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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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9〕37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9〕37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20日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旗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旗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未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旗县区应当确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负责部门。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内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实现供热智能化,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落实国家“双碳”节能减排任务目标。

在2022年—2024年两个供热期内,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为试点城市,以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为重点,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逐步完善供热管理智能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

二、工作任务供热计量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用户参与、多方共赢的良好氛围。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一)呼和浩特市重点开展实行集中供热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用房(既有单体公共建筑)试点工作,并选择一定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开展试点工作。

2022年供热期前完成公共机构用房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2022年—2023年供热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数据采集,2023年—2024年供热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包头市供热条例(2012年修正)

包头市供热条例(2012年修正)

包头市供热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供热条例(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五章热费管理第六章供热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发布时间:为加强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建筑面积计收,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开展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供热价格。

三、包头市城市供热期为当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四、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以层高为基本标准计怍,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米(含米)的,折算系数为;层高在米(含米)的,折算系数为;层高在米(含米)的,折算系数为;层高在米以上的折算系数为;五、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供热天数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对于按期缴纳热费而未供热的用户,应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或在次年热费收缴中予以抵扣;对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直接按实际用热天数向用户收取热费。

六、凡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包头市残疾军人抚恤金领取证》;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元平方米月计收。

七、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的"" 人员(即女性周岁,男性周岁),凭就业局年检后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户口簿》、《房产证》三证齐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凭市民政局核发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和《房产证》、《户口本》、《冬季取暖代金券》四证齐全,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元平方米月计收。

八、在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不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定停热协议。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证安全、正常供热,根据国家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实施。

第三条集中供热可采取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利用和开发其他热源等多种方式。

凡有条件利用集中供热的工厂、住宅和公共设施,都应采用集中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部门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全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集中供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依据国家腾规定,逐步实现待业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集中供热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原则上按照产权所有负责投资建设。

纳入城市规划的热网,其建设资金可按下列方式筹集:(一)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节能补助投资或贷款;(二)地方自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资金;(三)受益用户集资。

第七条分散供热改为集中供热后,凡集中供热需要继续使用原锅炉房设施(建筑、设备)的,应优先予以划拨,其余部分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产权单位处理。

第八条集中供热系统各供热站的建设用地或需要占用原锅炉房的部分用地,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先安排。

第九条在城市热网供热范围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建设供热锅炉房的,应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由有资格证书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有专业证书的建设队伍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证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章集中供热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集中供热热源和热网分别经营的,由热源经营单位与热网经营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热网经营单位应分别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收取热费所依据的计量仪表计量主管部门签定合同。

热源和热网经营单位对计量数据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裁决。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建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行全区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

近几年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但由于缺乏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规定,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进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模板】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模板】

***件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价格处2019年2月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自2007年6月国家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字[2007]1195号),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我区结合实际未出台过相关机制,目前自治区供热价格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的《暂行办法》和我区于2011年5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开展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将自治区供热价格管理授权于各盟行政公署、市政府。

为加快改革步伐,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相结合,2018年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并于2018年8月1日起供热价格管理授权于各盟行政公署、市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关于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方面提出的,“推行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2017年6月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准备在全区推行供热计量价格改革,因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我区印发的指导意见中部分内容有失公平性竟争,有排他性内容,对此我处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进行修改,征求自治区住建厅意见并经同意后,于2018年3月重新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同时废止了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文件,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开展推行供热计量价格改革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相关机制报备自治区发改委和住建厅。

热价调整因素

热价调整因素

热价调控及制定方法一直以来,热价问题是城镇居民和供热企业争论的焦点。

供暖事业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冷暖,也是市民关注的敏感话题。

2013年,呼市居民供热价格是3.68元/平方米,执行的是呼发改价字【2008】715号《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包头居民供热价格是3.50元/平方米,执行的是包发改价字【2008】585号《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执行以前的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据悉,包头市热价与同类城市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

按可比口径计算,居民供热每采暖期每建筑平米,西安为23.2元,济南为26.7元,郑州为22.9元,石家庄为22元。

目前没有一个大中城市下调居民供热价格。

去年,众多城市公布供热价格“暂不涨价”。

然而在供热价格盘踞不动的背后,是所有物价都在上涨,尤其是水、电价格,政府还取消了优惠电价政策,供热企业成本很难持平,但取暖费没有调整。

一部分市民认为今年煤价大幅下跌,热价也应下调。

“煤价下降,供热成本相应减少”是下调供热价格的主要依据。

今年的煤炭价格水平确实有较大下降,但是其价格水平仍高于2008年。

现行居民采暖价格是2008年调整的。

从供热成本构成看,扣除下降因素,煤炭占60%,其他占40%,由于煤炭价格下跌,使供热成本有所下降,但是占40%左右的其他因素如:人工费、水电费、维运费、贷款利息等费用都是上涨的。

另外,今年治理大气污染任务繁重,为节能减排,减少污染,供热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环保改造,除尘、脱硫、脱销等项目,进一步加大了供热成本。

从成本角度看,居民热价与成本倒挂,供热企业是亏损经营。

供热成本是制定热价的重要因素。

由于各供热公司的供热成本存在很大差异,在制定热价时,应考虑所制定价格的应用范围: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的成本2、成本的分配3、折旧的方法4、合理的收费5、适当的利润1)确定合理成本制定热价的基础是一份完整的、综合性的成本报告。

完整的、综合性的成本报告需注意以下几点:- 完全成本回收:热价应该包括所有与供热服务相关的成本费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135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6【实施日期】2017.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3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6日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减少城市原煤散烧污染,根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包府发〔2014〕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采暖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围绕中央环保督察“关于城市原煤散烧”问题的整改要求,严格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划定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综合施策、下大力气解决主城区燃煤散烧问题”工作要求,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范围及任务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具体包括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将现有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生活服务业、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的公用设施以及居民自用的高污染燃料取暖设施,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包括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洁净燃料(包括洁净型煤、民用焦炭、兰炭等)或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方式进行替代。

2017年,全市拟完成12684户城中村、城边村居民约120万平方米清洁能源替代或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工作,完成61030户居民约610万平方米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完成10914户生活服务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启动实施600万平方米弃风电供热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190212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190212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保障热力生产企业、热力经营单位、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和节能环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价格行为及供热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价格管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积极协助管理热价。

第五条供热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同时,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第七条在不增加热用户负担、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可以协商并以奖惩相结合模式确定热价,上限可参考政府定价、下浮不限。

具体条件和程序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章供热价格的分类与组成第八条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道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道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热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九条热力销售价格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供热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

第十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

(一)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包括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和组织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供热期间费用。

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内发改价字[2016]20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206号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2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工作,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供热经营者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审查、核定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

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热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最新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资料

最新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资料

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为加快推进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决定在我国“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供热补贴的货币化管理,同时,自治区明确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列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市本级制定了2003年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改变了过去以家庭为单位的报销制度,变“暗补”为“明补”,通过工资发放将取暖费补贴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职工个人。

一、发放范围市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办法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按规定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工资统发系统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帐户或由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再由职工个人按实际住宅面积与供热单位结算,凡实行取暖费财政补贴的单位一律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

三、发放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包头地区取暖费支出财政负担标准(2元/平方米•月)计算(补贴标准及附件),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其中:(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职务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职务(待遇)为准。

(二)事业单位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双肩挑”的在职人员,其取暖费补贴标准应就高执行,其技术职称对应的行政职务按照《包头市人事局、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地方职务岗位责任补贴和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地方补贴的通知》(包人发[2003]1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包头市本级负担的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以及本级财政供养的离休人员丧偶或检配偶长期无业及下岗失业的,除按规定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费外,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市财政核准后按420元/年•人定额标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发放。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事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9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事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9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事宜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事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发展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2月1日起,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由市城建委统一负责,城市配套费统一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市城建委要严格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45号)文件要求,加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二、市规划局、市城建委要做好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移交工作。

对2014年1月31日前未缴或需要补缴配套费的,由市城建委负责追缴。

三、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城市配套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市城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四、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2014年1月19日——结束——。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包头供暖费怎么计算公式

包头供暖费怎么计算公式

包头供暖费怎么计算公式随着冬季的到来,供暖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包头作为内蒙古的一个重要城市,供暖费的计算方式备受关注。

那么,包头供暖费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从包头供暖费的计算原理、计费方式和公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包头供暖费的计算原理。

包头供暖费是根据居民家庭的采暖面积和使用的供暖能源来计算的。

供暖费的计算原理是按照能源消耗和使用面积来确定每户家庭的供暖费用,以实现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

二、包头供暖费的计费方式。

包头的供暖费主要分为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两种方式。

集中供暖是由供暖公司统一管理,按照居民家庭的采暖面积和使用的供暖能源来计算费用。

而分户供暖是由居民家庭自行购买供暖设备和能源,按照实际使用的能源量来计算费用。

三、包头供暖费的计算公式。

1. 集中供暖的计算公式。

集中供暖的计算公式一般为,供暖费用 = 采暖面积×供暖能源单价。

其中,采暖面积是指居民家庭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供暖能源单价是指每单位能源的价格,一般以元/千瓦时或者元/立方米为单位。

2. 分户供暖的计算公式。

分户供暖的计算公式一般为,供暖费用 = 供暖能源消耗量×供暖能源单价。

其中,供暖能源消耗量是指居民家庭实际使用的供暖能源的消耗量,一般以千瓦时或者立方米为单位;供暖能源单价同样是指每单位能源的价格。

四、包头供暖费的优化建议。

1. 提倡节能环保,减少能源消耗。

居民家庭可以通过加强保温措施、合理使用供暖设备等方式来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减少供暖费用。

2. 完善供暖管理制度,提高供暖效率。

供暖公司可以加强对供暖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供暖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供暖能源的浪费,从而降低供暖费用。

3. 推广清洁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可以逐步推广清洁能源供暖,如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环境污染,同时也可以降低供暖费用。

综上所述,包头供暖费的计算公式主要取决于采暖面积、供暖能源单价、供暖能源消耗量等因素。

包头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包头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包头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对于北⽅地区,每年的寒冬如果没有供暖,那是真的过不下去的。

零下⼏⼗度的室外⽓温对于没有⽣活在北⽅的⼈们来说,是⽆法想象的。

包头作为北⽅城市之⼀,取暖费标准是包头市民每年最关⼼的事情是之⼀。

那么,包头取暖费标准是多少?接下来,就由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内容和⼤家分享⼀下!⼀、包头供暖费标准是多少今年包头的采暖费⽤依旧是全市统⼀标准,居民⽤户为3.5元/平⽅⽶·⽉,⾮居民⽤户为4.4元/平⽅⽶·⽉。

⼆、包头供暖时间持续多久包头这个城市是位于内蒙古⾃治区,所以在冬天的时候也是特别的寒冷。

-2019年度包头供暖时间,相对其他地⽅来说,还是早⼀点。

包头的供暖时间是从的10⽉份正式开始,结束时间⼀般都是在2019年的4⽉份,⼤家在使⽤暖⽓的时候,⼀定要注意环保和安全。

三、供暖后常见问题及解决⽅法分享1、暖⽓⽚呈现前⼏⽚热,后⼏⽚不热的现象,可能是暖⽓⽚部分“⽓堵”形成的。

解决办法:将暖⽓⽚⼀侧上端的放⽓阀拧松⼏丝,听到有⽓体放出的声⾳后中⽌操作,待有⽔流出后再拧紧放⽓阀。

通常需重复操作⼏次,暖⽓就会热起来。

如排过⽓后暖⽓⽚还不热,应请专业⼈员查明缘由,不要盲⽬排⽔。

2、暖⽓⽚呈现上部热、下部凉,有可能是异物阻塞。

解决办法:请专业修理⼈员进⾏冲刷。

3、散热器爆裂漏⽔解决办法:⽴即⽤厚⽑⼱、抹布等物品将其堵上,削减⽔流量。

分户控制体系的⽤户,应封闭暖⽓⽚的进出⽔阀门或⼊户管道;串联式体系的⽤户,应联络物业封闭⼊楼管道上的阀门。

在采纳应急办法后,请专业⼈员进⾏修理。

4、室内采暖设备漏⽔解决办法:如⽔流不⼤,可⽤⽑⼱或抹布将管道悄悄缠住,留出⼀段把⽔引到盆或桶⾥,然后请专业⼈员进⾏修理。

如漏⽔严重,需封闭⼊户(分户控制)或⽴管(串联体系)阀门,向专业⼈员求助。

⽤户千万不能⾃⾏处置,⼀旦处置不妥,连接处断开将会给⽤户形成巨⼤丢失。

5、暖⽓⽚的放⽓针被拧断或碰断,形成漏⽔。

解决办法:可马上找⼀根筷⼦或细⽊条,削尖⼀头,插⼊断⼝处,先⽌住漏⽔,再请修理⼈员进⾏修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第二热电厂供热价格的通知-内计价字[2001]12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第二热电厂供热价格的通知-内计价字[2001]12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第二热电厂供热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调整包头第二热电厂供热价格的通知
(内计价字[2001]1246号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调整包头第二热电厂供热价格的请示”(内电财[2001]104号)收悉。

根据我委对热电企业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现将包头第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包头第二热电厂供包头电力实业供热公司的供热价格从2001年10月15日起调整为8.06元/百万千焦,2002年10月15日起调整为8.60元/百万千焦。

——结束——。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告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告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解决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超采问题,经包头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地下水水费征收范围凡直接从包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五当沟以西,哈德门沟以东,黄河以北,大青山以南区域)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地下水水费:(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且年取用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应急取用地下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地下水用户,不在地下水水费征收范围。

二、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一)城市规划区中建成区范围内各类工业、经营服务业、建筑基建、特殊行业、城市绿化取用地下水水费按我市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上调100%的征收标准执行,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制酒、饮品、制药、食品取用地下水水费按我市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执行,其他用水地下水水费按照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二)城市规划区中建成区以外区域各类工业、经营服务业、建筑基建、特殊行业、城市绿化取用地下水和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制酒、饮品、制药、食品取用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按我市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执行,其它用水地下水水费按照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三)基建施工降(排)水地下水水费按照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四)污水处理费按照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内蒙取暖费收取标准

内蒙取暖费收取标准

内蒙取暖费收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冬季气温较低,取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居民的取暖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取暖费收取标准,以确保居民能够正常、安全地度过寒冷的冬季。

本文将对内蒙古取暖费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居民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安排取暖费用。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居民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取暖设施的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取暖费收取标准。

一般来说,取暖费收取标准分为集中供暖和自采暖两种情况。

对于集中供暖的居民,取暖费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而对于自采暖的居民,则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和取暖设备的类型来确定取暖费用。

这样的安排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确保取暖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还规定了取暖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取暖费的缴纳时间是在每年的秋季,这样可以提前为冬季的取暖做好准备。

居民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取暖费,也可以按照季度或月份进行分期缴纳。

此外,内蒙古还鼓励居民使用智能缴费系统,方便快捷地进行取暖费的缴纳,确保取暖设施的正常使用。

另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对取暖费的使用进行了相关规定。

居民在缴纳取暖费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取暖设施,不得私接、私改、私占供热设备和管道,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居民还应当积极参与社区供热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暖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取暖设施的正常运行。

最后,内蒙古自治区还对取暖费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取暖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内蒙古还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取暖费的监督,如发现取暖费使用不当或者存在浪费现象,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保障取暖费的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内蒙古取暖费收取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取暖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的管理措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确保冬季生活的温暖和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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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7-08-20
为加强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建筑面积计收,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开展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供热价格。

三、包头市城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四、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以层高为基本标准计怍,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3-4米(含4米)的,折算系数为1.3;层高在4-5米(含5米)的,折算系数为1.5;层高在5-6米(含6米)的,折算系数为2.0;层高在6米以上的折算系数为3.0;
五、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供热天数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对于按期缴纳热费而未供热的用户,应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或在次年热费收缴中予以抵扣;对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直接按实际用热天数向用户收取热费。

六、凡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包头市残疾军人抚恤金领取证》;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40元/平方米/月计收。

七、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的"4050" 人员(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凭就业局年检后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户口簿》、《房产证》三证齐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凭市民政局核发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和《房产证》、《户口本》、《冬季取暖代金券》四证齐全,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6元/平方米/月计收。

八、在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不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户要求停止
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定停热协议。

九、鼓励供热单位采暖灵活方式收费,除设固定站点外,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应主动上门收取热费。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约定以楼栋、小区或产权单位为单位的集中委托收费方式,但受委托收费单位不得借机将用户需缴纳的其他费用与热费捆绑收费,不得以用户未缴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为由,拒收热费或限制用热。

十、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缴纳热费,对于在当年供热前一次性交清全部热费的居民热用户,供热单位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供热单位对用户个人缴费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正常缴费的用户,必须按时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热服务。

十一、对于逾期未缴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应通知其限期缴纳,对仍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十二、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2℃)。

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十三、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户室温检测工作。

供热单位在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时,应按照《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CJJ/T88-2000)、《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建综[2001]255号)的规定,检测户内居室温度。

供热期间用户室温合格率不得低于97%。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时,要有详实的室温记录,并有用户的签字。

供热单位应将室温检测结果按月上报供热监管部门。

十四、居民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16℃的,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五、供热期间,由于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

对于以下情况造成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16℃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⑴.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⑵.用户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⑷.室内用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十六、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测室温、巡查、收费等时应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应与用热单位和居民协同配合。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包头市建设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原包头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集中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包价工字[2000]第164号)同时废止。

包头市发改委、包头市建委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包头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内以发改价字[2006]1702号
包头市发展改革委: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请示》(包发改价字[2006]433号)收悉。

近年来,由于煤炭等原辅材料价格不断上涨,致使企业供热成本大幅提高,为了逐步理顺城市供热价格,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热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价格听证会议纪要,决定适当调整包头地区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包头第一热电厂供包头市热力总公司、第二热电厂供包头电力实业公司
的价格由现行8.6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2.00元/吉焦。

二、包头市热力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包头第三热电厂供暖价格,按建
筑面积计收,具体执行标准:
1.居民住宅由现行
2.6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2.95元/平方米·月。

2.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经营性单位由现行2.9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
3.40
元/平方米·月。

三、调整后的供热价格从2006年10月15日执行。

四、供热价格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请你委积极配合热力
生产企业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疏导各方矛盾。

考虑到城市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为充分体现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请你市对享受低保收入的城市特困户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

五、供热企业要努力挖掘潜力,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供暖质量,
做好服务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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