孩的蓝领工人,可能是夫妻同住,也可能只有一方在沪工作;三是来沪工作已婚有小孩的蓝领工人,全家共迁上海居住生活;四是本地中低收入且存在住房困难的蓝领工人(包括未婚和已婚群体)。

白领是指超过经济适用房条件,存在暂时性住房困难的群体,人均月收入在2300元以上,主要表现为三类群体,一是初来上海工作或工作年限较短的大学毕业生,暂时难以承担市场租金;二是在上海工作时间较长,且具有一定收入水平的高级技术人才;三是本地中等收入且存在住房困难的白领人才。

另外,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的布局郊区化以及对工业园区的依托,导致住房供应仅仅只是保障了因地域或产业而集中的需求对象。

如张江人才公寓只为缓解张江园区员工的住房压力、马陆镇永盛公寓与鑫泽阳光公寓只为马陆镇与莘庄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引导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各市、县(含县级市、省政府单独下发任务的区,下同)、省级有关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和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租住房,不享受实物配租而发放的租赁补贴。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纳入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第四条省级引导资金的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对省政府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省级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分配向苏北及其他经济困难地区适当倾斜。

奖励事项及分配方式如下:(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奖励。

奖励总金额根据年度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共租赁住房筹建任务、省级引导资金安排总金额、上年度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奖励资金按照各市、县(市)经核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安排,其分配计算公式为:分配给某市县(省级有关单位)的奖励金额=〔(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系数〕÷Σ[(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系数]×年度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奖励资金总金额.年度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当年计划发放补贴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发放的户数或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发放户数。

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筹建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建套数,或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建套数。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10.31•【文号】财综〔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计划任务)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确定区域绩效目标时,应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存量和增量,支持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耕地占用税条例

耕地占用税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七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1、出让土地上交财政的基金种类及费率

1、出让土地上交财政的基金种类及费率

南阳出让土地上交财政的基金种类及费率1、上解省财政费用=土地出让总价款*3%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土地出让金3%省统一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44号)规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3%提取;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总价款*2%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2%提取;3、农业开发基金=土地出让面积×14.1元/平方米农业开发基金按照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提。

根据财综【2004】49号,南阳新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按照九等别,标准为47元/平方米。

根据豫政办【2009】38号文件要求,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土地平均纯收益的30%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面积×34元/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土地出让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应土地等别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南阳新区土地等别为九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34元/平方米。

5、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土地出让总价款*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3%提取;6、教育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10%=(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综合整治成本-上解省财政费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0%《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11】94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10%=(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综合整治成本-上解省财政费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0%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11】79号)规定,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1项目宏观背景 (1)1.1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住房建设的重点 (1)1.2保障房建设政策相继出台 (2)1.3保障房建设市场巨大,前景可观 (4)1.4保障房建设资金支持 (5)2上海市相关政策及发展趋势 (7)2.1相关政策 (7)2.2市场前景 (7)2.3规划布局 (8)2.4信贷支持 (10)3深圳市天健集团(市政总公司)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战略设想 . 113.1以低风险产品进入上海市场,规避房地产调控风险 (11)3.2增强企业商誉,搭建政府合作平台 (12)3.3发挥企业综合竞争优势,提高经营业绩,多方获取利润 (12)3.4保障房住宅的开发优势 (13)4产品分析及定位 (14)4.1住宅设计 (14)4.2公建设计 (14)4.3装修标准 (14)4.4结构设计 (17)4.5给排水设计 (17)4.6暖通设计 (18)4.7弱电系统 (18)5开发方案及进度计划 (19)5.1开发方案 (19)5.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9)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21)6.1投资估算依据 (21)6.2投资估算假定条件 (21)6.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3)6.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3)6.5预备费 (23)6.6土地费 (23)6.7管理费 (24)6.8建设期贷款利息 (24)6.9投资估算表 (24)6.10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 (29)7财务评价 (34)7.1财务评价的依据 (34)7.2财务评价主要参数 (34)7.3财务效益分析 (35)7.4清偿能力分析 (37)7.5敏感性分析 (38)8风险评估分析 (40)8.1竞争性风险 (40)8.2成本风险 (40)8.3政府回购款逾期到位的风险 (40)8.4利息上涨风险 (41)8.5质量管理不达标风险 (41)9研究结论 (43)1项目宏观背景1.1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住宅市场供应主体正在发生改变。

在2010 年之前的近10 年里,住宅市场基本上是由单一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基本缺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拆迁审计实施方案

拆迁审计实施方案

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厅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对xx市及所辖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实施土地征收、供应情况,以及土地出让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省审计厅xxxx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有关规定,编制如下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目标通过审查xx市土地征收、供应、利用情况以及土地出让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评价土地资源管理成效,揭露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分析揭示体制、机制、制度及执行方面的缺失,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土地出让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效益,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审计对象及范围(一)审计对象xx市及所辖县(市)政府及国土、财政、发改、建设、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必要时将延伸审计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审计工作范围xxxx至xxxx年度xx市及所辖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实施土地征收、供应情况,以及土地出让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一)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贯彻土地调控政策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审计事项1:查阅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规章、制度,是否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审计方法与步骤:一是查阅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及制发的文件,对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进行检查。

重点关注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问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57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领取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8〕11号
2008年2月20日
58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8〕15号
2008年3月17日
59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的批复
豫财办综〔2006〕85号
2006年12月30日
4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综〔2007〕4号
2007年2月15日
41
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制止彩票入侵校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6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9〕78号
2009年10月15日
77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的紧急通知
豫财综〔2004〕47号
2004年7月15日
17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至郑州收费还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豫财综〔2004〕69号
2004年9月20日
18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翻译专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豫财综〔2004〕75号
2004年9月30日
豫财办综〔2005〕17号
2005年4月6日
22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地方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

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绩效。

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五)强化监督。

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优势,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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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

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

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
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现行规定,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年度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

2010年各地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为当年省级人民政府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认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扣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下达新建廉租住房套数之后的套数。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

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2010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分解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

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
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科目。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同时,要加快
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确保当年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如期完成。

对于超计划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地区,中央在分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将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和奖励。

各地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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