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对话式审判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9号各省、白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2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当前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的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艰巨。

2.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求行政审判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

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不仅反映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也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司法救济期待的不断增强。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对人民法院依法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时的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一、前言行政审判是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

但是,与其它司法领域相比,行政审判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优化行政审判机制,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和法律效力,已成为当前法律界、政治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两方面进行分析。

二、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1.行政司法实践存在的案由较单一行政司法案件的主要涉及范畴是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纠正。

这种情况下,若是一件事情的复杂性质变得越来越明显,那么当案子复杂起来,解决方案会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了行政审判繁琐、复杂,审判效率度受到极大影响。

出现了很多案件,因为无法分辨真假,却不能关闭,这样的现象导致了身体消耗和巨额成本。

2.行政主体权力过猛当今社会,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处于保持不变的状态。

因此,在行政司法案件中,政治权力常常占据着较高的地位,这会造成一些行政司法案件判决的不公。

同时,行政主体遇到别的团体或公民提出过多的行政诉讼诉求,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确实的不必要的损失。

3.审判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的一些行政司法案件中,审判权力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依然突出。

当一个审判机构在没做出判决前,面对行政主体采取的某些特殊手段,便难以坚持自己的审判立场,从而导致了一些判决迅速作出,在没有看到具体的证据,听取专业意见,或者是只是部分地听取法官审理案子的关键情况。

而这样的判决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这样会导致行政司法案件的合法合理性得不到得到保障,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在司法的真正发挥及社会的稳定问题上产生了很大问题。

三、行政审判对策1.加强诉求适格审查诉讼对象适格问题是指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诉讼权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未满足适格条件,则不能立案审理。

2.实行行政法官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内部任职的法官,一方面执行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参与立法和行政监督工作。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审判制度也应该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进一步进行现代化,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

一、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司法公正得以更好地体现。

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告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同时,要加强审判的录音、录像和电子化技术应用,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要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保障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协调好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同时,要加强审判官的专业素养,提高审判水平,确保法律的公正正确地执法。

三、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要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审判中,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确保案件能够公正、速度地审理。

要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厘清审判程序和责任,提高审判公信力和权威。

四、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体现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要对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证、履职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监督。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

五、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审判制度和经验,不断提高我国行政审判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提高我国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声音。

六、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要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评估行政审判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和可信度。

总之,加强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要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使得行政审判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行政审判现状与对策

行政审判现状与对策

行政审判现状与对策行政审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行政审判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行政审判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行政审判的现状和对策。

一、行政审判现状1. 司法资源紧张由于行政审判案件数量巨大,司法资源紧张,很多行政审判案件无法及时审理。

同时,由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需要有特殊的法官和工作人员来处理,这导致行政审判的人力资源紧张。

2. 审判标准不统一行政审判的标准比较模糊,根据不同的审理法院和审理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标准,这会导致行政审判结果的不稳定性和不公正性。

3. 行政当事人的地位弱化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行政当事人的地位相对较弱,他们往往需要在司法程序中扮演一个被动的角色。

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判决的出现。

4. 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司法错误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这可能会导致审判质量的下降和不公正判决的出现。

二、行政审判对策1. 加强司法资源调配加强司法资源调配,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保障行政审判案件的及时审理。

同时,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者的素质和技能,切实保障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统一审判标准加强对行政审判标准的统一,建立行政审判标准体系,规范行政审判案件的审理过程,保证行政审判结果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3. 保障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当事人的保障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执行司法程序中的“人人平等”原则,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判案件的“复审”机制,实现对行政审判结果的及时监督和纠正,有效保障行政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审判现状评价行政审判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保证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还应该在审理过程中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

今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审理人员的配备、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审理质量的提升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政策,可以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探讨

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探讨

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探讨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探讨近几年来,在全国法院系统一片改革声中,有识之士提出不少改革法院传统审判方式的设想和建议。

经过实践,不少人已对辩论式审判方式持认同态度,辩论式审判方式我本人认为在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中有其合理的价值,在行政案件审判中适用将有不利的一面,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具备先天的平等性。

被告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原告是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及涉及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完全由被告掌握,因此适用辩论式审判方式将对案件的审查及处理不利,不能只注重形式上的公平,我认为采用纠问的庭审方式,适合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实际。

采用纠问式审理的必要性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我国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该条明确了行政审判不但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该法第五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而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一些原告没有涉及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就需要法官依职权主动纠问。

其次,行政审判的对象属于公共权力的运用,在原、被告之间建立的行政关系,可能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不能只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满足,还应要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客观上的合法与公正。

其三,如果在行政审判中,推行辩论方式的审判方式,采取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决定案件的判决如果,也有失公平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有些问题尚无定论。

从目前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来看,更不能脱离我国目前的公民法律素质偏低实际,不能强求行政相对人通过自己的认识水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准确、贴切的指控和质疑,对行政机关已举的证据,提出有效、有力的事实证据或法律依据予以反驳,这就有必要由法官依照职权要求被告出示有关证据。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构建浅析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构建浅析

中体现在行 政程序和行政 方式 的变化上 :现代行 政程序 中出 现 了听证 、 公示等 一 系列 更为透 明的程序 ; 行政 方式上 , 出 则
是法定的 , 但履行职 责的 方式却是 多样化的 , 基于服务 的需要 和行政 目的 的实现 ,行 政主体 可以采取 各种 不同 的行政 方式
院所追 求的公平 与效率主题。 4 调解有利于达到 良好 的社会效果 , 、 保证社会稳定 。 保证 审判 的效 果 , 维护社会 稳定 , 既是社会 各界对 法院的要 求 , 也 是法院保护 自身 的需 要,调解 能够达到 当事人无反悔 、无申
的繁 简分流 , 有利于 法院资源的合理 分配 调解 可 以在原告 的
诉讼请 求之外一并解决更 多的争议 , 而不必另案处理 , 符合 法
有严格 的法律依据 ; 二 , 第 在职权范 围 内, 在与法 律及 法律 精 神没 有抵 触的前提下 , 行政主体也可 以实施行政行 为裁量性 , 也是 行政 的特征 之一。 现代行政法下 , 行政主体的 自由裁量权 主要体现在三个 方面 : 第一 , 行政方式的灵活选择。行政职 责
诉、 无上访 的结果 , 是法院的理想境界 , 也是社会稳定 的需要。 三、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 制度 的可行性
履行行政职责。 第二 , 补缺法律。 相对于现实生活 , 总有一 法律
定的滞 后性 , 在某些行 政领域 , 当出现“ 法律真空 ” , 政主 时 行
1 从调 解制 度的 目的和性质 看 , 、 在行政 诉讼 中适用调 解
调 解是我 国解决诉讼纠纷 的一项重 要法律制度 ,在诉 讼 中发挥着重 要作 用。行政诉讼作 为解决 行政争议 的一种诉 讼 活动 , 刑事诉讼 、 与 民事诉讼一样 , 当然 可 以适 用解决纠 纷的 普遍形式——调 解。诉讼是处理特定 社会纠纷的一种机 制, 其 目的是将争 议进 行平 息, 由法院作为 中立 的裁 判者进行裁 判 , 去化饵争议 , 平息矛盾 。在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 过程 中, 通 过双 方当事人的举 证、质 证和 人民法院的认证 以及双 方当事

论司法现代化与中国诉讼模式的选择

论司法现代化与中国诉讼模式的选择

论司法现代化与中国诉讼模式的选择一、司法现代化的含义及发展方向司法现代化是一种不可抵挡的历史性发展趋势,是社会全面转型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向规范体系的法治型价值的转变,即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从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更替是相当复杂的,人治与法治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的基本尺度。

司法现代化对法制现代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现代化涉及到观念、制度、操作主体和操作程式等系统的整合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既有现代化的制度安排的一面,又有现代化司法行为方式、?司法推理方式、司法价值观念的一面。

司法现代化就是体现当代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实现法律设定之权利、自由、平等价值目标所依据的精神、原则,并用以保证法律被独立、平等、公正地适用的全部过程。

因此,司法现代化既是司法制度的全面革新的过程,又是司法精神的全面改观、适应和推动现代化法治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

也就是说,司法现代化应该是:(1)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转变的历史过程;(2)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从理想目标向现实目标逐渐转化的过程;(3)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

二、司法现代化的内容(一)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主体包括司法机构本身,也包括司法机构的司法人员。

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的核心,没有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就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没有现代化的司法职业阶层,法律的正义是难以完成的。

司法主体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司法组织在整个国家机构的组织中,具有一定独立性,即司法机关不得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职能相重合,司法不得受至于行政,不能隶属于行政,否则就不具有现代化;(2)在司法组织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业务指导和审级监督关系,而不是行政的隶属关系。

这是从司法机关的方面来说的司法主体的现代化。

(二)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司法体制现代化就是司法体制按照现代化的要求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系统,能够适应满足现代化的需要,能够对现代化所产生的社会纠纷和冲突作出及时、有效、权威的处理,从而保证人们权利的实现,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法院行政审判经验交流-范例

法院行政审判经验交流-范例

法院行政审判履历交换比年来,__法院行政审判庭从寻求公平与服从的角度动身,充实发挥行政审判的本能机能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审判事情,积极探究行政审判方法革新,审结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在依法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视和维护行政构造依法行政方面积聚了一些履历。

一、严酷审判步伐,公然高效审理1、实验庭前预备步伐,对诉讼当事人实时举行得当的行政诉讼引导,促举行政争议办理。

行政审判庭前预备步伐重要是两项事情:一是诉讼引导,二是互换证据.它对付化解抵牾、平息纠纷具有非常紧张的作用。

通过庭前互换证据。

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一事人明白诉讼争议核心,精确熟悉和明白对方的诉讼哀求和目标,有针对性地举行诉讼运动。

通过庭前两边当事人打仗,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明白和体谅,乃至无需开庭就可以或许直接办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执法程度遍及不高的现实,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历程中,从公平的态度动身,本着有利于办理行政争议的目标,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举行得当的诉讼引导。

诉讼引导的方法重要通过发言方法,也可以以书面方法;诉讼引导的内容包罗释明有关执法条款的寄义,见告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白争议究竟等等。

诉讼引导内容必需公然见告各方诉讼当事人,不得举行奥秘引导。

2、美满庭审步伐,增长庭审的公然度和透明度。

(行政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差别环境和影响巨细,确定繁简相宜的庭审步伐。

如审理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接纳较为简便的庭审步伐,庭审突出对当事人争议核心举行检察。

)公然审判是保障司法公平的有用本领。

无论简繁步伐,行政审判庭审历程都应依法公然。

尤其要夸大证人出庭作证、彼此质证。

对付可以或许当庭宣判的尽大概当庭宣判,让当事人赢的清清晰楚,输的显着确白。

别的,要精确大秘书网处理惩罚行政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错题目。

行政案件审理历程中,时常碰到与民事、刑事案件交错在一起的情况。

假如碰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彼此交错的环境,通常应当先行政后民事;假如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的处理惩罚为条件的,应当先中断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候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规复审理。

论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及其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

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完善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在审理程序方面做出了调整。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审理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还规定了公开审理、合议庭审判等方式,增强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在判决结果公布方面有所改进。

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增加了判决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再次,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在判决理由阐述方面有所突破。

行政诉讼判决应当明确判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应当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明确回应。

这一规定强调了判决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判决的依据和逻辑。

然而,尽管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在近年来有了一定的改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未及时公布,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到判决结果,影响了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次,一些行政诉讼判决理由的阐述还不够透明和详细,难以让当事人充分理解判决的依据和逻辑。

此外,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过程仍然存在一些程序性问题,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开宣布和送达工作,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到判决结果。

其次,加强对行政诉讼判决理由的阐述,提高判决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最后,加强对行政诉讼判决程序的监督和纠错机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总之,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完善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行政诉讼判决的公开宣布、判决理由的阐述和判决程序的监督,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真正实现行政诉讼制度的目标。

解读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

解读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

解读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是一种比较新颖的行政诉讼模式,它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代表以及具有专业特长的第三方专家和学者等参加的庭前磋商和庭审过程,以达成诉讼纠纷的协议或者进行调解、适当化处理等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方式。

圆桌式审理模式是追求诉讼趣味的重要体现,其意义不止在于解决了实际的纠纷,同时也提高了当事人对于诉讼过程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增进了法治意识,进一步扩大了诉讼对象和人数。

其实现的缘由包括:首先,为了解决案件纷争,采用行政诉讼方式的目的必然是寻求一种公正、合理、便捷的诉讼解决方式;其次,圆桌式审理模式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过程,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协调了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节省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再次,圆桌式审理模式改变了传统的司法模式,注重参与和协商,具有更强的人民法院特色保障了行政诉讼真正的法治化进程。

</p>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会前讨论环节,会议由诉讼委员会的主席主持。

会前,当事人、代理人、法院和相关专家将审理材料通过书面形式提交诉讼委员会。

此外,诉讼委员会还应精心筛选诉讼委员会的专家,以不同的学术角度对材料进行分析和评估,提供法院和当事人有关行政范畴、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建议。

2、会议中,法院根据涉案情况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行政机关代表等进行了说明,并征询各方的意见。

此外,法院应当与专家代表就涉案问题进行解答,明确各方意见和专家评估,以便于更好的理解行政纠纷的本质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

3、调解与协商。

会议结束后,诉讼委员会根据各方在会前提交的材料和会中的意见,进行审议和建议,对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调解。

如果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法院可以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为双方按照协议义务履行提供必要的停顿或解决措施。

</p>4、审议与公开裁判。

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及其方式

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及其方式

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及其方式公开审判是指将纠纷或案件公开在法庭进行审理的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公开审判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既包括实地审判,也包括因特网等现代技术的应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及其方式。

一、公开审判的意义1.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开审判可以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观察审判活动,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法官们遵循公正、公平、公正原则,避免产生不当决定。

2.增强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开审判可以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公开审判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强参与诉讼的信心和意愿。

3.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公开审判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开审判可以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加深司法机关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和沟通,增强司法的可预见性和信仰度。

二、公开审判的方式1.实地审判实地审判是指在法院实体进行的审判。

在公开审判中,当事人、律师、记者和社会公众可以进入现场作为旁听者,观察和记录审判过程。

在实地审判中,人们可以亲身体验到审判的现场气氛,了解法官的表情、声音和态度,更好地理解审判结果。

2.电视直播电视直播是指将公开审判过程通过电视传播给观众。

在电视直播中,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视观看实时直播或重播。

电视直播可以打破时空的限制,让不在法院现场的人们也能够了解审判的情况,增强公开审判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3.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是指将公开审判过程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参与者。

在网络直播中,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观看实时直播或重播。

网络直播可以将公开审判的范围扩大到全球,让更多人能够参与其中,促进司法透明度和公正公平性。

三、公开审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法律限制公开审判的实施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应当进行不公开审判,如侵犯国家安全、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关于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供你参考。

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

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

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法律性。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3、通用性。

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

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对话性。

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5、地域性。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一、引言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评审和司法监督的一种审判活动。

为了规范行政审判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执行行政审判操作规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正行政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保证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行政审判要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决,并杜绝权力干预。

2. 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应当公正、公开进行,听证规则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确定。

3. 适用法律行政审判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将法律作为最终的依据和决策标准。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4. 赔偿责任对于因错误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审判应当对损失进行公正评估,并给予合理赔偿。

三、行政审判的程序1. 受理行政审判开始于受理,当事人应当向行政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开展审理程序。

2. 立案行政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确认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立案通知书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程序和权利义务。

3. 调解行政审判程序中,行政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告知当事人。

4. 举证行政审判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责任主动提供证据。

行政法院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确定证据的采信和排除。

5. 开庭审理行政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开庭审理,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审理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进行庭审记录。

6. 判决宣告行政审判结束后,行政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宣告判决结果。

判决书应当明确说明判决理由和生效时间。

7. 申诉审理当事人对于行政审判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上诉。

上诉机关对申诉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并开展相应的审理程序。

法律分析——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法律分析——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人类对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的孜孜追求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这种追求会亘古不变。

相对确定的社会生活不仅符合人类直觉性的安全偏好,而且有利于我们对社会生活作出主动计划和安排,增进社会生活的品质。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的基本尺度,其确定性从一开始就是先哲们不倦讨论的话题。

在今天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确定性业已成为一个高频词汇,反映了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对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普遍期待和要求。

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从此,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渐从立法论时代转入解释论时代,法制建设的重点从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转变为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和适用。

相应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日益成为法律确定性问题讨论的焦点。

总体来说,人们都希望实现同案同判,即同一法律文本得到同样的解释,同类案件得到类似的判决。

然而,理想与现实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

事实上,一旦我们真的贴近司法审判实践时,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司法判决并不如我们普遍预期和想象的那么确定。

相反,我们经常看到,针对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判决文书作出大相径庭的解释。

相应地,同案并没有得到同判。

这种差异既可能发生在处于不同管辖地域的法院之间,又可能出现在同一地域不同管辖级别的法院之间,也可能出现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庭室之间,还可能出现在同一审判庭的不同合议庭之间,甚至可能出现在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作出的判决中。

这些现象已经初步走进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视野。

随着中国司法审判日益走向民主化和公开化,这些司法的不确定性将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高的程度上显现出来,并成为法学理论观察和法律实践活动的新课题。

在今天的法学理论中,大量法学家侧重从一个理想的视角强调法律应当具备的确定性品质,并往往随之将法律的确定性视为司法判决的正常状态,而将前述诸种不确定视为司法判决的“异常状态”,并理所当然地向司法活动中的判决分歧开炮,简单地认为司法审判人员应当消除相应判决分歧。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实用课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实用课件
《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央事权,根据 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及药品专利纠纷早 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工作。2022年,我局共审结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件和药品专利纠纷早 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70件。
出现上述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可以参照适 用本办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一 二 三
3
3
——学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背景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4
4
学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已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口头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口头审理。已完成的线上口头审理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学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办法》的全文学习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安排线上口头审理庭。案件合议组成员及席位名称等应当在视频画面合理 区域。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线上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 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审理时发现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以在线上口头审理后在线下 安排核对、查验。

2019年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2019年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院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审判管理跟不上,由此必然产生一些审判不公、效率不高、执法不严等损害法院形象的现象。

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法官素质是一方面,但最根本的还是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

现笔者就关于审判管理改革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人民法院进行改革以来,对审判方式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已初见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庭审方式改革。

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审判人员包揽取证、举证转变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与当事人调查取证、举证分工明确;从审判人员讯(纠)问式转变为当事人陈述式;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质证转变为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并强调当庭质证;从不注重认证转变为重视认证,并强调当庭认证;从证据由未经质证可被采用转变为必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才能被采用于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审判人员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为当事人问话转变为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当事人互相提问、质证(即诉讼主体地位转变);从事实在庭前查清转变为在庭审上查清;从开庭形同虚设转变为在庭审上实际发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庭审功能;从庭前调解转变为着重在庭审上调解;从不重视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案转变为强调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案,等等。

第二,审判权下放。

传统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审判权和监督权是由庭长和院长行使,庭长和院长认为案件审判有问题都有权以行政批示的方式要求合议庭复议。

具体做法是,案件承办人将裁判文书交给庭长审查修改,再由庭长移交给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核修改并签发。

导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依赖心理,业务素质难以提高。

既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为此,法院进行了改革,将案件的审查、修改、签发权下放给审判长,不再由院长、庭长行使。

一体化与集中化:口头审理方式的现状与未来

一体化与集中化:口头审理方式的现状与未来

作者: 段文波[1]
作者机构: [1]西南政法大学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32-145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6期
主题词: 口头审理主义;口头辩论;审理集中化;集中审理
摘要:民事诉讼审理方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口头审理的历史变迁。

从立法史上以言,我国民事审理方式承袭西制,系以口头主义为主,辅以书面主义的混合方式。

引发当下民事诉讼迟延与庭审形骸化等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内因作用,也有外缘影响,究其根源在于口头审理方式自身的基因缺陷。

观诸二十年民事审理方式改革,诸多举措收效甚微,肇致民事诉讼制度的纠纷解决机能日渐萎缩。

任何抛开现行审理方式框架的改革只能接受失败的宿命。

选择自我调适,与时俱进乃是当下口头审理方式必须做出的历史抉择。

从制度渊源、审理构造与审判逻辑等方面来看,改革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一体化的基础上借鉴德日口头审理的集中化模式。

关于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若干问题

关于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若干问题

关于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若干问题马健【期刊名称】《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年(卷),期】1997(0)1【摘要】一、直接开庭,限制法官庭前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庭前准备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无可辩驳。

但是,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审理前准备工作存在什么弊端呢?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突出"纠问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注重职权干预下的必然产物。

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就主张方方面面、不厌其烦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并进行实质性市查。

通过审阅各种诉讼文书、证明材料,调查证人证言,使合议庭熟悉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诉要求和理由,做到开庭审理前就明确诉讼争议的全部内容;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新的证据,或由法官依职权向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有时还会根据结案方式的需要,千方百计地动员原告在庭前准备时"撤诉"。

这种实质性审查弊端颇多。

【总页数】3页(P17-19)【关键词】合议庭;询问当事人;行政案件;证人证言;实质性审查;庭前准备阶段;庭审方式;主审法官;开庭审理;行政机关【作者】马健【作者单位】昌邑市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4【相关文献】1.新庭审方式若干问题初探 [J], 钟扬;徐新跃2.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J], 程凡卿3.困境与解锁:刑事庭审实质化中人证调查方式构思——以S省C省会市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为视角 [J], 成小爱4.论刑事庭审法律监督与庭审方式改革的冲突 [J], 倪德锋;孟昊5.录音录像:庭审记录方式的变革趋势——浙江法院庭审记录改革的探索与思考[J], 陆永棣;徐乐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透过行政审判审视行政执法

透过行政审判审视行政执法

透过行政审判审视行政执法行政审判是监督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一种手段,其主要功能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行政法律秩序。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审判经常被当作一种法律保护机制,能够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成为行政执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透过行政审判审视行政执法的问题与挑战。

一、行政审判的定位我国的行政审判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开展的一项审判工作,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在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法院需要评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执法机关需要遵守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因此,行政审判的定位是审查和纠正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行政审判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审判属于诉讼仲裁行为,没有与行政管理法规的地位相对应,审判法人的法律与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程序文件缺乏明确的确定性关系,致使行政审判的执行存在较大的空间。

2、行政审判定位不明,行政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行政审判的法律规定尚未完善,行政法规和机关规章不够完备,审判人员对行政条款的违法性认识不一,审判解释的适用也较为混乱。

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行政审判的难度加大,同时也能够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平。

3、行政审判面临的人才瓶颈问题在我国目前的人才体系下,行政审判人才的供应严重不足,造成了法院的人才短缺问题。

同时,行政审判工作对人员要求极高,要求执法官员必须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条件往往并不能满足。

4、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践不匹配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相对比较丰富,而对于行政审判的实践经验积累相对较少。

这使得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践之间缺少互动与对话。

同时,行政审判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也相对疏离,难以有效解决当地行政执法问题。

三、完善行政审判体系的探讨1、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判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文本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与规范,明确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和互动形式,同时建立完善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践的相关指南,规定行政审判的法律地位,清晰审判人员权力与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审判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对话式”审判内容摘要:在全球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大行政审判模式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现行的职权主义行政审判模式为主导,形式上引入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日益显示出其与生俱来的弊病而不宜继续沿用。

未来行政审判模式不应是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而应吸取两者的优势之处,并结合我国行政审判现状,对行政诉讼有关制度进行重构,“对话式”审判模式应运而生。

关键字:行政审判对话式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一、两大法系行政审判模式的选择在英美法系,法官在诉讼中充当消极裁判的角色,自己不牵涉进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相互辩论、讯问之后做出中立的裁判。

行政审判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运用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的审理程序。

由于英美法系的审判模式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因此,其行政审判模式也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在具体的审判程序中适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规则。

此种审判模式下,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当事人和律师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水平及辩证技巧关系甚大,同样的案件,胜败的结果可能截然相反,这就有可能使形式上的公正掩盖实体上的不公正,这也是英美法系更注重追求程序正义价值的必然结果。

大陆法系在诉讼中采用职权主义模式,比较注重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

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与德国,行政诉讼案件由独立建制的行政法院来审判,其解决行政纠纷更为高效、简易,且相对“神秘”。

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把握诉讼的大局。

法官负责查明事实,调查证据,不论对原告或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证据都要调查,不受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

在德国,其行政诉讼实行审问式,法院的责任是调查事实,不受当事人双方提出的抗辩和证据的约束。

在审问式诉讼程序中,法官不是一个消极的仲裁人,而是一个主动的组织者,他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结束和改正抗辩,提出法院认为作出一个正确判决所必需的证据和证人。

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或者职权主义,优势与弊病均显而易见:当事人主义更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权利,但在案件审判效率及实质正义的保障上表现不足。

职权主义则与之相反。

因此,世界各国对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划分已不再固守传统的绝对立场,认为应对职权主义模式的当事人大力放权,对当事人主义模式则要加强国家司法干预。

两大行政审判模式绝对分野已经不再,而出现了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新态势。

二、当前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特点及弊端(一)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的特点我国在法律文化传统上与大陆法系比较类似,我国的传统诉讼模式也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极为接近。

职权主义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有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在审判模式改革以前,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模式的共同特征。

历史上的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将侦查、起诉、裁判等诸项相互矛盾的诉讼职能集于法官一身,法庭审判采取“坐堂问案”的形式,诉讼参与人处于客体地位,其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纠问式诉讼程序在中国推行了数千年,直至清末才被从法律上加以废除,但其影响依然存在。

近年来,随着世界两大法系审判模式的相互交融,对人权保护的逐步重视,我国在行政审判改革中,倡导当事人主义的呼声与做法较为普遍, 一些庭审程序性审查、当事人自行举证、质证、法官完全听审等带有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做法被引入到行政审判的具体操作中,但职权主义仍在行政审判中占有主导地位。

虽然我国并未设立与一般平行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专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但在各级法院均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庭。

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法官庭前阅卷、法官庭前实质性审查并形成初步结论以及庭审中积极审问等典型职权主义的现象存在普遍。

因此,我国当前行政审判模式概括为职权主义为主导,形式上引入当事人主义的一种混合模式较为恰当。

(二)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的弊端我国行政审判程序上试图引入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优势,加强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但在职权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这种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存在以下几点明显弊端:1、庭审中的职权主义对当事人基本权利保障有限。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官的角色仍倾向于“领导”,而非“裁判”。

庭审前,法官阅读和研究案件材料后,将那些需要在法庭上核实的问题列入询问提纲,然后按提纲所列顺序一一向当事人、证人发问,双方当事人对话、交流,当事人行使自身话语权的机会有限,法官这种一问一答的庭审形式可能导致左右当事人意志的情况发生,特别是行政审判中本就处于劣势的原告,很难谈得上对其庭审中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2、审判效率低下,诉讼周期长。

在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典型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独立建制的行政法院审理部分与行政有关的诉讼,行政法院对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而涉及个人自由、私有财产等方面则由普通法院审理,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审判高效为其明显特点。

而在我国,行政庭法官同典型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的法官一样,庭审前需花费大量时间对案件进行“预审理”。

审判重心的前移并未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效率,行政合议庭在庭审后根据当事人庭审质证、辩论、讯问情况,又将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重新做出一番评判。

另外,行政合议庭所作出的裁判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所做裁判,并不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层层审理致使诉讼周期过长,当事人疲于诉累。

3、庭审“对话”较少,行政审判社会效果差。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一个普遍特点,这也和我国历史传统及文化有关,一般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是“管理者”,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诉讼是迫不得己的选择;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大都有“官本位”特权思想、处于强势地位,由此导致了双方之间对抗的观念较强、对立的情绪较大。

我国的行政审判在庭审中虽然已开始重视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话语权的保障,但这种言论的自由仍是相对的,庭审仍以审问式为主。

法官于庭审中占主导地位,当事人双方的发言更多为回答法官的提问,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服务。

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话较少。

这种审问式为主的庭审,原告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不满”,即便被告的行政行为确无违法不当之处,仍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反而会使原告产生法院与行政机关相互勾结的怀疑,造成行政审判公信力低,社会效果差,影响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三、行政审判下“对话式”审判模式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概念界定作为对当前我国审判模式缺陷的反思、对更有效化解争纷的审判模式的探索,荣昌县法院院长王小林首次提出了“对话式”审判模式。

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认为,“对话式”审判是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新方向,“对话”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以能够解决纠纷为标准,树立对话目标;二是从效率角度考虑,法官利用自身的诉讼指挥权有效、有意地“对话”,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1] 西南政法大学李昌林教授认为,“对话式”审判的基础应是包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资源平等和机会平等等内容的“平等”,应加强与其他政法各家的联动,强化庭前准备阶段的充分对话,从而提高庭审对话的效率。

[2]根据“对话式”审判模式的目标追求、内涵价值、外在形式,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将“对话式”审判模式定义为:审理行政案件全过程中,法官以和蔼可亲的态度和俗语化的法言法语进行主持,引导各方当事人用冷静的头脑、理智的态度、和缓的语气、文明的语言,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以对话、交流、沟通的方式共同推进整个庭审有序进行,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都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亲近,在宽松和缓的“拉家常”气氛中,以依法自愿协商解决或法公正裁判的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审判模式。

(二)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庭前准备开庭前,法官对当事人进庭审前指导, 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纪律,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帮助当事人理清争议焦点。

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案件定性意义不大的证据进行质证,要求各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开庭时不再质证。

为方便纠纷高效化解,可以动员被告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主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原告或第三人的亲属、单位、村居社区、德高望重的亲朋好友列席法庭或参与协调工作。

(三)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庭审程序开庭时,采用“对话式”庭审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在宣布开庭后,庭审直接进入以法庭质证、法庭认证、辩论陈述为主要内容的庭审调查交流阶段。

实行以对话交流为主要形式的审理。

由于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对调解程序进行规定,为了方便引入多元纠纷处理机制解决行政争议,在法庭的“最后陈述”结束后增设“实质纠纷协调程序”,即: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之后进入法官主持下对实质性纠纷进行协调的程序。

经协调,当事人之间能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按撤诉结案,对达不成一致协商和解意见的案件,法庭则宣布进入裁判阶段。

在协调程序阶段,法官信息开示时必须当事人都在场,避免法官与当事人的单方接触,通过信息不对等诱导当事人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要对法院进行相一致的陈述,由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公开审查、确认其效力。

只是此处的“合法性”并非严格的实体合法性,而是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为其合法。

(四)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审理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中,均可以适用“对话式”审理模式。

但是,对在案件审理前或审理中,发现争议各方矛盾激烈、难以调和、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群体性案件,应当慎重适用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

例如,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特别是由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劳动保障、药品及食品安全、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

四、“对话式”行政审判模式的特征(一)“对话式”行政审判的重点是协调行政案件“对话式”模式使庭审方式变得简易化、礼俗化,尤其增添的协调程序正顺应了协商性司法的时代潮流和实践要求,反映了法院在追求“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上的价值取向。

协调程序是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重点,因为它不容忽视的一个功用在于为法院司法“能动性”提供了制度空间。

为了充分发挥协商程序的积极作用,笔者建议:1.要进一步研究界定适宜协调处理的行政案件范围,对不适宜协调解决的案件,可在庭审过程中取消协调阶段;2.要进一步扩大裁判种类的范围,重点是探索协调撤诉的裁定书写作方式,突出对协调方案的形成和内容确认,涉及民事部分的可认定调解结果及履行期限,做到全案全结、案结事了;3.要强调审限的限制,避免因协调而导致行政案件的拖延。

(二)“对话式”行政审判的本质是诉讼“对话式”审判模式虽然重在对纠纷的实质性协调,但其本质仍属于行政诉讼,因为它同样强调庭审的功能和合议庭的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处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规范化、公开化和透明度,保障裁判的公信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