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者原则在涉外劳务纠纷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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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条规定 ,在争议发生时 ,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进行选择 ,不应当剥夺消费者
依照其经常居住地进行保护的权利。《 奥地利国际私法》在 1 9 7 8 年颁布时也
将此限制规定在第 4 1 条 :“ 损害消费者的法律适用原则不产生效力 。 ” ( 三 )“ 法律适用法”如何运 用 近年来 ,各个 国际立法趋 势中都将 保护弱者 作为直接 适用 的原则 。 比如 ,有些 国家 的立法者想要对于弱者进行保护时可以将该 国适 用法 中 纳入保护 弱者 的法 律 中。在 许多 法律适 用 中规定 出 国际私法 的 主要 原 则 ,比如 ,在英 国的 《 不公平合 同条款法 》 第 2 7 条对 于法律关 系中进 行 了规定 。如果 消费者在联合 王国讨论并商量合 同的主要 条款 ,不管对 于当事人 本人 还是对 于代理人 ,全部都进行该法强制性适用。 ( 四 ) 适 用公 共 秩 序 保 留 传统冲突法领域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的制度。尽管某些 学者认为 ,公共秩序本身具有适用标准。因此 ,其现象意义不在,意义更多 存在于象征意义,所在弱者保护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具有普适性。实际上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实质上进行维护,起到了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作 用。 三 、我国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现状及 完善 ( 一 ) 弱 者保 护 原 则 的 确 立 在我国的 国际私法中 ,由于出台了 《 法律适 用法》 ,我 国的弱者 保 护原则进步很多 。然而 ,目前 我 国立法 中在很 多方面仍有 空 白。第 一 , 我 国法律 中有关 国际私法的规定只是有关法律原则中很小的一部分 。第 二 ,在 《 法律适用法》 的总则中并 没有确立弱者保护 的原则 ,该法总则 中并没有确立有关弱者保护 的原则 。《 法律 适用法》 的婚 姻家庭 ,债 权 分章节里有规定弱者保护原则 。再次 ,我 国与国际私法立法相 比只是较

论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弱者的保护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论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弱者的保护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希望通过本次演示的探讨,能引起更多和研究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学术 界和实践界人士的,共同为保护跨国劳动者权益作出贡献。
感谢观看
Hale Waihona Puke 4、强化司法救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涉外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效率。加 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制度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五、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弱者保护问题的探讨,以及对我 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的评析,强调了完善涉外劳动合同法律 制度对保护弱者权益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加强对跨国劳动者的保护,建议完善立 法、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以及强化司法救济等多方面 进行努力。
四、探讨与建议
虽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有较为 完善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弱者保护,本次演示 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包括但不限 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方面。同时,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应建 立健全执法和监督机制。
一、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指的是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依据何种法 律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遵循以 下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 在订立合同时选择适用法律。
2、最密切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 确定最密切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2、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对于涉外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各国 劳动法往往有特别规定。例如,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均 应符合当地法律标准。
3、国际公约和协议的适用:通过加入国际公约或签订双边、多边协议,加 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跨国劳动者权益。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作者:孙艺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民事活动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行为多样,主体多元。

保护弱者原则为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

当今国际社会,不论是经济市场还是政治领域都更追求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限制强权和保护弱者的理念在不断被重视和实现。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但仍需要结合我国立法和现状加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实质正义作者简介:孙艺玮,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類号:D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0.003(一)弱者的界定1. 含义弱者在法律关系中表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的“弱者”是处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这意味着涉及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因此,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的界定应为: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因自身权利实现困难,处于不利地位,需要被提供偏向性保护的民商事主体。

2. 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将弱者权利保护的理念应用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

目前我国国际私法中涉及到弱者保护的主要有四个领域。

首先,最常见的是在合同关系中的主体,都是因强势一方的干扰权利不容易实现的主体。

对合同中强势一方强加于弱势一方的条款内容进行适当限制,也即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是弱者保护原则在合同方面的主要体现。

其次,在侵权领域,以涉外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为例,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使用者通常被认为是弱势一方,因其很难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以严格责任制取代通常采用的一般过错责任制来规制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作者:陈宇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摘要: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主体之间会出现实质不平等的现象,使得弱者一方的权益难以保护,据此,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均引入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作为相对内容保护弱者权益。

我国于2010年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切实引入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用以保护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弱者权益,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关键词:利益保护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概述我国社会学界对于弱者并无准确界定,一般情况下是指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或受侵害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或事物。

本文所指弱者,具体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弱者,即涉外民事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

传统的法律关系中,尤其在私法领域,往往重视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交往,实现双方的利益。

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经济力量的悬殊、社会地位的高低差距等因素均会造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

尤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涉外性,更加剧了涉外关系的复杂性以及事实上的不平等性。

介于此,为了适应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权主义在现代国家的普遍影响,现代国际私法在立法上更注重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通过制定对于保护弱者的相关法律规范,从而体现国家意志,以保护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弱者一方,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公平。

根据以上对弱者主体以及保护弱者利益必要性的分析,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定义可概括为:在民商事经济交往中,保护民事关系中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法律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具有正当性。

这种正当性表现在当当事人一方处于弱者地位时,其对抗风险和侵害的能力较低,此时法律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倾斜保护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正当性。

论弱者保护原则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

论弱者保护原则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

经 没有 多大 的生存 空 间 了 , 且 它还可 能 阻碍美 国商业 活 动 的未来 发 展 。我们 不 能期 望 在 世 界市 场 与 国 际 并
水 域所 进行 的 贸易与 商业活 动都 排他性 地适 用我 们 的贸易 规 则 、 由我 们 的法律 来 加 以调 整 并 由我 们 的 法 院
法 国家也被 称 为选择 法 院协 议 制度①, 由当事 人 通过 协 议来 确 定 管辖 法 院 的一 种 制度 。虽然 长 期 以来 管 是 辖权 被认 为是一 国主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因而不 允许 当事人 通过 私人 的协议 来进 行选 择或加 以更 改 , 其理论 基础 为“ 不容剥 夺” 则 ( 原 或称 排除理论 ) 但是 , , 随着 国际 民商 事 关 系 的迅 速 发 展 , 当事 人 意思 自治原 则 逐 渐 渗 透进管 辖权 领域 , 协议 管辖 先后在 各 国获得程 度不 同 的肯定 。对此 , 国有学 者 曾在 多年前 就 已经 正确 地 我 断 言 :是 否 承认协议 管辖 和在 多大 的范 围 内承 认协议 管 辖是衡 量一 个 国家 国际 民事 管辖权 是 否开 明和便 利 “
论 弱者 保 护 原 则 对 涉 外 协 议 管辖 的效 力 问题
王 吉 文
( 江西财 经大 学法 学院 , 江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要 :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为 基 础 的 协 议 管 辖 强 调 当 事人 的地 位பைடு நூலகம் 等 , 了 防 止 国 际 民商 事 关 系 中 的 强 势 方 利 用 其 优 势 以 为
在协议 管辖 的限制条 件方 面 , 近是 出现 了以弱 者保 护原则 来制 约协议 管辖 。那 么 , 限制 条件 的合 理 新 该 性价 值如何 , 以及我 国立法 是否 应加 以认 可是颇 值得 思考 的 问题 。本 文仅 以涉外 协议 管辖 为研 究视 角 。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保护弱者原则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保护弱者原则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保护弱者原则作者:林璐瑶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顺应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在条文中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给予保护的理念,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弱者;弱者利益保护;法律适用法;缺失;完善现代社会,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广泛化和复杂化,“弱者”和“保护弱者”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因此,保护社会和经济上的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发展趋势之一。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充分重视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顺应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

[1]我国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在立法上倾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不仅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更趋平等,而且也对纠纷解决的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法律适用法》对保护弱者原则的体现(一)关于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涉外婚姻家庭方面,《法律适用法》诸多具体条文都明确体现保护弱者原则,《法律适用法》第25、29、30条分别规定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涉外扶养以及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不难发现,其存在以下两个共通点:1、这几个条文都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与弱势一方有最密切联系且最有可能保护弱势一方权益的法律备选;2、这几个条文进行法律适用选择的标准都是“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

(二)关于涉外债权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涉外债权方面,《法律适用法》第42、43、45条分别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以及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涉外产品责任为例,由《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规定可知,《法律适用法》赋予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有限的意思自治权利,更重要的是只将该种权利给予消费者合同中的弱者当事人,这充分体现对弱者意志的尊重,同时也起到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涉外劳务纠纷的界定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探析

涉外劳务纠纷的界定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探析

第31卷第7期2010年7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涉外劳务纠纷的界定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探析*李小军(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福建福清350300)摘要:什么是涉外劳务纠纷?至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规章性文件并没有对此进行过界定。

笔者认为,在对涉外劳务纠纷界定之前,有必要对与劳务相关的概念进行澄清,在此基础上才能就涉外劳务纠纷的涉外性进行探讨。

涉外劳务纠纷与一般的涉外民事争议不同,它涉及到国际服务贸易的问题,更关系到相关国家劳动力资源的利用、就业等问题,因此涉外劳务纠纷的解决有其特殊的法律适用原则。

关键词:涉外劳务纠纷;保护弱者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图分类号:DF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0)07-0030-03一、劳动、劳务、服务及相关概念的澄清什么是涉外劳务纠纷?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与之相关的几个概念做些澄清。

首先是与劳务相近的劳动和服务。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改变劳动对象使符合人的需要的活动。

在《劳动法》中,劳动是指基于契约上的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关于服务,至今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我国学者王传丽教授认为服务是活的劳动,它是由服务提供者凭借体力、智力和技能,借助一定的工具、设施和手段,在服务接收者参与下完成某种活动,以直接满足其需要的过程,与制造产品,最终凝结在产品中的物化劳动有实质区别。

此概念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服务的基本要素,但有一点值得商榷,那就是服务是否一定要在接收者的参与下完成?其实严格来讲,有些服务并不一定需要接收者的直接参与,比如货物运输服务、建筑工程服务、仓储服务等等。

而劳务(services),有学者认为是指以活的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的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

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在我国涉外消费合同法中的应用

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在我国涉外消费合同法中的应用

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在我国涉外消费合同法中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了对于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专门做了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中尚属首次。

而该条的一个最大亮点就在于,通过法律适用条款贯彻了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冲突法的发展趋势。

本文从这一弱方当事人的界定入手,介绍了冲突法上对弱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价值基础,分析了这一原则在我国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概念不明确、地位较低、联结点僵化等不足之处,提出通过明确含义并确立为基本原则、引入“最有利于弱方当事人的法”的系属公式、增加对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等方式,完善我国目前在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方面的冲突法规范。

标签:《法律适用法》;弱方当事人;涉外消费合同;网络消费合同20世纪初期以来,国际私法由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的价值导向,带来的是各国在制定冲突规范方面重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而在其立法之中开始显现对弱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趋势。

当今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带来的是涉外合同的成倍增加。

涉外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因而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以涉外消费合同为视角,拟对我国冲突规范在弱方当事人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完善建议。

一、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在我国的立法规定及理论依据(一)现行立法规定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这是我国首次对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立法中专门做出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对于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选择,没有首选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将适用消费者的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一般规则;但是如果消费者单方选择了商品、服务提供地,或者经营者在此处没有相关的经营活动的,那么就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

也就是說,在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上,通过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适用消费者熟悉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来保护处于弱方当事人地位的消费者。

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保护弱者利益成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以保护弱者利益为原则,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实现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功能。

我国在有关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在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有关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法条则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私法有关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一个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

” 20世纪初期,动荡的社会催生了许多新的法学流派,①这些新学说认为,法律的适当性应当从法律适用的实质意义上,而不是空间意义上来界定。

此后以美国冲突法革命为代表,现代国际私法逐渐突破传统僵硬、单一的法律选择方法,努力实现法律选择过程中的灵活多样,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也成为指导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重要原则,是立法者制订国际私法规则和法官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考虑因素。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软化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由”规则导向的法律选择方法”转向”内容导向的法律选择方法”②,立法者在制定相关国际私法规则时尽量采用有利于弱方当事人的连结点,从而采取了弱者利益这一具体方式实现了冲突法的此次变革。

二、我国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前的弱者保护状况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冲突法规范零散地规定于各项法律、司法解释中。

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扶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l款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几条保护弱者的规定,另外,《收养法》第2l条和《外国人在华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的法律。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后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改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国际私法对于弱者利益保护规定的粗陋局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在明确的具体规定中,也蕴含在抽象的一般原理里。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对弱者的保护以劳动合同与消费合同为视角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对弱者的保护以劳动合同与消费合同为视角

一般情况下,涉外消费合同应适用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 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待遇。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义 务
在涉外消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存在争议,则应根 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同时,应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
2、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应禁止其使用不当的条款,如免责条款、排除 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等。
3、争议解决: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投诉、申诉、仲 裁、诉讼等。
结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合同中的弱者保护是法律适用的重要方面。对于劳动 合同,应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终止合同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强化对劳动者的 保护;对于消费合同,应从消费者权益、格式合同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加强对消 费者的保护。总的来说,完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以适 应全球化的新挑战。
三、法律适用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在确定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应该优先考虑保护弱者利益。这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劳动条件的合理规定:在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时,应该充分考虑劳 动者的权益,避免出现违反劳动者权益的情况。
2、劳动保护的充分保障: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 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得到充分保障。
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由于不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给法律适用带来 了很大的复杂性。此外,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社会习惯也会影响劳动合同的 签订和执行。因此,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 确定最合适的法律适用。
二、弱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涉外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他们通常缺乏国际性的劳 动法律法规知识,也缺乏跨国合同谈判的能力和经验,因此往往无法保障自己 的权益。同时,由于语言和文化差异,劳动者可能无法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这 也会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问题时,必须高度重视 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为了保护相对较弱的一方,通常是与国家实力、经济和法律保护能力较强的一方相对而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会对其给予特殊的保护待遇。

弱者保护原则的出发点是平衡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国际交往。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原则性、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原则性。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方的实力差异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拥有更多资源和信息,而另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弱者保护原则可以确保两个当事方在协商和交涉中处于公平和平等的立场。

这是国际社会所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弱者保护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设立相关规则,保护相对弱势的国际买方利益。

该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的一些特权和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或替代品等。

此外,UNCITRAL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如《跨境债务再融资和破产问题公约》和《国际保险标准化公约》,这些公约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再次,弱者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会考虑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在裁决中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在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纠纷中,国际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消费者,尤其是在存在着语言、文化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如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国际私法可以通过设立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降低不平等关系。

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来保护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摘要:文章通过界定弱者的具体含义,分析中国在国际私法方面对弱者的具体保护措施,随之研究和解决具体适用中的不完善之处,以推动国际私法重要目标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字:弱者;保护措施;公平正义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3-0023-04(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弋梦冰∗∗∗第41卷第3期绥化学院学报2021年3月Vol.41No.3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Mar .2021收稿日期:2020-09-01作者简介:弋梦冰(1993-),女,河南许昌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一、实体法与国际私法中“弱者”概念的界定由于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群体在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关系等方面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而此类不利地位却仅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才具有意义,因此,实体法中关于弱者的概念则可简单地定义为“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弱势方”。

[1]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不同,使得不同法律制度间对弱者的界定标准也各有差异。

而不同弱者界定标准的适用,则会导致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裁判结果在非裁判国的快速和有效执行。

而是否与实体法中关于弱者的含义具有区别性的界定,是对国际私法视域下弱者含义界定的关键,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本质含义上,弱者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与实体法中的界定无较大区别,均是指某些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弱势方。

[2]第二种则观点认为,弱者在国际私法层面具有不同的界定,其特指在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法律选择①中的弱势方。

[3]第一种观点是将实体法中的弱者在国际私法层面予以阐明,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弱者可存在于国际私法中的各个领域。

第二种观点是将弱者限定在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和法律选择上,其强调的是法律适用方面的弱者。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与实践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与实践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与实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与实践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导致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兴起。

然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往往给弱势群体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因此,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成为了劳务派遣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与实践,以期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1. 法律层面的保护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例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向派遣员工支付与岗位相匹配的工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为进一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一些地方性政府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防止劳务派遣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有效地遏制了不合理低价竞争的现象,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劳务派遣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1. 不稳定的用工关系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工作岗位的临时性和不稳定性,这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关系常常不稳定,员工可能随时面临失业的风险,从而无法享受到一些正式员工所拥有的福利和待遇。

这种不稳定的用工关系使弱势群体难以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使其处于更加脆弱的境地。

2. 劳动权益保护的不足在劳务派遣实践中,一些不法企业以及少数不良劳务派遣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给员工的劳动权益造成了损害。

例如,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可能以虚假承诺吸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兑现对员工的保障。

此外,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可能滥用派遣制度,将常规雇佣岗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从而规避对员工的法定义务。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适用情况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适用情况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适用情况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公、检、法机关决定和执行不受逮捕。

外国人的劳动、福利、受奖励、受教育等权利受到保护。

外国人在中国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

同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循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此处的外国人是指一般外国人,即不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普通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无国籍人。

同样地,我国自然人、法人,如在外国工作、投资也应遵循外国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外国国家法律的保护。

特别规定适用行为地法即劳务合同履行地国家法律在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外国为了便利国家劳务管理和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特别规定如发生涉外劳动争议事宜,应按照涉外劳动者工作地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来进行处理。

这样有利于公正、公平、高效、减少诉讼成本费用。

只有在按照地方法规处理涉外劳动纠纷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如果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处理涉外劳动纷争和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平,不能合情、合理、合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权益,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应采取折中的方法即依照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涉外劳动纠纷作出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保护人权和司法的公正。

1适用国际私法。

适用国际私法中对涉外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因为涉外劳动关系也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2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合同中若没有其他协议,适用该劳务合同的法律应该是:无论雇员是否被暂时派往另一国,都可根据合同惯常从事工作地国家的法律。

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作者:余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平等因素的增加,弱者权益的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

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对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

但是,这种保护仍不全面,并不能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已经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在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方面仍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社会性资源作者简介:余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10-03一、弱者保护原则概述(一)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概念进行解释,首先必须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

经济学对弱者的界定主要是从主体的经济能力这一方面来考量。

社会学则定义弱者为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的特殊社会群体。

相较于经济学和社会学,法学更侧重于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进行界定。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应界定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因社会条件或个人能力等客观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如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受害人等。

基于此,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于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二)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保护弱者的理念兴起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

这一理念的兴起有着深刻的背景。

第一,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学思潮是保护弱者原则出现的社会背景,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发展是其兴起的直接原因。

随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爆发,国际私法开始考察冲突规则的社会基础及社会功效。

较之过去,更加强调平等与博爱,对个人利益也日渐重视,但此阶段主要追求的平等已不再是形式平等而是发展后的实质平等。

保护弱者强行法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以典型的案例为切入点

保护弱者强行法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以典型的案例为切入点

保护弱者强行法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以典型的案例为切
入点
刘非非
【期刊名称】《科教文汇》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保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利益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内国的强行法对涉外合同中弱者的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阐明了强行法的概念和由来,辨析其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与共同作用,并着重探讨了它的在涉外合同中的具体适用和限制.
【总页数】2页(P126-127)
【作者】刘非非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论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弱者的保护——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J], 齐彦伟
2.论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的弱者权益保护 [J], 韩思奇
3.涉外合同关系法律适用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J], 白中红
4.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 [J], 弋梦冰
5.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实证分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29、30条为中心 [J], 黄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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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我国涉外身份关系中的弱者保护原则评析——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比较法视角下我国涉外身份关系中的弱者保护原则评析——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that Protects the Weak in the Field of the Foreign-Related Personal Relation in Our Countr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Take 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作者: 杨立民
作者机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
出版物刊名: 理论界
页码: 74-82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5期
主题词: 弱者保护原则 涉外身份关系 婚姻家庭领域
摘要: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弱者保护原则在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得以确立。

在涉外身份关系领域,弱者保护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涉外亲子关系、涉外收养
关系、涉外扶养关系、涉外监护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保护上。

对弱者进行适当的特殊保
护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追求和人文关怀。

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弱者保护原则在我国
涉外身份关系领域中的表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并且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未明确对夫妻关系中的弱者以及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等。

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劳务合作日益频繁,涉外劳务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妥善解决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本文将从涉外劳务合同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涉外劳务合同的定义涉外劳务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2. 劳务提供地与接受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3. 劳务内容涉及国际劳务合作。

三、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如无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劳务提供地或接受地;(2)劳务提供方或接受方的国籍;(3)劳务内容的性质;(4)合同签订地。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可不予适用。

四、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1)适用双方约定的法律;(2)如无约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劳务提供地与接受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1)适用接受地法律;(2)如接受地法律与我国法律存在冲突,可适用我国法律。

3. 劳务内容涉及国际劳务合作:(1)适用劳务提供地法律;(2)如劳务提供地法律与我国法律存在冲突,可适用我国法律。

五、结语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解决涉外劳务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国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涉外劳务合同的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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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者原则在涉外劳务纠纷中的适用摘要: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导致全球范围内的人员跨国流动更为频繁,尤其是对外籍劳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国际劳务关系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国际劳务关系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可能导致司法机构做出不同的裁决,就会产生国际劳务关系的法律冲突。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选择法律的方法确定相互冲突的若干法律中的某一个法
律作为准据法,同时必须保证选择的法律是公平、正义、合理的,这样才能彰显法的精神。

于是,保护弱者原则成为不二选择。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加以保护,在政策上向处于弱者一方予以特殊倾斜和在法律选择上有利于弱者一方。

关键词:保护弱者原则涉外劳务纠纷
一、保护弱者原则的概述
弱者利益的保护,主要适用于消费关系、雇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关系等领域,重点是对于消费者、劳动者、妇女、儿童、老人、被扶养人和侵权损害中的受害人等所有在经济地位、经验、体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加以保护,在政策上向处于弱者一方予以特殊倾斜和在法律选择上有利于弱者一方。

保护弱者利益体现了对于弱者的人文主义关怀,是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的产物,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展示,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集中反映,是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

①保护弱者利益已经成为了现代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
之一。

二、保护弱者原则在涉外劳务纠纷中的适用
为了纠正涉外劳动合同以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的错误,为了防止用工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上出现了保护弱者原则,该原则通过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采取倾斜性的政策保护,使得劳务关系的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其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涉及雇员根本利益的问题,各国法律通常会规定若干强制性规范,无论何种情况,这些强制性规范被要求强制性地适用于各国管辖的范围内存在的国际劳务关系之中。

一般对于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的内容,无论是国际强制性规范还是国内强制性规范都对其有自己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体现社会的文明。

而当用工单位借助其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些侵犯人权或者是侵犯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利的劳动合同时,对于这些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完全可以使用国际强制性规范或者是国内强制性规范,来排除这些不平等条款的适用。

第二,除了强制性规范之外,从总体上给予雇员以倾斜性保护,把最有利于雇员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

1、保护弱者原则不仅仅是体现在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中。

根据国际劳动法学家的观点,如果劳动法的国际渊源之间发生冲突,应遵守最有利于雇员的标准。

②也就是说同一涉外劳务纠纷,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时,
哪种国际渊源的规定对雇员最有利,就采取哪种国际渊源作为其准据法。

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一国签订而须在另一国履行的劳动合同,法庭须适用对雇员最有利的法律。


2、保护弱者原则能否替代其他原则在涉外劳务纠纷中的法律地位
不少法学家主张运用各种比较分析的方法寻求确定准据法的途径,但是由于涉外劳务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这种比较工作无从下手或者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所以,如果单纯采取保护弱者原则是无法确定准据法的,从而导致各国对于同一个案件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裁决,不利于纠纷的真正解决。

因此,在确定准据法时,应该把保护弱者原则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政府利益分析说、行为地说、法院地说等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运用。

三、保护弱者原则在涉外劳务纠纷中的新发展
(一)涉外劳务纠纷中的保护弱者原则的全面适用
所谓全面适用,不仅体现在具体法律适用的领域,而且应贯穿于整个法律部门中,即在国际私法的具体制度中有所体现。

也就是说保护弱者原则应在国际私法涉外劳务纠纷中的反致、识别、法律规避及外国法的查明中有所体现。

在具体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法官对本国法律比较熟悉,对他国法律不甚了解,难免倾向于适用法院地法,当然如果法院地法能够真正保护弱者的权益,这种选择自然
最好,但是如果法院地法的适用有违实质正义,不能保护弱者权益,则不应得以适用的。

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对法院地法适用的限制,另一方面应对冲突规则进行改进,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设计不同的管辖权选择规则与以结果为导向的规则,使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

(二)强制性规范适用的软化处理
1、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提供的保护标准高于或者低于未选择时的准据法强制性规范的水平,则适用对劳动者保护水平高的法律。

2、若干国家的强制性规范针对同一问题作出相同的规定,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作为解决该问题的准据法。

此时,无论采取哪个国家的法律都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必要保护,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目的,这种选择最为适当。

3、若干国家的强制性规范是针对的不同问题,则应采用分割的方式,对不同问题适用不同的强制性规范。

(三)平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
涉外劳务纠纷必然要涉及到雇主和雇员双方之间的利益,而两者都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过分强调对一方权益的保护,必然使另一方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在用工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既要尊重用工单位利用劳动力和资本创造财富、追求效益的自由,也要重视和保护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追求公平的要求,从而确保劳资关系不失
衡。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合理地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因此,惯常工作地法的适用将成为一个发展趋势。

例如《瑞士国际私法典》第121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惯常完成其工作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与雇主营业地法、雇主住所地法、雇主习惯居所地法、雇员的住所地法、雇员的习惯居所地法相比较而言,雇员惯常工作地法兼顾了雇员与雇主的双方利益,一方面雇员对于惯常工作地的社会环境比较熟悉,另一方面惯常工作地也会对惯常在此工作的雇员的利益加以保护,侧面也对雇主利益进行了适当的保护。

惯常工作地法的适用是对雇主和雇员利益的平衡,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将成为今后涉外劳务纠纷的一大发展趋势。

注释:
①屈广清,《国际私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考量》,《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9年第2期,第10页
②n.valticos and k.samson,international labour law,in balanpain,r,comparative labour law and international ralations(3rd ed),kluwer law and taxatia publishers (1998),115
③黄进等,《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5页
参考文献:
[1]屈广清,《国际私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考量》,《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9年第2期,第10页
[2]姚新华,《契约自由论》,《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30页
[3]常凯,《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定位》,《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2009年第4期,第8页
[4]甄增水,《劳动者因工负伤的赔偿责任研究》,《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第49页
[5] n.valticos and k.samson,international labour law,in balanpain,r,comparative labour law and international ralations(3rd ed),kluwer law and taxatia publishers (1998),115
作者简介:李康(1987年6月-),汉族,河北唐山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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