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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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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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1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2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第八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并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租赁校舍要符合国家有关校舍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