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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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活动
诉讼上的证明
主体:司法机关与诉讼参加人
目的:解决诉讼争议与相关的待证事实
性质:诉讼活动
第一节 证明概述
二、证明的特点:
主体 过程
特定性 诉讼期间内
证明要求
法律真实
证明标准
相对真实
第一节 证明概述
三、诉讼证明的意义:
1.诉讼的核心,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 2.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惟一方法。 3.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的对象 即 证明的客体
待证事实
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 案件事实及有关事实
案例
湖南长沙人胡光荣曾经在某银行共存有四笔 定期存款,总额4.8万美元。2003年1月31 日,他拿着到期存单取款,却被工作人员告 知存款由一个自称是胡光荣的弟弟“胡光仁” 的人取走了。那人于1月19日拿着自己和胡 光荣的身份证办理了挂失手续,随后将美元 兑换成人民币全部取走。经查,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概述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
对象 第四节 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
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对象
重点: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概念 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能够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概述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 已知事实 推断 未知事实


明 证明不作为案件中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证明行政赔偿中受到损害的事实
案例
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 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 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但该卫生防疫站没 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 馆业主一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即向 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 未告知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要求其提供处罚当日 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where):
何情(How):是指案件发生时的情况,或者说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 何发生的,因此又可称为“如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方式和过程。
何故(why):指的是案件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案件为何发生,所以又可称为“为
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何故”还可以指造成案件后 果的原因。 何物(what thing):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物体。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 案件中的标的物;第二类是案件中的使用物;第三类是案件中的关联物。 何人(Who):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案件中的 当事人;第二类是案件中的关系人;第三种是案件中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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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被指控的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


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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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事(What):即什么性质的事件。 何时(When):它有三层含义:其一是该案件是在什么时间发生的。其二是该案 件持续了多长时间;其三是该案件与其他事件的时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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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自向证明是向自己证明,一般来说是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 去寻找证明,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的正确的或可以成立 的;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认为自己已经知 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明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 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
自向证明是以司法职权为中心的,而他向证明是以诉讼当事人的活动为 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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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

证明对象的特征.doc

证明对象的特征.doc

证明对象的特征-
证明对象的确定有利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有目的的收集和提供证据,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的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的解决民事纠纷。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案件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能够成为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首先,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讲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如果某一事实与案件无关联或对认定事实无法律上的意义的话,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其次,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也就是说,该事实存在与否必须由证明主体进行证明,以消除真伪不明这一状态,可见,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相当紧密。

最后,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事人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与实体法规中抽象的要件事实相一致,才能获得该法规的相应效果。

于是在三段论式的证明过程中,只有蕴涵于实体法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才是当事人证明的主要对象。

民诉第6章 证明

民诉第6章 证明

第六章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一、定义证明对象即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又称待证事实。

二、需证明的事实(一)实体法事实按法律要件说,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权利消灭所依据的事实;权利变更所依据的事实;妨害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无行为能力)。

(二)诉讼法事实(回避)(三)证据事实(证据材料)(四)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三、不需要证明的对象公式:绝对免证1种+相对免证5种+承认4 种(选择)《证据规定》8、9注意:证据规定第9条修正了意见75条将第一款自认单列将第二款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分列,众所周知的事实为相对免证,自然规律及定理为绝对免证;四、绝对免证(1种)和相对免证(5)(一)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及定理;(二)相对免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众所周知的事实;2、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联想记忆: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预决);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公证)五、承认(一)承认的种类证据规定8、13、67、74、761、明示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明示的承认(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2、默示:两个条件同时成立(1)另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并且(2)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代理人的承认,(1)原则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2)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同时)(3)例外的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联想:民法里的:表见代理4、书面承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证据规定》第74条《证据规定》第75条本人承认(明示+默示)+代理人承认+书面(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二)承认的撤回规定8第4款1、书面承认的撤回(1)当事人反悔并且(2)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2、其他承认(1)撤回时间:都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2)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撤回,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承认3、撤回的效力:经有效撤回后,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知识评析证明对象

法律知识评析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01
02
03
04
赔偿损失
指承担因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
和人身损害等。
支付违约金
指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当支付 给对方的一定金额,通常在合
同中约定。
恢复原状
指将因违法行为而受损的财产 或环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刑罚处罚
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规定而应当 受到的刑罚处罚,包括监禁、
在仲裁程序中,证明对象主要用于提供证据支持主张、反驳对方主张和
确定争议焦点等方面,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6
证明对象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关联性分析
总结词
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关联性分析是法律知识评析的重要环节。
详细描述
在法律诉讼中,证明对象和证据是密不可分的。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而证据则是用来证明这些事 实的材料。在进行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关联性分析时,需要明确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哪些证明对象,以及这些证 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可信度。
03
证明对象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
书证
提供书面证据,如合 同、遗嘱、信件等, 证明相关事实。
物证
通过展示物品、痕迹 、物品的组合等,证 明相关事实。
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等,提 供动态证据,证明相 关事实。
证人证言
由目击者或知情人士 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 ,证明相关事实。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 和义务进行陈述,证 明相关事实。
证明对象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区别
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证明责任是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的义务。
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区别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遂于2003年6月8日结算,并由吴玉和立一欠 据:欠赵成化现金4300元。2004年5月10日赵 成化起诉吴玉和,要求其偿付尚欠的饲料款 2000元。被告吴玉和辩称,款已付清,还款情 况记录在欠条的右边,该部分内容已被原告剪 去,并申请对是否还款进行测谎鉴定。原告赵 成化以无时间为由拒绝测谎鉴定,另赵成化对 已付2300元的具体情形叙述不清。
案例:陈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 1998 年 11 月 14 日他
们共同向陈丙借款1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 陈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 息按月利率 1.5 %计;借款后 , 陈甲、李乙已按约分三 次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 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陈甲到法庭签收应诉材料时向法官陈述,自己于1999年 2 月 14 日、1999 年5 月 14 日、1999 年8 月 14 日分三次 按月利率 3 %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支付九个月利息 后,双方已口头约定以后不用再支付利息。 但在提交的答辩状及庭审中,两被告否认双方曾有约定 利息及已支付九个月利息这回事,并提出在法庭上的 陈述是因为当时头脑不清醒。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 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1、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 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 是推定。
2、分类
(1)事实上的推定:法官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推论出 另一事实。 (2)法律上的推定:法官根据法律的事实推论出另 一事实。 联系: A 都具有推定的一般特征 B 二者的划分是相对的 C 对推定加以反驳时都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
案例:张某是某电影学院的在学生,出于职业的考虑,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讲义:声明对象.doc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讲义:声明对象.doc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讲义: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事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法律  教育网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即推定事实无须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要证明。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讲义: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也称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需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中案件的证明对象(3篇)

法律中案件的证明对象(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案件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是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据证明活动的中心,也是诉讼证据制度研究的核心。

证明对象是否明确、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高效地审理。

因此,明确法律中案件的证明对象,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中案件的证明对象概述1. 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诉讼活动的核心。

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对象分为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和程序法上的证明对象。

2. 证明对象的特点(1)客观性:证明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

(2)法律性: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法律性。

(3)可证明性:证明对象是可以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具有可证明性。

(4)关联性:证明对象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关联性。

三、法律中案件的证明对象分类1. 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是指与案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事实。

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事实:如原告、被告的身份、年龄、性别、民族、职业等。

(2)案件事实: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财产权益纠纷等。

(3)法律事实:如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程序等。

2. 程序法上的证明对象程序法上的证明对象是指与案件程序有关的事实。

主要包括:(1)起诉与答辩的事实:如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答辩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2)证据的事实:如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出示等。

(3)诉讼程序的事实:如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程序是否合法。

四、法律中案件证明对象的重要性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法律中案件的证明对象,有助于当事人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诉讼活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效率明确法律中案件的证明对象,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针对性地审查证据,提高司法效率。

3. 维护司法公正明确法律中案件的证明对象,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证明对象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证明对象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证明对象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证明对象。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证明对象A.事实;B.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法等;C.经验法则:主要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二、免证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7、自认的事实。

三、自认制度:1、概念: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2、自认的范围:身份关系不能自认;3、自认的效果: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4、自认的方式A.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B.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C.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5、自认的撤回:A.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B.条件:经对方当时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C.后果:撤回自认后,对方当事人不免除举证责任。

6、注意: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第六章证明的概念和对象

第六章证明的概念和对象

第六章证明的概念和对象第六章证明及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制度概述一、证明的概念证明是指诉讼主体在法庭审理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己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对于证明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即诉讼主体。

2、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论证己方的诉讼。

3、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法庭审理前的收集提出证据只是为了法庭上进行诉讼证明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诉讼证明的目标指向是审判人员,即向裁判者证明或证明给裁判者看,以便说服作为裁判者的司法官确认或接受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最终获得于己方有利的判决。

4、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者支配。

也就是法律对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承当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实施证明行为,履行证明责任,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后果是可能要面临败诉的危险。

5、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这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抽象思维活动。

证明与证据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也有本质的不同。

1、证据是各种材料、信息的载体,属于“存在”与“物质”的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属于“意识”范畴。

2、证据产生于实体过程;证明发生于程序过程。

3、证据是认识的工具;证据是证明的媒介。

总的来说,证据是各种事实赖以确立的手段,而证明是根据这些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或结论的过程。

证明与查明的区别和联系。

查明:指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查明的依据:证据;查明的过程:查找证明据,收集证据,使用证据;查明的目的:让查明者自己明白,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查明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自向证明。

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

区分查明与证明这两个概念十分重要,查明并不等于证明,“自明”不等于“他明”,在解决诉讼纠纷时,“天理良心”也需要证据来证明。

关于证明对象

关于证明对象

关于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客体,亦称待证事实,是指应当在加以证明的对于解决争议、给案件做出结论具有意义的⼀切事实。

证明对象的界定是对要求当事⼈必须提出具有证明其诉讼请求合理的所实质性事实的限定,有需要证明的和不需要证明的三个根本要素之⼀。

很多诉讼程序规定和诉讼理论问题都与证明问题有重要联系,研究证明对象的界定于实践中正确适⽤法律、确⽴案件事实,从⽽使案件正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证明对象的界定要采取联系和⽐较的⽅法证明对象包括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以及法律、法规范性⽂化,证明对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对处理案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例如在⾏政诉讼中法律规范需要证明,⽽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法律规范则不需要证明。

因此,研究证明对象的界定应采取以下⽅法:(⼀)采取联系的⽅法1、理论联系实际,不仅要联系我国证据制度需要和可能,还要联系司法经验以及结合典型安全、的新情况和问题进⾏研究。

2、联系诉讼制度,特别是诉讼⽣育进⾏研究。

3、结合证明主体、证明的⽅法、⽬的和标准进⾏研究。

(⼆)⽤⽐较研究的⽅法随着我国经济、⽂化、科技等领域的拓宽,司法界的国际交往也⽇益发展,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他⼈之长,在主要研究我国证据要素的同时还要了解我国外现⾏的证据理论,通过⽐较完善和丰富我国的证据理论。

⼆、正确认识证明对象的内容及特性是确定证明对象的界定的前提(⼀)证明对象的就是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证据事实在诉讼进⾏中可能表现出双重属性,它或表现为证明的⼿段,或表现为证明的对象。

在法学界,关于证据事实是否证明对象有三种观点。

第⼀认为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第⼆种观点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第三种观点认为直接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间接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

从理论上讲,诉讼中⼈们据以推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称为证据事实,⽤来表现证据事实的材料称为证据材料,不能把证明对象看成僵死的,固定不变的东西,即使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重合,但证明它们对于诉讼的意义也是同的。

6专题:证明对象

6专题:证明对象

六、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一)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实体要件事实--第 条 刑事诉讼法:实体要件事实--第43条:“审判 -- 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 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 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 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 第334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 条 进行证明:( :(一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 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 法律、 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 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 ;(四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填空题]1证明对象参考答案: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

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相应主体的证明责任、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的证明方法和使用的证明程序。

[填空题]2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内容和()。

参考答案:方向;目标[填空题]3()是指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成立的要件。

参考答案:构成要件[填空题]4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与被诉行政行为()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和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参考答案:合法性;行政赔偿[多项选择题]5、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事实构成有:()。

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参考答案:A,B,C,D[单项选择题]6、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而某县工商局文件自行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

A.行政诉讼程序事实B.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C.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构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参考答案:D[填空题]7证明对象有哪些特征?参考答案:证明对象的特征有:(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要证事实;(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填空题]8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参考答案: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填空题]9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参考答案: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填空题]10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参考答案: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证据法学-第六章证明对象

证据法学-第六章证明对象

(二)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原告起诉时应具备 的条件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时, 应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要件; (3)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的要件; (4)何地——犯罪的地点;
(5)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 方面的要件;
(6)何种行为——犯罪行为方式;
(7)何种危害后果——犯罪行为造成的 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二、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 法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程序规范的作用在于:保障行政实体法律、法 规的贯彻实施,保障行政行为实体合法,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违反法定程序本身,就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是例外。
问:本案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
【6—6】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 婚后因原告刘某对家庭缺乏责任感,2006年11月 许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07年1月,刘某起 诉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曾于2005年 购买私家车,价值19万,还共同出自购买房屋1套, 现评估为52万。双方共同债务为13万。
根据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 内应尽可能合理且适当地作出行政决定。
二、原告的证明对象
(一)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的对象。在一
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 但在实践中,有时原、被告会就被诉的具体行 政行为存在与否发生争议。此时就有必要由提 起诉讼的原告首先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存在。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
实体法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

例如,因行政制裁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被制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制裁要件;因否决申请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某种许可、证件的法定条件等。

程序法事实: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事实,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证据事实:证据本身需要查证或审查属实,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证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和证据事实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一、须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般而言,成为证明对象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可以是实体法上的意义,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第二,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着争议。

第三,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予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关于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方面的事实。

三是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就必然成为证明对象。

四是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

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不知时,也会成为证明对象。

五是特别经验定则。

众所周知的经验定则无须证明,但若运用专门性经验定则且为一般人不知时,则须加以证明。

二、不须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如地震、火灾、各种数学定理等,这些是一般人都知道的,为避免将诉讼资源浪费在大家都知道的事实的证明上,无须证明。

(二)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诉讼上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于诉讼上明确认可该事实的真实性,或者虽未明确认可,但不对其真实性予以争辩。

前者称为自认,后者称为拟制的自认,拟制的自认视同自认。

诉讼上承认不同于认诺,认诺是指被告于诉讼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可据此直接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

诉讼上承认也不同于诉讼外承认,前者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出的,具有免除证明的效力,后者发生在诉讼外,不具有免除证明的效力。

1、自认的要件。

(1)自认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先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先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以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它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一)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其诉讼地位提出各自的诉讼请求或抗辨请求,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而这种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必须依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为基础,因此,作为证明主体的当事人必须以一定的方法证明,主要是提出证据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即证明对象的存在,其诉讼请求才获得支持。

没有诉讼请求的提出,证明对象只是具有普遍属性的抽象事实,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的形式提出诉讼请求,并以证据支持之,作为普遍属性的抽象事实才能成为本案的证明对象,具有现实法律意义。

(二)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如前所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必须以该实体法上的权利产生的基础,即实体法律规范中请求要件事实获得证明为前提条件。

这些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在当事人的主张下,便构成证明对象。

任何与诉辨请求无直接关系的存在于实体法律规范以外的事实,都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三)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证明对象是有待证明主体加以证明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待证事实。

也就是说只有诉讼中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才能成为证明对象。

对于那些无需证明的事实,如自然规律、定理、推定的事实,自以为的事实,不能构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这种待证的事实在诉讼中只能以法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明对象的概念本身就含水量有需要加以证据加以论证的期待性。

法考知识—证明对象

法考知识—证明对象

法考知识—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范围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5.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经验法则。

二、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主要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免于证明,但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但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预决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免证事实中,仅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免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即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则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三、自认1.诉外自认和诉讼自认依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诉讼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而诉外自认则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时或诉讼程序的范围之外。

除了作出时间的不同,二者最本质的差异是法律效力,诉外自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转化为诉讼中的自认。

2.自认与认诺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自认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会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

3.自认的作出(1)自认的主体:当事人(2)自认的方式:明示自认+默示自认;书面自认+口头自认①明示自认: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

②默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③附条件的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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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 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 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进行司法法医学鉴 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 问:证据事实是什么?证据事实能够称为证明对象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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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 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学术界颇有争议的 问题。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1.肯定说。此说认为证据事实既是证明的手段, 又是证明的对象。 2.否定说。该说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的对象。 3.折中说。此说主张部分证据可以成为证明的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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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 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 义的事实。 狭义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之外的实体性要件 事实; 广义的证明对象除包括实体性要件事实外, 还包括诉讼中的程序性要件事实以及非诉讼 中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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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 法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 问题主要在于:对犯罪分子应否量刑、应判处 何种刑罚并当如何确定刑期。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影响量刑的事实为情节 事实,情节事实又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 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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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据事实是否应确定为证明对象存在着争议 本教材认为,证据事实应当既是证明手段,又是 证明对象。 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就涉及到对作为定案依据的 证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 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证据事实具有证明对象和证 明手段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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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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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6—2】2005年10月21日,梁某利用杨某将周某 骗到其住处,当周某进入房间,梁某、李某、王 某三人用尼龙绳将杨某捆绑住,抢得人民币4025 元,手机一部。2005年11月13日,三人被公安人 员抓获,并对四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经 法院审理,梁某是本案的主犯,李某揭发他人犯 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问:本案中,实体法事实是什么,程序法事实是 什么?


把握构成要件可操作性的公式:


(1)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 (2)何种动机与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要件; (3)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的要件; (4)何地——犯罪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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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 方面的要件; (6)何种行为——犯罪行为方式; (7)何种危害后果——犯罪行为造成的 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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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及实体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事实, 是证明对象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司法机关 进行判决的依据和前提。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行政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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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事实 关于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诉讼中的证明 对象,在学理上存在有不同的看法。 1.肯定说 2.否定说 3.折中说 本教材认为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证明对象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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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



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明对象的概念、 特征和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结 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任 务和特点来理解三大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具体 范围。

证明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三)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及诉讼的性质密切 相关 (四)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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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证明对象的意义


(一)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出发点 和归宿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三)有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的进行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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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每一种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构成要件,被指 控的罪名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因而证明 对象也就各不相同。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 主观方面。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着重围绕这四个方面予 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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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证据事实

【6—3】2006年4月3日,被告人周某的次子因园田界址与 王家发生斗殴,周某的长子又以骂猪影射王某,与王某发 生口角、撕打。周某闻讯前往。这时王某的母亲沈某已被 周某的长子用砖头砸倒在地,王某见状,拿起扁担上前与 周某对打,被周某用木棒打中头部当即昏倒在地,口、鼻、 耳流血。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外伤性右侧面 神经周围性瘫痪。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内容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诉 讼证明对象,是由他们的具体诉讼任务所 决定的,分别由各自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 调整,既受实体法调整,也受程序法调整。 在同一诉讼领域中,每个案件的具体证明 对象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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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特征



一、被指控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 【6—3】被告人胡某1998年1月15日至2006年9月18 日,利用担任某单位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趁办 公室无人之际,先后盗用同事的印章盖在自己保管 的转账支票上,然后私开转账支票,多次从自己经 管的账户上将公款人民币15万元转入自己开办的超 市的账户上,用于个人挥霍和超市经营。 问: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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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明对象的确定受归责要件、证明主体和诉讼 模式等因素的制约。 第一,证明对象的确定由实体法上的归责要件 决定。 第二,证明主体不同,证明对象也不一样。 第三,证明对象范围的大小还与诉讼模式有关, 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证明对象的范围也各不 相同 证明对象一般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 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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