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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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8.10•【文号】建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20年8月10日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城乡规划实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知识点

城乡规划实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知识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我国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主要可以分为3个层次:1)文物保护单位指国家确定的,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中的历史遗迹、历代遗迹、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古墓、古桥等构筑物,包括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各种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建筑艺术和城市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

2)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叫历史地段,它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城市中的历史地段应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反映某时期某地区某民族的文化特色3)历史文化名城2.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有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编制原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方面统筹考虑。

采取综合措施,把保护与见着协调统一起来,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秩序、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更高层次的保护。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的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该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特点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中的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机器环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工程申报流程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工程申报流程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工程申报流程
1. 筹备阶段
确定申报单位(通常为文物管理部门)并选择或组织专业团队进行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工程的策划和前期调研。

2. 立项阶段
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如调研报告、设计方案、经费预算等)至文物管理部门验收,并经验收合格后立项。

3. 设计阶段
由专业设计单位或专业人员制定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设计方案的构思、施工方案、图纸及材料选取等。

4. 评审批准阶段
由文物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报请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5. 计划编制阶段
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制定详细的工程计划,包括工程进度、材料选取、施工阶段划分、验收标准等。

6. 施工阶段
依据计划有条不紊地实施施工工作,并不断按照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

7. 验收阶段
根据验收标准,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8. 完成阶段
工程完成后,立即进行清理、整理及保护工作。

9. 归档阶段
对工程的整个过程进行归档,保存施工、验收的相关材料和报告。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大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借鉴其他历史文化名城的先进建设和管理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化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要求部署,探索大连城市成长坐标,保护城市历史格局、传统空间结构和人文环境特色,延续大连中西合璧的特色城市肌理与建筑文脉;以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和创新力为核心,以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契机,加大文化遗产的挖掘与保护力度,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传承和保护体系,进一步提升大连城市文化底蕴,发掘传统文化潜力,培育地方文化特色,塑造大连城市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关标准规范,收集整理相关图文资料,建立健全法规、技术管理规定,编制完善相关规划体系,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格局和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进一步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充分体现以大连地域文化特征为基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更好地延续大连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力争在2020年通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考核验收。

(三)基本原则。

1.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管理提升、传承发展。

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相协调、依法管理与科学保护相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促进。

二、组织保障为加强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大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统筹部署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操作规范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操作规范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操作规范历史建筑承载着一座城市的记忆,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历史建筑,规范其原址保护审批操作流程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介绍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的操作规范。

一、审批依据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3、当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4、相关的城乡规划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审批部门一般来说,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批工作由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在某些地区,可能还需要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批。

三、申请条件申请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历史建筑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或科学价值,且其价值在原址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保护。

2、申请人应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资格,如历史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相关管理单位等。

3、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原址保护方案,包括保护措施、修缮计划、使用功能规划等内容。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提出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审批申请时,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历史建筑原址保护申请表,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历史建筑的相关情况、申请原址保护的理由等。

2、历史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文件。

3、历史建筑的现状勘察报告,包括建筑的结构、风貌、保存状况等方面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4、原址保护方案,方案应包括保护目标、保护原则、具体的保护措施、修缮计划、使用功能规划等内容,并应附有相关的图纸和说明。

5、相关专家的论证意见或评估报告,如有需要。

6、其他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周边环境的情况说明、相关利益人的意见等。

五、审批流程1、申请受理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如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审批流程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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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泰政办发[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泰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是文化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提高城市的知名度,促进城市历史遗存和文化保护,推动城市旅游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

对照《条例》,结合我省南通、无锡等城市申报成功的经验,现提出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

一、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行性分析去年8月,我市成功举办了城市总体规划高层专家咨询会,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王景慧现场察看我市历史文化遗存后表示,泰州具备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和基础。

一是历史文化底蕴丰厚。

泰州素有“汉唐古郡、淮海名区”之称,自古人文荟萃,名贤辈出,儒风之盛,夙冠淮南。

南宋宝庆二年(公元1226年),知州陈垓在胡瑗讲学旧址创建了江苏省最古老的书院之一--安定书院;明代王艮开创的“泰州学派”,是中国哲学史、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清初,孔尚任在泰州陈庵写下了不朽名作《桃花扇》,泰州籍评话宗师柳敬亭和京剧大师梅兰芳,对中国戏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古老的历史,给城市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

历史文化名镇申报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建议

历史文化名镇申报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建议

历史文化名镇申报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建议摘要:我国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需要多样化的理论研究和支撑。

文章从公众参与这一研究视角出发,并将研究重点放在历史文化名镇申报这一环节,整理和评价已有相关制度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制度层面提出更为合理和具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镇;申报阶段;公众参与程序一、研究背景2010年底,第五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单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数量达到181个,分布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

同年,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提案》,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第四条如是说:“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各地应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吸引广大民众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充分听取当地民众的意见,尊重当地民众的文化权益,使之积极支持并参与相关保护工作,改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闭门决策、脱离民众的局面。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应该是一个连续和持续的过程,应该从始至终贯彻公众参与。

在历史文化名镇申报阶段就引入公众参与程序,不仅能够发动公众力量,发挥民智民力尽可能提高申报的成功率,而且有利于推进往后的保护工作。

二、现有制度相关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前两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主要采用《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在申报程序中规定“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析44页PPT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析44页PPT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审批办法解析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福建省莆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福建省莆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福建省莆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9.30•【文号】国函〔2023〕107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福建省莆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23〕1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申报莆田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莆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莆田市历史悠久、文化厚重,历史文化遗存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好,地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

编制实施好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

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制定“先考古、后出让”配套政策,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充分发挥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

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三、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莆田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最新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最新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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