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

合集下载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深人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深人发〔2001〕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精神,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他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为此,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六)其他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四)其他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深科信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七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最新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

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市科技研发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的相关职责。

(四)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规范如下:一、明确预算编制格式和支出范围市科技研发资金中事前资助的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应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并在资金使用合同中列明。

项目预算格式见附件1。

项目预算应同时编制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本市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市外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可作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该机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由市科技部门直接负责。
(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模一般不予调整。需在已批准预算规模内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的,应报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真实、认真、负责、及时地编制和报送资金使用报表,报告资金项目绩效,并于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办理验收。
第十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对于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项目立项应按照科技部门发布指南、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科技部门受理并组织评审考察及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两部门联合审定立项的程序审批。
对于投融资资助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投融资计划,报市科技部门审定后,与金融机构在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框架下自主商定融资方式和融资金额,并根据实际融资情况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审定后立项。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2.11.19•【字号】深财企[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9日深财企[2002]15号)为了加强我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对产业技术发展的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推动技术进步以及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势传统产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从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一)对优势传统产业、其它产业中拥有知名品牌和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有偿使用资金;(二)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三)对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先进技术项目提供资助。

第四条凡在深圳市注册且主要经营活动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技术研究开发单位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二)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技术水平;(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和节能降耗;(四)项目实施所需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场地等条件已落实,"三废"治理切实可行并符合环保要求;(五)建设周期短、效益好。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四)软科学研究项目;(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部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按照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专员责任制。

第六条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评估,逐步完善网络评审评估。

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一)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发布项目申请指南;(二)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三)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审计;(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答辩或者现场考察;(五)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六)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七)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并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八)对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拨款材料,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深科信[2007]7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7.04.05【实施日期】200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科信〔2007〕76号)各有关单位:现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七年四月五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深科信[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科信〔2008〕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深港创新圈合作项目,我局制定了《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原则第一条资助对象为在深注册的以下单位:(一)香港本地大学、科研机构等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二)与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产业界有合作的深圳企事业单位;(三)参与深港创新圈建设,在整合深港两地创新资源、推进两地科技、经济、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机构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条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项目与模式第三条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主要资助以下两类:(一)应用研发专题:资助由香港本地大学、科研机构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的项目或深港两地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项目。

申请应用研发专题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项目由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单位能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或获得企业的资助。

2.项目由深港两地企业、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作方中必须包含深港两地的企业、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2)合作各方已就某方面问题研究达成合作意向,并签有合作协议;(3)企业的主要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在深圳或香港进行;(4)深港两地合作企业为非关联关系双方;(5)申请单位能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或获得企业的资助。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深科信[2004]19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4.10.15【实施日期】2004.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8日)废止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10月15日深科信[2004]194号)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0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深财企[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深财企〔2008〕2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八年四月二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一、借款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借款原则(一)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只支持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对于上年度获得研发投入资助,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重点推荐。

(二)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向企业放贷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企业按期归还本金的,无须支付任何利息和手续费用。

(三)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无息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已获得过科技研发资金借款的企业,归还借款后可再次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借款。

同一家企业终身只能获得科技无息借款3次。

(五)未获得过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占年度科技研发资金借款企业总数的30%以上。

(六)年度获信用贷款(信用额度占40%以上,有房产抵押的按照打折比例确定信用额度)的企业产数不少于实际发放贷款企业产数的40%。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一般项目)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一般项目)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一般项目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对企业开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支持领域(详见附件:申报领域)。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项目不超过100个。

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申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2、国家、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3、2010年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4、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0年度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

(二)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产品或服务符合申报领域(见附件)范围,申请单位必须拥有该申报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九)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国家、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2010年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认定证书或相关资质证明;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010年度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十)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查询单复印件(验原件)(十一)本年度已有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十二)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验原件);(十三)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选择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其它证明材料;(十四)项目经费来源承诺函(即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承诺函);申请人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说明申请项目的辅助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复印件(验原件)。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求讲解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求讲解
Page 16
二、预算编制
?使用科技研发资金的费用标准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标准
国内举办: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 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行〔 2012 〕1号)。
出国出境:《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 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 2001 〕73 号)
(市财政、科技部门正在制定我市科 技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的标准,在此 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标准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关 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 的通知》 一类会议最高 600元/人天,二类会议 最高500 元/人天,三类会议最高 400 元 /人天,综合定额(即包干数)。 会议应在办公地点或定点酒店召开 ,工 作人员不超过会议正式代表 20% ,按 90% 核定标准。会期一般不超过 2天。
专家咨询费标准
参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 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11 〕673 号)
具有或相当高级职称:会议评审第 1、 2天500-800 元/天,通讯评审每项目或 每课题每人 60-100 元。 其它人员:会议评审第 1、2天300-500 元/天,通讯评审每项目或每课题每人 40-80 元。
Page 6
二、预算编制
?新的资金管理办法的改革措施 ?改革人员相关费用科目 取消“人员费”科目,有工资收入的固定人员不得在项 目经费中开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支出。 增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科目。 设立“间接费用”类别,增设“绩效支出”科目,用于 对直接参与项目人员的绩效奖励。 ?取消外协费用科目 在申报时和合同中都必须注明合作单位和任务分工,合 作单位应单独编制自身预算。未注明合作单位的不得 “转拨”项目经费,应按委托研发合同进行财务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
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财企[2008]2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
通知
(深财企〔2008〕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八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