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知识问答学习资料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征地拆迁知识问答

1、什么叫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由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命令而发生效力,因此具有强制性。

2、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权限是怎样的?

对于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525亩、其他土地超过1050亩,必须由国务院审批;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525亩以下、其他土地在1050亩以下,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①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4、我县目前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什么?

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外,目前我县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制定的《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28号文实施两年后,针对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种养殖的发展以及征地拆迁户的安置问题,我县于2010年4月26日又制定了《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开县府发[2010]16号)。目前我县以28号和16号文件作为我县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在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可查。

5、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①土地补偿费

标准: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各镇(街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各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由开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实际操作是按县劳动保障部门测算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额缴纳到县地税局);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②安置补助费

标准: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人。

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开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③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面积补偿。大春农作物900元/亩;小春和晚秋农作物750元/亩;两季作物套种的,按大春农作物补偿。成片种植藕、芋头等经济作物的耕地,青苗的补偿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专业渔塘(池)按正常蓄水面积补偿,2300元/亩(含鱼苗损失费)。

④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零星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据实按“开县府发[2008]28号”和“开县府发[2010]16号”文规定的标准补偿。征地范围内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取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含构筑物):幼龄林1300元/亩,中龄及成熟林3600元/亩,苗圃2000元/亩,茶园和桑园2500元/亩,果园和花圃4000元/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林,按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从拟征地通告下发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附着物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⑤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

拆迁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根据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正房钢砼结构480元/平方米、砖混42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土木190元/平方米;偏房砖木200元/平方米、土木120元/平方米;简易棚65元/平方米。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

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结构50%计算;上述补偿标准包含了拆迁房屋材料、基础设施费和迁建安置费等,这个标准已按市政府55号令规定上浮50%。

其他附属设施据实按《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开县府发[2010]16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⑥房屋拆迁方面的其他费用

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或协议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600元/户,4人及以上的1000元/户。同时,按600元/人的标准计发搬迁奖励费。在规定或协议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家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搬迁过渡费(搬迁补助费):集中安置的被拆迁户需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拟征地通告时的在籍人口为准,经拆迁验收后,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计发搬迁过渡费。但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800元搬迁补助费。

提前拆迁奖励费:拟征地通告发布或签订拆迁协议后,在10天(含10天,下同)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在11天至2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35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在21天至3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2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超过30天搬迁并拆除房屋的,不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

6、我县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哪几种方式?

①对被征地拆迁户人员全部农转非的户,积极推行货币安置方式。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户,其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其货币安置款额的计算公式是:每户的货币安置款额=(被征地镇乡、街道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价- 420元/㎡)×30㎡/人×家庭人口数。进行货币安置后,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购买住房。

②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征地(不含单独选址的一般项目征地),如符合征地拆迁户安置用地规划,且有集镇建住房安置条件的,对征地拆迁户全部农转非的人员,可按每人15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进行自建或联建住房安置。

③征地拆迁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按照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宅基地,其用地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解决。

7、征地农转非人数如何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