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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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法典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民法典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民法典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中规定了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作为民事法律主体,享有多项权利。

首先,公民享有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其次,公民享有财产权,即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此外,公民还享有合同自由、合同能力等权利。

除了权利,公民也有相应的义务。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保护环境等。

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是指拥有法律人格并独立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姓名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法人也有一系列的义务。

比如,法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责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按时缴纳税费等。

三、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具有财产和利益等一定要求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合同权等。

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非法人组织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四、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在民法典中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主体。

作为国家机关,其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行政事务上。

国家机关的权利包括行使行政权力、制定行政法规等。

同时,国家机关也有一系列的义务,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承担法律责任等。

五、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保护机制为了保障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民法典建立了权利保护机制。

首先,民事法律主体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民法典还设立了法律救济制度,用以保护权利受侵害的民事法律主体。

此外,民事法律主体还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途径行使权利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内。

各个主体都享有特定的权利,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民法典中还设立了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

考研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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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三章经济法宗旨和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宗旨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七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第八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预算调控法律制度第九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三节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第十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中央银行调控制度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不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第四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第十六章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二节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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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 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 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 (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 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 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1)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 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 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 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 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2)地上定着物。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
地上定着物概念:
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 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物。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 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 法律关系。
(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
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 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准不动产的情形:船舶、机 动车辆、民用航空器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 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概念: (2)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大概种类: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一般禁止买卖;黄 色淫秽书刊、磁带、光盘等是禁止流通物。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的是限制流通 物,有的是禁止流通物。
如何判断定着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需有两个条 件: 一是继续附着土地,其移动会损 害价值;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 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而非 定着物,在该出产物未分离前,不能单独成为 权利客体,不能设立抵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也为 独立的不动产,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我国 《担保法》采此观点。第42条第三款规定:林 木可为抵押权的客体。

民法教材目录中英对照

民法教材目录中英对照

民法Civil Law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责任,共六编四十三章。

The book integrates theory with practice,and makes a systematic demonstration of basic theories,institutions and knowledges of civil law.It grounds on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uch 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Jus in Rem Law,Contract Law,Law of Succession,combining closely wit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t uses legislative and a judicative experiences on civil law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aiwan District for reference,absorbs recent theoretical findings by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a in civil law.The six parts of the book one Pandect,Jus in rem,Jus ad rem(creditor’s rights),rights of inheritance,personal rights,torts.第一编总论PANDECT第一分编绪论Introduction第一章民法概述Outline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the concept of civil law第二节民法的沿革the evolution of civil law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civil relations covered by civil law第四节民法的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law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the system of civil law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第六节民法的渊源sources of civil law第七节民法的效力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平等原则principles of equality第三节自愿原则principles of voluntariness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s of good faith第五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principles of p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第六节公平原则principles of fairness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principles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significance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the key elements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creation,alternation&termination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 and their causes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civil rights,duties&liabilities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civil subjects第四章自然人nature person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三节监护Guardianship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eclarations of missing persons and death第五章法人legal persons第一节法人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法人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s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legal persons’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and capacity to bear civil liabilities第四节法人的机关legal persons’organ第五节法人的分支机构branches of legal person第六节法人的住所legal persons’ domicile第七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the establishment,alteration&termination of legal person 第八节法人的登记the registration of legal person第六章非法人组织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合伙partnerships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other 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categories of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物things第三节有价证券securities第四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第五节其他客体other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四分编民事权利的变动alternation of civil rights第八章民事行为civil acts第一节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述introduction of civil acts&civil juristic acts第二节意思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ion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formation of civil act ing into effect of civil act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civil acts subjuct to conditions&to stipulation of time limit第五节无效的民事行为null and void civil acts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hangeable and revocable civil acts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civil act whose validity is uncertain第九章代理Agency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gency第二节代理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agency第三节代理权authorities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limitation of action,prescription&time periods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introduction of time limitation第二节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第三节除斥期间prescription第四节期限time periods第二编物权jus in rem第十一章物权总论introduction to jus in rem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us in rem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jus in rem law第三节物权的效力the effect of jus in rem第四节物权的类型categories of jus in rem第五节物权的变动the alteration of jus in rem第六节物权的保护the protection of jus in rem第十二章所有权ownership第一节所有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state ownership,collective ownership,private ownership and others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ondominium第四节相邻关系neighborhood rights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acquisition of ownership第十三章共有Joint ownership第一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oint ownership第二章按份共有co-ownership by shares第三章共同共有common ownership第四章准共有quasi-co-ownership第十四章用益物权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right to contract for management of land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 for construction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homesteads第五节地役权easements第十五章担保物权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s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抵押权mortgage第三节质权plege第四节留置权lien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relationship between co-existed 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第十六章占有possession第一节占有的概念definition第二节占有的效力与保护the effect and protection of possession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与消灭the acquisition and elimination of possession第三编债权jus ad rem (creditors’ rights)第一分编债券总论pandect第十七章债的概述introduction of jus ad rem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ctics&key elements of adebt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causes of debts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the position of debt law in civil law and the structure of debt law第十八章债的类型the classification of debt第一节种类之债obligatio generis第二节货币之债pecuniary debts第三节利息之债interests debts第四节选择之债obligatio alternative第五节连带之债joint and seneral liabilites第十九章债的履行performance of debt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the definition and principles of performance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appropriate performance of debt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preservation of loan and 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loan第二节债的担保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transference and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转移the transference of obligation第二节债的消灭the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二分编债权分论debts specific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introduction to contract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contract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conclusion of a contract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procedures for formating a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contract contents and their interpretation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defenst system in the performance of bilateral contracts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ecurity第四节不安抗辩权right of plea against the advanced performance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the concept and condition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the procedure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contract law liabilities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 in concluding a contract第二节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specific contracts第一节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sale第二节互易合同contracts of barter第三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contracts for supply and use ofelectricity,water,gas or heating第四节赠与合同contracts for donation第五节借款合同contracts for loans第六节租赁合同contracts for lease第七节借用合同contracts of loan for usage第八节融资租赁合同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s第九节承揽合同contracts for work第十节建设工程合同contrac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ion第十一节运输合同contracts for transportation第十二节保管合同contracts for storage第十三节仓储合同contracts for warehousing第十四节委托合同contracts for commission第十五节行纪合同contracts for brokerage第十六节居间合同contracts for intermediation第十七节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第十八节隐名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 with dormant partners第十九节技术合同technological contract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management of othe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unjust enrichment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categories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unjust enrichment第四编继承权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succession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the acceptance,disclaimer,dis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the concept and scope application of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the range of heirs at law and the order of sussession第三节代位继承inheritance in subrogation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distribution of the estate in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testamentary succession,legacy and 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estamentarysuccession第二节遗嘱的设立making a will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the alteration,revocation and execution of a will 第四节遗赠legacy第五节遗赠抚养协议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the disposition of estate第一节继承的开始opening of succession第二节遗产estate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the partition of the eatate and repayment of the debts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the estate without successors or legatees第五编人身权personal rights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s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和意义the function and significance第三十五章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第一节人格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生命权right of life第三节健康权right of health第四节身体权bodily right第五节姓名权与名誉权right of name第六节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第七节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第八节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第九节信用权right of credit第十节人身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第十一节贞操权right of chastity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general personality第三十六章身份权rights of personal status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荣誉权right to honor第三节其他身份权others第六编侵权责任torts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juristic characteristics of torts and tort liabilities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categories of tort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imputation principles of tort liability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the concept and system of the principles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liability for fault第三节无过错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orts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行为violations of legal duty第三节损害事实actual losses or damages第四节因果关系causal connection between tortious conducts and damages第五节过错fault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property rights or person rights of other peopl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life,right of health or bodily right anf corresponging liabilities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nam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ortra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reputation or right of cred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六节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rivac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七节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freedom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八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chastit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九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or right to honor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四十一章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joint tort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与责任joint injurious act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joint dangerous act第三节无意思联络的熟人侵权行为与责任several concurrent tortfeasors第四十二章各类侵权责任particular tortious activities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of state organs or its personnel第三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efective products第四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greatly hazardous operations第五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pollution第六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constructions 第七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working objects第八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omesticated animals第九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by persons withou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十节医疗侵权行为与责任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责任road-traffic accidents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breach of security-and-protection-duty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三节校园中侵权行为与责任torts on campu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十四节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employor第十五节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independent contractor第十六节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master&servant relationship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承担remedies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ort liabilities and application of remedy methods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the most important remedy method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o property,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damages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emotional damages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reasons for counterarguments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coincidence of tortious liabilities and other civil liabilitiesCredit by 秋爽。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民事主体享有⼀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并存的,民事主体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定的义务,⽽民事权利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那么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有哪些1、财产权和⼈⾝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配并排斥他⼈⼲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可以以⾃⼰的⾏为使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可以对抗的义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权利的(1)绝对权,⼜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不确定,权利⼈⽆须通过义务⼈实施⼀定的积极协助⾏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称对⼈权,是指权利⼈和义务⼈均为特定⼈,权利⼈必须通过义务⼈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定⾏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或者按当事⼈的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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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民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论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具体人格权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共有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八节占有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七节债的移转第八节债的消灭第九节合同法概述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十五节合同法分则概述第五章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结婚制度第三节离婚制度第四节亲属制度第五节收养制度第六章继承法第一节继承法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遗嘱继承第四节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遗产的处理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三节多数人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第五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 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是什么(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是什么(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是什么(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含义及内容包括哪些?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其中一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或者不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3、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中一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4、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问题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要标准的解释) 权利的概念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权利:权利是主动的,是法律赋予你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与义务相对应。

什么叫权利什么叫义务1、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2、权利:权利是主动的,是法律赋予你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广泛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

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司法关系,即由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会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实际上,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之构成,分动静两种要素。

静的要素为主体和课题。

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一语,有两种意义,其一,就特定权利,而指称改特称权利之所归属;其二,抽象而言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要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首先须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之认可。

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法人,指无血肉之躯和生命,而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

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成为“人”。

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

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

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见后文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三个概念虽然听起来有些专业,但实际上它们与我们的一举一动都息息相关。

理解它们,对于我们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自身的行为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让我们来聊聊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益。

比如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等。

当我们出生的那一刻,这些权利就伴随着我们,为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保障。

以肖像权为例,如果有人未经我们的同意,擅自使用我们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这就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

再比如,我们的名誉权,如果有人恶意散布谣言,损害了我们的名誉,那也是对我们权利的侵犯。

除了这些人格权利,还有财产权利,比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我们对自己的房屋、车辆等财产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如果有人非法侵占我们的财产,我们有权要求其返还。

接下来,谈谈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的权利或者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它与民事权利是相辅相成的。

比如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承担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

如果是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按时交付货物,保证货物的质量;买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价款。

再比如,在相邻关系中,一方有义务不影响另一方的正常通行、采光、通风等权利。

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也是我们的基本民事义务。

不盗窃、不诈骗、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我们应当遵守的底线。

而民事责任,则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一个人没有履行或者不恰当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

四、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

生法律责任的问题。“自己对自己的义务”。
如减损义务、保管人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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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的其他用法
1、债务清偿之责,清偿的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债
务。比如: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继承人
的有限责任;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其自身
并没有违反任何义务。
2、法律效果的归属,比如企业员工的经营活动,由企
“利益”和“负担”,权利是“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利
益”,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3
汉字解析:“权”: 1、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政权。权力。权 威。权贵。权柄。权势。生杀予夺之权。
2、有利的形势:主动权。
4、权术。智必知权。 5、暂且,姑且:权且。 6、秤锤:权衡。 7、衡量,估计:权其轻重。 8、姓。
(不利益)。
人身权中,人格权是一定人格利益法律体现,身
份权是一定身份利益的体现。财产权中,无论是物权
还是债权,都是一定财产利益的法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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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应的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人所追求的人身利 益或财产利益而设置的负担。如给付财物的义务,当 事人负有债务,即意味着财产上的负担,债务人履行 债务,意味着其财产的支出和财产总量的减少。 第二个层面:权利和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权利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 表现为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是自由自愿
四 权利、义务、责任(一)
谁对谁做什么;怎么做(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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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权利”“义务”的争论
举例:对自身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健康权,相 应的其他民事主体享有不能侵犯的义务;对自己财产 享有所有权,其他人享有不得干涉的义务;对借钱的 人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债权),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 还款的义务。 定义:过于抽象,难以回答。 学术界的各种定义:

事业单位考试8-民法

事业单位考试8-民法
• 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都不再 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 凡是尚未履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有 权拒绝履行,享有“权利”一方则无权要 求义务人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 • 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当: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 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 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 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B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 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 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 付款。
人身权
一、概念 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 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格权 姓名权 荣誉 名誉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肖像权 三、身份权 监护权、亲属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下 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 A. 债权 B.物权 C.所有权 D.生命权 D
21. 甲承租乙的房屋,为了使用方便,乙将房 屋产权证书交给了甲保管。甲未经乙的同 意,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告知了丙租赁 房屋的事实,现丙向甲支付了约定的房款 ,房款与市场价格大体相同。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丙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B. 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 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D. 乙可以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
二、债 权

民法典解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民法典解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民法典解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具有保护性和依赖性的特征。

而民事责任则是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准确解读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民事权利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主体性:民事权利属于个人或团体的特定权益,是民事主体独有的权力。

2. 定性:民事权利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对象和内容,具有可以确定的权益范围。

3. 保护性: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侵犯该权利,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相对性:民事权利存在对应的民事义务,即他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障该权利。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种类和形式具体如下:1. 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失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补偿受损害者的损失。

2. 返还责任: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时,侵权人需要返还相应的财物或还原他人的权益。

3. 修复责任:在侵犯他人权益后,侵权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恢复。

4. 恢复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精神权益时,侵权人需要通过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来消除不良影响。

5. 中止责任:侵害他人权益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中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以防止继续产生损害。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民事责任才会产生。

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护他人的权益。

如果未能履行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侵害,那么民事责任会由侵权人承担。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保护机制为保护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有效实现,民法典设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

其中包括:1. 举证责任: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一、民事义务概述(一)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特征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下列特征:1、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

与道德义务、宗教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它具有强制性,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体现为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无论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对义务承担者而言,本质上都是一种负担或者约束,义务主体没有选择是否履行义务的自由,义务主体也不能单凭自己的意愿就随意变更、免除或抛弃义务。

2、民事义务具有界限性。

民事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义务的内容不是无限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对于超出范围的履行义务的要求,义务主体有权拒绝.(二)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是相对应的,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可分为财产义务与非财产义务,主义务与附随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等。

一般来说,民事义务可作如下分类: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权利人的要求,通过做出某种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

例如支付货款。

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从事某种行为,以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不作为义务又可分为两类:(1)、对一般权利的尊重,不实施妨碍或侵犯行为的义务。

绝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负有这种义务.例如,非所有权人未经所有权人的许可,不得占有、使用所有人的财产.(2)、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不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

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负有这种义务。

例如在安装电话线时,不得污损地毯。

在作为义务中,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在不作为义务中,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作为。

什么是民事义务,民事义务分为哪几类

什么是民事义务,民事义务分为哪几类

什么是民事义务,民事义务分为哪⼏类如果⾃⼰需要为权利⼈进⾏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权利⼈的标准的话,那么最后有可能⾃⼰就会承担⼀定的民事责任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权利⼈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约束。

2、义务的根本特性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权利⼈的需要义务⼈必须为⼀定⾏为或不为⼀定⾏为,否则,义务⼈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没有必为某种⾏为的义务。

⼆、民事义务分为哪⼏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根据义务发⽣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和⽽⾮由当事⼈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财物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约定义务,如合同债务⼈的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须为⼀定⾏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须不为⼀定⾏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不⼲涉所有⼈⾏使权利义务。

(3)专属义务与⾮专属义务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与⾮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不得将其移转给他⼈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可将其移转给他⼈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款的义务。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种民事救济⼿段,旨在使受害⼈,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民事义务也就是满⾜的权利⼈的要求⽽已,期间应当有⼀个约束性,如果⾃⼰没有达到相应的条件的话,⾃⼰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般不建议⼤家做这样的交易,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权利义务责任的综合运用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综合运用是必要的。例如,在侵权法律 关系中,被侵权人享有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同时侵权人也负有赔偿 被侵权人损失的义务。如果侵权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运用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有效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 的稳定。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综合运用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 依据。
公共利益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对某些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禁止。
02
民事义务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依法承担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义务。
分类
民事义务主要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 生的义务,约定义务则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民事义务的履行与违反后果
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权 利人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违反后果
如果民事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则可能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民事义务的变更与终止
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义务的内容或范 围可能会发生变化,如通过协商或法 院判决的方式对原义务进行修改或补 充。
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三:民事责任承担的案例
总结词
民事责任承担
案例分析
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 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详细描述
某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导致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
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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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例题: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 )。

A.可能性B.必然性C.偶然性D.可靠性答案:A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不能单纯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例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 )。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A.生命健康权B.肖像权C.债权D.姓名权答案:C解析: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题2: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A.物权B.知识产权C.人身权D.撤销权答案:D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根据( ),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答案:A解析: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

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

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4)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

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

《担保法》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例题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 2011年试题)A.留置权B.解除权C.催告权D.代理权答案:B解析: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

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例题2: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A.请求权B.绝对权C.形成权D.抗辩权答案:D解析: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

例题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03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A.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B.解除权属于形成权C.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支配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支配权E.撤销权属于抗辩权答案:ABCD解析: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例题4: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A.物权B.知识产权C.人身权D.撤销权答案:D解析: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

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例题5: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债权B.选择权C.撤销权D.追认权答案:A解析: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

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不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则无从谈起。

如抵押权和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则为从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1)原权原权指由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均属此类。

(2)救济权救济权指因原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恢复受侵害的权利,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

6.既得权和期待权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即具备现实性的权利,为既得权。

通常的权利属于既得权。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只具备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为期待权。

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权利,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均属期待权。

例题1: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 )。

A.救济权B.原权C.形成权D.财产权E.人身权答案:AB解析: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例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

A.物权B.债权C.亲权D.名誉权E.继承权答案:ABE解析: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例题3:依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

A.请求权与形成权B.主权利与从权利C.绝对权与相对权D.财产权与人身权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

公力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

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阻碍和干扰,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关系。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第二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

公力救济形式:除了民事性质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训诫、收缴财物或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方法。

在现代社会,法律趋于完备,国家组织也已规范化、制度化,对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基本手段。

2.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止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人无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大势态,影响社会秩序。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四要件)1)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

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在防卫问题。

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4)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四要件)1)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2)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3)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唯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4)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例题: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

A.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可以防卫B.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C.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D.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E.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BCDE解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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