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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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与工程保修

竣工验收与工程保修

竣工验收与工程保修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工程名称)的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竣工验收1.1 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名称)的施工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整改优化,确保项目质量。

1.2 甲方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和技术支持。

1.3 若甲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的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整改修复,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1.4 经甲方验收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双方代表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1.5 若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存在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后,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条工程保修2.1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为(填写保修期,例如12个月)。

2.2 在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修复,乙方应积极响应并承担修复责任。

2.3 若在保修期内,甲方发现工程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整改。

2.4 乙方保证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具备合格证明,并在保修期内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协议变更3.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2 如因不可抗力、政府法规、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对双方来说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市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它是指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对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进行投保,以工程质量管理为重点的责任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主要通过保险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工艺、工程材料、监理与检测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障金额,并向建设主体提供相应的投保方案,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

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 保险责任: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包括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工程设计、监理与检测等环节的质量风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投保方的需求,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金额。

2. 保险费率: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类型、施工地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越大,保险费率越高。

3. 投保要求:为了能够成功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主体需要提交相关的投保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合同、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4. 理赔流程:一旦工程项目发生质量风险,建设主体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建设主体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交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保险公司核实后给予理赔。

三、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优势1. 降低风险: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地降低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要求建设主体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

3. 保障权益:建设主体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减少质量风险带来的损失。

4. 规范市场秩序: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工程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承保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因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建筑物业主造成的损失。

本文在分析目前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指出阻碍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展的原因,病提出推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建议。

标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推广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概述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广泛开办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至今已有20余年历史,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保险保障机制。

法国是最早开展这项保险的国家之一;之后,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运作机制逐步被世界各国接受,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先引人运作机制,后立法推广。

而有的国家和地区从一开始实行的就是强制保险,如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及加拿大的部分省。

2004建设部准备起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了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等10个试点城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办法》至今尚没有正式颁布。

2005年8月,建设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为各地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一个基本制度框架。

《意见》指出: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是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是《意见》中力推的险种。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又称“潜在缺陷保险”,它主要承保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因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建筑物业主造成的损失。

凡经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工程施工承包人进行与施工资质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投保。

工程施工承包人为该保险被保证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权人为该保险权利人。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7-05 阅读次数:】【字号大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一旦发现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 (一)于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
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二)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三)向本公司提供或协助本公司获得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所有报告、证
明、方案、设计书、质量信息和其他帮助。 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 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对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机构和保险人提出的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对由此引起的质 量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本条所列的质量事故,
本公司负责赔偿约定的维修费用以及本公司书面认可的诉讼和咨询费用,但总
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 建筑物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整体或局部倾斜;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பைடு நூலகம்降;
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四)本合同第四条第六、七、八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投保人的资质有所不同(详见费率规章)。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 (一) 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 在竣工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 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

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

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

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第一节、工程交付为了保证业主的投资尽快产生效益,工程及时投入使用,我公司把工程交付这项工作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来实施,在按计划完成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完成现场撤场,及时恢复占用的业主场地,除留下必要的维修人员和材料外其余一律退场。

第二节、服务及保修1、《缺陷责任期对工程修复维护和质量回访小组》为我公司常设机构。

由工程管理部、工程经营部等部门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保修及定期回访。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期间随时征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的意见,以便及时改正不足。

2、工程交工后,由本项目总工程师为组长,项目主管工程师为常务副组长,成立《本工程缺陷维护小组》,负责缺陷期内对工程修复维护工作,受公司《缺陷责任期对工程维护和质量回访小组》的直接领导。

并明确附近的相关专业工程队伍和机械设备,一旦有维修任务负责落实。

3、交工验收后,维护小组要定期对所建工程进行全面、仔细的组织检查,遇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自然条件后及时组织检查,对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登记清除,分析缘由,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范围、缺陷数量、缺陷责任及原因等,并立即组织维修。

4、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护,要在部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必须采取可行的维护措施,确实需要中断运行时必须在业主的同意下才能进行。

5、各项缺陷的修复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的认可。

6、缺陷责任的维护分两种情况,若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结构内部受力变化或外部破坏的,本承包人自己处理方案并报业主批复后立即实施。

若属设计或是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

本承包人要及时上报业主和设计院,并按业主和设计院批复的施工方案组织维修。

7、缺陷责任期内本承包人维修组必修保证管段排水畅通,路面清洁、沟、渠、涵内没有淤积物和堵塞物。

三、回访保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按我公司《跟踪回访制度》规定,有工程质量保修回访领导小组,组织一次全面质量跟踪回访,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立即组织维修整改,达到用户满意为止。

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范文(4篇)

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范文(4篇)

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范文1.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提高项目的质量水平,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参与的所有工程项目。

3.内容(1)工程质量回访1)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要求,制定相关的回访计划,并向相关方进行通知。

2)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展情况、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效果评估等。

3)回访方式可以是现场回访、电话回访或者网络互动等。

4)回访结果要详细记录,并及时向相关方反馈。

5)针对回访结果,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跟踪和落实。

(2)工程保修1)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由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

2)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施工方进行维修。

3)保修期限为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4)施工方应及时响应保修申请,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修补或更换。

5)保修期满后,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需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

(3)工程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和责任。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工程验收和评估。

3)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和效果。

4)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培训,提高项目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和能力。

5)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记录工程质量相关信息。

4.责任(1)项目经理负责制定工程质量回访计划,并组织实施。

(2)施工方负责按照保修责任,及时响应保修申请,并进行修补或更换。

(3)质量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并进行整改。

(4)相关方负责积极配合回访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5.监督本制度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监督,并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情况的记录和汇报。

以上是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范文(2)1.回访制度:1.1 目的:回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工程质量情况,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随着各种工程建设逐渐增多,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在建筑工程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和保险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探讨了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和保险的相关问题,并提供了一些有关保险的建议。

一、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随着工程建设的完成,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问题一旦出现,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威胁。

因此,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权利人、房地产开发商和运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施工单位是施工过程中直接操作的主体。

在工程竣工后,如果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单位在发现工程质量瑕疵后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查、修缮或重建,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因建筑质量问题引发的其他损失,也需要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建筑权利人的质量责任建筑权利人是指建筑物的拥有者或使用者。

在工程竣工后,如果发现建筑质量缺陷,建筑权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筑权利人在发现建筑物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申报,要求相应的检查、修缮或重建。

如果建筑权利人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未及时报告,导致损失的发生,则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房地产开发商的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在负责建筑工程的同时,还要对房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建筑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在工程竣工后,如果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商需对房屋质量承担10年的质量保证期,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运营单位的质量责任如果建筑物建造后需要进入运营阶段,那么运营单位也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

在工程竣工后,如果发现建筑物质量问题,运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运营单位需要对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建筑物的可持续运营。

工程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工程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工程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本公司所有产品售出后,对用户都有进行售后服务的义务,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间应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为表达我方对本工程的决心与诚意,我方承诺如下:1、产品质量保证期严格按业主的要求,全力以赴,精心组织设计、加工、安装,确保该工程达到合格工程。

保证措施如下:1)我公司将对所承包的幕墙系统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它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2)严格按ISO9001质量体系建立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模式,并逐项实施对项目质量全面的控制和跟踪管理制度;2、保修期限保修期2年。

在保修期内,对因我公司原因产生有缺陷的部位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引起对业主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

3、质量安全保险我公司将负责我公司施工工程内容的所有质量安全,并对该系统工程的质量安全投保。

4、维修经营部门半年回访一次,收集顾客对工程的反馈信息,及时处理顾客的反馈意见并报质管部门;1)质管部门针对顾客反馈的信息,制定服务方案及实施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售后服务工作并负责售后服务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2)我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小时之内赶到工程现场;3)年对本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并维修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坏;4)地震及大的自然灾害后立即派人协助贵方进行安全检查;5)我司为贵司培训日常维护人员2名,并免费提供一份《使用及维护手册》;6)贵方在使用过程中因功能更改,需要对钢结构及面层材料进行更换,我司将积极的提供设计和相关服务。

5、保修、维修、回访内容及保证体系我公司建立有完善的维修服务网络:各地设有经营部办事处,各办事处定期走访客户,收集用户反馈信息,及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汇报,由质量管理部具体协调各部门完成维修任务。

本服务网络是我公司进行售后保修的组织保证措施。

(1)经营部职责定期组织对客户的走访调查,收集顾客对幕墙质量的反馈信息,并及时将顾客投诉意见转到质量管理部。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内容一、保险的主体和范围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保险公司等,保险的范围涵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购买工程质量保险,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和质量安全。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程设计质量问题、施工工艺不符合标准、使用劣质材料等造成的质量事故。

保险公司要对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程度和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核定费率。

赔付标准应当根据受损程度和财产价值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四、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合同,及时处理赔付事宜。

五、风险管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和控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合作,共同管理和应对工程质量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好统计和风险评估工作,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

六、维护消费者权益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应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起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消费者可以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保障施工人员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建质[2016]2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摘要:随着国家加大开发力度,一些有关建筑质量的事故也相继发生,由于工程建设问题涉及民生,我国建筑市场也有许多不良现象,会导致这一问题的加剧,所以有必要创建完整的工程建设责任保险制度来管控和抵制工程质量问题,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还是有所欠缺的,创建工程质量保险的相关法律,尽可能的建立完整的相关制度在我国还是一定的首要性和必要性,相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的质量责任与保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工程质量责任;交付后;工程质量保险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质量也有了新的追求,从之前的吃饱穿暖也逐步发展成了吃好、喝好、住好和行好,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和工程建设方面有了重大发展和突破,随着新的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的出现我国建筑工程数量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增加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出现了问题,北京西客站、九江防洪大堤、杭州钱塘湖大堤……,这些重大建筑事故的接二连三的发生,针对完工后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国家法律规定不管事买家还是使用人和承担人都有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的权利。

一、工程竣工后不同阶段的质量责任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工程完工后,项目交接建筑质量管理部门有具体的规范。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施质量保证制度其中包括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他工程,对于保证的期限规定需要保证在产品合理年限正常使用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规定,《建筑法》80条规定:"在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质量不过关引起建筑损失的,要求抵偿"也就是说,如果在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由于施工质量不过关而引起损失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就是说如果在房屋的合理期限范围内,由于施工问题不过关而引起损失,关于保证期中的期限规定需要确保在建筑合理寿命期限正常使用的有关范围由国务院制定的,《建筑法》80条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范围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责任者应该给予抵偿,这个责任者没限定在承包方,在建设施工全部完工了后需要负责任主要有两个期间;一是工程质量保证期,二是损害偿还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制度一、总则1. 本工程质量保险体系(以下简称“体系”)旨在通过保险机制,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提供质量保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2. 体系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体系的目标是通过风险管理和保险手段,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监督管理。

2. 该机构由行业专家、保险公司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确保其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保险范围1. 保险范围应涵盖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2. 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安装、材料使用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3. 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如建筑物倒塌等,也应纳入保险范围。

四、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投保的工程项目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3. 保险公司应协助处理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诉讼或仲裁。

五、保险费率与赔付1. 保险费率应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等级、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2. 赔付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但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 对于故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六、风险管理1. 各参与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2.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提高工程质量。

3. 对于发现的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七、监督与评价1. 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项目保险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保险管理办法

为保障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减少工程项目风险,保障项目各方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等。

二、保险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临时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包括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三、保险责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负责赔偿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负责赔偿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四、保险费率(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工种等因素确定。

(三)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确定。

(四)工程质量险:根据工程类型、施工难度等因素确定。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根据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期限(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第三者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工程质量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保险理赔(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竣工后服务承诺

竣工后服务承诺

第一章竣工后服务承诺为了确保用户对本工程产品的使用性要求,充分体现为用户服务的精神,维护和保障用户的利益,不断改进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及声誉,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努力做好工程交验后的质量回访和服务保修工作,对工程进行全程服务。

一、质量保修措施1、本公司公司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同时与业主签署《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并在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按法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在保修书中对合理使用工程给予提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⑶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除以上质量保修期规定外的其余项目,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本公司另行具体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超出保修期的项目,如甲方需要,我司也会积极配合,提供服务。

2、凡属本公司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移交前本公司保管不良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本公司保修责任范围(甲方分包工程及甲供设备除外)。

3、保修内容包括:施工合同(协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4、本公司在保修之日起指派所需专业人员在内的专职保修队,人数不少于5人(含一名组长),设保修专线,在甲方同意的地点和时间内值班执行保修工作,并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修补充协议。

5、工程保修期内,属于本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一律实行保修,确保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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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建筑物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国家立法对使用人的这种期望给予了有效的保护。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不管是房屋买受人,还是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都有投诉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权利。

而且,随着新的建筑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新的建筑材料的不断采用,同时带来新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建筑产品质量瑕疵也产生新的类型和新的矛盾。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

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

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

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

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

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

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

FIDIC文本也是如此。

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

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

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

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

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

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

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

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

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

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

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

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

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

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

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

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

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

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

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

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

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

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

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

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

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

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

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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